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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6:22: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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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积极鼓励和支持免税店经营国产品,促进我国商品出口,提高我国商品的知名度,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供应对象为办完手续的出境人员。试行退税的国产品包括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各免税店不得擅自扩大供应范围,试行退税的国产品也不准做批发业务。
二、办理退税的程序、手续为: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以含税价向生产厂家购货,再调拨给免税店,并存入经海关批准的免税店专用保税仓库。免税店售出货物后凭下列单证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一)中国免税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二)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国产品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报关单;
(三)海关对国产品的核销证明。
对国产卷烟,列入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内,由中国免税品公司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核签的“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免税向卷烟厂收购,免税销售给免税店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凭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核签的“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发函通知主管免税店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已免税卷烟进行管理,主管免税店退税的税务机关进入管理后根据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卷烟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报关单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复函,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接到复函后工作结束。免税店销售卷烟后凭上述(二)、(三)两项单证向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
三、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实行退税政策,应按《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1995〕29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1996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事厅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国家行政机关 (含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下同)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激励其恪尽职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单位按法定事由和程序对不适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主动解除任用及其相关关系。辞退不具有惩戒性质。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纪律,努力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而又不够开除处分者,单位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称职的,或当年考核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称职的;
(二)因机构调整、撤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变动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或严重违反其它劳动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履行工作人员义务,不遵守职业纪律,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五)参与、煽动闹事,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
(六)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工作规程,损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购买股票有关规定,用公款或贷款购买股票,收受企业赠送股票或股权证的;
(八)违反兼职规定从事兼职,经批评教育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
(九)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不适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绝症、精神病及职业病的,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治疗期间的;
(三)妇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孕、产、哺乳期间的;
(四)组织立案审查未结案和留用察看,或缓刑由单位监督改造的;
(五)国家有其他规定的。
第五条 辞退工作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 辞退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人事部门依据拟辞退人员所在处、科、股或基层单位意见,在核实情况基础上,向领导提出书面报告;
(二)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定《辞退工作人员审批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报 (审)批;
(三)辞退工作人员时,单位应书面通知被辞退人员;被辞退人员在接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完成工作移交,还清公共财产,结清经济帐务后,由单位发给《辞退证明书》,办理辞退手续。因不可抗拒原因,三十天内无法办理辞退手续的,须经本单位同意。无故逾期不办理的,单位可作自
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 被辞退人员不服的,可在接到辞退通知后的三十天内,向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论仍不服的,可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请仲裁。仲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仲裁期间,除受理机关同意外,原辞退决定不停止执行。
经仲裁,不同意作辞退处理的,原单位应收回妥善安排工作。
第八条 单位对被辞退人员应按本人被辞退当月基本工资,一次性发给辞退费: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基本工资,最高不超出十二个月。已实行待业保险的,不发辞退费。
被辞退人员重新工作后再次被辞退的,其计发辞退费的时间按重新工作的年限计算。
辞退费从单位的预算外经费或预算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原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身份,凭《辞退证明书》到政府人事、劳动部门登记待业,或自谋职业。行政机关原则上不招收被辞退人员。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重新就业后,其工资由接收单位按其新任职务、新工作岗位的的工资标准,参考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辞退前和重新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辞退工作人员审批表》、《辞退证明书》须存入本人档案。被辞退人员的档案,按照《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管理暂行办法》中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其中,被辞退人员属工人的,按政府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辞退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回避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
第十三条 辞退工作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对借辞退打击报复工作人员的,主管部门可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或提请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被辞退人员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技术、经济权益,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和伺机报复,违者由单位提请公安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单位辞退集体所有制工作人员,国务院有关部委在川省级主管部门及所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单位终止对聘用制干部的聘用和解除合同制工人的合同,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辞退工作人员审批表》、《辞退证明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制定 (样式附后),各地、各单位自行复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上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3年11月25日

黄石市新建投资项目支持服务暂行办法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新建投资项目支持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3〕14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新建投资项目支持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

黄石市新建投资项目支持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投资,推动新建项目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于审批登记事项。
(一)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除办理国家、省设立的见于《前置审批项目表》中的审批事项外,市级及以下政府机构设立的前置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必须办理的审批登记事项,除由投资者自愿自行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外,外资项目由市外经贸局负责全程代办,内资项目由市招商办公室负责全程代办,开发区内的内外资项目由开发区负责全程代办。办理外商来我市投资登记手续,一般从受理之日起在5?10日内办理完毕。需要急办、特办的,可根据情况从速办理。
(二)办理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工商登记手续,从受理之日起,属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在5日内办理完毕;需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在7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省级相应审批机构。
第三条 关于土地政策。
(一)投资者在我市投资新建项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根据其投资领域、投资额、投资效益及征地地点、用地数量、土地性质等因素,由市政府给予相应的地价优惠政策,新增建设用地实际发生的所需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获得该企业税收收益的同级政府财政支付。投资者以优惠价格获得土地的,全部投资未完成前,该土地需抵押、转让或改变用途的,须报市政府审批。
(二)鼓励投资者利用国有存量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金减半征收;以租赁方式供地的,自土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收租金。
(三)对国有存量土地可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作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委托国资部门持股经营。投资者也可吸纳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和租赁集体土地兴办项目。
第四条 关于财政支持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投资兴办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第1年和第2年先征后返,第3年至第5年减半返还。
(二)投资者兴办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型工业项目,投产当年上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第一年的70%,第二年的50%,第三年的30%奖励给投资者。
(三)投资者兴办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其它工业项目,投产后当年上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第一年的50%,第二年的30%,第三年的20%奖励给投资者。
以上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扩大投资、土地征用、贷款贴息等,由获得该企业税收的同级政府财政在本年度财政决算时一次性奖励到位。
第五条 关于收费规定。
(一)凡投资者在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的实行零费率制度。市政府各部门不直接向区内企业征收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市政府有权减免的,一律免除;市政府无权减免、由省级管理部门执收以及市政府各部门收取后上缴省级部门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并代缴,不由企业负担。
(二)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对在各县(市)区工业园内的投资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比照市开发区零费率制度执行。
(三)在全市其它范围内兴办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农业产业化和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内,属市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劳务性收费除外);其余新办项目属市级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国家、省核定标准下限的50%收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减免的除外)。
第六条 关于兼并收购政策。投资者以现金收购本市国有企业净资产,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国有企业以厂房或设备入股,与投资者合作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评估价的50-70%作价出售或作价入股。特殊情况,可经双方协商,报市国资委审定批准。
第七条 关于鼓励技术进步政策。对投资者在我市兴办企业购买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领域成熟的高科技专利成果的,从市科技经费中给予购买成果经费10-20%的奖励。
第八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及国内500强的大企业、大集团来我市投资兴办的能形成新的支柱产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可按“一企一策”的办法另行商议,给予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积极鼓励各类中介人为我市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和项目的,我市将依引进项目的产业类别和资金数量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照《黄石市对引进外来资金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关于配套服务措施。投资者和企业在用水、用电、用气、通讯等方面提出安装、维修要求时,供水、供气、通讯等公用事业单位必须当天给予答复,供电部门对除居民外的低压供电客户2天以内、高压供电客户7天以内、重大供电客户15天以内给予答复,在承诺时限内施工完毕;非因事故停电、停水、停气、停话的,至少提前3天通知;对连续性生产的重点用户,应提前24小时再次专门通知,若非因事故不通知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有关责任单位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关于协调服务制度。凡在我市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层次分别由市、县(市)区、开发区指定一名党政领导成员作为该项目的协调服务责任人,负责搞好该项目创办开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协调服务。凡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均由市招商引资办统一对其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问题进行综合协调,跟踪服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