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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4:20: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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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09〕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自发):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

2010年是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阶段目标的关键之年。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为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要进一步落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结合节日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层层抓好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并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节日期间继续施工和生产的单位,要严格安全管理,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事故隐患;要加强节日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松懈麻痹情绪,确保安全生产。

二、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行动,切实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针对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切实加强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在节前集中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行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成果。

一是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要结合实际,针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全面、彻底的排查,重点排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落实责任、资金、整改措施,并加强监控。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一整改销号,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节日期间要安排专人盯守,实行24小时严密监控;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要责令企业停产停业。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动员、鼓励全社会关注和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是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继续加大对无证或证照不全、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停产整顿和资源整合矿井违规生产,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是进一步推进安全专项整治。要突出煤矿重中之重,进一步推进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加强监管监察,严防冬季用煤高峰突击生产。继续抓好金属非金属矿山特别是井工开采矿山、尾矿库、排土场等的巡查、监控,严防透水淹井、尾矿库垮坝、排土场坍塌及炮烟中毒等事故发生。要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防油气井井喷失控、油气泄漏、平台倾覆等重特大事故。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特别是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燃放)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切实防范丢失、泄漏、污染和爆炸等事故发生。要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安全检查,杜绝建设项目盲目赶工期抢进度施工。要全面落实冶金、电力等其他行业(领域)安全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四是认真做好企业停产、复产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对节日期间停产、节后复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监察,严把高危行业企业节后复产验收关。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要制定并严格落实节日期间停产检修作业和节后复产时的安全保障技术措施,复产前要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并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检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复产验收,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复产验收制度,对未经验收的高危行业企业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对擅自复产的要严肃查处。

三、突出抓好交通运输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两节”前后是交通运输的高峰期,也是交通事故的易发期、多发期。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各类运输企业要加大安全管理力度,认真、及时排查治理隐患,防范交通事故发生。要针对冬季雨雪大雾天气和节假日人流集中等特点,制定科学周密的春运工作方案,合理安排运力,及时疏导旅客,确保春运安全有序。要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水域的监督检查和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加强各类运输工具安全检测检验,杜绝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和无证无照行驶、非法载客,防止运输工具带“病”运行。要加强对乘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坚决防止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上车(船、飞机)。要认真制订和完善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针对节日临近大型文化、旅游、娱乐、商贸等活动增多的特点,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节前要组织对商场、医院、影剧院、饭店、宾馆、地铁、码头、机场、酒吧、学校、旅游景点、网吧、城市广场等人员密集和商贸服务场所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督促各单位层层建立和落实以消防安全为重点的安全责任制。要加强节日期间各类群众性大型文化娱乐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把关,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坚决防范拥挤踩踏等群死群伤事故。

要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其在节前对各个生产环节和生产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彻底安全检修、检测,全面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正常运行,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针对“两节”前后天气寒冷干燥、雨雪冰冻灾害多发的气候特点,立足超前防范,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早开展风险评估、险患排查和物资储备等工作。要认真组织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进行排查和除险加固,全力做好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公路、铁路、民航、电力、通讯、建筑施工等生产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预报、预警、预防工作,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节日期间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应急资源,提高应对极端天气事件的快速反应和科学处置能力。要加强冬季防火、防煤气中毒、烟花爆竹燃放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群众性的应急、自救、互救知识,努力增强群众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逃生能力。

五、认真落实值班工作制度,强化节日期间应急值守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值班各项制度。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保证一名领导干部在岗带班,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及时妥善处置。要严格执行事故专报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坚决防止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行为。要密切关注互联网、新闻媒体披露及群众举报的事故信息,组织人员及时核查,对情况属实的事故要及时按规定上报并妥善处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并及时进行督促检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卫生部关于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紧急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示精神,我部已将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为严格疫情报告制度,提高疫情报告及时性与准确性,做好预防控制工作,现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报告要求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报告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执行。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军队、武警、厂矿企业、学校等部门和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必须按照要求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缓报、瞒报和漏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管理与指导,加强对当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发现缓报、瞒报和漏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医疗卫生保健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首诊医生要填写甲、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卡(详见附件1),连同患者流行病学史一并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我部决定自2003年4月26日起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报告管理工作纳入“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录入和传输(详见附件1),逐级上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特别是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工作的技术支持与指导,确保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畅通运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须同时向卫生部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务于每日12时以前将当日10时前实际收到的疫情汇总,按照附件2、3、4要求内容认真填报,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传真报卫生部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延误。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疫情线索追踪,及时开展对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发现感染者要立即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要实施隔离观察。

各地要及时互相通报疫情信息和流行病学线索,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控制工作。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已离开疫情发现地去外地,由疫情发现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办公室直接通知其到达目的地相应机构,由到达地负责追踪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符合诊断标准的,由到达地按规定报告疫情。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所属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疫情报告工作明确提出具体要求。

五、以前文件中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卫 生 部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关于使用“国家疾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

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操作说明



一、报告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及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本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各责任报告人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填报、输入《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各级责任报告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规定的时限内以日报方式发送。

二、操作步骤:

1、选择“超级用户”登录进入系统,进入“编码管理”,在“疾病编码”模块中增加一个病种,其“疾病内码”、“疾病编码”输入“270”,“疾病名称”输入:“非典型肺炎”。在“是否参与合计”项选择“是”;然后按以上操作再增加一个“疑似非典”,其“疾病内码”、“疾病编码”输入“271”,在“是否参与合计”项选择“否”(与HIV编码方式类似);

2、进入“文件传输”,在“数据导出”模块中,选择“数据下传”,地区选择某个省(或地或县),数据选择“疾病编码”,取消其它选项标记,然后点击“导出”,生成给下级的疾病编码下传文件。重复本步骤,生成给所有地区的疾病编码下传文件。

三、使用2003年新版软件报告

1、可以直接导入国家CDC信息中心下发或下载的文件(各省注意接收邮件,或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网页下载),省级、地市级用户不必再给下级制作下传文件。

2、用户登录系统后,进入“数据导入”,选择“导入下传文件”,选择“疾病编码”,然后点击“导入”即可。

四、 非典型肺炎”使用报告卡的具体操作说明

1、各疫情报告点对每天新发疑似和确诊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必须填报《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针对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特殊要求,填写现使用的传染病报告卡,做如下改动:

⑴在“传染病名称”栏目中填写“疑似非典”或“非典型肺炎”;

⑵已治愈的病例必须填写出院日期;

⑶在“订正病名及原因”栏目内输入病人的接触史;

⑷如病人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员,在“户口地址”栏目中分别填写国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编码选择“省际流动”,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达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⑸大、中、小学生或幼儿园儿童,必须在患者单位栏中填写学校或幼儿园的名称。

2、在输入卡片时,做如下改动

⑴ “报出日期”栏目改为输入出院日期;

⑵“订正病名及原因”栏输入病人的接触史;

⑶外籍人员在“户口电话”栏中分别输入“外籍”为“01” 、“香港”为“02”、“澳门”为“03”、“台湾”为“04”,地区编码选择“省际流动”;

3、各省以县为单位收集录入报告卡,并以日报的方式上传至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市汇总本地区卡片后以日报方式上传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同样方式汇总后将卡片库上传至中国疾病预防控中心公共卫生监测与信息服务中心;

4、对于2003年4月26日前发生的“非典型肺炎”病例,按照上述要求于4月30日前补报完成。对其它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从2003年1月起,全面实行以县为单位卡片录入上报,各级上报旬、月报的同时,上传本旬或本月卡片数据(包括“非典”),各级统计时以卡片生成报表为准,如无卡片报告,则视为缺报(1-4月数据补报);

5、“非典型肺炎”的日报统计汇总分析模块,请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监测与信息服务中心联系;

6、对不按以上要求进行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的地区,将按月进行报告情况通报。





附件2: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表

报告单位(公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负责人签字: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国籍
工作单位或住址
接触史
入院时间
住院医院
出院时间
诊断

情况
备注

























































































































































































注:1、国籍一栏是指中国或其他国家。如外国国籍华裔,或台湾、香港、澳门人士请在备注栏中注明“华裔”、“台湾”、“香港”或“澳门”。

2、接触史请说明诊断或疑诊的流行病学依据

3、诊断情况栏请填入是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

4、患者身份特殊者,请在备注栏中注明。有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也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附件3: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统计表

报告单位(公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负责人签字: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病例种类
新增病例(人)
累计病例(人)
累计出院(人)
累计死亡(人)
现住院(人)


合计
医护人员
学生
外籍
港澳台
合计
医护人员
学生
外籍
港澳台
合计
医护人员
学生
外籍
港澳台
合计
医护人员
学生
外籍
港澳台
合计
正使用呼吸机



诊断病例























疑似病例


























注:1、新增病例是指截止当日10时前,24小时内新报告的病例总数。

2、累计病例数是指截止当日10时前报告的病例总数。




附件4: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地区分布表



报告单位(公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负责人签字: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确诊病例(人)
疑似病例(人)

地(市)

新增
累计
新增
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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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并做好总结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并做好总结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自2005年民政部组织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以来,各级民政部门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以规范管理为手段,切实解决婚姻登记工作机构、经费、场地,增强队伍素质和服务能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了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为进一步推动“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并做好总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力度,推进“十一五”目标的实现


  《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07〕56号)提出了2010年全国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的目标。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湖北等省(直辖市)已提前实现或基本实现“十一五”目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工作进度将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任务,但仍有一些省份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半数左右的婚姻登记机关未能实现规范化。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推进力度,力争“十一五”目标的实现。


  二、加快进度,推动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


  目前,大部分省份已经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或初步实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民政部已开发完成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免费提供给各地使用,同时提供系统安装部署和培训服务。尚未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的省份,要认识到工作的紧迫性,尽快争取经费,配置设备,保证“十一五”任务的完成。已经联网的省份,应积极开展婚姻登记档案补录工作,同时按民政部已提供的数据标准,做好将现有数据导入民政部婚姻登记数据中心的相关工作,为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奠定基础。


  三、加强督导,推进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检查、督促力度,通过检查指导、通报批评、表扬先进等多种方式,切实推进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要对本辖区已达标单位和准备申报达标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对已达标单位出现违反规范化建设情形的,必须限期改正,或报请民政部取消规范化建设称号并收回奖牌。对达标率低或在达标工作中存在实际困难的地市、区(县级市、县),上级民政部门要督查指导,解决基层实际困难。各地要在规范化建设中进一步规范婚姻服务行为,坚决查处、杜绝婚姻登记中强行搭车收费现象。民政部将择机组队开展“十一五”规范化建设抽查工作。


  四、认真做好“十一五”规范化建设申报、总结工作


  2010年底,民政部将全面总结“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情况,通报各地规范化建设进度,对新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单位进行评审,对“十一五”期间为本辖区规范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设区的市民政局及个人给予表扬。


  各地申报新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单位,申报范围、条件和要求参照2008年《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民函〔2008〕137号)等文件执行。


  省级民政厅(局)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条件:(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85%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2)已经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省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


  设区的市民政局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条件:本市县级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100%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个人条件:(1)所在单位符合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条件;(2)本人积极研究婚姻工作,对推动本区域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作出重要贡献;(3)目前负责婚姻管理工作,且在此岗位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因2009年机构改革调离婚姻工作岗位的,不受“目前负责婚姻管理工作”限制)。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个人的,每单位最多限报1人。


  各地要认真做好“十一五”规范化建设申报、总结工作,于2010年9月15日前报送以下材料:(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省级或地市级民政部门有典型经验的,附1500字以内的典型经验介绍;(2)对已不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单位,报请民政部取消规范化建设称号的报告;(3)《“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进度表》(见附件1);(4)2010年新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民政局(厅)名单、评审表(见附件2),同时报申报单位电子照片(包括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侯登区域、登记区域、档案室及婚姻登记员合影)及有关婚姻登记机关机构、编制方面的批复材料;(5)符合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和个人条件的,报评审表(分别见附件3、4)。以上材料逾期未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婚姻收养处或报送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在申报、总结工作中有虚报、瞒报情况的,民政部将在全国通报。


  附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进度表》


  2.“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评审表


  3.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评审表


  4.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个人评审表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自2005年民政部组织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以来,各级民政部门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以规范管理为手段,切实解决婚姻登记工作机构、经费、场地,增强队伍素质和服务能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了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为进一步推动“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并做好总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力度,推进“十一五”目标的实现


  《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07〕56号)提出了2010年全国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的目标。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湖北等省(直辖市)已提前实现或基本实现“十一五”目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工作进度将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任务,但仍有一些省份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半数左右的婚姻登记机关未能实现规范化。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推进力度,力争“十一五”目标的实现。


  二、加快进度,推动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


  目前,大部分省份已经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或初步实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民政部已开发完成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免费提供给各地使用,同时提供系统安装部署和培训服务。尚未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的省份,要认识到工作的紧迫性,尽快争取经费,配置设备,保证“十一五”任务的完成。已经联网的省份,应积极开展婚姻登记档案补录工作,同时按民政部已提供的数据标准,做好将现有数据导入民政部婚姻登记数据中心的相关工作,为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奠定基础。


  三、加强督导,推进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检查、督促力度,通过检查指导、通报批评、表扬先进等多种方式,切实推进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要对本辖区已达标单位和准备申报达标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对已达标单位出现违反规范化建设情形的,必须限期改正,或报请民政部取消规范化建设称号并收回奖牌。对达标率低或在达标工作中存在实际困难的地市、区(县级市、县),上级民政部门要督查指导,解决基层实际困难。各地要在规范化建设中进一步规范婚姻服务行为,坚决查处、杜绝婚姻登记中强行搭车收费现象。民政部将择机组队开展“十一五”规范化建设抽查工作。


  四、认真做好“十一五”规范化建设申报、总结工作


  2010年底,民政部将全面总结“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情况,通报各地规范化建设进度,对新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单位进行评审,对“十一五”期间为本辖区规范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设区的市民政局及个人给予表扬。


  各地申报新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单位,申报范围、条件和要求参照2008年《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民函〔2008〕137号)等文件执行。


  省级民政厅(局)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条件:(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85%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2)已经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省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


  设区的市民政局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条件:本市县级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100%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个人条件:(1)所在单位符合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条件;(2)本人积极研究婚姻工作,对推动本区域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作出重要贡献;(3)目前负责婚姻管理工作,且在此岗位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因2009年机构改革调离婚姻工作岗位的,不受“目前负责婚姻管理工作”限制)。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个人的,每单位最多限报1人。


  各地要认真做好“十一五”规范化建设申报、总结工作,于2010年9月15日前报送以下材料:(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省级或地市级民政部门有典型经验的,附1500字以内的典型经验介绍;(2)对已不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单位,报请民政部取消规范化建设称号的报告;(3)《“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进度表》(见附件1);(4)2010年新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民政局(厅)名单、评审表(见附件2),同时报申报单位电子照片(包括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侯登区域、登记区域、档案室及婚姻登记员合影)及有关婚姻登记机关机构、编制方面的批复材料;(5)符合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和个人条件的,报评审表(分别见附件3、4)。以上材料逾期未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婚姻收养处或报送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在申报、总结工作中有虚报、瞒报情况的,民政部将在全国通报。


  附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进度表》
http://files.mca.gov.cn/sws/201003/2010033013420811.doc


  2.“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评审表
http://files.mca.gov.cn/sws/201003/20100330134145608.doc


  3.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评审表
http://files.mca.gov.cn/sws/201003/20100330134232759.doc


  4.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个人评审表
http://files.mca.gov.cn/sws/201003/20100330134256198.doc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