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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施工留置权法案》简介/黎广军

时间:2024-07-23 17:18: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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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施工留置权法案》简介

黎广军

摘要: 文章简略介绍了加拿大各省《施工留置权法案》,附录A列出了各省此类法案的网上可获得地址。加拿大这种法律已有100多年历史,引进自美国同类法律并有所创新和发展,近年还在进行现代化改造。目前,加拿大各省施工留置权法案普遍制订了三种法律救济:留置权利、信托基金、保留金 (清偿留置索赔的基金)。
关键词: 不动产留置; 施工留置权; 工程担保; 工程拖欠款



与普通法的“占有制”留置权不同,不动产留置权采用“登记制”。在太平洋彼岸的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不动产施工留置权法律的历史如同这些国家的历史那样悠久和辉煌。而在我国,设立不动产留置权至今仍是一个法学理论上的“难题”。本文介绍了加拿大《施工留置权法案》的基本情况,期望抛砖引玉。

1 加拿大政府工程的承包商保证担保

根据加拿大国会1996年颁布的《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法案》(Department of Public Works and Government Services Act),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是加拿大联邦政府管理政府投资工程的机构,下设太平洋、魁北克、大西洋、安大略和西部5个地区分支机构,有1.4万公务员;其职责一是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科研,二是为140多个联邦部门和机构提供政府采购服务;其网站有详尽的免费资料和各种手册,网址http://www.pwgsc.gc.ca/text/index-e.html。
加拿大政府工程的承包商保证担保有以下3种:
(1) 投标担保。一般为投标价格的10%。
(2) 履约担保。担保金额通常为合同价的50%。如果承包商不能完成工程或履约不能,担保人必须代为履约,继续完成剩余工程。担保人通常会向承包商提供技术、经济、管理等支持,帮助承包商履约和完成工程,或为业主提供一个新承包商替换原承包商;实在不行时,担保人才对业主作出赔偿并终止担保。
(3) 付款担保。又称劳动与材料的付款担保 (labour and material payment bond)。用于对抗留置索赔,保护政府工程免受留置。担保金额通常为合同价50%。

2 加拿大施工留置权的发展历史

1867年7月1日,英国议会通过了《不列颠北美法案》(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 of 1867),正式承认加拿大自治权。当时组成加拿大联邦的有安大略、魁北克、新斯科舍、新不伦瑞克四省,以后其他省区逐步加入联邦。目前加拿大有10个省和3个特别行政区。
立国后第6年,1873年安大略省和马尼托巴省颁布了Mechanics' Lien Act,以后各普通法省也颁布了Mechanics' Lien Act。这种法律源自美国,1791年美国马里兰州颁布了第一个Mechanics' Lien 法律。①
历史上各省设立了五花八门的留置权法案。为统一留置权规则并使留置权法律现代化,1996年加拿大统一法律协商会(Uniform Law Conference of Canada)颁布了《统一留置权法案》(Uniform Liens Act)并于2000年修订重新颁布。该法案扩大了留置权范围,其原理和概念与《私人财产担保法案》(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Act)一致,例如,有序列号的,以及可在私人财产登记处(Personal Property Registry)登记的物品可作抵押权登记担保,因而也适用非占有制留置权(non-possessory liens)。
Mechanics' Lien Act也在进行现代化改造。目前,已有6个省区改称为Builders' Lien Act (建造者留置权法案),安大略省已改称为Construction Lien Act (施工留置权法案)。为便于阐述,本文将这三种名称不同而本质相同的法案通译为“施工留置权法案”。

3 加拿大施工留置权法案的特点

各省施工留置权法案普遍设立了三种法律救济:
(1) 留置权利 (lien rights);
(2) 信托基金 (trust funds);
(3) 保留金 (holdback)。

3.1 施工留置权

施工留置权法案适用于土地改良(Improvements on Land),包括土地上、土地中、土地下的新建、改建、维修工程,例如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桥梁、码头、隧道、矿井等。但限制留置英皇土地。
工人、供应商、分包商、承包商都有留置权,但索赔金额必须高于100~300加元(各省不同) 。申请留置权登记的截止期限为工程实质性完成或终止后30~60天。登记机构为Land Titles Office (土地产权处)。申请留置权登记的文件须经宣誓,声明以下事项:
(1) 留置索赔人、业主、承包商以及雇用留置索赔人的人的名称和地址;
(2) 简要描述索赔人的工作或所供材料、设备;
(3) 债务到期日期,到期金额,索赔金额;
(4) 充分描述土地和不动产,以便正确识别之。
首次工作或供料时发生了债,债权人的留置权随之生效,成为留置权人(Lien Holder);债权到期后,债权人申请留置权登记,变成留置索赔人(Lien Claimant)。登记后,留置索赔人必须将登记通知递送给业主和已登记的抵押贷款人,否则其留置权登记无效。
留置索赔人可在法定时间 (例如1年) 内提出强制执行留置权 (拍卖清偿) 的诉讼,并登记诉讼通知。对留置权登记有异议的业主或承包商等相关利益人可书面要求留置索赔人立即诉讼,如果留置索赔人在法定时间 (例如21天) 内未能提出诉讼,其留置权消灭。
工程保险赔付金从属于留置索赔。与施工留置权有关的还有《土地产权法案》(Land Titles Act)。

3.2 信托基金

大多数省施工留置权法案将工程款定义为信托基金。既是说,业主依据诚信原则,委托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给工人、分包商、供应商等信托基金受惠人。承包商付给分包商的工程款也是信托基金,如此类推。但建筑师、工程师、供应商的合同价款不是信托基金。有些省将在建工程抵押的施工贷款也定义为信托基金。
托管人一般要建立专项信托基金帐册,付清全部信托基金受惠人的款项之后的剩余工程款才能由托管人使用。法律规定,托管人挪用信托基金是刑事罪,如同“监守自盗”那样,除退赔外,还要进行刑事处罚。例如,马尼托巴省Builders’ Lien Act 第7节 (Offence and Penalty 犯法与处罚) 规定,托管人将信托基金挪为己用或挪为他用都是犯法,其负责人和责任人批准或默许这种犯法也是犯法,每一位犯法人处以不超过5万加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刑期,或者两项并罚。各省对此刑罚的轻重有别,诉讼时效为1~3年。
留置失败以及在拍卖清偿或破产清算中未获足额赔付的债权人,除了依据合同法起诉合同债务人,还可以依据施工留置权法案起诉非法挪用了信托基金的托管人 (法人) 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 (自然人)。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教育局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哈教发〔2008〕11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





  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和《哈尔滨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哈教发〔2006〕66号)精神,结合我市小学教育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整体构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要求,与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相衔接,以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合作交流与探索实践、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为基本内容,以学生的实际表现为依据,以学校评价为主体,以专业支撑与制度建设为保障,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方法,力求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状况,推进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要坚持如下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充分发挥评价的教育和导向功能,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制度等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有利于学生了解自己,发现发展潜能;有利于教师转变教育观念和教育教学行为;有利于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有利于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二)发展性原则。坚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既要看到学生现有的发展水平,更要发现潜在的发展可能性;既要重视结果,更要重视发展和变化的过程。

  (三)可行性原则。制定的评价实施方案、实施方法力求灵活、简便易行,避免繁琐和形式化。

  (四)客观性原则。积极探索科学的方法,力求评价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

  二、评价内容与方法

  (一)评价内容。包括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合作交流与探索实践、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5个方面的内容。

  (二)评价依据。评价以《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为依据。各区、县(市)和学校可依据此评价表和不同学段学生身心发育的特点,制定具体的低、中、高学段的评价标准。

  (三)评价方法
  1.学生自评。学生根据本人平时表现,依据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的要求,写出自评报告,整理并提供相关实证材料,确定自评等级。
  2.学生互评。学生以班级或小组为单位根据被评价学生平时表现、学生本人的陈述以及所提供的实证材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的要求,确定互评等级。
  3.家长评价。家长根据学生在家的表现,依据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的相关要求,通过家校联系卡对孩子的发展写出评价意见或建议,或提供相关证据,确定评价等级。
  4.班级评价小组评价。班级评价小组由班主任、科任教师组成。在学生自评、互评和家长评价的基础上,班级评价小组以学生的日常表现为依据,通过观察、访谈和调阅学生的成长记录等方法,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
  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应从学生的整体表现入手,将日常的片断事实和记录作为评价依据应慎重,避免以偏概全。
  对于评价小组成员之间的分歧,要通过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价结论。对于原则性的重大分歧,应提交学校评价委员会研究决定。
  如对学生最后的评价结果与学生的实际表现明显不符,经班级评价小组审核,可以进行调整。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建立记录档案,要如实填写《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评价结果报学校评价委员会审核认定。

  (四)评价次数。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分为即时评价、学年评价。即时评价一般随着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评价结果记入成长档案袋;学年评价一般在学年末进行,每学年评价一次。

  (五)评价结果。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包括等级评价和综合评语两个部分。
  1.等级评价。等级评价只对学生综合素质的五个维度进行评价,不再对各维度加权出总等级。
  (1)学年等级。每学年从5个评价维度所包含的要素及其关键表现入手,通过整体判断对各维度给出一个等级,以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呈现;学生各评价维度等级要依据各评价主体评价的结果综合生成,具体办法为:分别将各评价主体评出的等级A、B、C、D分别赋值为4、3、2、1,然后按照P=0.4Px+0.4Ph+0.1Pz+0.1Pj算出总分值,四舍五入后再还原成等级,其中Px代表教师小组评价,Ph代表学生互评,Pz代表学生自评,Pj代表家长评价。等级与分值的转换和计算由计算机完成,无须人工计算。
  (2)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整体描述,尤其突出学生的特点和发展潜能。
班级评价小组负责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和综合评语填入《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是证明学生综合素质情况的重要材料。

  三、组织机构

  (一)为了搞好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市教育局成立哈尔滨市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由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校长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哈尔滨市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意见;
  2.审核区、县(市)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细则以及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区、县(市)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3.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4.接受各界人士的咨询。

  (二)各区、县(市)成立区、县(市)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由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校长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
  2.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3.审核学校实施细则以及评价的规章制度;
  4.指导、监督所辖中小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5.接受和处理各界人士的咨询、申诉,纠正评价中的错误,查处违规行为,裁定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三)学校成立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由校长、教师和家长代表组成,负责本校的评价工作。各学校评价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要提前向全校公示,并报区、县(市)评价委员会备案。其主要职责是:
  1.落实区、县(市)的实施方案,制定学校评价的实施细则,明确评价程序;
  2.认定班级评价小组成员;
  3.负责对班级评价小组的培训;
  4.组织并监督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对评价中出现的分歧予以澄清和仲裁。

  (四)班级成立评价小组,具体负责班级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班级评价小组由学校评价委员会提名成立,成员由班主任、科任教师代表组成。评价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小组成员为学生授课时间不能少于1个学期,且对该班学生比较熟悉和了解,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诚信品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对所分管班级学生的评价工作及评价结果的合成;
  2.为学生做出综合评语;
  3.填写《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
  4.接受学生和家长的咨询。

  四、制度建设

  (一)建立公示制度

  1.市、区、县(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要通过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努力做到让所有家长知晓。
  2.学校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确定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把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和结果进行公示,并通过家长会、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家长做出明确说明,征得家长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3.学校要公示评价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公示各班评价小组组成人员名单,便于学生、家长以及社会进行监督。
  4.结果评出后,各维度评价为A级的学生名单要及时在班级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接受监督;B、C、D等级的学生,由学校评价委员会或班级评价小组及时以通知单或其它形式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二)建立培训制度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组织好参与评价人员的培训,做到不培训不上岗。市教育局负责对区、县(市)教育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部分骨干校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培训;区、县(市)教育局负责对学校管理者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学校负责对班级评价小组进行培训;班级评价小组负责对学生和家长进行培训。

  (三)建立诚信制度
  
  1.区、县(市)教育局评价委员会要对学校评价委员会评价人员建立诚信记录。如果在评价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在相应的诚信记录中予以记载,并报市教育局评价委员会备案。
  2.学校评价委员会要给所有评价委员会组成人员、评价小组组成人员建立诚信记录档案。
  3.学校要对教师进行诚信教育。要求教师必须对学生一视同仁,以学生的实际表现为依据,客观公正评价学生。
  4.学校要对学生、家长进行诚信教育。在同学之间的互评中,做到客观公正,在自评和家长评价中做到实事求是。家长要协助学校与学生做好评价工作,不为学生提供虚假证明,不影响学校正常的评价工作。
  5.区、县(市)教育局要把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作为考评学校的一项重要内容。
  6.诚信记录不良的教师不能作为评价小组的成员;经查实,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教师,要按照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举报和申诉制度

  1.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评价过程中可能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评价结果存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一周内,可先向学校评价委员会举报或申诉。学校评价委员会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受理,及时解决,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没有问题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2.对学校评价委员会的处理不满意的,申诉人有权向区、县(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举报或申诉。区、县(市)评价委员会应及时受理,认真核实,公正裁定,登记并备案,区、县(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五)建立评价质量评估制度

  1.在评价工作中,学校评价委员会要对评价质量进行监控,充分了解有关信息,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2.学校评价委员会对各班评价工作进行抽查,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
  3.每学年学生评价工作结束15日内,学校应将评价工作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构建完善的监督体制、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严重影响评价工作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六)建立新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1.学校要妥善保管好《哈尔滨市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并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电子档案。市及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库,档案库应保存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档案和相关的文件材料,形成三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管理系统。
  2.市及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探索并建立新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记录,以适应中小学评价、招生升学制度改革。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品市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品市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1995〕55号 1995年11月30日)


  《河北省商品市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商品市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地查处商品市场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市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对商品市场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本规定。
  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商品市场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处罚程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可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 查处商品市场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和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查处商品市场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对办案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决定。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商品市场违法行为由行为发生地或者行为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管辖。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都有管辖权的商品市场违法行为,由最先受理的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管辖。


  第七条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必须自发现之日起七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九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管辖的案件,并有权纠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以及违反规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章 检查与处罚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查处商品市场违法行为,应当分别情况,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对依法应当立案的商品市场违法行为,适用普通程序予以处罚。对依法不需要立案的商品市场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现场处罚。


  第十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查处商品市场违法行为,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商品市场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行政执法检查证件,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笔录,并收集必要的证据。需要提取物证的,应当开具清单,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商品市场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改正、公开更正、补足缺少部分、停止销售、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一千元以下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五日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市场管理人员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改正、公开更正、补足缺少部分、停止销售、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五十元以下违法所得,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对商品市场违法行为实施现场处罚,办案人员必须填写即时处罚决定书。即时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负责人签名,并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现场处罚,应当在当日内作出处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三日。

第四章 执行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采取扣留商品(物品)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进行,并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在违法行为人逃逸或者转移违法经营的商品(物品)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先行采取扣留措施,并在三日内补办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扣留违法行为人的商品(物品)应当开具单据。扣留商品(物品)的单据由办案人员和违法行为人签名后各自收存一份。
  对扣留的商品(物品)应当确定人员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十八条 商品市场违法行为查处结案后,应当及时通知违法行为人领取被扣留的商品(物品)。违法行为人接到通知后逾期三十日未领取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无主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 对扣留的鲜活、易腐变质和其他不易保存的商品(物品),可以适时变卖后扣留货款。


  第二十条 对没收的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物品),应当送交国有拍卖机构拍卖;对没收的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物品),应当登记造册,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第二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因逃避监督检查而遗弃的商品(物品),应当登记造册,确定人员保管,并通知违法行为人认领。逾期三十日未认领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无主财产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查处商品市场违法行为使用的文书和表格,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式样,辖区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发。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级和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