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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拟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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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拟制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拟制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拟制规定》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拟制规定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87〕9号)精神,结合本厅实际情况,特拟订本规定。

第一章 制 文 范 围
第一条 凡由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发出的公文,其内容主要是:(一)行政规章和议案;(二)政策规定;(三)全市性重大工作的部署,重要问题的请示和答复,重要工作的商洽,重要情况的报告,重要经验的交流;(四)人事任免。
第二条 凡不属第一条范围的,由下属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如确有必要,可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或“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凡需注明上述字样而由部门自行印发的公文,本厅主办处室要对公文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在退回下属部门印制前,须将原稿进行复制;下属部门印制
后,须将正式公文抄报市政府,以备存查。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与决定的事项,分别用固定版头印发纪要;市长、副市长、顾问、正副秘书长主持的专业会议,经领导批示需发会议纪要的,一律用“会议纪要”红色专用版头印制,不加批语,不盖公章,只发有关单位贯彻落实。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除市长和常务副市长的重要讲话(报告)以公文形式印发外,其他副市长的重要讲话,一般以白版形式印发。

第二章 制 文 规 则
第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拟制的公文,须经市长或主管副市长、顾问、秘书长批示同意;用办公厅名义拟制的公文,须经主管秘书长或厅主任批示同意。
第六条 各主办处室按照市政府领导或厅主任批示拟稿,均须经综合处文字审修,再送分管文字工作的厅主任统一审发。如需送主管市长、副市长、顾问或正副秘书长审发的,由分管文字工作的厅主任酌情签送。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工作内容的公文,均需报请常务副市长审发。上报国
务院的公文,必须由市长或主管副市长、顾问签发,并注明签发人的姓名。
第七条 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同意的,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分管市长直接批示同意的,注“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字样。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需印发的公文,均由秘书长审定。
第八条 所办公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职能范围,特别是涉及城市规划、机构编制、人财物和户口的,拟文前必须事先做好协调工作,将会商部门的意见附后,以作为发文依据,便于领导审批、签发。
第九条 公文的发文依据、主办单位和负责人、拟稿人以及日期等,必须签署清楚。需会办的公文,要由会办处室负责人签署。
第十条 以市政府名义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主要指政策规定和部署全局性工作的文件),应注明抄报国务院,行政规章均报送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 下行公文的主送单位,除普发件(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外,主办处室要写明具体名称。如涉及五个单位以上的,可写“有关委、局,有关直属单位”,并应另附涉及单位的具体名称,以便据此发文。抄送单位,除上报国务院外,一般需注明抄送市委
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和市顾委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其他抄送单位,由主办处室酌情注明。
第十二条 凡属“机密”或“绝密”的公文,应在拟文时注明。
第十三条 文稿经领导签发后,付印前由秘书转给拟文处室。拟文处室审阅无误后,即可撤出附件,再将文稿送秘书处印制。
第十四条 拟文、审核都要讲求质量,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标点正确,书写工整。
主办处室拟文的重点是: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及上级规定精神;措施要明确具体,切实可行;事实、数字要准确无误。综合处审核的重点是:公文格式、程序和文字表述的规范化。涉及到法规性的文件和制定的行政规章,要经法制室审核把关。
第十五条 综合处审修公文时,对内容不清或前后矛盾、重复等需作较大改动的,要及时与主办处室联系。领导已批示签发的公文,一般不得改动;如必须改动,要经原签发人同意。
第十六条 标题要准确地概括其主要内容,既不能含混不清,也不应冗长累赘。上报国务院的,标题前面要冠以“天津市人民政府”的机关名称。
第十七条 批转或转发的重要公文,应酌情拟写批语。
第十八条 涉及人名、职务、单位、地名和产品、设备、技术名称以及援引公文的文号、标题等有关内容,必须准确。
第十九条 数字表达,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等用阿拉伯数码外,其余均统一用汉字书写。
第二十条 草拟、审改和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第二十一条 文中每个标题的序号要注意层次排列,一般说,最大的号是“一”,往下可写“第一”或“(一)”,再往下是“1”、“(1)”。
第二十二条 用语和名称不得写错或滥用省略,不得生造简化字。
第二十三条 公文一般用统一的十六开型方格稿纸书写,修改后页面较乱的文稿,有关处室须抄清后再送领导审发(原稿附后)。

第三章 印 发 要 求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设专人收稿、编号、安排印刷。根据文稿内容、时限和领导要求,采用不同的印制手段。印文份数原则上按发文范围规定计算。
第二十五条 按照公文的文种、篇幅、份数和急缓程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讲求效率,尽量往前赶,不压件(印件周转时间按秘书处拟订的《关于机关文件资料印刷时限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文打印要做到页面清晰、布局行距合理,疏密适当,不出跳挤,字位端正,字迹清楚,油墨均勾适宜。用印要做到摆位适中,印泥适度,清楚端正。联合发文印迹不重叠,不缺边。装订做到格式统一,四边整齐,页数齐全,左边订合。
第二十七条 公文由综合处负责校对,白版件统由主办处室负责校对。校对要尊重原稿,抓紧时间,但也要有疑必问,有错必纠;尽量不带腊版校对,确保印制质量。重要公文可排出清样,校对无误,送领导审定后再正式付印。付印后的原稿,由综合处保存一段时间再退主办处室。
第二十八条 印出的公文,严格按既定范围发送。单位名称要写清楚,份数要准确;封发、投送要符合标准。遇有区、县、委、局等单位要求增加文件份数时,需由秘书处负责人统一平衡,分文人员不得随意增发。
第二十九条 公文发出前,发现问题要及时截住。已发出的公文,发现差错需更正的,以秘书处名义通知。
第三十条 特急公文,从拟稿、审修、签发到印制、校对、分发等各个环节,都要打破常规,环环扣紧,加速运转。主办处室应提前通知综合处、秘书处,预作准备。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文从拟稿到发出各个环节,都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建立统计、记载和表扬、批评制度。出现差错,要检查原因,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区、县,委、局和直属单位,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1988年1月14日

全国律协党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

全国律协党组


全国律协党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


2008-05-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党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律师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是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作出了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总体部署,对包括律师行业在内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寄予了殷切期望。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律师队伍,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二)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是律师事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重要保障。党的领导是我国律师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和政治优势。党建工作是律师工作的重要组成。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更好地实现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是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必由之路。

  (三)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是律师队伍完成时代使命的必然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必然要求充分发挥广大律师的重要作用,要求发挥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律师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是律师行业完成时代使命的必然要求。

  (四)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是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随着律师事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律师党员的骨干带头作用,及时解决律师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各级律师协会党组织责任重大

  (五)大力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律师党员意识。要教育、引导律师党员正确处理执业行为与党员义务的关系,切实增强践行“三拥护”、“三维护”自觉性,激励广大律师党员进一步牢记党章对党员的条件的规定,牢记党员身分,铭记党员标准,自觉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不断强化律师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在执业活动和社会活动中,时时处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六)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律师党员队伍和行业党组织建设。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认真做好各级律师协会党组织建设工作,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努力建设一支贴近律师党员、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党务工作者队伍;要把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作为首要任务,指导帮助律师事务所单独或联合组建党组织,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律师行业的广泛覆盖,做到律师事务所建在哪里,党组织就覆盖到哪里,党的工作就开展到哪里。

  (七)根据律师行业特点,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律师党员信息采集制度,准确掌握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情况;要建立健全律师行业的党员发展制度,重点培养优秀律师和青年律师加入党组织,为党的队伍输送新鲜血液,完善律师党员结构,保证律师党员在行业内的先进性,进一步扩大律师党员的行业影响力;要大力探索完善律师党员参政议政制度,不断拓展参政议政渠道,激发他们参政议政的热情;要建立健全优秀律师党员表彰制度,大张旗鼓地宣传律师党员先进典型,扩大律师党员的社会影响力,不断增进社会对律师行业的认识。

  (八)针对律师职业特性,有效开展党建活动,充分发挥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要积极组织律师党员为残疾人、农民工、青少年维权等各种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组织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要发挥党组织作用,为律师党员在国企改制及上市、大型项目建设等领域开展业务创造条件,全方位发挥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及时总结推广在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党员挂牌上岗,开设律师党员示范岗、先锋岗等有效经验,不断增强律师党员的号召力、影响力和凝聚力;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对律师业务开展的政治保障作用,把律师党建工作与律师业务建设结合起来、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管理结合起来,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在律师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

  (九)充分发挥协会职能作用,以律师执业活动考核和律协培训为载体推动党建工作的发展。各地律师协会在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进行业务考核时,在考核检查其业务工作情况的同时,还要考核检查建立党组织和开展党建工作的情况、律师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国优秀律师”的评选要将党建工作作为考评的一个重要方面。要精心设计律师党员教育培训的内容和方式,把政治培训与业务培训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律师党员学习培训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积极鼓励律师党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主选学,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便利。要加强律师行业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教育培训,与各级党校积极联系,组织律师党员骨干参加党校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律师党员骨干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党建工作能力。

  三、切实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

  (十)各地律师协会党组织要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协会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建工作,进一步明确行业自律责任,积极配合各地党委组织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认真完成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各项具体任务;要深入调查研究,按照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抓好工作落实。要全面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督促检查各律师事务所切实抓好党建工作。

  (十一)各地律师协会党组织要建立定期沟通交流机制。协会党组织要建立专人负责制度,加强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与协调。要加强纵向联系,及时开展党建工作经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各地协会党组织的党建工作能力和水平。全国律协党组每年要组织一次全国律师党建工作经验交流。地方律协党组织每年至少要专题研究两次律师党建工作,沟通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问题,作出工作部署。

  (十二)各地律师协会党组织要加强调研,推进律师党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加强律师党建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协会党组织要注重对律师党建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总结,大胆探索,努力发现并准确把握规律,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扎扎实实地推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工作指导,不断建立完善基层党组织的经费保障、组织制度建设,为党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必要条件。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开展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以创新的思维,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开展律师党建工作,以党建促进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奥运会特别防护期间郴州市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奥运会特别防护期间郴州市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郴办发〔2008〕5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

《北京奥运会特别防护期间郴州市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5日  





北京奥运会特别防护期间郴州市

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若  干  规  定



第一条 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北京奥运会特别防护期间“确保奥运圣火在湖南境内的接力传递万无一失;确保湖南没有人到北京或协办城市干扰破坏奥运赛事;确保在外国政要来湘访问、境外游客来湘旅游和境外记者来湘采访的情况下,湖南不出现严重的涉外事件;确保今年在全省范围内不发生重大治安、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不要让湖南形成冲击奥运会顺利举办的热点”和“严防发生干扰破坏火炬接力和奥运赛事的事件,严防发生暴力恐怖事件,严防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防发生规模进京非正常上访,严防发生群死群伤恶性事故,严防发生影响恶劣的涉外事件”的工作目标,确保郴州不给奥运会添乱,不给北京增压,不给国家抹黑,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湖南省维护稳定工作责任查究暂行办法》(湘办〔2002〕11号)、《湖南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湘办〔2005〕6号)、《湖南省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湘办发〔2007〕1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北京奥运会特别防护期间,自奥运圣火在国内传递之日起,至北京残奥会闭幕之日止。

第三条 北京奥运会特别防护期间,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直接抓;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维护稳定工作原则。

第四条 北京奥运会特别防护期间,实行如下工作制度:

 (一)适时研判制度。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党政一把手,结合工作实际,适时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或党委常委会,分析维稳形势,落实工作责任,解决突出问题,推动维护稳定工作各项措施落实。

 (二)定期排查制度。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对存在的突出不稳定因素,每半个月组织一次集中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及时收集汇总,分门别类建立台帐,并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维稳办。

 (三)领导包案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突出不稳定因素,及时向有关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进行交办,并明确化解时限。对存在到市赴省进京(包括其它奥运赛事举办城市和奥运火炬接力城市,下同)规模非正常上访苗头或群体性事件隐患的重大不稳定因素,明确县级领导包案,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进驻事发地集中开展调处化解和疏导稳控工作。

 (四)跟踪督查制度。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和维稳办、联席办、信访局安排专门力量,跟踪调度重大不稳定因素的调处化解情况,随时掌握工作动态。必要时,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到事发地进行督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 (五)接访劝返制度。凡发生2人以上进京、5人以上赴省、20人以上到市非正常上访的,所在县(市、区)或部门、单位必须明确1名县级分管领导带队,在第一时间内赶赴上访地接访;凡发生5人以上进京、10人以上赴省、50人以上到市非正常上访的,所在县(市、区)或部门、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必须有1人带队,在第一时间内赶赴上访地接访。

 (六)值班备勤制度。每天实行由领导带班的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非值班领导和工作人员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

第五条 北京奥运会特别防护期间,对维护稳定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 (一)发生爆炸暴力恐怖活动或打砸抢烧骚乱事件的。

 (二)群体性治安械斗事件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民转刑案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 (三)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等重要警卫目标和要害部位,或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非法游行示威、集会静坐,造成重大影响的。

 (五)5人以上进京、10人以上赴省、50人以上到市非正常上访;或上访人数不多,但影响恶劣,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接到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后,接访不及时,劝返不得力,造成上访人员在京滞留48小时以上,在长滞留36小时以上,在郴滞留24小时以上,导致影响扩大的。

 (六)到其它奥运赛事举办城市或奥运火炬接力城市上访滋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七)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其它不稳定事件。

第六条 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属群体性事件的由市维稳办牵头,属非正常上访的由市信访局牵头,属爆炸暴力恐怖活动的由市公安局牵头,属民转刑案件的由市综治办牵头,在事态平息后5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七条 根据调查结果,经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信访局、市综治办、市维稳办研究并提出建议,应追究有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由市纪委监察局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应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程序依法依规处理;应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由市综治办按照《湖南省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湘办发〔2007〕11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维稳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