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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的作用/陈勇

时间:2024-07-01 03:33: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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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的作用

陈勇


  基层人民法院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前沿,审判案件繁而杂。一般审判的案件虽小,但法律程序与大案是一样的。有时,小案的审判难度并不亚于大案。正如俗语所说“清官难断家务事。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因此,法官队伍的司法理念是否正确、工作作风是否扎实、司法能力是否过硬和判决是否公正等,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能否得以实现。而法院的管理者或领导人就是院长。俗话说“领袖的作用不可低估。强将手下无弱兵。要想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所以,笔者认为:有一个好院长肯定能带出一批好法官,造就一个好法院。一个好法院是一方百姓的福祉。由此可见,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以下简称“院长”)的作用。
  为什么院长会有如此重要的作用那?因为,院长是法院党政一把手,是法官的法官。他(她)的素质直接影响其部下法官的整体素质。他(她)的能力水准决定了其部下法官的整体水准。xx区人民法院院长李女士的实例就比较典型。
  李院长没有豪言壮语,“解决没商量”是她的座右铭。李院长完全是靠自身的正气、能力、实干和人格魅力主持法院工作。上任仅一年多的时间,xx区人民法院的工作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并摘得xx省优秀人民法院桂冠。李院长也没有什么秘诀,就是密切、广泛地接触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尤其是普通百姓。倾听他(她)们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法院的工作。仅就其始终坚持定期接访,敢于现场办公、当场“拍板”的作法,就足以说明院长的作用了。
  无特殊情况,李院长始终坚持每周五亲自主持院党组成员集体接访。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列席旁听。通过现场办公,及时处理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一般都是当场“拍板”,从不拖泥带水。不仅加强了对案件审判质量的监督,也有效地震慑了办案法官徇私枉法、偏袒和工作失误。深受当事人普遍拥护、赞扬,和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认可。可以说是真接访、真查处、真办事,绝不含糊。当事人是带气而来,消气而去。上诉、抗诉、上访案件日趋明显减少,法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切实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
  利用院长接待日接访,就把问题摆在桌面上,院党组集体讨论,社会各界现场监督,减少中间环节,不留回旋余地。无形中形成了对每名法官、每起案件的有效监督。法官对当事人的投诉,面对院党组、当事人和社会各界人士要当场作出解释,本身就是一种无形的巨大压力。而接访哪位当事人,反映什么问题,投诉哪位法官,事先根本不知道。这就要求院长必须具有高超的驾驭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促使法官必须要时刻把握好自己审理每起案件的质量,并按期审结。以求案结事了,形成“铁案”。从而使法官在讨论案件和决策的时候,必须要谨慎,考虑能否“过关”?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法官人人重视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的良好氛围和工作作风。
  到院长接待日反映的一般都是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当事人一般都是感到极为不公或极为不满,带着怨恨和充足的理由,满怀希望才找院长投诉的。李院长从不回避矛盾和问题,也不护短。不管投诉哪位法官,哪位法官必须到场当众解释。经“庭审”分清责任,公正查处,一步到位。确属当事人问题的,耐心解释、安抚。确属法官问题的,诚恳地向当事人致歉。就几句淳朴的语言“真对不起了,作为院长我有责任。此案,我将全程监督。我不能保你满意,但我一定能保证公正。”这对如果饱受法官刁难的当事人而言,是多大的心灵安慰啊! 同时,李院长当场提出处理意见。对有瑕疵的法官提出批评,责令其改正。对问题严重的法官视情节采取调整岗位、纪律处分、免职和辞退等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尽快通报当事人。从实施这一制度至今,李院长共接待来访人员400多人次,妥善处理了320余件群众投诉,有效地平息了民怨。当事人满意率高达96%,进京上访同比大幅下降90%以上。
  李院长主持院党组每一次集体接访,都相当于开一次党组会。始终能掌握和了解相关的信息、情况和问题。使院党组的工作和决策更有针对性,更容易达成共识。通过院党组集体接访,切实解决说不过、判不明和案结事不了等问题。有效地规范了法官的执法行为。
  每次院长接待日接访情况,日后都进行通报。法官看到通报后,都会认真比照和思考。并有针对性地改进自己的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了类似事件再度发生。这样一来。院长接待日也就成了提高审判案件质量的培训日。也起到了“学术”交流的作用。接访活动又演变成了法官的教育课和研修课。法官的整体和综合素质随之不断提高。
  院党组通过接访发现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效果,适时、不失时机地推出新举措。一、要求立案阶段的庭前准备不能超过2个月,速裁案件20天必须结案,开庭后20天结案。并采取日跟踪、周考核、月通报制度,即对即将到规定审限的案件每日跟踪,每周对案件进行综合考核,每月对各业务庭室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从而达到了及时预警,督促案件质量的作用。二、制定发改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二审发改案件逐月统计出来,结合上一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发回函及是否有铁东法院审委会讨论、讨论的意见是否一致和个人说明等各项因素,对每一起案件的发改原因进行了深一层次的分析,认定发改案件审判质量责任。对在主观或客观上确有瑕疵和错误的案件进行逐案分析,开展错案、瑕疵案件讨论学习活动,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三、实施审判调度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审判分析会,专门对上月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及时让各庭室负责人了解自己工作进展情况、地区排名情况和存在的差距,明确下一步工作方向。
  通过持续接访活动,也促使法院的工作形成了良性循环。院长也从琐碎的事务中逐步解脱出来,一心抓大事、攻难关、谋发展。
  综上所述,有好院长法院就阳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的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的问题的答复

1956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5月21日〔56〕沪法二发字第4889号请示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的问题,兹答复如下:一、缓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考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因此,不必把判决前的羁押日数折抵缓刑日期。二、关于被判处管制前羁押日数的折抵问题,在未有正式法律规定之前,希参考本院1953年11月28日法行字第9429号关于三反运动中被判处徒刑、劳役或机关管制的贪污分子其刑期起算问题的通知。至于反革命分子被判处管制前羁押日数的折抵问题,不在上述问题答复范围之内;如你院对这问题需要解决,当于你院提出后,再行研究并与有关机关联系后答复。


东莞市公路项目业主招投标试行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公路项目业主招投标试行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东莞市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佟星

二ОО一年十二月七日



东莞市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路建设投资体制改革,拓宽公路建设投资融资渠道,优化投资环境,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下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入公路建设,加快我市中心城市建设进程,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依法组建的具有相应建设、经营公路项目能力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企业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项目(含桥梁、隧道,下同)业主招标投标。

第四条 公路项目业主招标由东莞市交通局负责。



第二章 招标投标范围

第五条 实行业主招标的公路项目一般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划、行业五年计划提出的并经省有关部门确认为经营性公路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参加竞标的业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公路项目融资能力和建设、运营管理经验的公司。

(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公路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经验的公司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大型基础设施融资能力的投资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公路项目建设经验的公司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公路项目运营管理经验的公司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大型基础设施融资能力的投资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四)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公路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经验的公司与在境外注册的有大型基础设施融资能力的投资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公路项目建设经验的公司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公路项目运营管理经验的公司与在境外注册的有大型基础设施融资能力的投资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第七条 业主招标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结束、上报省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前进行。

第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建设、运营活动及公路路政进行管理监督。



第三章 项目法人

第九条 项目业主的要求:

(一)公路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由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公路经营企业,负责项目的筹资、投资、建设及公路的运营、养护及维修;

(二)公路经营项目的资本金(政府的投资可用于资本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公司应将政府用于该项目的前期投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以及环保评估等)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并返还政府;

(四)公路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

(五)项目业主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所经营的公路进行养护、维修;

(六)同一条高速公路除起、终点外,主线上不准设立永久性收费站,应逐步推行联网收费,统一结算系统;

(七)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公路经营企业收费经营权终止,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有关项目收费经营权收回的具体事项应在签定合同时加以明确。

第十条 项目业主投资建设的公路,其收费经营期限可视项目的不同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业主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收费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第十一条 公路收费标准的确定及调整,按国家规定的程序申报。在经营期限内,投资者因物价上涨等原因影响投资回报而提出的调整收费标准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 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 公路项目业主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工作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五条 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潜在的投标人勘察现场;

(六)接受投标文件,并公开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并签约。

第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应当具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且具有相应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和丰富的评标经验。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的资金能力(包括资本金及融资能力)、业绩、信誉、管理水平、设计方案、技术能力、建设工期以及养护维修、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1至3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由东莞市交通局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监督机关依法对其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至2年内参加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并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