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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金拆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6:12: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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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金拆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金拆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8月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加强对资金拆借的管理,建立健全拆借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拆借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制订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金拆借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下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行收到本《暂行规定》后,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辖内行资金拆借的审批权限与程序,并报总行备案。
二、各分行要按照本《暂行规定》的要求,对辖内行的资金拆借帐面余额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其要点是:
1.拆借资金对象的机构性质、级别、资产负债情况及资信程度。
2.拆借资金的额度、期限、利率是否符合规定,资金用途有无问题。
3.拆借资金合同的规范化程度。
4.履约情况。
5.建立健全拆借资金的审批权限、程序及手续。
在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由分行专题报告总行。分行对辖内行的检查清理结果,于九月底以前上报总行。上报的主要内容是:
1.资金拆借业务的清理情况(按附表一、二、三填报)。
2.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针对出现的问题已采取的措施和准备采取的措施。
3.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各分行要加强对辖内行拆借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规范拆借资金活动,确保拆借资金安全。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金拆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拆借资金管理,规范拆借资金活动,确保拆借资金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执行人民银行有关拆借资金的制度和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搞好拆借资金的管理工作。上级行对下级行的拆借资金活动,要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 拆借资金应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
第四条 拆借资金的对象必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市场),不得对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拆出资金。
第五条 拆借资金实行分级审批,各负其责的办法。各级行要根据上级行确定的拆借资金审批权限,建立健全审批程序和手续。凡一次拆出金额5000万元以上且拆借期限在20天以上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简称分行,下同)审批并报总行备案;拆出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分行确定。拆借行要对拆出(拆入)资金安全负责。
第六条 输拆借资金应内外有别。本系统、本地区的拆借业务可在了解其基本情况后,优先办理。外系统、外地区的拆借业务,应认真调查了解拆借对象的机构性质、级别、资产负债情况、资信程度及拆借资金用途等。对县级以上(不含县级)资信程度较好的银行拆出资金,可免于担保;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资信程度较差的银行拆出资金,必须有上级金融机构担保或以有价证券(银行承兑汇票除外)作抵押,方可拆借;对县级以下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对无偿还能力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律不得拆借。
拆借资金的担保和抵押手续要按总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拆出资金来源,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必要的备付金和上交上级行计划内资金之后的存款,严禁占用联行及汇票资金进行拆放。拆入资金用途限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借资金搞固定资产贷款。拆入资金数量要根据本行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各行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过的,要经过上级行批准。
第八条 拆出(拆入)资金的期限、利率以及逾期罚息标准等,要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参加拆借双方要按规定签订拆借资金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对违反合同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拆借资金合同格式,由分行按照人民银行要求统一制定。
第十条 各行拆出或归还资金,必须实汇资金,不得通过联行往来划款。
第十一条 计划部门是经办拆借资金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办理拆出(拆入)资金的报批、合同的签订、本息的归还等事宜。财会部门在划款时,应对拆借资金合同内容、法人代表签字、印章及抵押物等进行审查(鉴别)和监督。
第十二条 拆借资金利息和服务费收入,一律转帐结算,不得收取现金。在拆借活动中,严禁以任何形式或手段为个人谋取私利。

附件二:资金拆借业务清理情况附表三张(附表1、附表2、附表3)
附表1:系统外拆出资金清理情况表
编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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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金额 ┃利 率┃起止日期┃有无担保单┃备注
┃(万元)┃(‰)┃( 年 ┃位或抵押物┃
┃ ┃ ┃月 日至┃ ┃
┃ ┃ ┃ 年 月┃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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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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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问题的 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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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问题的 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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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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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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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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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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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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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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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第一项“无问题的”:即经过清理检查确属能按期归还的,按笔数
填报。
2.第二项“有问题的”:即经过清理检查确定不能收回或只能部分收
回的,按拆出行逐笔填列,并将造成的原因简要填入“备注栏”。
3.第4栏“有无担保单位或抵押物”:有担保单位或抵押物的按担保
单位或抵押物名称(抵押物价值)填写;没有的则不填。
4.各栏内有“×”号不填列。
附表2:系统外拆出资金清理情况表
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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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金额 ┃利 率┃起止日期┃有无担保单┃备注
┃(万元)┃(‰)┃( 年 ┃位或抵押物┃
┃ ┃ ┃月 日至┃ ┃
┃ ┃ ┃ 年 月┃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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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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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问题的 笔┃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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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问题的 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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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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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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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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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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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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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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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第一项“无问题的”:即经过清理检查确属能按期归还的,按笔数
填列。
2.第二项“有问题的”:即经过清理检查确定不能收回或只能部分收
回的,按拆出行逐笔填列,并将造成的原因简要填入“备注栏”。
3.第4栏“有无担保单位或抵押物”:有担保单位或抵押物的按担保
单位或抵押物名称(抵押物价值)填写;没有的则不填。
4.各栏内有“×”号不填列。
附表3:拆入资金清理情况表
编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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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金 额 ┃利 率┃起止日期┃不能归还原因┃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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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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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只填列经清理检查后确属不能归还或者不能全额归还的各笔拆入资
金,各行要按拆入行填列,并将由某地某单位拆入的填入“备注”栏。
第十三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县级行拆借资金的管理。县级行拆借资金的审批权限、程序,由各分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县级以下行处(含县级行处),原则上不得带资金参加跨地区的金融市场,特殊情况需要参加的,要经分行批准。
第十四条 凡有拆借资金业务的行,都要建立健全拆借资金台帐、档案。计划部门要与财会部门定期对帐。拆借行按月向人民银行报送的拆借资金统计表,要同时报上级行。各级管辖行应根据需要向所属分支机构反馈融资信息,指导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已制定的拆借资金管理规定,凡与本暂行规定有抵触者,一律以本暂行规定为准。各分行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抓紧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关于抓紧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教助中心[200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

  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05]10号),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高等学校应按照今年升级后的信息采集系统模式,于8月底前完成2005年毕业生信息报送和2004年以前年度部分毕业生的信息补报工作。为督促各省级学贷中心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促使各高校抓紧报送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经与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全国高校学生信息中心)研究,现将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工作总体情况好于往年

  从全国高校学生信息中心对报送工作的监控看,经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全国高校学生信息中心对各省级学贷中心和中央部属高校技术人员的培训,以及各省级学贷中心对本辖区内的地方高校技术人员的二级培训,大部分高校技术人员基本掌握了升级后的信息采集系统和新的报送方式。据截止9月21日统计,信息库中的数据总量已达31.7万条,其中完全符合校验要求的数据占73.5%。工作落实比较好的有四川、福建等地区,合肥工业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湖南大学、中山大学、长安大学等高校。

  二、信息采集工作与教育部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在信息库现有的数据中仍有26.5%的数据不符合校验要求,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就业信息内容为空;二是贷款信息为空;三是专业名称为空;四是家庭信息为空。据统计,至少有120所高校至今没有对2004年以前年度部分毕业生的信息进行完善和修改;至少有164所高校没有报送2005年毕业生信息;尚未报送数据的高校名单均在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内公布(公网网址www.chsi.com.cn,教育网网址www.chsi.cn)。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针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还存在问题,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1、各省级学贷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对本辖区内地方高校的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进行指导、监控和督办。

  2、各高校要按照升级后的信息采集系统模式和新的报送方式,认真完善以往年度数据,报送2005年毕业生信息。工作截止时间延至2005年12月15日。

  3、各高校应认真阅读《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可登录系统的常见问题栏目下载),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报送数据的准确度。系统已开通了工作论坛,各高校可通过论坛及时反映和交流问题。

  4、到12月15日,我们将进行工作总结,对存在问题仍比较突出的地区和高校给予通报。

  联系人:全国高校学生信息中心 吕峰;电话:010-68914154-286;电子信箱:Lvfeng@chsi.com.cn。

  附件:1、各地区已报送的数据情况统计

     2、各地区尚未报送2005年数据的高校数

     3、尚未报送2005年数据的中央部属高校名单

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卫生部关于实行重点地区急性血吸虫病疫情周报告、零报告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实行重点地区急性血吸虫病疫情周报告、零报告制度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4]195号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云南省卫生厅:
  2003年8月1日起至10月31日,我部在重点地区实行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疫情周报告、零报告制度(卫疾控地寄便函[2003]79号)。此项措施对于准确监测急性血吸虫病高发期间疫情变化趋势,及时发现血吸虫病暴发疫情并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保障疫区群众的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急性血吸虫病高发季节即将来临,为了进一步做好预防控制工作,经研究,我部决定自2004年6月29日至10月31日期间,实行重点地区急性血吸虫病疫情周报告、零报告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告时间:每周二中午12时前。

  二、报告内容:截止到上周周五16时,本省上周发生和累计发生的急性血吸虫病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数和暴发疫情次数。如本省无上周发生的急性血吸虫病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也需报告为零。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诊断标准见《日本血吸虫病诊断标准和处理》(GB15977-1995)。

  三、报告方式:如实填写急性血吸虫病疫情周报表(附件),加盖公章后传真报告我部疾控司血防处。如出现血吸虫病暴发疫情,请按照《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3]78号)要求,及时组织处理,并报告疾控司血防处。

  四、截止今年6月25日16时之前发生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例,均作为累计发生病例,于6月29日上报。

  五、各省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准确报告疫情,并加强监督检查,提高报告质量。我部将适时组织督导,对于瞒报、缓报、漏报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并进行全国通报。
  联系人及电话:王立英、夏刚 68792372、68792361
  传真:68792342、68792514
  附件:省急性血吸虫病疫情周报表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省急性血吸虫病周报表


  截止时间:2004年 月 日16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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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 确诊病例数(人)│ 临床诊断病例数 │ 血吸虫病暴发疫情 ┃
┃区)  │         │   (人)   │   次数(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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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周发生│累计发生│本周发生│累计发生│本周发生│累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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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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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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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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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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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