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这一核心中心,举证责任分配是个极为重要且复杂的法律问题,或者可以说,不同的举证分配方案会引起截然不同的诉讼结果,如果分配不当,不仅会极大的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破坏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因此,举证责任分配的科学性,是指引民事诉讼公平、良性循环的“衡平器”。通常,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是由民诉法,民事实体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确定的,或者说,举证责任分配具有法定性、不可替代性和恒定性,在无特殊情形下,审判法官是不能随意对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进行自由分配。然而,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法律规定再严密,再周详也难以穷尽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繁多错综复杂的民事活动和交易关系类型。在这种情况下,现成的法律也难以满足司法实践中的所有需求,这样,无法根据立法规定来确定举证责任分配,这已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最高法院基于立法机关赋予的司法解释权在立法滞后,法官不得拒绝司法裁判的大背景下,作出了法官在无法律、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下,允许法官自由裁量举证责任分配的解释规定,这一新规定,修补了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缺陷,也丰富了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同时对促进司法公正、营造和谐诉讼氛围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笔者就法官在自由裁量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呈现出的有关问题做一番深入的研讨,期望为进一步规范法官的举证责任分配自由裁量权尽一份绵薄之力。
一、法官自由裁量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内涵的概述
我国司法解释赋予法官在证明责任分配上的自由裁量权,既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也符合了司法实践的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所谓法官自由裁量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指办案法官在个案审理中遇到了无法律、司法解释等具体规定而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基于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公平正义等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自由裁量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承担的一种诉讼制度。法官这种证明责任分配上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司法裁判权的重要体现。
二、法官自由裁量举证责任分配时应遵循的司法原则
(一)坚持公平正义原则
举证责任分配在一定意义上是个价值考量的问题。按照有关学者的观点,举证责任分配是以公平正义为最基本的价值准则,而公平正义的实现,又仰赖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各种具体原则。具体而言,法官在个案审理中,遇到了“准法律缺位”情形时,在保护力度与方式上要尽量向受害者、弱势主体倾斜,依法提供尽可能的救济途径,比如,法官以公平正义原则对举证责任承担进行第二次分配,通过公正的举证责任分配手段,从而推动案件朝公平正义方向发展,最大程度地保障了个案公正。
坚持“能强优配”原则
实践证明,当事人对于待证事实的举证条件和举证能力往往各有差异,在证据的收集能力上,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其社会经济地位和影响一般要优于自然人,掌握国家权力的自然人又优于普通的自然人;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有一定文化素养的自然人又优于文化知识欠缺、阅历较浅的自然人,具备法律专业的公民又优于法律知识欠缺的自然人。在个案审理中,法官对当事人举证责任进行再分配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强弱、举证能力大小等因素,通常由能力较强的当事人优先承担举证责任,这样保持诉讼结构平衡,极大地保护了弱者的权益。
(三)坚持“证近优配”原则
双方当事人因环境与条件不同,从而与证据的距离上有所不同,有的当事人因客观因素而接近证据的距离较近,有的当事人因主观原因而接近证据的距离较远,按常理而言,离证据的距离最近的当事人更易发现证据,也更易举证,使其举出的证据更接近案件事实;远离证据的自然人,难以接近和发现证据,从而不具备举证条件。法官在个案审理中,如遇到举证责任分配情形时,首先要考虑被举的“证据”与当事人接触的“远近”程度,从而决定由离证据距离较近的当事人优先承担举证责任后果。
三、法官自由裁量举证责任分配的适用条件
(一)法官自由裁量举证责任分配必须符合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顺序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七条规定,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配有三个顺序层次:第一,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分配。例如,依照我国《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正置”原则,也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除特殊规定外,一般都要适用这个基本分配原则;第二,根据司法解释和其它相关规定进行分配。例如,依照我国司法解释《证据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对8种特殊侵权案件规定了由加害人或管理人承担其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该8种特殊侵权案件中,通常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三,法官自由分配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无法律、司法解释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公平、正义等原则,根据不同的案情,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辨明事实真伪的具体要求进行举证责任第二次分配。
原、被告在诉讼中首先也要穷尽完成其基本的举证责任要求,如遇到案件的核心证据无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分配原则来获取,而被告举证则不适用法定上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办案法官如经审查判断核心证据可能被一方撑控,如不对举证责任进行第二次分配,显然会导致案件不公正,此时办案法官才能着手考虑举证责任分配自由裁量问题。
严格来说,法官自由裁量举证责任分配,实际上是举证责任的第二次分配,因此,并不排斥举证责任基本分配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在一般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对基本的事实做出举证,或已穷尽完成了举证义务,只有在遇到案件法律上的证据举证障碍时,或者说,不能采用一般举证原则进一步完成举证,这时,办案法官才能考虑举证责任的第二次分配。例如,原告赵某在某商场购得美容产品一套,留有购物发票。在使用该产品过程中,赵某出现皮肤溃烂现象,后经鉴定,赵某使用的美容产品属于过期产品。赵某遂将商场诉至法院。在该案诉讼中,原告赵某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就基本的受害事实,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穷尽做出了举证,完成了基本的举证责任,但不能是否系被告提供的产品所致进一步举证,而被告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被告按理无须对自己是否存在过错或对原告造成的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如果法官不对举证责任承担进行第二次分配,则无法保障案件的公正,也极大的损害了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因此,法官在遇到该情形时,在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遵守公平等原则,应对举证责任进行再分配,即由被告就其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进行举证。
四、举证责任再分配时的举证时限要求
通常,法官在庭前是无法判明是否要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再分配,实践证明,法官只能在庭审中才能准确判明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再分配,如决定举证责任第二次分配,这样,就牵涉到了举证期限是否需延长的问题,如果一方当事人就法官分配的举证责任能在庭审中提供对方所需的“证据”,则无需延长举证期限,如当事人需要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法院原则上应予以准许,但要审查延期的合理性,此时,案件应延期审理。
中国和利比里亚关于中国向利比里亚提供广播电台发射机的换文
中国 利比里亚
中国和利比里亚关于中国向利比里亚提供广播电台发射机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8年6月28日 生效日期1978年6月28日)
(一)我方去文
利比里亚共和国财政部副部长
杰拉尔德·帕德莫尔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利比里亚政府提供十千瓦广播电台发射机三台和相应数量的天线。所需费用,从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二、中国政府将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帮助利比里亚进行安装调试。他们在利比里亚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两国政府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日和十月三十一日的换文规定办理。
以上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利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
副 部 长
程 飞
(签字)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副部长
程飞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谨代表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内容正是我们双方达成的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利比里亚共和国财政部副部长
杰拉尔德·帕德莫尔
(签字)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关于2001年度年检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2001年度年检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18日 证监期货字[2002]51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2001年度全国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工作已基本结束,共有167家公司通过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通过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各派出机构尽快收取辖区内公司《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统一到中国证监会加盖年检标识。
二、各派出机构要针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监管,责令公司限期解决,并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三、对未通过年检的期货公司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通过2001年度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名单》
附件:通过2001年度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名单
河北省:1家
河北恒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西省:3家
山西物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西和合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西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1家
五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天津市:4家
鑫国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浦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金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津滨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不含大连市):4家
沈阳建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中鞍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鞍山五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辽宁汇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吉林省:5家
吉林联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吉林金昌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捷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长春金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长春天鸿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6家
黑龙江省天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哈尔滨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黑龙江北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黑龙江延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龙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黑龙江三力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市:4家
渤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大连万恒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大连北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辽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市:23家
上海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金源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大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南都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东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原上海中粮贸)
中信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普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良茂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浙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久恒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实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华超物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永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久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黄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万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外高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正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金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华高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省:11家
建证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苏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纪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宜兴华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文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东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苏州中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无锡国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原无锡金万达)
江苏期望期货经纪公司
通宝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省(不含宁波市):13家
浙江良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省永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中大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新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南华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天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大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金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天马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大越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金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新世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咸亨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宁波市:1家
宁波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东省(不含青岛市):7家
鲁能金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三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烟台中州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万杰鼎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东泉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东蓬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齐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安徽省:3家
安徽安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安徽华物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安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省:5家
格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豫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正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万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中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青岛市:2家
弘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青岛金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北省:3家
湖北楚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北省金龙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南省:5家
湖南正湘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南湘正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南金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南大有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天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西省:1家
江西瑞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省(不含深圳市):13家
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南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集成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华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广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宝利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南海市海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省寰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泰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南海市南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东莞宏远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神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1家
银建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厦门市:1家
厦门国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市:10家
深圳金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实达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金瑞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市平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东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鹏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金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新基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省:6家
海口万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星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金海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光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中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深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川省:6家
成都瑞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川天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成都大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成都南洋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倍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川嘉陵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3家
云晨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滨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云商日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陕西省:2家
陕西省长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西安智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原陕西省怡高)
甘肃省:1家
甘肃陇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疆省:3家
新疆璐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疆汇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疆新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市:14家
中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钢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五矿海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龙电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天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百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金宝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寰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华煜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一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首创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5家
西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重庆星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重庆先融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重庆港九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大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