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奖励举报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有功者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奖励举报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有功者办法
(2003年8月14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9月1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第一条 为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以下简称“三乱”),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举报“三乱”问题,强化社会监督机制,促进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廉洁自律,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三乱”问题。
单位和个人举报下列“三乱”问题,经查证属实,确定其身份后,均按本办法规定予以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奖励。
(一)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之外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摊派项目,并实施收费、罚款和摊派的;
(二)无任何收费、罚款依据,对单位和个人实施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
第三条 市监察局负责统一受理“三乱”问题举报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查实。
“三乱”问题性质的认定,由财政、物价部门负责。
第四条 受理“三乱”问题举报实行限期办结制。接到举报案件后,受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一般案件应当在十日内办结,特殊案件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案件受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被举报的“三乱”问题查实后,对举报者给予罚没款总额10%以内,一般不超过2000元的奖励。对举报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贡献的举报者,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拨专款用于奖励举报“三乱”问题者。
依本办法实施的奖励,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受理举报案件的部门在案件查办终结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奖励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评分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评分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第一条 为搞好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考评工作,根据《全面建成住宅小区和完整街坊的审核标准》和《上海市新建住宅完整街坊的建成验收和交接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考评工作由市住宅发展局组织实施,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负责组织和申报本辖区内的达标考评项目。
第三条 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考评组(以下简称考评组)由市住宅发展局、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以及各有关行业专家组成。
第四条 凡列入年度完整街坊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在当年11月30日前全面建成,建成一个,申报验收一个。由所属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根据考评标准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初验后填写《上海市完整街坊考评申报表》,上报市住宅发展局。
第五条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接到市住宅发展局的考评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本区、县文明办、规划、房地、环卫、环保等有关部门以及被考评项目的社区和物业管理部门共同参加考评。
第六条 考评组根据“完整街坊达标评分标准”对被考评项目进行综合考核评分,凡基本标准分(80分)全部达到者为合格(达标),由市住宅发展局颁发完整街坊建成合格证。并在此基础上评选出“上海市优美街坊”,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完整街坊达标评分标准。
一、基本标准(80分)
1.新建完整街坊全面建成审核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15分)
2.新建完整街坊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住宅建设投资、施工、竣工配套计划,配建满足入住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的市政、公用和公建设施。(15分)
3.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搞好街坊内绿化。如因季节影响不能进行植绿的,应完成绿化地块的翻土及其围栏或侧石的砌筑。(10分)
4.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设置街坊的公用路灯,并确保正常通电亮灯。(5分)
5.凡邻近城市道路有煤气管道的区域,应完成住宅室外的煤气管道敷设,并与室内管道镶接。(10分)
6.街坊入口处应标设明显标记,弄牌、门牌要按市公安局制定的标准,统一制作和安装。(2分)
7.街坊内必须设置公用电话。(3分)
8.建立、健全社区、物业等管理机构,做到责任明确,管理规范,为居民创造文明、整洁、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5分)
9.物业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和管理住宅阳台的加封和空调的安装。统一阳台封窗的式样与色调,空调的安装要与排水管相结合,统一位置,做到整齐美观。(5分)
10.工程建设的档案应通过档案馆验收合格。(10分)
二、加分标准(20分)
1.无违章搭建、破墙开店现象。(5分)
2.环境整洁,无乱涂乱画、乱抛垃圾等现象。居民装修垃圾设有固定(临时)堆放点。(1分)
3.电话、有线电视、供电等配套设施无架空电缆(线)。(1分)
4.住宅内楼道照明灯正常通电亮灯。(1分)
5.机动车(含摩托车)与非机动车的车棚(泊位)有效分隔,实施封闭管理。(2分)
6.在外观上无墙面裂缝、层顶渗漏等工程质量通病。(2分)
7.已签订住宅建设社会监理合同。(1分)
8.已使用“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1分)
9.积极应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不使用实腹钢窗、铸铁落水管、镀锌上水管。(2分)
10.工程建设档案被档案馆评为良好的(2分),评为优良的(4分)。
第八条 对于在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创优活动中的有功人员,有关单位可结合工作考评,予以行政奖励。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住宅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199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