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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能源企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10:52: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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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能源企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能源企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规定》的通知

1990年6月10日,能源部

为使能源企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监察工作的规定,结合能源工业的具体情况,拟定了《能源企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规定》。现颁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能源企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严肃政纪,促进能源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国家有关监察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的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廉政为重点,保证政令畅通,促进能源工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的行政监察是国家监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单位属于内部监察。
第四条 监察部门实行双重领导。其工作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监察业务接受上级监察部门的领导,同时接受地方监察机关的指导。
第五条 监察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机关的规定,行使职权;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监察工作实行监察部门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监督纠举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能源部直属和有关归口管理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应按部有关规定设置监察机构和配备专职监察人员。
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生产、建设、科研、设计、教育、卫生等)也要设立相应的监察机构或设置专、兼职监察员,其机构、编制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其他部属和归口管理单位监察机构的设置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监察干部应德才兼备,选配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文化、业务素质,品德高尚,有献身精神的人员担任,并选配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干部。监察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事先征得上一级监察部门同意。
第八条 监察机构内应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行政职务,如处、科级监察员,各级监察员均为实职。监察干部应同其他行政、专业技术干部一样评定职称。监察干部的奖金和福利待遇,应与本单位其他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同级干部相同。
第九条 要经常对监察干部进行政治和业务培训;监察干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保守机密。
第十条 监察部门的各项经费,由本单位负责,列入财务年度预算,财务部门应予保证。监察工作所必需的专线录音电话、照相机、收录机、复印机等设备要逐步配备。

第三章 监察任务和职权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监察部门实行业务统一领导,分级监察。其监察对象是该单位各部门和该单位任命、聘任的干部(管理干部),包括依照规定合同和委托,行使一定权力的其他工作人员(党、工、团系统的干部除外)。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的任务:
(一)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政纪的情况。
(二)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违反政纪的行为。
(三)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四)协助本单位领导搞好廉政建设,教育监察对象遵纪守法、廉洁高效地工作。
(五)参与本单位对干部(管理人员)的考核、评议工作。
(六)定期向主管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完成本单位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监察任务。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处分权。
(一)检查权
(1)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政纪的情况。
(2)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应参加本单位有关行政会议,召集与监察工作事项有关的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单位或部门的会议。
(3)要求被监察单位送交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4)查阅和索取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其它必要的情况。
(5)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6)封存、扣留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物品和非法所得。
(二)调查权
(1)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纪的行为,根据“分级监察、分级办案”的原则进行调查。
(2)向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就监察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3)复制可以证明监察对象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
(三)建议权
(1)建议主管单位(部门)对模范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对于检举控告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立案调查的监察对象和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的人员,可视情节和态度,向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建议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3)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提出关于加强企业工作应采取的重要措施和建议。
(4)对监察对象的申诉,经过审理,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分不当时,应建议有关单位和领导进行复议、复查。
(5)对于录用、任免或奖惩有不适当的,建议行政领导予以纠正或者撤消。
(6)被监察单位、部门和人员,对监察部门作出的决定,应当执行;对监察部门提出的建议,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对监察部门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被监察单位或部门的上级领导和被监察人员所在的单位或部门,应当督促其执行和采纳。
(7)监察部门向上级监察部门反映所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处分权
(1)对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对象,有独立的监察机构、机构中设有单独的审理部门或专职审理人员的监察部门,可行使撤职及撤职以下的处分权;有独立的监察机构、但机构中没有设专职审理人员的监察部门,可行使记大过以下的处分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设监察机构的,其专职或兼职监察员有处分建议权,无处分权。
(2)对受政纪处分的监察对象,凡是中共党员的,其处分决定抄送同级党的纪检机关。
(3)对于构成犯罪的监察对象,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具有典型意义的违法违纪案件或重大案件,应向所属单位发出通报。

第四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各级监察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监察机关和本单位行政领导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每阶段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以下列方式履行监察职能:
(一)通过参加会议,调阅文件和其他形式,对被监察单位、部门和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计划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根据本单位和上级监察部门的决定,对被监察单位或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群众举报、上级和领导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和日常监察工作中发现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初步调查。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按照管辖范围,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线索材料经初步调查核实,认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立案。
大案要案的立案,应当报本单位行政领导和上一级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监察人员及其直、旁系亲属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单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后的六个月内结案;对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结案上报,逾期不能结案的,应当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纪事实不存在,应依立案审批程序销案,并告知被审查人和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被监察单位(部门)和人员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单位申请复议,决定单位应尽快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诉。在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行 政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其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建议或直接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一)阻挠、抗拒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假证的;
(五)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监察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察人员,依情节轻重,建议或直接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或调离监察部门:
(一)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
(五)泄露机密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由监察部门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能源部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能源部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能源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处置指南(2012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处置指南(2012年版)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2〕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流感暴发疫情的应对处置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处置指南(201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5日




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处置指南

(2012年版)



一、 总则

(一) 目的。

为规范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处置和管理,提高各级机构对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处置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采取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指南。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及发生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单位开展未达到突发事件标准的流感暴发疫情处置工作。

二、暴发疫情相关定义

(一)流感样病例:发热(腋下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之一,缺乏实验室确定诊断为某种疾病的依据。

(二)流感样病例暴发:指一个地区或单位短时间出现异常增多的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流感样病例。

三、暴发疫情的发现与报告

(一)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托机构或其他集体单位出现10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及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所属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疫情核实。经核实确认的暴发疫情,通过“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报告疫情事件的相关信息(附件1)。

(二)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托机构或其他集体单位出现30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发生5 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或发生2 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经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确认后,应当在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三)对于报告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的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经核实为流感暴发疫情后,所有实验室确诊和临床诊断病例均要进行个案网络直报,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个案病例的关联。在“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承担检测工作的流感网络实验室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录入疫情样本的实验室检测结果。负责暴发疫情调查处置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采样及检测结果统计表”(附件2),并根据实验室检测开展情况,对填报内容进行及时更新;同时,按照要求做好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四、暴发疫情的调查

(一)流行病学调查。接到疫情报告后,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根据流感样病例定义进行诊断,核实是否为流感样病例暴发,已核实的暴发疫情应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1.疫情发生单位基本信息与相关因素调查。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集体单位名称、地址、报告人、联系方式、疫情波及人数;单位部门(学校班级)分布情况、卫生条件以及生产活动形式(教学方式,如全日制、夜校和寄宿等);近2 周因病缺勤(缺课)情况;事件发生前一周及事件发生后集体活动情况;环境状况(通风、清洁状况、宿舍情况)等。必要时可开展专项调查,收集影响疾病传播的相关因素,评估疫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

2.病例搜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专业人员通过查阅晨(午)检记录、缺勤记录、医务室或医疗机构就诊记录以及逐个部门或班级调查等方式主动搜索流感样病例。

3.个案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参照“流感样病例调查一览表”(附件3)和“流感重症和死亡病例个案调查表”(附件4),对流感样病例进行个案调查。

4.疫情追踪。疫情处理期间,疫情暴发单位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本单位每日新增病例数。必要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新发病例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准确掌握和评估疫情趋势,调整防控措施。

(二)样本采集。对于达到报告标准的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须采集暴发疫情病例样本。

1.采样种类。采集流感样病例的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拭子,必要时,可同时采集急性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样本。

2.采样要求。应采集发病3 天内的呼吸道标本, 优先采集新发病例的呼吸道标本;根据病例分布特征,均衡选择采样对象,避免集中在同一部门或班级、宿舍。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标本尽量全部采集。若符合流感样病例诊断标准的标本较少,为明确疫情性质,可适当扩大采样范围,采集体温为37.5℃-38℃伴咳嗽、头痛或肌肉酸痛等症状的病例。每起暴发疫情应采集至少10 份的呼吸道标本(如果现症病例不足10 例,应全部采样)。不能明确病原学诊断的疫情,可酌情增加采样批次和采样数量。

急性期血清采集对象:发病后7天内的流感样病例。

恢复期血清采集对象:发病后2-4周的流感样病例。

3.样本的保存和运送。标本采集人员填写“流感样病例标本原始登记送检表”(附件5),随同标本运送至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样本的保存和运送具体方法参见《全国流感监测技术指南》(中疾控疾发〔2011〕381号)。

(三)样本检测。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收到暴发疫情标本后,要求在24 小时内利用核酸检测方法进行流感病毒亚型鉴定,具备流感病毒分离能力的网络实验室要进一步对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标本进行病毒分离。具体方法和要求参见《全国流感监测技术指南》。

(四)疫情性质判断原则。暴发疫情的性质应结合病例的临床、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五、疫情控制

发生暴发疫情后,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一)病例管理。

1.发热(体温≥38℃),或体温≥37.5℃伴畏寒、咳嗽头痛、肌肉酸痛者劝其及时就医,根据医嘱采取居家或住院治疗。休息期间避免参加集体活动和进入公共场所。

患者所在单位指派人员负责追踪记录住院或重症病例的转归情况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体温恢复正常、其他流感样症状消失48 小时后或根据医生建议,患者可正常上课或上班。

(二)强化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指导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做好流感样病例监测报告;指导发生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学校及托幼机构强化每日检查制度、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发现流感样病例短期内异常增多,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根据医疗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信息来源的报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疫情趋势,发现流感暴发苗头时及时预警。

(三)环境和个人卫生。注意保持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的空气流通,经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新鲜。集体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定期打扫卫生,保持环境清洁。

注意个人卫生,勤晾晒被褥,勤换衣,勤洗手,不共用毛巾手帕等。咳嗽和打喷嚏时用纸巾或袖子遮住口、鼻,出现流感样症状后或接触病人时要戴口罩。

(四)健康教育。开展健康教育,在疫情发生单位可采用宣传画、板报、折页和告知信等形式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五)药物治疗。对于实验室确诊的流感重症病例和出现流感样症状的慢性病患者、老年人等流感高危人群,要进行抗病毒药物治疗,药物可首选奥司他韦(Oseltamivir)和扎那米韦(Zanamivir),无条件的地方可参考当地耐药性监测结果选用烷胺类药物(金刚烷胺、金刚乙胺)。是否进行预防性服药,需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六)其他措施。流感样病例暴发期间,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婴幼儿等高危人群要减少或避免参加集体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可减少或停止学校和单位的集体活动,尽可能减少和避免与发病学生、员工接触,避免全体或较多人员集会,限制外来人员进入。必要情况下可根据专家建议采取停课、放假等措施。

六、疫情评估与总结

发生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形势,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评估,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时,应按相关预案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机制。

连续1周无新发病例,可判定为暴发疫情结束,结束后1周内,负责疫情处置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疫情报告的及时性、信息完整性、处置的规范性等方面。

七、组织管理

当局部地区出现流感样病例暴发流行时,各有关部门应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正面引导宣传,加强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暴发疫情信息收集;负责疫情的调查、核实和处理以及疫情报告等工作;指导辖区集体单位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三)医疗机构。及时发现和报告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负责对病例进行诊断、治疗和管理;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以及临床相关样本的采集工作。

(四)疫情暴发单位。及时发现和报告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积极落实学校晨检制度、缺勤(缺课)的监测、报告与管理制度;加强与卫生部门的信息沟通,主动配合卫生部门的调查和各项措施的落实;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除卫生垃圾和死角;做好单位配套设施(如洗手设备等)的装备。



附件:1. 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相关信息登记表

2. 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采样及检测结果统计表

3. 流感样病例调查一览表

4. 流感重症和死亡病例个案调查表

5. 流感样病例标本原始登记送检表

  附件1
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相关信息登记表



□ 初次报告 □ 进程报告 □ 结案报告



报告单位: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事件类别:□ 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 □ 确定为流感暴发疫情 □ 排除流感暴发疫情

事件名称:

事件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事件发生详细地点: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居委会)

事件发生单位:

发病人数: 死亡人数: 波及人数:



采集

呼吸道

标本的病例数
标本得到检测的

病例数
流感病毒阳性的病例数

甲型
乙型
混合型

(型别/亚型)

A(H1N1)
A(H3N2)
甲型H1N1流感
未分亚型













  附件2

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采样及检测结果统计表

报告单位: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事件名称:

事件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事件发生详细地点: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居委会)



采集

呼吸道

标本的病例数(人)
标本得到

检测的

病例数(人)
流感病毒阳性的病例数(人)

甲型
乙型
混合型

(型别/亚型)

A(H1N1)
A(H3N2)
甲型H1N1流感
未分亚型











注:混合型指在同一个病例的呼吸道标本中检测出两种及以上的流感病毒型别,请在表格中注明检测流感病毒的型别/亚型。





填表须知



1.填表单位:负责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核实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填报时限:暴发疫情标本采集的当天以及获得检测结果2小时内,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3.填报说明:

(1)承担检测工作的网络实验室,要在“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录入标本的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该起疫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将该起疫情与标本信息进行关联。

(2)在暴发疫情调查处理的进程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对《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采样及检测结果统计表》首次报告并进行更正,并做好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附件3

流感样病例调查一览表

调查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部门/班级/车间
联系

电话
发病

日期
临床症状及检查
过去一年是否接种流感疫苗
是否接触过病死禽畜
是否接触类似病例
是否采样
备注

最高体温(℃)
咳嗽
咽痛

 
 
 
 
 
 
 
 
 
 
 
 
 
 
 

 
 
 
 
 
 
 
 
 
 
 
 
 
 
 

 
 
 
 
 
 
 
 
 
 
 
 
 
 
 

 
 
 
 
 
 
 
 
 
 
 
 
 
 
 

 
 
 
 
 
 
 
 
 
 
 
 
 
 
 

 
 
 
 
 
 
 
 
 
 
 
 
 
 
 

















 
 
 
 
 
 
 
 
 
 
 
 
 
 
 


注:接触类似病例:指病前7日内接触流感样病人;接触病、死禽:是指病前7日内病、死禽、畜及其分泌、排泄物接触史。

调查员: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流感重症和死亡病例个案调查表

一、基本信息和既往史

(一)基本信息

1.姓名 1.1家长姓名(若是儿童,请填写):

2.性别 □ 男 □ 女 3.年龄 □□岁 3.1 月龄□□月(1-12个月)

4.职业 5.民族 族 6.身高 cm 体重 kg (<2岁婴幼儿和孕妇不需登记)

7.现住址:

8.联系人: 9.联系电话:

(二)住院日期和诊断(住院病例填写)

1.入院日期:□□年□□月□□日

2.本次入院临床诊断:

(三)既往史

1.有无下述基础疾病

1.1 慢性肺部疾病 □是 □否 □不清楚

如果是,□哮喘 □慢性支气管炎 □肺气肿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 □其他(请填写疾病名称)

1.2 心血管疾病 □是 □否 □不清楚

如果是, □高血压 □冠心病 □其他(请填写疾病名称)

1.3 代谢性疾病 □是 □否 □不清楚

如果是,□糖尿病 (请选择糖尿病类型:□1型 □2型 □不清楚)

□高脂血症 □其他(请填写疾病名称)

1.4 慢性肾脏疾病 □是 □否 □不清楚;如果是,请填写疾病名称

1.5 慢性肝脏疾病 □是 □否 □不清楚;如果是,请填写疾病名称

1.6 癌症/肿瘤 □是 □否 □不清楚; 如果是,请填写疾病名称

1.7 发病时处于免疫抑制状态(如HIV/AIDS、 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或器官移植后等情况) □是 □否 □不清楚; 如果是,请列出

1.8 是否有其他系统疾病:□是 □否 □不清楚

□其他疾病1

□其他疾病2

□其他疾病3

2.(育龄期妇女,请询问并填写)是否怀孕? □是 □否 □不清楚

如果是,孕期 周,第 次

3.过去一年是否接种过季节性流感疫苗? □是 □否 □不清楚

二、临床表现、治疗、并发症与转归

(一)主要临床表现

患者发病后是否出现过下述症状或体征:

1.发热 □是 □否 □不清楚 请详述本次发病后的最高体温 ℃

2.咽痛 □是 □否 □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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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8]6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局,中石油集团、中石化集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
(一)所有民营成品油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必须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民营批发企业应当与零售加油站签订长期稳定的供油合同,并经由所属加油站和已签订合同的零售加油站向社会销售成品油。
(三)民营零售加油站可以选择与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所属批发企业,或者具备资格的民营批发企业签订长期供货合同。
二、合理向民营成品油企业供油
(一)中石油和中石化两集团公司负责向签订长期供货协议的民营批发及零售企业供油。供需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条款。
(二)对民营批发企业向其所属加油站和已签约零售加油站以外销售的,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可以相应核减供油数量。
三、合理确定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用油价格
(一)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对民营批发企业供应的成品油价格,由双方在按国家规定确定的实际零售价格基础上倒扣5.5~7.0%之间协商确定。
(二)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供系统外零售加油站的成品油批发价格,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按实际零售价倒扣不低于4.5%的规定,合理定价。
四、加快民营成品油企业重组进程
(一)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要继续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成品油市场布局,采取收购、参股、联营等方式,加快推进对民营批发企业的重组工作。
(二)民营批发企业之间应依照公平、对等、协商的原则,实行重组联合,调整企业结构,提高服务水平和成品油经营集中度。
五、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
(一)严格控制零售加油站的建设。各省市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各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审批新建加油站。
(二)地方炼厂(具备批发资格的除外)所产成品油要严格执行交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集中批发的规定。
(三)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提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等规定。
(四)依法注销或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从事成品油相应经营。
(五)其他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也应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成品油流通工作的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推进成品油集约化经营,依法撤销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严肃查处供需双方违约行为和违反规定乱涨价的行为,及时协调解决成品油流通中的矛盾和问题。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切实做好成品油供应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二○○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