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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中的一个法律难题/周成泓

时间:2024-07-23 06:19: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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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
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中的一个法律难题

周成泓

当前我国司法机关正在进行打击淫秽色情网站的专项行动,迄至现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淫秽色情网站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数量多,而且技术含量高,传播范围广,作案手段隐蔽,逃避打击能力强,在对其进行打击的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法律难题,其中之一就是电子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
我国通说认为,证据具有“三性”,即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判断一个证据是否可采,即是审查其是否具有“三性”。由于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同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联系,它主要是一个事实问题,由法官根据所收集到的证据与案情的关系来进行判断,其规则与一般证据无异。所以下面我们就只讨论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一、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提取和固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表现形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它主要体现在其生成、传递、存储和显现等方面。由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所决定,它在运行的各个环节都容易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隐私权、反对自我归罪权等基本权利构成侵犯。对于淫秽色情网络犯罪来说,电子证据合法与否是指侦查人员提取、固定证据的方式是否合法。合法的证据当然应当采信,但对于非法证据,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并不一律将其排除。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只规定了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换言之,司法人员对于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是否予以排除,要进行利益衡量。凡是其取得环节不合法,且不合法程度足以影响证据客观性的,或者足以影响某一重大权益的,则应当将其予以排除。一般说来,通过非法搜查、扣押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认为其不具有客观性。
搜查是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对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相关场所所进行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如果在搜查中发现了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则应当予以扣押。就淫秽色情网站违法犯罪来说,对电子证据的搜查主要是对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的虚拟数字空间进行搜查,相应地,扣押就是对虚拟数字空间的数据进行扣押。这就意味着搜查、扣押不仅科技含量高,而且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我国尚未制定这方面的明确的法律、技术规范,侦查人员搜查、扣押电子证据主要应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搜查、扣押的一般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扣押电子邮件、电报的规定。
搜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只能在搜查证所载明的搜查范围内进行搜查等。对搜查中发现的电子证据进行扣押也必须按照法定方式进行,同时还必须符合电子技术性要求,例如,应当采用镜像复制的方式尽可能复制更多的电子证据,在扣押计算机硬件时,在移动硬件之前,应将被扣押设备在现场中的相对位置、具体外观等用照相、录像、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在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尽量避免直接使用原机器上的操作系统,以免陷入犯罪分子所设置的陷阱,激发特定程序将犯罪证据销毁,等等。
搜查、扣押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如果存在下列严重违法情形,则应当将所获得的电子证据予以排除:搜查、扣押主体不合法的、明显超出搜查扣押范围的、搜查、扣押方法严重失误导致整个网络服务器瘫痪或出现数据错误的、或者使用瑕疵软件或有根本缺陷的方法进行搜查、扣押的等等。
二、电子证据的客观性
电子证据的客观性也称为真实性,指电子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有着特殊意义。其原因有二:第一,电子证据对计算机及其系统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它的生成、存储、传递、显现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才能完成,其间的任何一个差错都可能导致电子信息发生不为人们觉察的改变,人们不能不对其是否真实可靠感到担忧;其次,对电子证据的原件和复制件难以进行区分,究竟是存储在计算机硬件、光盘或软盘中的数据信息,还是显示在计算机显示器上的数据信息,或者计算机的打印输出或其他输出是原件呢?电子证据复制件的真实可靠性又该如何判断呢?
在刑事案件中,解决电子证据客观性的方式主要有证人具结、鉴证与推定三种。
1、由适格证人通过具结方式证明为真实的证据具有客观性
具结是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用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之所以电子证据可以通过具结的方式证明其客观性,是因为一份电子证据的产生和运作离不开电子专业技术人员,由于他们不仅具备查明电子证据是否属实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且拥有查明电子证据是否属实的机会,故而他们通常是适格的证人,他们作出的具结具有充分的佐证作用,可以用以证明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当然,也不是所有的计算机技术人员都是适格证人,他们应当接受资格审查,并在法庭上回答双方当事人的询问。
2、经适格专家鉴定认为未遭修改的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
电子数据易被修改,然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要识别电子数据是否被修改过,需要借助于计算机法庭科学技术。在一些发达国家中,掌握这门技术的训练有素的专家不仅能够调查各种电子证据,而且能够处理各种技术争议,然后以普通人容易理解的方式向当事人和法庭汇报和解释。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制度,应当向发达国家学习借鉴。
3、推定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的情形
要直接证明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所以根据计算机系统运行正常而推定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是许多国家的做法。例如,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第4条就规定,一旦电子记录系统的完整性得到证明或推定,则该电子记录即属于符合最佳证据规则的记录,因而具有客观性;该法第5条规定,当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在所有关键时刻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即便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但这并不影响电子记录的完整性时,则可以推定电子记录或存储电子证据的电子系统具有完整性。加拿大的这些规定值得我国借鉴,如果检察官或法官在审查证据时,有充分理由相信计算机系统在运行中的所有关键时刻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则可以推定相关的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博士研究生)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关于严禁遗弃残害婴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关于严禁遗弃残害婴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4月1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公布)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关于严禁遗弃残害婴儿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印发《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印发《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7年3月3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在京各出版社主管单位,全国各出版社:
为加强图书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促进图书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我署在1992年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加以修改补充,制定了《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施行。在施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我署。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使图书出版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服务,努力实现图书出版从扩大规模数量为主向提高质量效益为主的转变,促进图书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依据我国《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图书质量的政策、法规、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图书出版单位及其出版的图书。

第二章 图书质量的分级和标准
第三条 图书质量管理的范围,包括选题、内容、编辑加工、校对、装帧设计、印刷装订等方面。为了便于管理,本规定将有连带关系的选题和内容,合并为内容项;将编辑加工和校对,合并为编校项。
第四条 图书内容质量、装帧设计质量分为两级,即:合格、不合格;编校质量、印刷装订质量分为四级,即:优质、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五条 图书内容的质量分级标准
1、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文化积累价值或使用价值的,为合格。
2、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没有价值,有严重问题,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禁止出版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 图书编校的质量分级标准
1、差错率低于0.25/10000的,为优质。
2、差错率超过0.25/10000,未超过0.5/10000的,为良好。
3、差错率超过0.5/10000,未超过1/10000的,为合格。
4、差错率超过1/10000的,为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见本规定附件。
第七条 图书装帧设计的质量分级标准
1、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能够恰当反映图书的内容,格调健康;全书版式设计统一,字体、字号合理的,为合格。
2、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不能反映图书的内容,或格调不健康,或全书版式设计不统一,字体、字号使用混乱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分级标准
根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书刊印刷标准CY/1~3-91,CY/T4~6-91,CY/T7.1~7.9-91,CY/T12~17-95》的规定:
1、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全面达到优质品标准的,为优质。
2、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某一项或某两项存在细小疵点,其他各项均达到优质品标准的,为良好。
3、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全面达到合格品标准的,为合格。
4、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有严重缺陷,达不到合格品标准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成品图书的质量标准分为四级,即:优质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品。
第十条 成品图书的质量标准
1、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且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达到优质标准的,为优质品。
2、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达到良好标准(含其中一个项目达到优质标准)的,为良好品。
3、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均达到合格标准(含其中一个项目达到良好或优质标准)的,为合格品。
4、图书内容、编校、装帧设计、印刷装订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为不合格品。

第三章 图书质量的管理
第十一条 出版社须设立由社领导主持的图书质量管理机构,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的职工实施质量保证措施,对成品图书作出质量等级评定,对不合格图书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出版社须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使保证图书质量的工作落实到出书的全过程和全体职工,在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时须体现保证图书质量的基本制度——选题的专项、专题报批制度;三级审稿制度;发稿达到“齐、清、定”要求;三校一读校对责任制度;生产督印制度;样书检查和成品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出版社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的图书质量检查结果和有关情况。上报的程序是:在京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出版社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出版社由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设在地方的中央各部门的出版社(军队出版社除外)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征得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由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报新闻出版署;军队系统出版社由解放军总政宣传部审批后,报新闻出版署。
第十四条 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的主管单位须设立专门机构或有专人负责指导所属或所辖出版社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审核选题计划;审核批准重要稿件的出版;组织图书质量检查小组(或聘请图书质量审读员)对图书进行抽查;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对所属或所辖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在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署根据全国图书质量的实际情况及读者的反映,每年选取部分出版社的图书,组织审读员进行质量抽查。
第十六条 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对图书质量进行检查后,须将检查结果和审读记录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版社。出版社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提出申辩意见上报,请求复议。如有异议,报新闻出版署裁定。
第十七条 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对所检查图书质量的最终结果及处理决定,发出通报。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一贯注重图书质量工作的出版单位和个人,以及采取有力措施,在短期内提高了图书质量的出版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署、地方新闻出版局可以结合图书质量检查工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年新版图书品种有10%以上图书质量不合格的出版社,新闻出版署、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对中央级出版社的处罚决定,由新闻出版署作出;对地方出版社的处罚决定,由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作出,罚款上缴当地财政。
第二十条 经检查为质量不合格的图书,须采取技术处理或改正重印,方可继续在市场上销售。如发现已定为不合格的图书在该图书定为不合格品的通报或处罚决定发布三个月后仍在市场上销售,由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对出版社进行经济处罚,除没收该书所得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上缴当地财政。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责任者,其年终考核应定为不称职;不称职的人员,不能按正常晋升年限晋升其专业技术职务和工资;连续三年经检查为不合格品图书的责任者,不能继续从事该岗位的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1992年发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