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住房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住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房改”)顺利进行和今后住房建设有固定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住房基金,行政、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单位住房基金。
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住房基金包括:
(一)各级财政纳入预算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二)从房改方案实施后新增加的房产税;
(三)从各级财政拨款给单位所建出租房每月租金收入超过当月所发补贴的差额中提取20%—30%(具体标准由各级政府确定);
(四)从单位出售由同级财政拨款所建住房回收的资金中提取20%;
(五)从行政、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出售自建住房回收资金中提取5%;
(六)县以上承办住房基金存贷款结算业务的银行的利润分成中按规定留作住房基金的部分;
(七)房管部门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
(八)利用住房基金经营的收入。
第四条 单位住房基金包括:
(一)住房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
(二)从后备基金、福利基金、结余的奖励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资金;
(三)单位预算外收入中除国家已有规定专款专用的外,可按一定比例提取住房基金,具体比例由财政部门核定;
(四)出售单位自管房回收资金的自留部分;
(五)单位房租收入的自留部分;
(六)房改前原规定的住房补贴资金;
(七)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的资金,仍按原分配渠道拨入单位的住房基金;
(八)个人购买房改优惠房出售后向原产权单位交付的增值费。
第五条 各级政府住房基金由同级房改部门负责管理并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时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房改领导小组审批;承办银行负责存贷款结算业务。
第六条 单位住房基金由本单位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单位住房基金使用时,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政府住房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充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向干部、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
(二)向住房基金不足,发放住房补贴有困难的亏损、微利全民所有制企业发放低息贷款;
(三)建设微利房和解困房出售或出租给住房困难的单位或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
(四)经营、开发房地产(主要是微利房和解困房)业务贷款;
(五)同级房改部门业务经费。
第八条 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发放职工的住房补贴;
(二)出租住房的维修;
(三)自建或购买住房出租或出售给本单位住房有困难的职工;
(四)对本单位职工购买住房或自建住房资金不足时给予低息借款。
第九条 各级政府住房基金应及时交存或划转到承办住房基金存贷款结算业务的开户银行,当月收缴的房租于当月底交存。
第十条 县以上承办住房基金存贷款结算业务的银行的利润,应在核减承办银行综合费用和扣除所得税后,按一定比例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各级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政府、单位住房基金应按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承办政府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业务的银行和设立单位住房基金的单位,应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房改部门报送住房基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住房基金专款专用原则,挪作他用的,按违反财经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转制时,原单位的住房基金按规定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原单位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的,其单位住房基金处理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各市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30日
关于印发《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
厦公治〔2005〕4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支队、局属相关处室:
根据《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规定,为确保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现将《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公安局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简称“系统”)前台管理工作,提高系统应用水平,及时发现、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所有安装系统的旅馆,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健全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作用。
二、严格落实领导和岗位负责人责任制。旅馆必须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系统管理、维护和应用工作。
三、严格前台操作规则。旅馆安装系统的计算机要保证专机专用,不得安装任何与系统无关的软件,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计算机及系统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操作。
四、严格验证登记制度。对入住旅客,要严格检验其有效证件,做到人证相符,登记内容齐全、准确,不漏登、错登。旅客入住、退宿登记率达到100%。
五、严格相关信息录入和向公安机关传送制度。
(一)及时录入、修改、传送旅馆地址、名称、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二)及时录入、修改、传送旅馆法人、负责人、安保部和客房部、前厅部等部门负责人、客房、总台、安保部门的从业人员花名册;
(三)及时录入、传送行李寄存、现金及贵重物品寄存、拾物登记等情况;
(四)及时录入、传送可疑情况报查信息、骚扰登记情况;
(五)及时录入、传送发生的各种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情况,以及系统设置的其他信息;
(六)及时浏览接收各种通知、通缉、通报、协查,并录入、传送接收回执。
六、及时向公安机关传送信息。对旅客入住、退宿信息,要及时录入、传送。因故不能及时录入的,应在1小时内补录、传送。交接班时要检查计算机登记的信息,对未传送的录入信息按规定传送。其他相关信息或信息变更要及时录入、即时传送。
七、认真做好系统日常维护工作。旅馆要建立系统管理使用日志,将每天入退宿人员信息、录入数量与传输情况如实登记。如遇计算机无法录入和传输故障时,应在30分钟内与系统维修单位联系,同时告知当地派出所。
八、旅馆保卫部门负责对系统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接处警工作。
九、旅馆每月3日前,要对上月入退宿人员的数据进行统计,并经旅馆负责人签字后,将月报表报当地派出所。
十、严格考核奖惩制度。对认真贯彻落实管理规定、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成绩显著的,由公安机关对旅馆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故意不使用旅馆业系统,不录入、不上传或不全面录入、少上传住宿旅客信息等行为,要根据《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新版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改造安装和维护说明》
附件:
新版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改造安装和维护说明
根据《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市公安局根据需要对原有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由专业公司负责系统前台改造和安装、维护工作。
一、系统改造
系统改造工作主要针对我市原已安装旅馆业信息系统的旅馆,包括在旅馆安装新系统、对新系统进行维护,并为每家旅馆培训前台操作员。
二、建立新系统应配置的设备
(一)系统设备: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系统正常使用,各旅馆必须配备符合系统要求的电脑设备:即一台电脑(配置要求在2.0G的CPU、256M内存、40G硬盘以上、光驱、网卡、usb接口),一条专用网络宽带。
(二)传输网络。系统使用宽带传输,传输费用由旅馆自行与网络公司协议支付方式。
(三)证件专用扫描仪。由于第二代身份证逐步推广,新系统将安装可读写证件信息的扫描仪,以缩短旅客登记时间、减少数据差错。旅馆根据需要,可选择符合系统要求的证件专用扫描仪。
(四)系统前台维护。专业维护公司负责旅馆系统维护工作,维护费用由旅馆与维护公司协议支付。维护公司负责前台系统的安装、两次岗前培训及一年的系统维护。其中一年的系统维护内容包括前台旅馆治安管理软件的使用及硬件维护服务,即对旅馆使用前台治安管理系统过程中出现的软、硬件问题进行处理,保证前台系统的正常运作。维护公司提供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及时响应旅馆前台服务请求。为及时解决问题,原则上维护公司在接到故障电话后,将首先通过电话进行指导排除,若通过电话解答不能解决问题的,则由维护公司派员上门服务。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8:00,维护公司承诺在接到用户的报修电话后,在1小时内做出技术响应,岛内8小时内修复故障,岛外16小时内修复故障。其他时间公司承诺在接到用户的报修电话后,在2小时内做出技术响应,岛内24小时内修复故障,岛外36小时内修复故障。维护公司对新装系统的旅馆业单位还提供定期上门巡检服务(1次/季/家),每次故障处理和巡检均进行书面登记,并由旅馆进行签字确认。
三、培训
维护公司根据合同的要求将提供两次岗前培训(不包括集中统一培训),共限8人以内,如果超出标准,维护公司按照与旅馆的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如旅馆单位由于人员变动,需对新增前台操作员进行专门的前台软件操作培训,可向维护公司提出申请。
四、其他
各旅馆要积极配合维护公司做好信息系统的改造和安装工作,并在系统投入正常运行后按时报送入住人员数据,上传时限不得超过2小时,遇有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小时。若系统使用中出现问题,可直接与维护公司取得联系,对维护公司所提供服务或收费问题不满意,请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或市局治安支队一大队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