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装〔2013〕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铸造行业管理,做好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根据《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9月30日
(联系电话:010-68208131)
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铸造行业准入管理,做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6号)符合性审查及准入公告的实施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现场查验、材料报送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企业的现场抽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的申报负责准入公告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开展本地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实施工作中,可结合本地铸造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及相关产业政策,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铸造行业准入条件》或实施细则,并据此开展对本地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企业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综合厂铸造车间以具备法人资质的总公司提出申请);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无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四)企业自查符合《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具体要求;
(五)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登录“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网址:www.foundry.com.cn),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同时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见附件)。
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包含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二)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或/及近三年最高销售额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七)企业上一年度环境监测报告;
(八)企业有害工种人员最近一次体检有效证明;
(九)2013年12月31日后新(扩)建铸造企业须提供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十)其他证明文件(如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企业能源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准入公告申请企业的审核管理工作,受理企业网上及纸质材料申报、材料审核、现场复核工作,并将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要求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准入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第三章 准入公告管理
第九条 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公示意见等进行认定,经认定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以公告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列入公告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每年开展一次自查,于3月31日前登录“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准入符合性基本材料,并形成自查报告,于4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三)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中贯彻《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相关准入条款保持情况。
第十一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况开展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确认后撤销其准入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申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有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准入资格的,提前告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情况进行论证,决定是否撤销公告资格。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2年内不得申请准入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铸造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可制定相关政策,对准入公告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
铸造企业准入公告
申
报
书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填 报 须 知
一、填写申请报告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二.申请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综合厂铸造车间以具备法人资质的总公司提出申请)。
三.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首先登录“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填报相关材料,确认提交后下载并打印所填报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作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的一部分。
四.《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 企业基本信息(网上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2. 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网上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 企业上一年度(或/及近三年最高销售额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6. 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7. 企业上一年度环境监测报告;
8. 企业有害工种人员最近一次体检有效证明;
9. 2013年12月31日后新(扩)建铸造企业须提供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10. 其他证明资料(如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企业能源审计报告等)。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申请铸造行业准入并《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2.本企业自愿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铸造行业准入信息和资料,并为现场查验及复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信息(网上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申报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公司类型
员工总数
员工总数: 人
其中(生产人员: 人,管理人员: 人,技术人员:____ 人)
企业简介
(2000字内)
二、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网上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1. 建设条件和布局
1)生产现场所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序号
企业生产现场具体地址
生产地环境空气功能区
(非一类区)
1
2
…
2)2013年12月31日后新建铸造企业填报
序号
文件名称
项目名称
审批号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
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3
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
4
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2. 生产工艺
序号
工艺方法
1
2
…
3. 生产装备
1)熔炼设备及能耗
序号
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吨金属液能耗
(需注明单位)
设备制造单位
购置时间
配套通风除尘、除烟设备
1
2
…
2)造型、制芯或特种铸造设备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设备制造单位
购置时间
配套通风除尘设备
1
2
…
3)砂处理设备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设备制造单位
购置时间
配套通风除尘设备
1
2
…
(注:此表为采用砂型铸造工艺企业填报,其他铸造工艺企业不必填报)
4)清理设备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设备制造单位
购置时间
配套通风除尘设备
1
2
…
5)各种旧砂回用率
序号
旧砂种类
回用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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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31日
金昌市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引导、激励全市广大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0〕5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昌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企业奖和个人奖。企业奖授予在金昌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业绩显著,产品或工程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处于领先地位,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奖项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年度企业名额2个,个人名额2个。
第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不向申报企业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市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和细则。
(三)公示评审结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从党政机关、行业协会、新闻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在市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等文件。
(二)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库,负责评审人员管理。
(三)通过市质监局门户网站及市内主要媒体,发布本年度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
(四)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专项评审组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评审工作。
(五)加强市政府质量奖的宣传和培育工作。
(六)完成评审委员会指定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县、区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荐优秀单位和个人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质量等政策,在本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市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及同类产品前列。
(四)产品(工程)在近3年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主导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施工企业获省级优质工程方面的表彰。
(五)具备A级以上质量信用等级,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产品、工程质量问题引发服务对象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要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从事质量工作5年以上。
(二)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技术攻关有突出成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推进区域、行业、企业提高质量作出突出贡献。
(三)个人为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所属单位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第十三条 评审标准。以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为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评审公告。每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公告。
第十五条 申报推荐。按照属地原则,县、区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划内企业和个人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推荐至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筛选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
第十七条 资料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资料评审组。资料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具备申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审的企业和个人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最终进入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审的企业和个人。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现场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被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被评审个人进行评审打分。
第二十条 综合提名。评审委员会根据企业奖现场评审和个人奖专家评审情况,形成综合评审报告和推荐拟授奖企业及个人名单,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议。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
第二十二条 公示表彰。评审委员会及时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市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企业或个人,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查证,并提请评审委员会裁定是否取消其获奖资格。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每个企业奖励人民币30万元;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每人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二十四条 获奖的企业和个人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与该年度评选条件一致。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企业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并注明获奖时间。超过有效期后,不得继续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对获奖企业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改进提升。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个人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且5年内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产品在国家、省、市质量抽检中不合格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五)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督促指导,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相关机构和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条件和评审细则,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简化管制法律手续问题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简化管制法律手续问题的指示
1957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公安厅、局:
关于福建和吉林两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厅所提简化管制法律手续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
今后所有应判处管制的案件,仍然应一律经过法院判决,一般地可以不经过检察院而由公安机关向各级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在这次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揭发出来的不法地主、富农分子,应该管制的,一般也由公安机关汇集各方面的材料和意见,统一研究,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由法院判决,以统一事权,免得因多头办理,发生口径不一和发生过大的畸轻畸重的现象。案件已到检察机关的,即由检察机关处理,径提法院判决,不必经公安机关侦查直接由法院受理的,亦不必再转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办理侦查起诉,但不管管制名单原来是由公安机关提出或检察机关提出,经法院判决的管制分子名单应抄送检察、公安机关各一份。1957年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的联合指示中关于判处管制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规定,应予撤销。
(附注:凡是需要经党委批准的,应该报同级或上级党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