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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考核及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23 09:27: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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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考核及管理办法(试行)

公安部 司法部 劳动部


关于印发《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考核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中央综治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中青联发[2002]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团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各项制度措施,推动创建活动健康持续发展,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个参与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单位联合制定了《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考核及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考核及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

表彰、考核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促进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指与青少年事务直接有关的基层单位中自觉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三条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在共青团、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劳动保障、民政、教育、建设、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等系统和行业中开展。

第四条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维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措施。

第五条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旨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缓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政法队伍和相关部门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密切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调动广大青少年投身两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有关法律、法规中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规定,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第七条 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要有明确的创建计划、专门的组织领导力量、切实的创建措施、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要向社会公开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各种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在扎扎实实开展创建活动的同时,注重加强对创建活动和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宣传,不断扩大其社会影响。

第九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依据其所在系统、行业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特点,应具备和达到以下条件和标准:

(一)深入宣传、贯彻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为青少年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和其他切实帮助。

(二)在侦查、检察、审判涉及青少年的案件中允许考虑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大力开展“扫黄”“打非”、禁毒工作,严厉打击针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活动;重视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并做好安置帮教工作,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

(三)根据青少年心理特点对劳教、服刑的青少年进行改造、帮教、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结合实际,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联系点或确定共建单位。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指导青少年开展法制学习和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积极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提供法律授助。

(四)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维护青年职工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做好未成年工的各项劳动保护工作,严厉查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组织青年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技能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

(五)重视社区内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增强青少年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对弱势青少年群体提供有效保护;积极做好孤残儿童的收养、护理、教育、康复工作,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保护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六)在广大青少年中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娱乐方式,坚决制止和取缔各种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封建迷术的音像制品和书刊等出版物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净化文化市场、净化青少年精神生活空间;发挥舆论、传媒优势,普及有关法律知识,深入揭露、曝光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现象,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报道,效果显著。

(七)加强对青少年食品、用品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青少年食品、用品质量,维护青少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制造、销售和经营有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商品和出版物等文化用品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青少年娱乐场所和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

(八)加强教师道德教育,注重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充分维护在校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在青少年学生中开展法律知识、自护常识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积极解决弱势青少年群体就学问题,成绩显著。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十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分为全国、省、地市、县(区)四级。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比、表彰及撤销等事宜,采取逐级申报、考核、命名的办法进行,获得本级别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的单位,有资格申报更高级别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第十一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命名要有严格的申报、考核和审批制度。各级创建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机构要确保被推荐单位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命名工作要根据确定的条件和标准,认真评选,严格考核,逐级审批。对能够较好地履行职责,达到创建条件要求,并在青少年维权事业中具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单位,予以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各级各地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比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条 团中央与开展创建活动的各有关部门,原则上每一至二年联合命名一批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授予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和称号。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表彰、授牌由同级创建活动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表彰,要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既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先进经验、典型事迹、优秀个人,又要落实奖励机制,把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表彰奖励纳入各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体系,根据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工作的实绩,在有关政策及待遇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五条 各行业系统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表彰,要纳入本行业、本系统的奖励机制。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申报、推荐、考核、审批、命名、奖励的资料档案,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实现创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僵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同级创建活动领导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机构负责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检查、考核以及认定工作,通过成立监察委员会、聘请特邀监察员、组织检查组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评比不搞终身制,每年各级监督检查机构要对所有命名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进行考核。考核以监督检查机构组织检查的结果情况和特邀监察员的意见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将认定其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达不到标准的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对于在新闻媒体公示中被反映有不符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评比和考核条件的,或对应当受理的青少年问题未及时妥善处理的,经本级或上级监督检查机构查实后,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摘牌。

第二十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实行挂牌制度。正在创建未被使命名的单位,悬挂“争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标语或旗帜;已获得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的单位,悬挂由同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机构颁发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醍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的制作规定:

1、材料:铜板底,字为腐蚀凹体充色;

2、字体:“优秀”二字为行书体,“青少年维权岗”为综艺体,落款日期为黑体,位于右下角;

3、颜色:“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大红色;落款为黑色。

4、尺寸:全国级为650mm×400mm;省级为560mm×350mm,市、县级为480mm×300mm。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正在创建优秀“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试行的过程中,将不断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加以完善。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社区和维护青少年权益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4〕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规范行政裁判文书的样式,提高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实践中加以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2004年12月8日

附: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

样式之一


人民法院

──────

行政判决书

(一审作为类行政案件用)

( ) 行初字第 号

──── ── ──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 不服 (行政主体名称) (具体行政行为) ,于 年 月

─── ───────── ────────── ── ──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后,于 年 月

── ── ── ── ─── ──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年

── ── ──

月 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

──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

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 (行政主体名称) (写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于 年

────────── ── ──

月 日对原告作出 号 决定(或其他名称),……(详细写明被诉具体

── ── ────

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处理的内容)。被告于 年 月 日

── ── ──

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若有经法院批准延期提供证据的

情况,应当予以说明):1.……(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证明……(写明证据的证

明目的。可以按被告举证顺序,归类概括证明目的);2.……(可以根据案情,从法

定职权、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分类列举有关证据和依据;或者综

合列举证据,略写无争议部分)。

原告 诉称,……(概括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原告提供的证据)。

───

被告 辩称,……(概括写明被告答辩的主要理由和要求)。

───

第三人 述称,……(概括写明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

本院依法(或依原告、第三人的申请)调取了以下证据:……。

经庭审质证(或交换证据),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内容)。

本院认为,……(运用行政实体及程序法律规范,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分

析论证,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逐一分析,论证是否成立,表明是否予以支持或采

纳,并说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

款、项、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以下九种情况:

第一、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维持 (行政主体名称)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 ─── ── ── ───── ──

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

──

第二、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撤销 (行政主体名称)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

───────── ── ── ── ───── ──

第 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

──

二、责令 (行政主体名称) 在 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重作

────────── ──

的,此项不写;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

第三、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维持 (行政主体名称)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 ── ── ── ──── ──

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的第 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 ──

二、撤销 (行政主体名称) 年 月 日( ) 字第

───────── ── ── ── ───── ── ──

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的第 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

三、责令 (行政主体名称) 在 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重作

────────── ──

的,此项不写;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

第四、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的,写:

变更 (行政主体名称)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 ── ── ── ───── ──

号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或属行政处罚等性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改为……(写明变更内容)。

第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写:

驳回原告要求撤销(或变更、确认违法等) (行政主体名称) 年 月

───────── ── ──

日作出的( ) 字第 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的诉讼请求。

── ───── ── ──

第六、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的,写:

确认 (行政主体名称)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 ── ── ── ───── ──

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合法(或有效)。

──

第七、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写:

一、确认 (行政主体名称)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

───────── ── ── ── ───── ──

第 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违法(或无效)。

──

二、责令 在……(限定的期限)内,……(写明采取的补救措施。不需要

───

采取补救措施的,此项不写)。

第八、驳回原告赔偿请求的,写:

驳回原告 关于……(赔偿请求事项)的赔偿请求。

───

第九、判决被告予以赔偿的,写:

(行政主体名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日内赔偿原告 ……(写明赔偿

──────── ── ───

的金额)。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

───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 月 日

─── ── ──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附录:(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通过附录形式载明判决书中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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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一说明

一、首部

首部应依次写明标题、案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开庭审理过程等。

1.标题中的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法院应冠以省、市、自治区的名称。

2.案号是不同案件的序列编号,应贯彻一案一号的原则。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顺序号组成。例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2年第1号一审行政案件,表述为“(2002)黄行初字第1号”。

3.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和住址,公民的住址应写住所地,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原告是法人的,写明法人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列项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和职务等。原告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诉讼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和职务。原告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住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原告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除写明原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列项写明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址,及其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原告的关系。

群体诉讼案件,推选或指定诉讼代表人的,在原告身份事项之后写明“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并写明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情况,格式与原告基本情况相同。如涉及原告人数众多的,可在首部仅列明诉讼代表人基本情况,原告名单及其基本身份情况可列入判决书附录部分。

4.行政判决书中的被告,应写明被诉的行政主体名称、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列项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表人姓名、性别和职务;再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事项。

5.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列在被告之后,第三人基本情况的写法同上。

6.书写案件由来、审判组织、被告与第三人的应诉、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情况以及开庭审理过程,是为了表明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开和透明。如有第三人参加诉讼,可选择使用:“因×××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写:因×××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格式。如当事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应当写明:“×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进行证据交换的应写明:“本院于××××年××月××日组织原、被告及第三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送达了证据清单副本”。如有被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情况,应写明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批复的文号。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写明不予公开的理由。有关程序活动可根据时间节点的先后顺序表明。

二、事实

事实部分应写明当事人行政争议的内容,以及经法院审理确认的事实和证据。这一部分的操作方法是:

1.详细叙述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处理结果),使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实”得到充分展示。如被诉行政行为系非要式行为,可结合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的内部报告或庭审中双方认可的结论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2.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为了突出体现这一原则,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得到展示之后,随之需将被告主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一一列举在后。列举的证据应写明证据的名称及内容,写明证据的证明目的(可以按被告举证顺序,归类概括证明目的;也可以根据案情,从法定职权、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分类列举有关证据和依据;还可以综合列举证据,略写无争议部分)。为体现被告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要求,应当写明被告提供证据的时间。对于经法院批准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予以说明。

3.简明扼要地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避免照抄起诉状或者详细叙述诉讼请求中的具体理由。在原告诉讼请求之后,写明原告提供的证据。如有第三人参加诉讼,概括写明第三人的意见和其提供的证据。

4.概述被告的答辩理由和要求,注意避免与已有内容的重复。

5.对法院依职权或者原告、第三人的申请而调取证据的,应当予以说明。

6.在事实部分需要注意的是:(1)判决书应反映出当事人的法庭质辩意见和法院认证的动态过程。(2)制作判决书时,案件在实体上已经审理终结,法官应做到心中有数,合理确定写作章法,对庭审过程的表述切忌事无巨细,要做到有所侧重。拟判决撤销的案件,可在事实及理由中重点表述违法部分,其余部分可简略或省略。如审查的结果是被告缺乏职权依据的情况,可考虑只写明对法定职权的审查,并辅以相关的法理论证,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问题不必再赘述。(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院的认证应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来阐述说明。对争议的问题,应当遵循法官职业道德,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4)通过庭审质证或交换证据,如果被告对原告诉讼理由中予以认可的部分与法院审查的事实相一致,则只须说明即可;如果不一致,且影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成立的,应当在质证后,再对这一部分事实的合法性进行认证。(5)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对原告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开庭审理的,应在判决书中写明审理、质证的情况。如需要时,可以在判决书中对此予以交待:“原告起诉时,提供了……等证据材料,以证明……(主要写明原告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客观存在,其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内容)”。(6)对于被告未提供证据的,应使用“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的格式;被告逾期提交的,需说明法院收受或不收受证据的依据和理由;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则写“被告以×××为由,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经本院准许,被告于××××年××月××日提供了证据”。(7)如有法院依职权(或者依原告、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况,则需写明被调取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和双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观点;如果法院不准许调取的或者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亦应予说明。法院根据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而调取的证据,应作为原告或第三人方的证据,在庭审质证表述中,可分别归于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作为质证内容。(8)对于根据原告(或者第三人、被告)的申请,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需写明鉴定部门、鉴定事项和鉴定结论以及双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意见。(9)事实表述时,应注意保守国家机密,保护当事人的声誉。

三、理由

针对行政诉讼的特点,理由部分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就行政主体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证,阐明判决的理由。

论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1.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职权;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4.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5.被告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围绕法律规范展开法律分析,对法律条文的援引要做到准确。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参照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

在最终判决依据的适用上,应分别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一)、(二)、(三)、(四)项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引用时要写明最具体规定的条、款、项、目。

四、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处理结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审作为类行政判决可分为维持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及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等情形。对原告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经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可以在判决书中将行政赔偿作为原告的一个诉讼请求来处理,在判决结果上分为“驳回原告赔偿请求”和“判决被告予以赔偿”两种情况。

五、尾部

尾部应依次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交代上诉的权利、方法、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合议庭成员署名,判决日期、书记员署名等内容。涉外案件的上诉期限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判决书的正本,应由书记员在判决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

六、附录

根据案件的不同需要,可将判决书中的有关内容载入附录部分,如:将判决书中所提到的法律规范条文附上,以供当事人全面了解有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又如:群体诉讼案件中原告名单及其身份情况也可以列入此部分。

样式之二


人民法院

──────

行政判决书

(一审不作为类行政案件用)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 因要求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其他行政义务),

─── ────────

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后,于

── ── ── ── ── ──

年 月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 ── ──

于 年 月 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

── ── ──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

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于 年 月 日向被告 提出……申请。被告在原告起诉

─── ── ── ── ───

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 诉称:……(概括原告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被告 辩称:……(概括被告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告未提交答辩状的,写明

───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

第三人 述称,……(概括写明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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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起诉时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曾于 年 月 日向被告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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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事项:……(概括写明证据的名称、时间、内容)。经质证,被告认为……(写明

被告提出异议的理由,如无异议,应予说明。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所列情形的,则此项不写)。

被告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依据(若被告申请延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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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写明:“被告以……为由,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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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书面申请,经本院准许,被告于 年 月 日提供了证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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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质证,原告认为,……(写明对证据提出异议的理由,如无异议,应予说明

),并提供了以下证据:……。经质证,被告认为,……。

本院依法(或依原告、第三人的申请)调取了以下证据:……。

经庭审质证(或交换证据),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认定有效证据所

证明的事实,详细分析当事人各自所举证据能否支持其主张)。

本院认为:……(1.写明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并根据案情对法律、司法解释、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合法有效的规章等作必要诠释。2.可根据案情分析被告是否

具有法定职权,是否存在拖延履行、不予答复等情况。3.分析原告申请的理由是否成

立,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阐明是否予以支持的理由。4.分析确认

原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与行政机关不作为有无因果关系。)依照……(写明判

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五种情况:

第一、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写:

驳回原告 要求被告(行政主体名称)…… (申请事项) 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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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写:

责令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写明被告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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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难于确定期限的,可不写履行期限)。

第三、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的,写:

确认被告(行政主体名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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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驳回原告赔偿请求的,写:

驳回原告 关于……(赔偿请求事项)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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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判决被告予以赔偿的,写:

被告(行政机关名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日内赔偿原告 ……(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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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的金额)。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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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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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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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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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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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银行法律的定位

 

胡重喜 张早玉
  我国于1994年先后成立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三家政策性银行,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我国政策性银行至今尚未进行法律定位,运行中也出现了不少矛盾和问题,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因此,尽快建立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对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要从九个方面对政策性银行进行法律定位。

  1、性质和宗旨。从我国当前的实际出发,按照国际惯例,我国政策性银行应该是由政府发起、组织,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不以盈利为目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在特定领域从事资金融通,支持、保护相关生产与经营,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特殊金融机构。其特殊性在于政策性银行具有政策性和金融性双重特征,但应着重于政策性。政策性银行要以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

  2、职能。由上述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和宗旨决定政策性银行具有四大职能①扶持,政策性银行应扶持商业银行不愿涉足的特定产业的发展。②倡导,政策性银行引导其他领域的资金向特定产业投入,以形成乘数效应,使特定产业迅速壮大,最终走向市场。③督导,政策性银行必须监督资金的使用,实行封闭管理,以确保政策性资金使用效益的最优化。④调控,就是国家通过政策性银行的干预和调控,以确保特定产业与其他国民经济各产业均衡发展。

  3、机构设置。政策性银行的机构设置应实行单一制,即全国设立一家政策性银行。单一制模式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便于克服因政策性业务的阶段性造成的进退困难,进而节约运行成本。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更应充分考虑政策性业务的阶段性和区域性特点,赋予政策性银行根据政策性业务的变化自主决策的权利。

  4、产权形式。按照“所有权的实质在于控制”的制度经济学原理,借鉴国际通行作法,结合我国实际,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产权形式应该也只能是国家独资,惟如此才能确保国家经济产业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

  5、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在目前情况下,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应主要是国家财政专项基金和中央银行专项融资。在我国金融市场发育成熟后,可通过向金融市场发行专项债券来筹集资金。鉴于政策性银行的资金运用范围是随我国各个时期的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的变化而变化的,因而应主要规定资金运用的原则。它包括公益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和微利性原则。

  6、利益补偿。包括对风险造成的贷款本息损失的补偿和对因政策性贷款优惠利率造成的利差损失的补偿两个方面。为了使政策性银行应该补偿的利益得到及时补偿,必须确立“谁出政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利益补偿责任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政策性业务项目时,必须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以便及时补偿。若不履行补偿义务的,应由财政部在为其安排的预算资金中全额扣回。

  7、财务会计。政策性银行财务会计制度除规定应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外,还应充分反映政策性银行的特征,在执行权责发生制方面要有别于商业银行,避免财务核算上的失真;在账务核算方面,要体现封闭管理的要求。

  8、监督管理。政策性银行的监管不宜由人民银行独家担任,而应由国务院成立有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等有关部委负责人参加的管理委员会,实施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日常监管工作由财政部负责。

  9、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应包含政策性银行自身的法律责任和与政策性银行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划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个层次。法律责任要凸显对政策性信贷资金的保护,强化对责任人的处罚,并明确规定对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刑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