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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积极作用的意见

时间:2024-06-30 23:55: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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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积极作用的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司法厅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省辖市司法局,郑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积极作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意见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积极作用的意见



  为充分体现律师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职业优势,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诉讼调解是贯穿我国民事诉讼和其它有关司法活动全过程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宝贵传统和重要特色,对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法律工作者应当在自己工作职能范围内,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充分运用诉讼调解手段,积极发挥诉讼调解作用。

  第二条 律师队伍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应当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在执业活动中积极参与诉讼调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执业理念,应当将实现社会和谐、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作执业活动的价值目标,坚决摒弃将片面追求法律服务经济利益当作执业活动的价值目标。

  第四条 律师应当充分发挥沟通人民法院与当事人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平衡法理与情理,积极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调解的意见和建议,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调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第五条 为了鼓励当事人调解,律师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可以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在充分平衡当事人利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前提下,就以调解方式结案情况下的律师服务收费进行协商约定。

  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以和解或调解方式结案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予以积极支持和认可,保障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同等获得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有关待遇。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禁止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及相关规定对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条 对于下列案件,律师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庭外调解,或配合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

  1、民事案件,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确认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宜进行调解的案件除外;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3、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

  第七条 对于下列案件,律师应配合人民法院重点做好调解工作:

  1、涉及弱势群体利益,易引起社会不稳定的案件;

  2、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当事人情绪激化、严重对立的案件;

  4、案情复杂,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

  5、因政策原因引发的社会敏感性强的案件;

  6、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案件;

  7、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被告、被执行人的民事案件;

  8、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关注程度高的案件。

  第八条 律师除应当在诉讼全程积极配合法官做好调解工作以外,还可以主动与其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进行协商沟通,积极促成庭外调解或和解。

  第九条 法官应当充分尊重律师职业活动,不以言词或其它方式、不在法庭或其它场合、不向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实施有损律师职业尊严的言行,为律师配合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活动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法官应当客观、全面地考虑律师的发展环境和执业特点,尊重律师通过职业服务而合法合理地取得劳动报酬。

  法官应当尊重律师在促进诉讼调解过程中的劳动方式、劳动过程及劳动成果。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为律师参与诉讼调解提供便利条件,律师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肯定或确认。

  第十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建立律师参与案件诉讼调解情况档案,并形成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制度。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为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积极作用奠定好思想基础;应当进一步加强律师的业务知识培训及调解能力培训,为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积极作用奠定好业务基础。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律师参与调解的奖惩机制。在年度执业考核或者优秀律师评选活动中,可以把律师参与诉讼调解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对于积极参与诉讼调解、调解成功率高的律师,应当给予表彰和物质鼓励。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前条及本条所述工作,相关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配合。

  第十三条 律师不得恶意阻挠诉讼调解、怂恿当事人无理缠访闹访。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或者有其它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及相关规定,对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诉讼调解的行为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案件的和解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河南省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犯人在刑满释放后复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犯人在刑满释放后复权问题的批复

1953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你院法办研字第210号请示收悉。我们基本同意你们的处理意见。但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犯,如在劳改中确实表现良好,徒刑期满出狱后无危害国家社会的可能,而工作需要者,不是如来文所称:“撤销原判决剥削政治权利部分,宣告复权”。而是由有关机关提出意见送原判机关审查,原判机关可视具体情况,对其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部分可宣告减刑或免予执行,从而给予以一定工作。这是因为我们原判剥夺政治权利本是正确的,就不是什么撤销问题,也不是复权问题,而是因其改悔予以减免的问题。此点希予注意。至于反革命分子,仍应按原判决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犯人在刑满释放后复权问题的请示 法办研字第2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江西省人民法院请示:“犯人在执行徒刑期满,而剥夺政治权利部分未执行时,可否充当国家干部ⅶ”我们的初步意见是:担任国家职务之权,系政治权利内容之一,犯人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未届满时,一般应不能充当国家干部,江西省院所请示的问题,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对于一般刑事犯,如个别在劳动改造期间确实表现良好,政治上没有多大问题,刑满释放后无危害社会国家的可能,而工作上又需要者,由执行机关提出意见送原宣判机关审查,原宣判机关得视具体情况,撤销原判决剥夺政治权利部分,宣告复权,经宣告后,方能给予一定的工作,在给予工作时,对工作的性质、职权等方面,应慎重考虑,并应随时注意其工作中的表现和群众的反映(最好先试用一时期,然后正式任用)。二、对于反革命犯,原则上以暂不采用复权为宜,如遇有个别情形必须采用时,可比照前述对一般刑事犯处理的精神,以更严肃、更慎重的态度为之,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迅予核示。
1953年4月1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市[2013]2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2月6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之一,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先导和灵魂,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促进先进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关键环节,是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对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科学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也是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的重要时期。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发展环境,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科学发展理念,明确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发展理念

  工程勘察设计要坚持质量第一、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科技引领、人才兴业,文化传承、创新驱动的理念。

  工程勘察设计要始终坚持将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功能和质量;充分考虑地域、人文、环境、资源等特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和能源,推进低碳循环经济建设;注重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产业技术进步;加强人才培养,提升行业队伍素质;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坚持技术、管理和业态创新,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行业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完善行业发展体制与机制,推进技术、管理和业态创新,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与技术水平,实现勘察设计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三)主要目标

  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加强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动态监管为手段,以推进工程担保、保险和诚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完善勘察设计市场运行体系;以大型综合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工程公司为龙头,以中小型专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为基础,构建规模级配合理、专业分工有序的行业结构体系;以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技术、管理、业态创新为动力,逐步形成涵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行业服务体系,实现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四)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进一步简化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类,加强对专业相关、相近的企业资质归并整合的研究。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强化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清出机制。完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管理,规范企业市场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

  (五)完善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勘察设计个人执业资格制度框架体系,合理优化专业划分,逐步实现相关、相近类别注册资格的归并整合。完善执业标准,探索拓宽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强化执业责任,维护执业合法权益。加强执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加大对人员业绩、从业行为、诚信行为、社保关系的审查力度,防止注册执业人员的人证分离,全面提高执业人员的素质。

  (六)改进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制度

  针对勘察设计行业特点完善招投标制度,研究推行不同的招标方式,大中型建筑设计项目采用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等形式,大中型工业设计项目采用工艺方案比选、初步设计招标等形式。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重点评估投标人的能力、业绩、信誉以及方案的优劣,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作为中标条件。

  (七)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监管

  健全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市场行为和个人从业行为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勘察设计市场集中检查。健全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与工商、社保、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联动,实现对各类市场主体、专业技术人员、工程项目等相关数据的共享和管理联动,提高监管效能。

  (八)推行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和担保

  进一步完善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加快建立由政府倡导、按市场模式运行的工程保险、担保制度,保障企业稳定运营。支持工程勘察设计领域的保险产品创新,积极运用保险机制分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的从业风险。引导工程担保制度发展,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增强服务能力、提升企业实力提供支撑。

  (九)保证工程勘察设计合理收费和周期

  完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和周期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合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各阶段周期,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严格履行。完善优化设计激励办法,鼓励和推行优质优价。监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发包双方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加大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违规低价竞标和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勘察设计周期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十)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

  按照“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失信必惩、保障有力”的原则,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环境。完善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标准,建立比较完整的各类市场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依托全国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及时采集并公布诚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诚信信息的分析和应用,推行市场准入清出、勘察设计招投标、市场动态监管等环节的差别化管理,逐步培育依法竞争、合理竞争、诚实守信的勘察设计市场。

  三、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十一)拓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服务范围

  支持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引导企业加强业态创新。促进大型设计企业向具有项目前期咨询、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和融资能力的工程公司或工程设计咨询公司发展;促进大型勘察企业向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的岩土工程公司或岩土工程咨询公司发展;促进中小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向具有较强专业技术优势的专业公司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设计和研发为基础,以自身专利及专有技术为优势,拓展装备制造、设备成套、项目运营维护等相关业务,逐步形成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服务体系。

  (十二)增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坚持自主创新,引导企业建立自主创新的工作机制和激励制度。鼓励企业创建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及产品,形成完备的科研开发和技术运用体系。引导行业企业与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进行战略合作,重点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支持有条件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全面提高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科技水平。

  (十三)强化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人才支撑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要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制订人才发展规划,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秀的人才队伍。要建立健全与市场接轨的人才选拔任用、培养和分配激励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留住人才。加快行业领军人物、复合型人才、卓越工程师的培养,加强多层次人才梯队建设。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十四)推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息化建设

  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加快建立勘察设计行业信息化标准。积极推广三维设计、协同设计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大型建筑设计企业要积极应用BIM等技术。建立项目管理、综合办公管理、科研管理等相结合的集成化系统。探索发展云计算平台,实现硬件、软件、数据等资源的全面共享,增强企业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能力,全面提高行业生产效率。

  (十五)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障水平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注重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审核环节管理,同时提高自身技术装备水平,积极开展人员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设计人、注册执业人员对勘察设计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把关,按照要求对勘察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全面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质量水平。

  (十六)鼓励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参与村镇建设

  鼓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村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参与农房建设标准规范和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编制,提供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房设计服务。允许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担农村低层房屋设计任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逐步提高农村房屋的工程质量。

  (十七)推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走出去”

  积极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加快行业国际化发展进程。对有实力、有信誉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等经营活动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企业与国际先进的工程公司、供应商、专利商、分包商建立合作关系,带动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发展和设备材料出口。推动大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掌握国际标准规范和通行规则,积极将国内标准规范推广应用于国际工程项目,逐步提高我国标准规范的国际地位。

  四、强化行业组织作用

  (十八)充分发挥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组织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 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履行服务行业企业的宗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支持行业组织参与政策研究、法规标准制定、行业科技进步、国际市场拓展等相关工作。引导行业组织在人才培训、国际交流、协调对外工程服务贸易争端、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改革与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鼓励行业组织间加强沟通、交流与合作,形成合力,深入开展行业调研,研究行业发展与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共同促进勘察设计行业的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