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国家林业局
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
2001-10-30
实行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加强造林质量,巩固造林成果,确保造林成效的重要措施,对于防范造林质量事故,加速森林资源培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国家林业局组织制定并颁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造林管理,提高造林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造林是指连片0.67公顷以上(含0.67公顷)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沙、荒滩(简称“四荒”,下同)人工造林,采伐、火烧迹地更新(简称“迹地更新”,下同)造林,低效林改造和补植、补造;乔木林带和灌木林带两行以上(包括两行)、林带宽度超过4米(灌木3米)、连续面积0.67公顷以上(含0.67公顷)的造林。
第三条 各种造林,包括国家、集体、合作,国有企业等的造林,必须执行本规定。对外商、民营企业和个体私营经营等的造林管理可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发展需要制定植树造林长远规划和年度造林计划,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造林计划确定的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组织检查验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建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
第五条 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属于国家所有的宜林“四荒”,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宜林“四荒”,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属于个人以租赁、拍卖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宜林“四荒”,由个人负责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旗)级(简称“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第六条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制订的植树造林长远规划组织编制造林总体设计、作业设计和年度造林计划,确定各造林责任部门和单位的造林绿化责任,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
第七条 实行采伐迹地更新与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挂钩制度。对没有按规定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暂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直至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为止。
第八条 造林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适地适树适种源、良种壮苗、科学栽植的原则。
造林种苗要达到或超过国家和省级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采用先进的栽培技术,推广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提高造林质量。大力发展优良乡土树种,营造针阔混交林。采用穴状、鱼鳞坑、带状等整地方式,保留原生植被带,维护林地生物多样性,防止水土流失。
第九条 各种造林(零星种植除外)必须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严格按造林作业设计组织施工。
造林作业设计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造林规划或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造林计划,以造林小班为作业设计单位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成果包括作业设计说明书和作业设计图。
第十条 造林当年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下达造林计划和造林作业设计作为检查验收依据。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自查,省、地(市)两级林业主管部门联合检查,国家林业局抽查。检查(含自查、抽查,下同)必须严格按照造林检查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必须对造林检查验收结果全面负责,对造林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将每次检查的数据记录于相应的造林档案。
(一)造林成效检查验收内容:面积核实率、合格率、成活率、作业设计率、建档率、检查验收率;
(二)抚育管护检查内容:抚育率、管护率、造林保存率以及抚育措施、数量、质量、幼林生长情况。
国家林业局根据各地统计上报的上一年度的人工造林、更新造林面积,组织开展全国人工造林、更新造林实绩核查,核查内容、方法、标准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各种造林项目管理,建立造林档案,并逐步完善国家、省、地、县四级造林管理信息系统。外商、民营企业、个体私营等投资的造林项目也要建立档案,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生造林质量事故。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以及沙荒风口、严重水土流失区外,更新造林经第二年补植成活率仍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五)宜林“四荒”当年造林成活率低于40%的;年均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上地区及灌溉造林,当年成活率41%—84%,第二年补植仍未达到85%的;年均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地区,当年成活率41%—69%,第二年补植仍未达到70%的。
第十三条 造林质量事故标准分为三级: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
(一)一般质量事故:国家重点林业工程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33.3公顷以下;其它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66.7公顷以下;
(二)重大质量事故:国家重点林业工程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33.4~66.7公顷;其它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66.8~333.3公顷;
(三)特大质量事故:国家重点林业工程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66.8公顷以上;其它连片造林质量事故面积333.4公顷以上。
第十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分别追究相应立项审批单位、规划设计单位、组织实施单位、检查验收单位的相应责任;对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法人代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或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造林项目予以批准的;
(二)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随意改变项目计划内容的;
(三)不按科学进行造林设计或不按科学设计组织施工的;
(四)使用假、冒、伪、劣种子或劣质苗木造林的;
(五)对本行政区内当年造林未依法组织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
(六)未建立管护经营责任制或经营责任制不落实造成造林地毁坏严重的;
(七)虚报造林作业数量和质量的;
(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造林质量事故的。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而造成本地区发生重大、特大造林质量事故的,国家林业局将建议和督促对事故负责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对重大、特大造林质量事故的预防、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造林质量事故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现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自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家林业局可以对造林质量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直接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或举报造林质量事故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应当立即组织对造林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造林质量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地级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违反规定的,国家林业局将建议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来华外国人提供健康证明问题的若干规定
卫生部、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来华外国人提供健康证明问题的若干规定
((87)卫防检字第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卫生厅(局),各驻外使、领馆、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来华定居或者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提供健康证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要求提供健康证明的对象:
1、申请来华定居,或任职、就业、学习在华居留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包括其随行家属);
2、持F、L字签证等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在中国停留期间要求改变身份,在华定居、就业、留学,并经主管部门批准,需向公安机关申办居留证的;
3、其他按规定须进行健康检查或复查的外国人;
4、下列在华常住的外国人,除有特殊规定按有关规定办理外,不需提供健康证明:
各国驻华使、领馆、处和联合国系统组织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公布之前已取得居留证的;
已取得居留证的外国人要求延长其在华居留期限的;
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
二、对外国人进行健康检查和复查的要求,除鉴别鼠疫、霍乱、黄热病外,主要是:
1、性病,包括软下疳、淋病、性病性淋巴肉芽瘤、传染期梅毒;
2、传染性麻风病;
3、开放性肺结核;
4、艾滋病;
5、精神病。
三、对于须交验健康证明的外国人,我签证机关在受理其入境申请时,须要求其提交所在国公立医院签发的、包括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内容的健康证明书。如果该证明书系私立医院签发,则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
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有效。
四、外国人入境后向我公安机关申请居留证时,必须提交健康证明书的复印件。如公安机关不能确认该健康证明书是否有效,应让申请人去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确认。
本规定第一条2款所列外国人申请居留证,公安机关应让其到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进行健康检查。
负责对外国人进行健康检查、复查、对健康证明书确认的卫生医疗部门,是当地的卫生检疫所;没有卫生检疫所的,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指定的县以上卫生医疗部门。
五、对外国人进行健康检查和复查的适用范围:
1、根据医学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判断,鉴别是否患有本规定第二条列举的疾病或者是处于这种疾病潜伏期的染疫嫌疑人;
2、对实施健康检查或复查的外国人,必须进行胸部X线检查和血清学试验;
3、负责健康检查单位在检查完毕后应立即出具“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附件一),并经医师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4、外国人持有所在国家卫生检疫机关或者有关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健康证明,需要经我负责体格检查的单位确认的,经验证合格者,应予承认,并出具证明(附件二),不再进行胸部X线检查和血清学试验。
六、卫生医疗部门如发现在中国的外国人患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疾病,应立即采取监护或者隔离措施,并报告卫生部决定是否应提请公安机关让其离境。需立即令其出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缩短其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其居留资格,当地卫生医疗部门和有关接待单位负责督监其出境,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对于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患者,公安机关可以按规定直接决定令其提前出境,卫生医疗部门给予协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已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
附件:1、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式样(统一印制)
2、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式样(统一印制)
卫生部卫生防疫司
公安部外国人管理局出入境管理局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一: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样本)
PHYSICAL EXAMINATION RECORD FOR FOREIGNER
┌──┬────┬──┬──────┬────────┬───┬───┐
│姓名│ │性别│□男 Male │ 出生日期 │ │ │
│Name│ │Sex │□女 Female│BirthDay-Month- │ │ 照 │
│ │ │ │ │Year │ │ │
├──┴────┼──┴──────┴────────┼───┤ 片 │
│现在通讯地址 │ │血型 │ │
│Present mail │ │ │ │
│ing address │ │Blood │Photo │
├────┬──┼───────┬──────────┤type │ │
│国籍 │ │ 出生地址 │ │ │ │
│Nation- │ │ │ │ │ │
│ality │ │Birth Place │ │ │ │
├────┴──┴───────┴──────────┴───┴───┤
│ 过去是否患有下列疾病:(每项后面请回答“否”或“是”) │
│ Have you ever had any of the following diseases? │
│ (Each item must be answered "Yes" or "No" ) │
│斑疹伤寒 Typhus fever □ No □ Yes │
│小儿麻痹症 Poliomyelitis □ No □ Yes │
│白喉 Diphtheria □ No □ Yes │
│猩红热 Scarlet fever □ No □ Yes │
│回归热 Relapsing fever □ No □ Yes │
│伤寒和付伤寒 Typhoid and paratyphoid fever □ No □ Yes │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Epidemic cerebrospinal meningitis □ No □ Yes │
│菌痢 Bacillary dysentery □ No □ Yes │
│布氏杆菌病 Brucellosis □ No □ Yes │
│病毒性肝炎 Viral hepatitis □ No □ Yes │
│产褥期链球菌感染 Puerperal streptococcus infection □ No □ Yes │
├──────────────────────────────────┤
│ 是否患有下列危及公共秩序和安全的病症: │
│ (每项后面请回答“否”或“是”) │
│ Do you have any of the following diseases or disorders endangering│
│the public order and security? (Each item must be answered "Yes" or │
│"No") │
│ 毒物瘾 Toxicomania........................ □ No □ Yes │
│ 精神错乱 Mental confusion................... □ No □ Yes │
│ 精神病 Psychosis: │
│ 躁狂型 Manic psychosis............. □ No □ Yes │
│ 妄想型 Paranoid psychosis........... □ No □ Yes │
│ 幻觉型 Hallucinatory psychosis....... □ No □ Yes │
├─────────┬────────────┬───────────┤
│身高 │体重 kg │血压 │
│Height cm │Weight │Blood pressure mmHg│
├─────────┼────────────┼───────────┤
│发育情况 │营养情况 │颈部 │
│Development │Nourishment │Neck │
├─────────┼────────────┼───────────┤
│视力 左L │矫正视力 左L __│眼 │
│Vision 右R _____ │Corrected vision 右R │Eyes │
├─────────┼────────────┼───────────┤
│辨色力 │皮肤 │淋巴结 │
│Colour sense │Skin │Lymph nodes │
├─────────┼────────────┼───────────┤
│耳 │鼻 │扁桃体 │
│Ears │Nose │Tonsils │
├─────────┼────────────┼───────────┤
│心 │肺 │腹部 │
│Heart │Lungs │Abdomen │
├─────────┼────────────┼───────────┤
│脊柱 │四肢 │神经系统 │
│Spine │Extremities │Nervous system │
├─────────┴────────────┴───────────┤
│其它所见 │
│Other abnormal findings │
├────────┬────────┬──────┬─────────┤
│ │ │ │ │
│胸部X线 │ │心电图 │ │
│检查 │ │ │ │
│Chest X-ray │ │ECG │ │
│exam. │ │ │ │
│ │ │ │ │
├────────┼────────┴──────┴─────────┤
│ │ │
│化验室检查 │ │
│包括血清学 │ │
│诊断 │ │
│Laboratory │ │
│exam. │ │
│(Serodiagnosis) │ │
│ │ │
├────────┴─────────────────────────┤
│ 未发现患有下列检疫传染病和危害公共健康的疾病: │
│ None of the following diseases or disorders found during the │
│ present examination. │
│霍乱 Cholera 性病 Venereal Disease │
│黄热病 Yellow fever 开放性肺结核 Opening long tuberculosis │
│鼠疫 Plague 艾滋病 AIDS │
│麻风 Leprosy 精神病 Psychosis │
├──────────────────────────────────┤
│意见 检查单位盖章 │
│Suggestion Official Stamp │
│ │
│ │
│ 医师签字 日期 │
│ Signature of physician Date │
└──────────────────────────────────┘
附件二: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PHYSICAL EXAMINATION RECORD FOR FOREIGNER
验证证明 (样本)
CERTIFICATE OF VERIFICATION
姓名 性别
Nam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Sex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 出生日期
Nationality__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of birth_______________
发证日期 护照号码
Lssued date_____________________ Passport number_____________
现在通讯地址
Present addres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上列人员的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bearens Physical
Examination Recond for
经过验证,符合要求。
Foreigner, accord with the requirement.
医师签字 验证单位盖章
Signature of physicia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Official stamp
日期
Dat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组建日照地级市有关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组建日照地级市有关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8月26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日照市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组建日照地级市的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日照市升格为地级市,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按原县级市的届次顺延。
二、组建日照地级市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1月召开,代表名额为400名,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三、日照地级市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期为三年。市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组成人员不超过29名。
四、设立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城郊人民法院两级审判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城郊人民法院院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设立市人民检察院和城郊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城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按法律程序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98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