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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23 21:35: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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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司法部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0号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八年六月四日

  第一条为规范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第三条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时间、应试规则、合格标准以及合格后授予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办法,适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有关国家司法考试规章的统一规定。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地点、考试地点以及考试合格申请授予资格的方式,按照本规定以及司法部有关台湾居民参加考试的年度安排执行。
  第四条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大陆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其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香港、澳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香港、澳门向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报名;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到司法部在大陆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第五条台湾居民在考试报名时,应当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以下证明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身份证明: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
  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提交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受理报名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同时提交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条台湾居民在考试报名时,持大陆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有关机构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第七条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大陆报名的,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在香港、澳门报名的,应当在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
  第八条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可以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在大陆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人员,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其按照规定程序审查上报。
  在香港、澳门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人员,向司法部委托的承办资格申请受理事务的大陆驻港澳机构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司法部进行审查。
  第九条台湾居民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的,依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安排,由司法部在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公告以及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相关文件中公布。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意见

水利部


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适应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和质量,在取消水土保持方案大纲技术评审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是国家水土保持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是国家实施水土保持管理的重要环节。技术评审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与规程、规范的要求,确保技术评审的公开、公正、公平。
  二、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单位(以下简称"技术评审单位")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认定,并建立专家库,组织技术培训。未进入专家库并经过相应培训的专家不得参加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评审工作。
  四、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由技术评审单位主持,应有水土保持、资源与环境、技术经济、工程管理和主体工程等专业的专家,项目所在地流域机构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以及建设单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的代表参加。
  五、技术评审主持人和评审专家应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质量、技术合理性、经济合理性和是否满足控制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灾害等要求承担技术责任,评审专家应对相应的专业领域承担技术与质量的把关责任。
  六、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技术评审单位进行。技术评审单位在收到送审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召开技术评审会议的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
  七、对没有达到相应技术要求、不具备召开评审会议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技术评审单位应退回建设单位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其书面修改意见应同时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考核的内容。对一年内发生一次退回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提出批评,二次退回的提出警告并要求整改。
  八、对达到相应技术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技术评审单位应提前1周发出技术评审会议通知并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技术评审会议3天前将水土保持方案送达评审专家和项目所在地流域机构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九、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应进行现场查勘。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现场查勘的,应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通过技术评审后,技术评审单位应及时提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评审意见,并送达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水土保持方案的修改、补充、完善,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送技术评审单位复核。
  十一、技术评审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复核工作。对通过复核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出具技术评审意见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抄送项目建设单位。对未通过复核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按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十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考虑不具备召开技术评审会议条件:
  1.对主体工程基本情况把握不准、现场查勘深度不足,工程项目组成、规模、布置及施工工艺等表述不清楚;
  2.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功能评价、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预测及可能发生的灾害评价深度不足,分析结果不能为方案批复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3.水土流失防治体系过于笼统,防治措施设计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临时防护措施安排不到位,不能有效减少和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及可能引发的水土流失灾害;
  4.水土保持监测的目标、任务、内容、要求等总体安排和设计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对水土保持监测的实施缺乏指导和控制作用;
  5.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不准确,图纸、工程量和概算不一致,独立费用明显不能满足开展相关工作;
  6.不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文字、数据、图表等非技术性错误较多。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嘉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嘉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1〕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审批嘉兴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浙政〔2009〕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浙江省嘉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城市建设特色突出,红色文化价值独特。
  二、你省及嘉兴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传统文化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嘉兴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