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2001年8月30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加强管理、严格限制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养犬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市兽医检疫、卫生、工商、市容环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分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地区,其范围是:
(一)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东山区、头屯河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其他地区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
(二)一般限制养犬地区内的大中型企业的生产厂区和职工住宅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
(三)重点限制养犬地区内的芦草沟乡、五一农场、三坪农场、头屯河农场、后峡地区、104团农牧连队及小地窝堡、四道岔、乌拉泊检查站、东大梁村、漂染厂、八道湾煤矿所形成的区域以外地区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
第六条 重点限制养犬地区内个人登记养犬的,每户只准饲养一只高度不超过25公分的小型观赏犬。
第七条 居民应在养犬10日内,持居民(家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携犬到市兽医检疫部门免疫并领取《家犬免疫证》后,经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注册登记,到市公安局养犬管理办公室缴纳养犬注册登记费,领取《养犬证》和犬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到市公安局养犬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领取《养犬证》和犬牌:
(一)单位因看护仓库、工地、贵重物资存放场地等警卫工作;
(二)从事犬类培育、繁殖、试验、科研工作需要养犬的;
(三)外国人养犬的。
第九条 《养犬证》年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十条 养犬者须缴纳注册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
重点限制养犬地区每只犬注册登记费为4000元,年度审验费为100元;一般限制养犬地区每只犬注册登记费为1000元,年度审验费为50元。
单位因警卫或科研工作需要养犬和一般限制养犬地区农牧民养犬,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和年度审验,免缴注册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
收取的注册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 养犬人办理《养犬证》并缴纳了注册登记费后,转让他人的,应当按本细则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犬死亡的,应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养犬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养犬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携犬进入商店、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人民广场等公共场所;
(二)不准携犬乘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车除外);
(三)重点限制养犬地区内,经登记饲养的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饲养的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牌并由成年人牵领;
(四)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影响公共卫生。
第十四条 从事犬类销售、养殖、举办犬类展览以及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的,经营者应持单位或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申请书,分别向市公安局养犬管理办公室和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重点限制养犬地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
第十五条 进行犬类交易的,必须持《家犬免疫证》在合法场所交易。严禁在交易市场以外进行交易。
需要运出本市的,应到市兽医检疫部门办理畜禽运输检疫证明,运输部门凭畜禽运输检疫证明方可承运。
第十六条 犬类交易市场和从事犬类养殖、犬类展览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确保不发生犬类伤人和其他事故。
第十七条 养犬者应定期为犬注射疫苗。幼犬每年注射免疫4次,成年犬每年注射免疫2次。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可以对养犬者按每只犬处以500元罚款。
养犬者不按期审验养犬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审验,逾期不审验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市兽医检疫、卫生、工商、市容环卫等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第 6 号
《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池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市科技奖分以下四类:
(一)突出贡献类;
(二)自然科学类;
(三)科学技术进步类;
(四)技术合作类。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四年。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其组成人员由评审委员会聘任。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项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突出贡献类:授予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产生深远社会影响的人员。
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人员。
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中,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组织;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组织。
技术合作类:授予在与我市单位合作中,积极传授先进的管理经验,提供最新研究成果和优质技术服务,并在合作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特别显著的成效,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境外的人员和组织。
第七条 突出贡献类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1名,奖金额为10万元,其中4万元归获奖者个人所得,6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技术合作类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不超过3名,奖金额为3万元;自然科学奖和科学技术进步类奖项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金额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0.8万元,三等奖0.3万元。
市科技奖获奖者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评奖条件不符合的,以上奖项可以空缺。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八条 市科技奖从2002年开始,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 市科技奖的申报部门:
(一)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直有关部门;
(三)大专院校,中央、省驻池单位,科研机构;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市科技奖申报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条 申请市科技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部门应对申请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择优申报。
第十二条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申请市科技奖项目的初审,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初审后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奖励的类别、项目、人员、单位、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建议,作出奖励的类别、项目、人员、单位、等级的决议,经公示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的突出贡献类奖和技术合作类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自然科学类奖和科技进步类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查实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追回奖金。
第十七条 市科技奖的申报部门、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谎报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或取消其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选及有关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予以撤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再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原池州行署2000年8月9日发布的《池州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池行发[2000]15号)同时废止。
关于在证券营业部收购和接管过程中确保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证券营业部收购和接管过程中确保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10日 证监信息字[1999]8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直属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目前,中国证券期货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已进入攻坚阶段,各证券经营
机构必须按要求对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进行认真的自查、自改和更新升级。为确
保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及时解决,避免在证券营业部转让和接管过程中出现“两
不管”状态,贻误整体工作进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在证券营业部归属权转让和接管过程中
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及时解决。在受理证券营业部收购申请或接管事项前,应要
求收购或接管双方就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充分协商,做出具体安排,签署《解
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见附一、二),并分别报证监会和营业部所在辖区
的证监会监管机构备案。
二、收购协议经证监会批准生效并开始履行前,出售方公司总部对拟出售证
券营业部信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自查结果、测试文档、所需费用及引致的
事故或案件等负全部责任。自收购协议批准生效并开始履行之日起,收购方对所
收购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自查结果、测试文档、所需费用及
引致的事故或案件等负全部责任。
三、申请收购和接管期间,出售方或接管方应加强对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及
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中技
术人员调动的有关规定,重视系统、数据的备份和安全,确保人员、系统、数据
等顺利交接。对有意拒绝、拖延或妨碍系统、数据、文档等交接的单位和个人,
证监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立即对证券营业部转让申请和托管进行一次清理,
要求尚处于收购审批或托管中的证券营业部双方总部补签《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
题承诺书》。
五、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应将拟被出售、被接管和在第三次测试中发现计算
机2000年问题的证券营业部列为重点跟踪和帮助对象,要求其公司总部派出技术
骨干,协助解决困难。对确因技术力量不足、经费匮乏而无力解决计算机2000年
问题的证券营业部,应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件:一、在证券营业部收购过程中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二、在证券营业部接管过程中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附件一:
在证券营业部收购过程中解决
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为切实贯彻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
《规范》), 确保收购过程中证券营业部及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防范系统
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收购双方就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向证监会承诺如
下:
一、出售方保证,在营业部收购协议经证监会批准并开始履行前,对拟出售
营业部信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情况、所需费用及引致的事故或案件等负全
部责任,并按原定工作计划和证监会统一部署,与出售方其他营业部同步、按时、
完整地完成计算机2000年问题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等工作,对系统进行必
要的更新和升级。
二、收购方保证,自收购协议经证监会批准并开始履行之日起,对所收购证
券营业部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情况、所需费用及引致的事故或案件等负全部
责任,保证严格按照证监会对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规定要求,如期进行计算
机2000年问题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等工作,对系统进行必要的更新和升级,
确保所收购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过渡到2000年。
三、出售方保证,在交接过程中,认真配合收购方做好系统、数据备份,加
强对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规范》,做好人员、系统、数据、
测试记录文档等的顺利交接,并对文档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本承诺书自收购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如因收购而导致任何单
位(包括公司总部)和个人故意拖延或停止拨付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必需的费
用,任何一方有权向证监会投诉。
五、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购方公司总部、出售方公司
总部、拟被出售营业部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留证监会和证券营业部所在辖区证
监会监管机构备案。
出售方公司总部: 收购方公司总部: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盖 章: 盖 章:
盖章日期: 盖章日期:
附件二:
在证券营业部接管过程中解决
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为切实贯彻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
《规范》), 确保接管过程中证券营业部及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防范系统
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接管双方就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向证监会承诺如
下:
一、接管双方保证,在证券营业部接管过程中,充分协商,就解决营业部信
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需费用、人员等做出具体书面安排,明确双方责任,
确保所接管证券营业部平稳过渡到2000年。
二、被接管方保证,在接管过程中严格执行《规范》,配合接管方做好人员、
系统、数据、测试记录文档等的顺利交接,并对文档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接管方保证,正式接管证券营业部后,认真了解所接管证券营业部信息
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情况和工作进展,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要求,如期组织进
行计算机2000年问题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等工作,对系统进行必要的更新
和升级。
四、本承诺书自接管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如因接管而导致任何单
位(包括公司总部)和个人故意拖延或停止拨付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必需的费
用,任何一方有权向证监会投诉。
五、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接管方公司总部、被接管方公
司总部、被接管证券营业部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留证监会和证券营业部所在辖
区证监会监管机构备案。
被接管方公司总部: 接管方公司总部: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盖 章: 盖 章:
盖章日期: 盖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