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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6 15:38: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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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 长:慕德贵



              二○○七年六月十六日





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七章  项目偿债机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奖惩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国家、省在本市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区(市)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主要有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入股)、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主要投向: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方面的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的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方面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市直机关、社会团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分别是本级政府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平衡、项目审批、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综合验收、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职能。

规划、国土、环保、建设、交通、城管、水利、科技、教育、农业、卫生、安监、人防、林业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并依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区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编制。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项目库建设,并抄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法人需于每年9月底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编制本行业下一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并于10月底前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汇总编制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于12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对与市民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的建设和保护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的意见,同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

第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汇总编制的政府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投资计划中的重大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决策前应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征求市政协常委会的意见。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转贷方式投资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依次提交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依次提交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

建设内容单一、工程技术简单、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直接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可由项目法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建议书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或向省投资主管部门转报。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咨询机构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投资主管部门在收到修改完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或向省投资主管部门转报。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前,应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并对投资概算进行评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一)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估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

(三)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修改完善的初步设计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或向省投资主管部门转报。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性及政策性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依据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编制工程预算,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项目预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重新报批:

(一)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概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

(三)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十七条 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进行投资评审,核定施工图预算并以此作为工程招标或者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

第十八条 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附可研审批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三)申请贴息的项目,附项目法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投资方向的项目;

(二)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三)项目已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程序完成审批手续;

(四)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落实;

(五)申请投资补助、贴息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已获批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年度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项目偿债主体及偿债资金来源等;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投资补助、贴息资金总量。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与建设资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会人员,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投资计划文件、工程合同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对有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要按照项目进度和支出预算同比例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工程造价的90%时暂停拨付资金,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查,并经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予以清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按照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暂缓或停拨建设资金:

(一)拆借、挤占、挪用、滞留项目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配套资金不能按比例到位的;

(七)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的;

(八)工程达不到计划进度的。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设备材料,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项目招标初步方案需报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未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全额投资的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逐步推行“代建制”,并由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九条 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入股)、转贷、贷款贴息方式投资的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政府投资项目禁止带资承包、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在30日内编制工程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以财政部门审查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验收制度。在完成各专项验收、财务决算审查、竣工决算审计并完成验收备案手续后30日内,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综合验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制度。按月向属地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向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等项目信息,并按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建设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项目建成后,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决策、工程建设、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



第七章 项目偿债机制

第三十五条 政府融资的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偿债主体、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保证措施,并按照“谁承贷、谁受益、谁还贷”的原则建立偿债机制。

第三十六条 政府融资建设的非经营性(无收益)公益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偿债资金主要来源为政府非税收入、处置国有资产收入、土地出让净收益、其它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等。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书面向市政协通报一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同时,要主动配合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视察。

第三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两次以上检查,检查时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管理规范、使用合理。

第四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和验收手续。

第四十一条 监察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依法查处各种违纪行为。



第九章 奖惩责任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合格,工程决算低于预算的,按结余资金的30%奖励给项目法人(实施单位),70%滚动作为基本建设再投入资金。

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实施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的;

(三)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四)未按批准的招标方式实行招标的;

(五)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六)工程预算未经审核批准即对工程进行招标的;

(七)转移、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八)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虚列投资完成额等手段骗取政府建设资金的;

(九)未依法签订合同、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十)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监管、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决策失误,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建设监管不力,以及违反项目建设程序等,造成投资重大损失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和招标代理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和招标代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工程设计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过程中,违反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或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工程施工单位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经济、刑事责任:

(一)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工人数、机械设备未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按时到位,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二)施工过程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伪造记录的;

(三)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的;

(四)不执行施工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

(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六)弄虚作假评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的。

第四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的;

(二)监理机构或个人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项目资料的。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框架结构



一、项目建设的背景;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

三、项目名称、拟建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

五、项目总投资框算及资金筹措设想;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一并提交以下文件:

1.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初步意见(仅城市规划区项目);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3.环保部门确认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业务咨询服务登记表》;

4.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5.市人民政府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等。





附件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框架结构



一、项目建设的背景;

二、项目提出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项目建设选址;

四、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五、工程技术方案(比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等);

七、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

八、劳动保护、卫生防疫和消防;

九、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情况;

十、项目偿债资金来源及偿债保证措施;

十一、招标初步方案;

十二、项目风险管理方案;

十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四、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五、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六、结论。



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 应一并提交以下文件:

1.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者规划批准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3.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文件;

4.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5.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资金来源证明;

6.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等。





附件三:

《项目初步设计》的主要框架结构



一、设计说明书

(一)项目建设的背景;

(二)设计依据;

(三)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的确定;

(四)建设场址及其建设条件评价;

(五)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技术路线,以及各专业设计;

(六)施工组织计划;

(七)环境保护和抗震措施;

(八)项目总投资概算及建设资金组织计划。

二、工程概算书

三、初步设计图集



报送初步设计时,应一并提交以下文件:

1.初步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

2.需征地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3.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蓝线);

4.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等。





附件四: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框架结构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规划、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实现政策目标和建设目标的保障措施,以及在建项目的形象进度、申请贴息项目的银行贷款办理情况等;

三、资金用款计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和环境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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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一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发挥政务信息工作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是指从政府工作、社会经济运行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收集、分析、整理、加工提炼出来的,为政府和各级领导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服务的参考信息。凡与政府工作和决策相关的反映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政策性、前瞻性、动态性、预见性信息,均属政务信息收集范围。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务信息的整体服务功能。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及敏感问题,反映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为各级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第五条 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信息服务,是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职责。政务信息工作实行分层次服务,以服务本级政府为重点,同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

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收集、筛选、编辑、报送及业务指导和信息人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市直部门要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内设机构;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组建信息网络队伍。要在办公室设专职信息工作人员(须为在编人员),负责信息工作。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注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调研或综合信息;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活动,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定期组织召开信息工作会议。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基本条件和职责

第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者本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保密制度。

第十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收集、整理、加工、传递、反馈、储存政务信息。

(二)通过信息如实向上级反映本地区、本部门情况,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三)积极参与政务信息的理论研讨和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改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建议。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政务信息报送制度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报送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全面、真实、准确,不夸大成绩,不回避问题。

(二)坚持及时准确的原则。紧急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市政府,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严禁重大突发事件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三)坚持按程序上报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上报的紧急重要信息要先行报市政府,如需报上级有关部门,须经市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报送程序

(一)信息报送单位和各延伸网络单位必须按要求时限及时向市政府报送各类信息,由市政府信息办公室进行筛选、综合、加工和编发,向市政府领导报送。

(二)向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汇集、综合、分析上报。

(三)工作时间以外发生的紧急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由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直接向市政府值班室报送,由政府值班室负责按程序报告。

(四)各信息直报单位和延伸网络单位上报的信息,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将批示反馈给报送单位。

(五)对领导在上报信息上的批示需要反馈的,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及时通过信息渠道向领导反馈批示的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家、省和市领导关注的重点及中心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通过《政务信息》(《业务通讯》)栏目下发《信息报送要点》和约稿通知单,各单位要按《信息报送要点》和约稿通知的内容和时限要求,认真组织信息稿件并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信息直报制度

(一)信息直报点是省、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反映基层情况的重要职责。

(二)省、市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要由专人负责,信息传递要在省、市政府部门的党政信息网上进行,非保密信息也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

(三)市政府办公厅对信息直报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各信息直报点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实行末位淘汰制调整。

第十五条 信息保密制度

(一)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二)凡涉密信息要通过机要渠道传递,采用微机远程通信传递时必须使用加密机。

(三)绝密信息报给指定领导后,要按时限收回并严格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理,严防遗失泄密。

第五章 政务信息报送内容及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各级领导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报送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重大部署、重大政策、法律、法规等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群众的反映,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上级领导同志检查工作时重要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各级政府和市直部门重要工作情况动态,如:工作新思路、任务目标、创新举措、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四)重要社情民意、社会动态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及分析。

(五)重大突发事件。

(六)重要资料信息。

(七)预测、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 报送信息的质量要求

(一)格式规范。上报信息要注明报送单位、签批人、报送人、报送时间、联系方式等并加盖公章,涉及重要内容、重大事项的信息须经本地区或本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二)内容真实、准确、全面。反映的事件必须真实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务必核实;信息中涉及的时间、地点、人员、事例、数字和计量单位务必准确无误;信息内容要具有时效性、针对性、典型性和可借鉴性;紧急重要信息要体现时间、地点、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完整要素。

(三)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层次清晰,逻辑严谨,力求用最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真实状况和发展趋势。

(四)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深度,要透过事物的表面,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全市政务信息工作情况,向全市通报信息工作的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对信息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一)政务信息工作实行全年目标管理考核。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年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管理目标,并以每两个月下发一次的《政务信息采用条目》和每季度下发一次的《政务信息采用情况通报》作为考核和评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严格信息工作考核。要把信息工作完成情况作为信息员职务晋升、年终评优、奖励等方面的重要条件。

(三)市政府每年度进行一次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的评比表彰活动,并在年度信息工作总结会议上通报表彰。

(四)对违反信息工作原则,漏报、迟报、谎报、瞒报紧急重大情况或目标管理考核不达标的部门和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将适时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有关单位或部门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领导重视和支持政务信息工作,切实解决政务信息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政务信息工作机构、队伍、网络、制度和手段健全,能够有效地开展信息工作。

(三)信息上报及时,质量较高,数量和采用量达到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 优秀信息工作者评选条件

(一)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

(二)热爱信息工作,报送的信息数量多、质量好,被上级采用的条数多,对领导指导工作和科学决策有参考价值。

(三)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和培训。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实行市政府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

(一)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负责领导,日常和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分管副主任负责。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把信息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要按照政府工作要求,制定年度信息报送计划和阶段安排意见,充分发挥整体服务功能,认真做好信息协调和市领导批示贯彻落实情况的信息反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要经常听取政务信息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保证政务信息工作正常开展。同时,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尽可能地为其提供参与重要会议、阅读文件、参加调研的机会和其它便利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铁道部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1981年11月1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是铁路运输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车辆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对铁路运输的需要。
第2条 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是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各部门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努力提高装载加固质量。
各部门必须重视技术业务教育,及时总结装载加固实践经验,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和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并坚持装车从严的精神。在使用车辆、选择加固材料、确定装载和加固方法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3条 货车是铁路的重要运输设备,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共用的运输工具。因此,各装卸车单位必须建立爱车制度。对易于损坏车辆的装卸机械、设备和装卸作业方法,必须采取措施迅速加以改进。
由于装卸作业损坏的铁路车辆,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赔偿。
第4条 铁路与发、收货单位应加强协作,共同研究改善货物包装,改进装载加固方法,并订立合同,互相制约,共同遵守。
第5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装载、加固方法及加固材料,可由铁路局与发货单位在确保运输安全的条件下组织试运,通过试运总结经验。跨局时,必须报铁道部批准。

第二章 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条件
第6条 货物装载与加固的基本要求是:必须保证能够经受正常的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的各种力的作用,以便保证货物在运输的全过程中,不致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坍或坠落等情况。
装载货物选择车辆时,应遵守货车使用限制表及有关规定。
第7条 货物装载的宽度与高度,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装载货物的重量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货物的重量应合理分布在车底板上,不得偏重。
第8条 使用有端、侧板的平车、砂石车装载长度或宽度超出车底板的货物,可将端、侧板放下,需用铁线与车体捆绑牢固,不得影响提钩杆的正常使用和压住车钩。
一件货物宽度等于或小于车底板宽度时,允许突出端梁300毫米;当货物的宽度大于车底板的宽度时,允许突出端梁200毫米。超过此限时,必须使用游车。
第9条 装载成件包装货物时,应排列紧密、整齐。当货物的高度或宽度超出侧板时,应层层压缝,四周货物倾向中间,并予加固(不得以篷布代替加固材料),两侧超出侧板的宽度应该一致。装载袋装货物,捆扎袋口应朝向内侧。装载轻浮货物时,除用绳索交叉捆绑外,对超出侧板的货垛四周或四角的货件,应用绳索串联一起捆绑牢固或在货车两端用挡板(壁)、支柱等加固。
第10条 货物重心的投影应位于车底板的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特殊情况下必须位移时,横方向位移不得超过100毫米,超过时,应采取配重措施。纵方向位移时,每个车辆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的二分之一,并且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吨(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11条 重车重心高度从钢轨面起算,一般不得超过2000毫米,超过时,可采取配重措施,以降低重车重心高度。否则应限速运行。限速运行时,由装车站以文电向分局请示,分局以电报批示。跨分局(局)运输时,并抄给有关分局和铁路局。
重车重心高度的计算方法见附件三。
第12条 使用铁线或钢丝绳加固捆绑货物的一般要求
1.捆绑在货物上的拴结点,在条件许可时,应在货物重心高度相等处;
2.铁线拉牵形状应成八字形、倒八字形、交叉捆绑或下压式捆绑;
3.捆绑的铁线(或钢丝绳)与其在车底板上投影的夹角,一般应接近于45°。如捆绑铁线或钢丝绳主要用于防止货物水平移动时,其角度应适当减少;如主要用于防止货物倾覆时,其角度应适当增大(图略)。
4.苫盖篷布或加固货物时,所用绳子或铁线捆绑拴结后的余尾部分,长度不得超过300毫米。
第13条 装载货物时,发货单位应按发站要求提供货物装载加固方面的有关资料,并根据货物的种类、重量、重心高度以及外形结构特点等因素,按下表的规定确定加固方法,选择加固材料。
装载笨重零担货物或整车货物轻重配装时,应根据形状、重量及重心位置进行加固。各分卸站卸后进行整理或加固,以保证安全。

第三章 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第14条 装载超长、集重、超限及需要加固的其他货物时,应使用必要的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通常使用的加固材料有:支柱、垫木、三角木(包括铁制)、凹木、挡木、掩木、方木、支撑方木、隔木、木楔、绞棍、铁线、钢丝绳、钢丝绳夹头、紧线器、固定捆绑铁索、绳子、绳网、钉子、U型钉、扒锔钉、型钢等。
加固装置有:货物转向架、货物支架、车钩缓冲停止器和滑台。
第15条 各种支柱的规格和使用方法
1.木支柱必须选用坚实圆直木材,并将其大头砍或锯成四方形,紧插于支柱槽内,并适当露出支柱槽下,露出的长度不得超过200毫米。支柱不得倒插(内插时除外)。
2.钢管支柱的直径不得小于65毫米,管壁厚度不得小于4毫米。也可采用8公斤以上的轻轨代用。
3.竹支柱的直径不得小于80毫米,应选用节密、瓤厚、圆直的毛竹。竹支柱只限装运竹子和轻浮货物时使用。
各种支柱的长度为3000毫米。但内插支柱或装载重质货物达到货车标记载重量时可适当减短。装载轻浮货物时,可根据规定的货物装载高度来确定。
第16条 装运超长、集重和超限货物时,为使货物重量合理地分布在车底板上,必要时,应使用横、纵垫木。叠装金属制品时,为防止窜动及便于装卸应使用横隔木,(表略)。
第17条 装载圆柱形货物和带轮货物时,为防止货物在列车运行中发生滚动,应使用三角木(可用相当规格和强度的钢筋混凝土三角垫或金属三角垫代用,也可使用两块木材拼接),凹木(可以铁木合制),掩木、挡木、支撑方木等加固材料。其规格可根据货物的重量、体积与车底板接触面的大小确定。三角木、掩木的高度应是圆形货物或轮子直径的15%,但最低高度不得小于100毫米。
三角木的底宽应为高度的1.5倍。
挡木的宽度与高度相等,其规格为400×100×100毫米。
第18条 货物的捆绑加固材料可使用未受损伤的钢丝绳、盘条、固定捆绑铁索、镀锌铁线或绳子。
使用钢丝绳时,需用钢丝绳夹头和紧线器作连结装置,以便装拆和循环使用。
铁线的直径应在3.5毫米以上(包括同等拉力的扁铁线)。直径小于3.5毫米的铁线,应以数股拧成一根使用(表5—2除外),但直径小于2.6毫米的铁线禁止使用。
固定捆绑铁索的长度为2600毫米,其材质、规格见表3—3(图略)。
一般绳子的抗拉力应在800公斤以上。加固轻浮货物的绳子抗拉力不得小于300公斤。使用绳网加固货物时,绳网的网眼为正方形,边长最大规格为350毫米。
为防止运行中磨损铁线、钢丝绳等,必要时应采取防磨措施。
第19条 外形特别复杂的货物,使用钢丝绳、铁线等加固困难时,可使用型钢(槽钢、角钢、工字钢等)作斜撑或支架并采用焊接方法加固。卸车时应由卸车单位恢复车辆原状。
应禁止在车辆上挖孔,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装车单位选用的型钢的质量和规格及焊缝的强度应满足所受力的要求。
第20条 运输跨装货物(汽车、拖拉机除外)时,为减少车钩伸缩,避免货物窜动应使用车钩缓冲停止器(见附件四)。车钩缓冲停止器,可由铁路(车辆段)制做并安装,所需费用由发货人负担。
为便于转向应使用货物转向架,重量超过30吨的货物使用转向架的规格应经铁路局批准。
第21条 装载整车货物需要的各种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均由发货单位自备。其质量和规格应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第四章 超长、集重和超限货物的装载加固
第22条 一件货物的长度,超过所装平车的长度,需要使用游车或跨装运输时,称为超长货物。
一件货物的重量,大于应装平车负重面长度的最大容许载重量的,称为集重货物。
发货单位托运超长或集重货物时,应向发站提出下列资料:
1.货物外形尺寸图;
2.应以“十”符号注明货物重心位置及其有关尺寸;
3.货物支重面的长度和宽度;
4.计划装载、加固方案。
第23条 在一辆平车上装载超长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超长货物每一端突出端梁的最大长度,一般不得超过负重货车底板长度的30%,超过30%时,由铁路局确定;
2.超长均重货物的一端或两端突出端梁时,其装载重量不得超过规定;
3.超长非均重货物重心的投影不在货车横中心线上时,其装载量不得超过规定;
4.共用游车时,两个突出货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0毫米(图略);
5.游车装载的货物与突出货物端部的距离不得小于350毫米,突出货物的底面与游车底板的距离不得小于150毫米(图略);
6.在货物突出部分的两侧,不得装载货物。
第24条 装载集重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集重货物的最大容许载重量(除另有规定者外)应遵守规定;
2.根据集重货物的重量,其支重面长度小于上列各表的规定时,须铺垫横垫木。两横垫木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上列各表规定。如集重货物支重面长度小于两横垫木之间的最小距离时,应铺垫横纵垫木。
第25条 用两辆以上的连挂车组跨装货物,应遵守下列规定:
1.跨装货物只准两车负重。负重车车底板高度应相等,如高度不等时,需要垫平。
对未达到标记载重量的货车,可以加装货物。
2.在两辆负重车的中间只准加挂一辆游车(另有规定者除外)。
3.货物转向架的支重面应遵守第24条的规定。货物转向架应放在车底板的横中心线上,必须纵向位移时,应遵守第23条的有关规定。货物转向架上架体与跨装货物,下架体与车底板应分别固定在一起。
4.捆绑加固方法不得影响车辆通过曲线时的转向,并将提钩杆用铁丝捆紧。
5.两辆以上跨装车组(指中间加挂游车的)通过9号及9号以下道岔时,不得推送调车,以防止脱轨。遇尽头线时,可以不超过每小时3公里的速度匀速推送。
第26条 装载超长、超限和集重货物时,如货物重心的投影不能位于货车纵中心线上时,同一转向架左右旁承游间之和,应由车辆部门在装车前调整为2~10毫米,但任何一侧旁承游间不得为零。
第27条 超长、集重和超限货物装车后,应用不褪色的颜料在车底板上按货物外形轮廓的主要处所,标画易于辨认的检查线。
第28条 装运超长、集重和超限货物时,发站应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及车牌上注明“超长货物”、“集重货物”或“超限货物”字样;以连挂车组装运时,应注明“连挂车组不得分摘”字样;限速运行时,应注明“限速××公里”字样。

第五章 木材和竹子的装载加固
第29条 装载木材时,应加强看车工作,严格装车岗位责任制,做到大小头颠倒,紧密排摆,紧靠支柱,压缝挤紧,两端木材应倾向货车中部,不准形成向外溜坡。
长度4米以下的小径原木和板、方材(特大方除外)应逐步做到成捆运输。
使用平车、砂石车拼装不同长度的木材时,材长规格不得超过三种,其长度不得小于2.5米,短的装在下部,垛与垛间应该装平,长的压装在上部,并需符合短材使用支柱对数的规定。
第30条 装载木材安插支柱的对数,应符合规定。
第31条 每对支柱捆绑腰线的道数,平车、砂石车不得少于4道;敞车侧板高度不足1600毫米的不得少于3道;侧板高度在1600毫米以上不足1900毫米的捆绑2道;侧板高度在1900毫米以上的捆绑1道。不论车种均增加封顶线1道。腰线上下间距要适当,不得卡侧板。捆绑腰线时,必须沿着凹形适宜捆绑,其松紧程度应使上层木材恰好与下层木材密贴。
腰线及封顶线的捆绑周数,应符合规定。
第32条 由于原木的树节、枝桠、弯曲或根部较大,两侧允许超出支柱。
紧靠支柱顶部的原木超出支柱的部分,必须小于其直径的三分之一。
紧靠支柱的木材,两端超出支柱的长度,不得小于200毫米(由支柱中心线起算)。
第33条 使用平车、砂石车装运长度为2.5~4米小径原木及板、方材时(特大方除外),为使木材倾向货车中部,及便于机械卸车,应在两端货垛外方下面垫以厚度为100毫米左右的方木或半圆木,并成捆压顶。
第34条 枕木使用敞车装载时,除对装起脊外,可采用竖装。
油枕木横装运输时,高度超出端、侧板的部分,层与层间应铺洒锯沫防滑,同时内插端支柱,使用U型钉和8号铁线纵向封顶,并沿第二、三层(自上而下数)油枕端面的纵中心线,围拦两道铁线。
第35条 长度不足2.5米的短木材一般应成捆装载,不全部成捆时,必须使用长材或成捆压顶。装载方法可根据木材的长度,分别采取以下几种:
1.围装时,将木材竖立于端、侧板的周围,其超出端、侧板的部分,不得大于货车端、侧板的高度或本身长度的二分之一,并在货车中部外侧插两对支柱;
2.使用敞车装载时,每垛木材内插两对支柱,垛与垛之间的距离必须小于木材本身长度的五分之一,顶部的木材应压垛装载。并在货车中部外插两对支柱;
3.使用敞车横装木材时,必须安插端支柱,所装木材横向超出侧板的长度,不得超过200毫米,并且两侧木材必须向内部倾斜。起脊部分必须顺装,并沿顶部捆绑牢固;
4.使用支柱槽距小于1.6米的平车,允许装载长度大于2.3米的木材;
5.使用平车、砂石车装载时,须在货车每两对支柱内侧,用规格相似的长木材叠成挡壁,挡壁的每端应至少超出支柱200毫米。中间短木材应每垛顶头顺装,并紧靠挡壁。
第36条 装运竹子,为防止纵向窜动,应在货车两端用支柱和竹片编成的坚实竹篱作挡壁,并可加宽装载。
使用平车、砂石车装运竹子时,须插四至六对支柱。使用敞车时,安插四对支柱。
装运小竹子,应成捆装载。围装时,可不安装挡壁。
装载竹子时的腰线、封顶线与端支柱拉线,可使用2.6毫米(12号)铁线捆绑两周。
为便于卸车,在每垛竹子底部垫一根直径60~80毫米、长与车宽相等的竹杠。

第六章 汽车、拖拉机和圆柱形、球形货物的装载加固
第37条 汽车、拖拉机和其他带轮货物本身有制动装置的,装车后应全部制动,并将变速器放在初速位置。制动把柄和拉杆应用铁线捆绑,不得移动。
汽车、拖拉机按下列方法装载:
1.顺装汽车和拖拉机时,台与台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0毫米;
2.横装汽车和拖拉机时,相邻两台应头尾颠倒,台与台间距离不得少于50毫米;
3.跨装在两辆平车上的汽车的头部与前辆汽车的尾部间的距离不得少于350毫米。
4.东方红54型、75型拖拉机横装时,允许每侧宽度为1750毫米,不按超限办理;
5.爬装汽车的方法;
6.对无车厢板的汽车或轮胎式拖拉机,除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外,爬装时,应将第二台及其余各台的前轮依次放在前台汽车的后轮上;
7.装载汽车时允许突出端梁300毫米。
第38条 装载汽车和拖拉机等货物时,按下列方法加固:
1.顺装时,每台前轮的前端及后轮的后端均需用三角木掩紧钉固,并用铁线捆成大八字形。
横装拖拉机在前后轮的内侧放置三角木时,应预先画线确定三角木位置,钉固后,再行装车。
装载履带式拖拉机等货物时,应在履带前后放置方木,但不得与履带凸齿接触。
2.跨及两辆平车上的汽车,必须在距离前轮外侧或内侧50毫米处钉上侧挡木(不用三角木也不用捆绑)。后轮的前后均需用三角木掩紧钉固,并用铁线捆成小八字形,并以绞棍绞紧。
3.爬装汽车(包括跨及两辆平车上的汽车)时,爬装在前部汽车车厢内的前轮不用加固,但后轮前后均需用三角木掩紧钉固,并用铁线捆绑成一字形,斜拉角度(铁线与其在车底板上投影的夹角)不得大于60°。爬装车组的最后一部汽车的后轮,应捆成小八字形。
4.爬装无车厢板的汽车和轮胎式拖拉机的两轮重叠装载时,必须将上下两轮轴对齐并捆在一起,但不宜过紧,防止因轮胎的弹动,折断铁线。其后轮的前后均需用三角木掩紧钉固,并用铁线捆成小八字形。
第39条 对大型汽车、拖拉机、铲车、装载机、起重机等带轮货物,前后轮的前后方必须使用三角木掩紧钉固(跨及两辆平车上的带轮货物的前轮除外),并采用小八字形捆绑加固。
第40条 锅炉、水洗塔、炼油塔、轧滚及大型水泥管等圆柱形货物,按下列方法装载加固:
1.应根据货物重量、长度、直径以及外形结构特点,合理选择车辆并确定装载加固方法;
2.为防止货物在运行中发生滚动,应选用适当规格和材质的凹木或坐架(钢制坐架上必须有防滑衬垫)以及横腰箍、钢丝绳等材料进行加固。
必要时,应在货物两侧焊上适当数量和足够强度的铁环或铁钩,用铁线拉成八字形与车底板捆绑牢固。
第41条 球形货物的装载加固,应选用适当规格、具有足够强度、四边受力、能保证货物稳定的井字形坐架。但货物底部不得与车底板接触。
对表面无拴结点、加固较为困难的球形货物,在球体顶部应采用套圈,在套圈的四处用铁线与车底板捆绑牢固。

第七章 金属制材的装载加固
第42条 装载型钢、管子、钢板等金属制材使用支柱时,应使用硬木支柱(或钢管支柱)。根据需要可使用隔木、掩木、铁线进行加固。
使用铁底板的货车装载钢板等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长短不齐的各种型钢、管子合装一车时,应将重的装在下面,轻的装在上面,长的装在两侧,短的装在中间。
装载同一规格的型钢、管子、钢板时,每垛应堆码整齐。必要时,允许搭头、压边、压缝或重叠装载,但必须防止滑动。
第43条 装载型钢和管子的高度超出侧板时,每垛货物至少安插两对支柱,超出侧板高度在1米以内时,捆1道腰线;超过1米时,捆2道腰线。必须封顶。
第44条 使用有端、侧板平车装载长大型钢时,应紧密装成梯形,每层需加垫横隔木4根,使用8号铁线6股整体捆绑两道。
装载完毕后,采用下压式捆绑三道与车底板捆绑牢固。
使用无侧板平车装载时,需安插支柱。
第45条 使用敞车装载输油管时,其底部必须掩垫牢固。上部紧靠侧板处的管子,超出侧板的高度,必须小于管子直径的二分之一。
不使用支柱起脊装载时,每垛管子需用50×5毫米的钢带,下压式捆绑进行加固。长度6米以下捆绑两道,长度大于6米捆绑3~4道。捆绑时,钢带一端固定在丁字铁上,另一端也制成钩形,在与丁字铁相距半米处,用八号铁线绕钢带钩与丁字铁四周后拧紧。
使用钢带加固时,其连结点应在货车侧面。起脊部分,层与层间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46条 使用有端、侧板的平车、装载钢板时,其高度不得大于货物底宽的80%,以保持稳定。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加固:
1.钢板装载高度超出端、侧板时,应使用支柱,并在端部捆绑加固;
2.钢板装载高度超出端、侧板的部分,每100~150毫米为一层,每层应用铁线整体捆绑3道,每垛各层之间加垫横隔木3根。装车后,每垛钢板应采用下压式捆绑2道,端部应捆绑加固。
使用敞车装运宽度在1250毫米以下的钢板时,可双排顺装。宽度超过1250毫米时,应沿中梁单排顺装。
单排装载时,使用集装夹具每垛整体加固3~4道,其高度不得大于货物底宽的80%,单排顺装长度7~9米的中厚钢板,应在车辆中部搭头,其他两端靠车端板。
第47条 成捆或铁盒包装的薄板、马口铁、矽钢片等货物,使用敞车装载时,可沿中梁顺装或横装。其高度每垛不得超过三层,层与层间应采取防滑措施,垛间距离不得超过250毫米。
使用有端、侧板平车装载时,应符合本章第46条的有关规定。
第48条 装载生铁及小型金属块(指一吨以下)时,必须紧密而合理的分布在车底板上。靠端、侧板装载货物的高度必须低于端、侧板。禁止使用车底板有漏洞的货车装载。
小钢锭(坯)可装3~5层,堆码必须整齐牢固。超过3层时,必须用铁线捆绑加固。
有色金属锭(板)应成捆合理装载,不得形成集重或易于倒坍。散装时,应堆码整齐牢固,重量应均匀分布在车底板上。
使用平车装载重量超过4.5吨的大型钢锭或重型金属块时,应单层沿中梁横装,大小头颠倒,并尽可能靠近车辆两转向架内侧均衡装载。
为了防止货物水平移动,可使用挡木或支撑方木加固,或铺垫颗粒较小、厚度约10毫米的炉渣,卸车时应由卸车单位清扫干净。
第49条 使用平、砂车装载长度12.5米钢轨时,应反正扣缝,每层加垫横隔木4根。应将螺栓孔比齐,用3根8号铁线或两根4号铁线穿过,逐层捆绑,但车底板上的第一层应捆绑在丁字铁或支柱槽上。
装车后,应在钢轨两端和中央部位采用下压式捆绑加固。
第50条 带钢可立装、卧装或倾斜装载
使用敞车卧装时,必须使用钢制坐架并固定在车底板上。
顺向单排卧装时应沿中梁装载。两卷并排卧装时,应沿中梁紧密对称装载。
装车后,必要时每2~3卷用8号铁线两股捆绑在一起。
第51条 一件重量为50吨至9吨的钢丝绳或电缆允许使用标重50吨以上敞车装载。
立装时,为防止损坏车辆和便于装卸作业,在每轴轮盘的下部垫两根横垫木(或钢制坐架)。两横垫木间的最小距离应为轮盘直径的二分之一。货物与横垫土,横垫木与车底板要互相钉固。
卧装时,必须将钢丝绳和电缆盘的两着力点放入适当规格的钢(木)制坐架上。采用槽钢代用时,应用掩木或方木掩紧加固。
一件重量超过9吨时,必须使用平车(30吨平车除外)装载。
立装时,加固方法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并用8号铁线4根,穿过轴心孔与车底板捆成八字形。
卧装时,应采用木制或钢制坐架,并用8号铁线4根,穿过轴心孔与车底板捆成八字形。

第八章 卷钢的装载加固
第52条 各种卷钢应使用平车(30吨平车除外)装载。但平车不足时,对9吨以下的卷钢,可以使用标记载重量50吨以上的敞车装载。使用铁底板敞车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53条 各种卷钢可沿货车中梁立装或横向卧装。但立装时,卷钢的直径必须大于本身高度。
卧装重量超过9吨至19吨的卷钢时,应铺垫纵垫木两根。
卧装重量超过19吨至30吨的卷钢时,应铺垫纵垫木三根。纵垫木的长度应符合本规则第四章各表所规定的车底板负重面长度的规定。纵垫木宽和高为220×200毫米。
第54条 重量为9吨以下的卷钢加固方法:
1.使用敞车立装时,应用8号铁线8股将2~3卷捆在一起,并用挡木进行加固。
2.使用平车立装时,除采用上述方法加固外,应用铁线与车底板捆绑加固。
3.使用敞车卧装时,可使用钢制坐架。使用木底板敞车,可将相邻两卷卷钢用夹具或铁线捆在一起,并用三角木掩紧钉固。
4.使用平车卧装时,除使用三角木掩紧钉固外,应用铁线与车底板捆绑加固。
第55条 重量超过9吨至19吨的卷钢卧装时,必须使用三角木掩紧钉固在纵垫木上,再用直径10毫米以上钢丝绳进行加固。
捆绑方法:用钢丝绳两根穿过卷钢中心后相互折返捆成“又”字形,并用紧线器与车底板捆绑牢固。
第56条 重量超过19吨的卷钢卧装时,为防止集重,可根据卷钢的直径,确定在纵垫木上的两掩木之间的距离。装后,应主要由各掩木承受卷钢的重量。
捆绑方法:使用钢丝绳4根拉成八字形和又字形,并用紧线器与车底板捆绑牢固。
第57条 铁路承运的卷钢应卷紧捆牢,便于装卸作业与加固。对松散的卷钢应进行整理,符合上述条件时,方可承运。

第九章 预应力梁、水泥轨枕和电杆的装载加固
第58条 长大预应力梁的装载方法
长度为32.6米(115吨)和24.6米(78吨)的预应力梁,应使用N15型桥梁专用车装运。使用普通平车装运时,只准使用N6、N9、N12、N13、N17型平车(装载24.6米预应力梁时允许使用N16型平车),可不受“车底板负重面长度最大容许载重量表”的限制。
1.长度为32.6米的预应力梁,使用两辆平车负重跨装运送时,加挂60吨平车一辆作中间游车,跨装支距为27米;
2.长度为24.6米的预应力梁,使用两辆平车负重跨装运送时,跨装支距为18米;
3.使用N15型桥梁专用车组跨装运送32.6米的预应力梁时,允许中间加挂游车两辆。
第59条 预应力梁的加固方法
1.货物转向架下架体与车底板支柱槽间,应用8号铁线8股捆成八字形,并用绞棍将铁线绞紧。
货物转向架上架体与桥梁底部之间,需加防滑垫木。死心盘一端货物转向架上部的防滑垫木上应加铺一层橡胶垫,桥梁底部与货物转向架上架体的挡铁之间需用木楔楔紧;


2.在货物转向架上桥梁的两侧,应使用型钢焊制的梯子形斜支撑进行加固。斜支撑的顶部与预应力梁之间必须密贴顶牢;
3.跨装车组在装车前必须安装车钩缓冲停止器。
预应力梁如在运输途中产生纵向窜动:长度为32.6米的不超过250毫米;长度为24.6米的不超过150毫米,或两者横向位移不超过20毫米时,可以继续运行。
斜支撑产生纵向倾斜时,必须进行整理,方可继续运行。
第60条 水泥轨枕的装载加固
水泥轨枕可使用有端板平车横装运输。装车时,应在车底板纵中心线两侧700毫米处各铺垫宽120毫米高60毫米的纵垫木或直径为120毫米的荆条把。各层轨枕上下对齐,每层间应铺垫宽与高规格为40×40毫米的纵隔木两根,放置在承轨槽内。靠平车两端的轨枕应成梯形装载,梯面部分的上下、左右两轨枕应用10号铁线2股捆绑2道,并相互绕联。最上层用轨枕沿纵中心线单根顺装压顶,并用铁线与下层横向轨枕捆绑2~3道。轨枕间要密贴,垛与垛间距离不得大于50毫米。
第61条 水泥电杆的装载方法
使用平车、砂石车装载水泥电杆时,从车底板起,每一层大头靠大头,必须密贴,小头均匀排列,两端装载宽度应该相等。以上各层与下层大小头颠倒,每层应递减一根,压缝装载。
装运超长水泥电杆使用游车时,可大头靠大头顺装。
第62条 水泥电杆的加固方法
在第一层水泥电杆的两侧各用4块掩木掩紧,并与车底板钉固。
各层水泥电杆间必须加垫草把(草绳把)或苇把,并应均匀排列、上下对齐。
采用下压式横腰箍4道捆绑加固。每道横腰箍使用8号铁线4股,并用绞棍绞紧,绞棍不得抽出。

第十章 货车满载工作
第63条 货车满载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基础上,提高货车静载重。铁路局、分局应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站应成立满载小组,会同物资部门共同研究改进货物的包装和装载方法,不断总结和推广满载工作先进经验,应做到捆包机械化、包装规格化、装载定型化。
第64条 铁路局对大宗轻浮货物,要会同物资单位制定货车技术装载量标准并共同执行。
第65条 装运货物要合理使用货车,车种要适合货种,车吨要配合货吨。做到大型车(指标记载重量50吨以上货车)装重质货物,小型车(指标记载重量40吨以下货车)装轻浮货物。
对分局和车站调度配车的合格情况,要按月进行考核。
第66条 不准以大吨位的货车代用小吨位的货车。但下列情况除外
1.装运防洪、抢险、救灾、防疫、抢种、抢收、军运、鲜活、出口等急运物资,确无适当货车拨配时;
2.中间站卸后利用,当时确无适当货车又无适当货物可装时。
以大吨位的货车代用小吨位的货车时,须经分局批准,并将命令号码,记在货物运单及货票的记事栏内,否则应由财务部门向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补收运费差额。
第67条 用敞车装运成件的轻浮货物时,允许放下上侧板进行装载,上侧板应与车体捆绑牢固。散堆装货物用围帘、挡板、荆笆做围挡,可加高起脊装载。
用平车、砂石车装运轻浮货物时,两侧应安插支柱(在铁路局管内运输时,是否需要安插支柱由各局自定)。
第68条 货车一律按标记载重装载,但《货规》第二十四条规定的2%不在此限。
使用60吨平车装运军运特殊货物,允许增载10%。
第69条 按装载高度确定重量的散堆装货物,发货单位应会同车站测定比重,煤每季度测定一次(执行“煤炭送货办法”的矿务局,按“煤炭送货办法”的规定办理);矿石、砂、土、石等每半年一次。装车前应由发货单位量尺划线。装车后由装车单位平整顶面,严防亏吨和超载。
第70条 装运畜、禽类要尽量组织多层装载。发货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多层装载设备,此项设备应优先回送。
配属给各铁路局的家畜专用车由各局统一调配运用(具体运用方案各局自定)。
第71条 车站对整车货物,可组织配装
1.同一到站的货物,可以两批配装一车,也可以三批配装两车。三批货物配装两车时,应在货物运单及货票的铁路记事栏内注明分装情况,应编入同一列车。
2.两个到站的货物:
(1)第一到站应在第二到站的同一径路上,且距发站在250公里以上;
(2)第一到站与第二到站的距离,不得超过全程的五分之一。如不增加第二到站的原要车吨位时,不受此限;
(3)在车牌上应注明“配装”字样。
3.不论一个到站或两个到站,第一卸车地点均不得在专用线内。
第72条 装运木材、竹子时,应紧密装载,充分利用货车长度和容许装载高度,除已达到货车标记载重量或受调拨量限制者外,应起脊装载。装载长度不得少于货车底板长度的80%。
第73条 发站装运各种机械或设备时,应会同发货单位共同研究拆解装载方案。
对口径不同的管子、缸、盆等,应采取套装方法装载。
第74条 货车静载重报告(铁运—9)应正确填写,按时上报。对完成情况要按季考核分析。各铁路局可根据管内情况增加必要的项目。
(注:文中附图、附表、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