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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应缴公物处理办法

时间:2024-06-23 09:51: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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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应缴公物处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应缴公物处理办法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1995年9月22日山东省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应缴公物处理的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缴公物是指:
(一)本市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按规定需要处理的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物品;
(二)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没收和追缴的不予返还的物品;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等案件追回的已作损失核销的赃物;
(四)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的应当上缴国库的礼品;
(五)应当依法上缴国库的无主物品;
(六)其他应当依法上缴国库的物品。
第三条 市和各区(市)财政部门是应缴公物处理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应缴公物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应缴公物管理,建立健全应缴公物处理的有关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应缴公物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处理应缴公物应当按其性质、价值不同分类处理。进行处理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需处理的应缴公物开列清单,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处理应缴公物,实行公开拍卖。不宜拍卖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按规定变价处理,报财政部门备案。
在市区的应缴公物拍卖业务,由青岛拍卖行承办;在各县级市的应缴公物拍卖业务,由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承办或委托青岛拍卖行承办。
拍卖应缴公物的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等可以采取定向拍卖方式,首先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企业;粮油和鲜活、易腐烂变质商品,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条 下列应缴公物,不进行公开拍卖,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同财政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金银(不含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文物、药品等专管专营物品,应及时交由专管、专营部门收兑或收购;

(二)属于政治性、破坏性物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偿交由专管部门处理;
(三)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安全和带有淫秽内容的物品,由收缴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其他因质量方面的原因禁止销售的物品,由收缴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进行公开拍卖的其他物品。
按上列规定核准处理的应缴公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开列清单,随缴库凭证存档备查。
第九条 应缴公物拍卖一般采取有底价的方式进行。拍卖时,由委托拍卖部门或单位和拍卖机构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标定底价,按高于底价的最高价成交。拍卖物未能拍卖出去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拍卖机构作价收购。
第十条 应缴公物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应当及时将拍卖收入返还委托部门或单位,并将拍卖依据、应缴公物清单和交款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处理应缴公物的收入除按有关规定可以留用的外,应当及时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对隐瞒或不按规定上报的,或在应缴公物处理过程中有截留、挪用、私分等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予以追缴,并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海关、铁路、民航等国家、省驻青部门和驻青企业、事业单位的应缴公物处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12日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4/t20120401_640520.html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37.05 已曝光已冲洗的摄影硬片及软片,但电影胶片除外:
3705.1000 -供复制胶版用
-其他:
3705.9010 ---教学专用幻灯片
---缩微胶片:
3705.9021 ----书籍、报刊的
3705.9029 ----其他
3705.9090 ---其他
37.06 已曝光已冲洗的电影胶片,不论是否配有声道或仅有声道:
-宽度在35毫米及以上:
3706.1010 ---教学专用
3706.1090 ---其他
-其他:
3706.9010 ---教学专用
3706.9090 ---其他
85.23 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包括供复制圆盘用的母片及母带,但不包括第三十七章的产品:
-磁性媒体:
--其他:
---磁带:
8523.2928 ----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
-光学媒体:
8523.4100 --未录制
--其他:
8523.4090 ---其他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8]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乌海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立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责任制,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全面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市政府《关于依法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08〕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部分驻市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考核;各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及驻区各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考核。
  二、考核范围
  (一)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
  海勃湾区、乌达区、海南区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局、体育局、科学技术局(地震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委员会、交通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境保护局、广播电视局、统计局、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驻市单位。
  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气象局,神华海勃湾、乌达矿业公司。
  三、考核内容
  (一)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包括预案编制情况、预案管理情况等。
  (二)应急管理体制健全情况。包括应急领导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成立情况、专兼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及其责任落实情况等。
  (三)应急管理运行机制完善情况。包括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应急信息报告制度和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建立情况、应急管理资金依法投入情况等。
  (四)《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贯彻情况。
  (五)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情况。包括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危险因素的调查登记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的报送情况、限期落实隐患排除情况等。
  (六)各区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及有关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情况、应急资源的储备管理情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年度总结评估报告报送情况等。
  (七)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基层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基层综合应急队伍管理情况等。
  (八)应急管理培训和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
  四、考评标准和考核方式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实行量化评比,根据评分标准(见附件1、2)进行逐项对照计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达标(60分-89分)、不达标(60分以下)3个等次。
  凡因应急管理工作不力或出现重大失误,被自治区政府或部门、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委员会通报批评的,其考核结果按不达标处理;被市各专项指挥部、各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将其考核结果顺次降一个等级处理。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考核采取自我评价与听取汇报、实地检查、集中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首先由各区政府、市府有关部门和驻市单位对照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2)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自评意见。最后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组对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进行实地抽查或集中考核,并依据日常掌握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经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后,向全市通报考核结果。
  五、考核时间
  (一)10月6日至10月10日,自我评价阶段。
  (二)10月11日至10月下旬,考核阶段。
  六、考核奖惩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我市各区、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的依据,并纳入干部实绩考核内容。
  对成绩突出的进行通报表扬,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乌海市2008年各区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2、乌海市2008年市府部门及驻市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