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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进一步做好农业抗旱油电运保障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22 00:09: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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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进一步做好农业抗旱油电运保障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进一步做好农业抗旱油电运保障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改电[2009]35号


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室),河北、山西、辽宁、江苏、安徽、山东、河南、陕西、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我国冬麦主产区严重旱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立即对做好抗旱救灾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我委也及时下发了《关于做好农业抗旱夺取丰收工作的紧急通知》,对相关工作做出了安排。目前灾区旱情并未彻底缓解,抗旱尚处于攻坚阶段,任务仍十分艰巨,为切实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工作部署,进一步搞好农业抗旱的油、电、运保障供应工作,尽快夺取抗旱工作的全面胜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密切配合。要把农业抗旱油电运保障供应工作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各地抗旱工作对油、电以及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运输的需求及时间要求,及时衔接落实所需资源,确保有序有效供应。承担生产、供应、运输任务的企业和各有关管理部门务必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密切配合,保质、保量、保进度,圆满完成农业抗旱油、电、运的保障供应任务。
二、做好产运需衔接,全力保障农用柴油供应。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要根据抗旱工作急需统筹配置资源,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合理安排生产和调用库存,增加农用柴油的供应量;要适当增加偏远地区资源投放,稳定市场供应;对旱区加油站点,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配送力度,根据需要延长营业时间,积极开展流动加油车等各项便民服务。交通运输部门、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与中石油、中石化做好产运需衔接,保证旱区油品调运。要进一步加强供应监测和协调,及时发现问题并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解决,确保抗旱、春耕等农业用油需求。
三、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农业用电不受影响。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加强监督协调,督促电力企业科学调度,搞好发输电生产组织;要制定好拉限电序位表,确保线路卡脖子地区和用电紧张地区农业用电的最优先供应。电网企业要着重抓好优质服务,掌握抗旱水源分布情况,加强对水源周边配电设施、上级供电设备和动力电源的巡视、检修;加强供电抢修,备好抢修物资,有关农村供电所和抢修队伍要24小时值班,尽快修复故障线路和设备;对抗旱用电实行特事特办,简化排灌用电报装手续,随时受理报装业务、随时安排勘查安装;注意向农民传授安全用电常识,排查安全用电事故隐患,确保农民抗旱安全用电。
四、做好计划调度,优先安排抗旱救灾物资运输。各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化肥、农药、农机等抗旱救灾物资运输,做到优先计划,优先装车(船),优先运送到目的地。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了解掌握本地区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需求,与运输部门做好运力衔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发现的各种问题。
做好农业抗旱油电运保障供应工作,是保证农业抗旱任务胜利完成、夺取丰收的重要基础,也是解决好灾区农村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重要内容,任务艰巨,时间紧迫,责任重大。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协调,与农业生产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竭尽全力保证农业抗旱油电运保障供应,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农业抗旱夺取丰收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工作,为受灾地区抗旱生产、群众生活创造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九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服企业与其主办(扶持)单位之间劳动管理关系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服企业与其主办(扶持)单位之间劳动管理关系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航天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当前航天科技工业部分企业与其主办的劳服集体企业之间劳动管理关系问题的请示》(天人〔1997〕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66号令)和《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200号)的规定,劳服企业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并负有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任务的特殊企业。国务院第6
6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有条件地适当安排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的富余人员在本企业就业。安置富余人员应当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同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双方签订安置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商定”;劳部发〔1993〕20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安排富
余人员应由劳服企业与主办单位签定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主办单位应本着‘先修渠,后放水’的原则,为劳服企业提供安置富余人员的条件”。按照上述规定,劳服企业主办(扶持)单位应依据安置合同向劳服企业派遣富余人员,并本着有偿安置的原则向劳服企业提供相应的优
惠扶持条件。若双方未签订安置合同或虽有安置合同但有合同约定以外行为的,应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第二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劳服企业有权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
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录用和辞退职工;主办单位应当尊重并维护劳服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管理自主权。
二、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66号令)第十三条和《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200号)第七条的规定,被劳服企业聘用的主办(扶持)单位的职工和被安置到劳服企业的主办(扶持)单位的富
余职工,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其退休费统筹基金、职工待业保险金等,由原单位缴纳,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仍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1998年1月14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旅游名镇创建评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旅游名镇创建评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5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旅游名镇创建评定暂行管理办法》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旅游名镇创建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全省旅游城镇建设,完善旅游镇的综合配套服务功能,提高旅游镇的接待服务质量和综合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村产业转型和富余农民就地就业,带动农民增收,实现旅游镇的资源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名镇是指具有或依托较为丰富的旅游资源、旅游基础设施完善、旅游服务功能齐全,镇内街区及周边环境整洁优美、地域特点和文化特色突出,在区域旅游市场上有比较鲜明的旅游形象,具有旅游集散和辐射作用,旅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明显的旅游城镇。

  第三条旅游名镇创建评定工作,依据《湖北省“十一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纲要》(鄂政发〔2006〕8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百镇千村”示范工程重点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09号)精神,按照《湖北省旅游名镇创建标准》及《评分细则》进行。

  第四条旅游名镇创建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个统筹”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创建模式,立足旅游镇的特点,突出特色,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旅游名镇创建的合力,推动旅游名镇创建工作规范有序的持续发展。

  第五条旅游名镇创建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地方创建、部门指导、综合评定的原则。

  第六条旅游名镇创建工作按照“示范引导、推广争创、达标评定”的步骤,从2008年开始以3年为一个阶段进行。2008年启动旅游名镇示范创建,并全面推广争创旅游名镇工作。推广争创旅游名镇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每年确定10个镇作为旅游名镇创建的重点单位。

  第七条旅游名镇创建评定结果分为两个层次,经评定验收达到湖北省旅游名镇创建标准和条件的,授予“湖北省旅游名镇”称号;对在湖北省旅游名镇创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暂未达到创建标准和条件的旅游镇,授予“湖北省旅游名镇创建先进工作单位”称号。

  第八条旅游名镇创建评选基本条件。

  1、依托重点旅游景区并参考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及旅游资源特色;

  2、依托重点旅游区域的交通主干线,进出旅游景区的交通便捷、设施完善、安全畅达;

  3、旅游基础设施完善,旅游服务功能齐全,具备旅游接待中心和旅游集散中心的功能;

  4、旅游接待人数和旅游总收入持续增长,对当地经济带动作用显著、社会效益明显。

  第九条旅游名镇创建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强旅游交通、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城镇基础设施配套、着力提升城镇服务功能;抓好镇内街区环境整治和房屋建筑物的外观改造,突出地域特色、挖掘历史文化,形成具有地方文化的建筑风格;加强旅游安全、旅游环境保护及公共卫生管理;加强旅游市场管理,做到旅游服务规范有序;加强旅游宣传与品牌塑造、旅游接待规模与旅游综合收入不断增长。

  第十条旅游名镇创建工作要求。

  1、有旅游镇的发展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2、有创建旅游名镇的工作实施方案和组织领导机构;

  3、有创建旅游名镇的重点项目投资建设方案;

  4、创建旅游名镇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国土利用、城镇发展规划等法规要求;

  5、旅游名镇创建工作涉及的建设项目应按程序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旅游名镇的创建评定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分管领导主持。联席会议由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环保局、省林业局、省旅游局、省扶贫办、省文物局等部门组成,在此基础上设立省旅游名镇创建工作办公室,由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旅游局明确专人参加。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负责处理全省旅游名镇创建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旅游名镇创建工作分工。省发改委负责指导旅游名镇创建的规划和项目基建程序审批或核准;省建设厅负责旅游名镇创建的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评审和指导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省旅游局负责制定旅游名镇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评定标准,指导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组织旅游名镇创建和评定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做好旅游名镇创建相应的指导服务和支持工作。

  第十三条旅游名镇创建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旅游名镇创建的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主要依托市场运作和招商引资途径筹集。各级政府对旅游名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主要采取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方式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建立省旅游名镇创建专项资金。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旅游局各安排一定规模的旅游名镇创建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全省旅游名镇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对旅游名镇创建的有关建设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申请创建旅游名镇报送文件资料的内容:

  1、县(市)政府申请创建旅游名镇的请示;

  2、关于旅游名镇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包括创建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具体内容、具体措施、具体步骤和时间安排、政策保障和组织领导机构等;

  3、申请创建的旅游镇基本情况,包括旅游发展现状、旅游区位条件和交通状况、依托的旅游资源和旅游景区开发建设情况、基础设施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旅游镇的特色和对旅游者的吸引力与影响力、旅游镇在区域旅游或当地旅游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旅游接待能力和接待规模、旅游总收入和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镇的旅游规划情况和发展目标等。

  第十六条申请验收评定旅游名镇报送文件资料的内容:

  1、县(市)政府申请验收评定旅游名镇的请示;

  2、旅游名镇创建工作基本情况,包括旅游名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和完成总投资情况、资金筹措和实际投资情况、创建工作成效、创建工作实施前后对比情况分析等;

  3、县(市)政府自检自评情况报告书和自检评分表。

  第十七条旅游名镇创建评定工作程序:

  1、由县(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旅游名镇创建申请,并报送相关文件和资料;

  2、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县(市)政府所报送的文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

  3、对具备创建条件的镇由省政府审核后,确定为全省旅游名镇创建备选名单。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旅游名镇创建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和跟踪服务;

  4、在创建过程中,由省旅游局会同省发改委、建设厅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创建工作进行考察。考察收集的信息和基本情况作为验收评定工作的参考依据;

  5、由县(市)政府对旅游名镇创建工作进行自检自评,并根据自评结果向省政府提出验收评定申请;

  6、由省旅游局会同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共同审核县(市)政府上报的申请验收评定旅游名镇的相关材料;

  7、对符合验收评定条件的镇进行评定。验收评定组由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旅游局等部门推荐相应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验收评定组总人数不少于5人,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

  8、验收评定组综合考评后,提出验收评定意见报全省旅游名镇创建工作办公室审核,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申请创建湖北省旅游名镇的旅游镇,经过验收评定符合湖北省旅游名镇标准和条件的,由省政府命名公告。

  第十九条旅游名镇具体创建评定标准由省旅游局会同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