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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管理细则

时间:2024-07-13 02:44: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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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管理细则

化工部


化工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管理细则
1992年3月18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提高化工施工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进行技术跟踪和技术积累,调动广大职工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施工新技术的积极性,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逐步形成施工技术管理新机制,根据建设部《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试行管理办法》,结合化工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技术的应用方法。
第三条 工法是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企业施工和管理的规范化文件,也是企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工法应具有新颖、适用、提高工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
第四条 工法内容一般应包括前言、施工工艺和操作要点、劳动组织、机具配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技术经济分析、应用实例等。特殊工程对象可不受上述基本条件限制。
工法的编写要求文字简练、图表清晰、表述正确。具体要求包括:
(一)前言
简要叙述该工法的工艺原理、特点和适用范围。表明该工法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二)施工工艺和操作要点
按照该工法的工艺程序详细说明其施工方法、管理方法、主要技术措施和操作要点。进一步表明其施工工艺、管理方法和主要技术措施的先进性。要求达到施工步骤、施工方法、操作要点明确。必要时,可用图表表示。
(三)劳动组织
简要说明该工法的劳动组织情况。一般应包括:
⒈该工法的主要工序,整个工程需要的主要工种和人数;
⒉主要工作岗位的职责;
(四)机具配备
列出该工法需要的主要机具设备。一般应包括:
⒈主要机具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数量;
⒉主要施工用料的需要量;
⒊工程辅助物料的需用量;
(五)质量控制
按质量控制点列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提出达到质量标准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六)安全措施
遵照有关安全法规,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列出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七)技术经济分析
⒈列出本工法和国内外同类施工方法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分析对比,说明采用本工法后,达到的技术效果。
⒉列出本工法和现行预算定额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管理费等进行分析对比,说明采用本工法后,获得的技术经济效果。
(八)应用实例
列出一、二个应用该工法的实例,说明该工法的实际效果,证明其先进性和实用性。
第五条 工法按下列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使用价值及其应用前景;
(四)工法编制的文字表述水平。
第六条 工法分为一级(国家级)、二级(部、省级)、三级(企业级)三个等级。部级工法为二级工法,其关键技术应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和广泛的应用前景,要求编写内容齐全、文字表述清楚,并能指导施工。
第七条 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经企业工法评选委员会评选确定,并在部基建司备案的三级工法。可申报部级工法。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的工法,都必须经过工程实际应用,关键技术要经有关部门鉴定。
第九条 化工施工企业在三级工法评选的基础上,可将达到二级工法水平,成效突出,又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和第八条评选条件的工法,填报《化学工业部工法申报表》(格式见附件2)并写明推荐意见和顺序,向化学工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对本地区所属化工施工企业上报的部级工法申报资料,应签署推荐意见和推荐顺序表,并将推荐意见、推荐顺序表和有关资料送化学工业部工法评选办公室(设在化学工业部基建司设计施工处内)。部直属施工企业由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负责向部推荐。
第十一条 对各单位申报的部级工法,由化学工业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按部级工法评审条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评审意见,报部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申报部级工法,必须提供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编写的工法资料以及相应的评价证明资料,按规定的格式和附件填写齐全,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一)申报资料文字部分一律用16开纸打印、在左侧装订成册。资料册外面要装封面和封底或资料夹,封面式样见附件1。
(二)图纸和表格折成16开大小并与文字材料装成一册。
(三)图片(照片)、录象片要多侧面反映工法实施情况,图片要汇集成册,并注以简要文字说明。
(四)申报资料包括图表等一式10份,其余见证材料、附件、照片、录象片等只附一套。
(五)申报资料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后如发现与主要事实不符、视其情节轻重,撤销部级工法称号,追回部级工法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部级工法评选,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第四季度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的预评工作在第三季度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每年评选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化学工业部另行通知。各单位的申报材料,要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报化学工业部工法评选办公室,逾期无效(以邮戳为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在报送部级工法有关资料的同时,应向化学工业部工法评选办公室交申报费。
第十五条 经评选认定的化学工业部部级工法由化学工业部授予部级工法证书。对部级工法主要完成人,由部颁发荣誉证书,由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并将其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部级工法主要完成人最多不超过五人。
第十七条 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将在部级工法评选的基础上,根据工法达到的水平,按评选条件,择优向建设部推荐,申报一级工法。
第十八条 化工施工企业研究开发的工法,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条件由工法持有单位和需用单位直接商定。
第十九条 凡符合专利要求的工法,持有单位可以申请专利,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的工法成果,持有单位可以申请国家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化学工业部工法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化学工业部工法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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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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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完成│ ┃
┃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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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姓名│职务│职称│所在工作单位 ┃
┃ 要 ├──┼──┼──┼────────┨
┃ 完 ├──┼──┼──┼────────┨
┃ 成 ├──┼──┼──┼────────┨
┃ 人 ├──┼──┼──┼────────┨
┠────┼──┴──┴──┼───┬────┨
┃本工法 │ │本工法│ ┃
┃应用的工│ │鉴定时│ ┃
┃程名称 │ │间 │ ┃
┠────┼────────┼───┼────┨
┃本工法的│ │组织鉴│ ┃
┃应用时间│ │定单位│ ┃
┠────┴────────┴───┴────┨
┃工法内容简述: ┃
┃ ┃
┃ ┃
┃ ┃
┃ ┃
┗━━━━━━━━━━━━━━━━━━━━━━┛
注:主要完成人最多不超过五人;表中内容填写不下
的可另加附页但不超过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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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技术和保密点: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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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包括与国内外同类 ┃
┃ 技术水平比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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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应用情况及推广前景: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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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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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
┃法│ ┃
┃主│ ┃
┃要│ ┃
┃完│ ┃
┃成│ ┃
┃单│ ┃
┃位│ 199 年 月 日┃
┃意│ ┃
┃见│ (公章) ┃
┠─┼─────────────────────┨
┃主│ ┃
┃管│ ┃
┃单│ ┃
┃位│ ┃
┃推│ ┃
┃荐│ 199 年 月 日 ┃
┃意│ ┃
┃见│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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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专│ ┃
┃家│ ┃
┃评│ ┃
┃审│ ┃
┃推│ ┃
┃荐│ ┃
┃意│ 评审组长 ┃
┃见│ ┃
┃ │ 199 年 月 日 ┃
┠─┼─────────────────────┨
┃ │ ┃
┃化│ ┃
┃学│ ┃
┃工│ ┃
┃业│ ┃
┃部│ ┃
┃审│ ┃
┃定│ ┃
┃意│ 199 年 月 日┃
┃见│ ┃
┃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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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中国社会政治关系的简单思考

陈 亮


内容摘要:律师在中国社会的政治地位,既缺少文化的背景认同,又缺少宪法的明确依据,使得中国律师不能拥有与其职业相对称的政治地位,而老百姓对律师的期望值又过高,从而导致出现律师在中国现行社会生活和政治关系中的尴尬境遇。本文试就这种尴尬局面的形成作一个浅显的探讨,并提出自己的一点简单看法。
关键词:律师 政治地位 政治关系 宪法 政治文明 思考

一, 前 言
中国是儒家文化的发祥地,儒家文化在对待如何处理社会成员之间纷争时强调“德治”、“礼治”,强调建设“人情社会”,实现“无讼”、“息讼”;而在国家治理问题上则强调“人治”,推崇所谓“有治人,无治法”。因此显而易见,中国传统文化对于“法治”是轻视甚至是排斥的,老百姓以打官司为耻,而好打官司者也往往被当局者嗤之为“刁民”。所以,在这样一种文化土壤之下,绝无可能蕴育出类似于西方近代以来的所谓“法治”思想。同样由于“行政兼理司法”,司法裁判权成为行政权的当然组成部分,控、审都由行政官员进行,制度设计中不会有中立的法官,自然就更加不会有辩护方存在的空间。所以,中国传统社会没有也不可能产生西方社会在古罗马时期就业已逐步形成的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群体。
但自清末修律以来,中国社会开始慢慢接受西方法治思想,并迅速培育出了自己的法律职业群体。经过100年来的曲折发展,“民主”与“法治”的观念渐入人心,但中国的法律职业者作为一个新型的职业群体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仍然很难发挥一个“法治国家”法律职业者应该拥有的作为。尤其中国律师和西方同行相比,一方面,现时中国律师的政治地位与其职业要求极不相称,律师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处于边缘化的境地;另一方面,中国百姓往往在寻求权利救济时对律师的期望值过高,一旦其要求得不到满足便会徒添对律师的怨恨,导致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又遭受着被妖魔化的尴尬。
那么,律师在中国的现行政治生活中究竟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律师应该享有什么样的地位,以及在社会转型时期我们律师应该怎样发挥社会作用呢?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需要我们每个律师人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我国现行《宪法》对于律师地位规定的缺失
检察官、律师、法官作为控、辩、审三主体被誉为三大法律职业者,是国家法制建设的三大支柱,而且三角色相互依存,唇寒齿亡,任何一个角色都是构成国家司法系统不可或缺的因子,因此国家理应在设计司法制度时赋予三大职业者平等的法律地位。然而考察我们的司法制度,我们就会明显感觉到中国律师在中国司法体制中的地位相比于法官、检察官的地位而言,是卑微的;而法律规定的律师的权利义务相比于法官、检察官的权利义务而言,又是不对等的。笔者认为,导致三大法律职业者在制度上的不平等,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我国《宪法》对此应该负首要责任,因为翻遍我国现行《宪法》,全文没有一处是有关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地位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宪法》一个莫大的先天性缺陷。
我国《宪法》在第三章第七节详细规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地位,并明确规定了法院的审判权和检察院的检察权,然而却对律师的辩护权及其它诉讼权利只字不提,感觉立法者对于律师的存在价值具有先天的偏见。而且尤为令人费解的是,《宪法》第135条还这样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显然,按照现代政治体制,公安警察机关纯属行政机关,不能和法、检等司法机关混为一谈,即使公安机关有半司法的性质,它也和检察机关一起属于控方主体,而《宪法》第135条将公安机关与法、检机关相提并论,而将在司法进程中处于独立地位一方的辩护机关(为方便说明的需要,笔者姑且将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称为“辩护机关”)排除出此一规定,这显然对于在司法进程中构建控、辩、审三者间的平衡,具有非常消极的影响,不利于法律所追求的正义价值的实现。
当然,如果说《宪法》第三章是专门关于国家机关的规定,而律师(律师事务所)并不是国家机关,所以不能在这一章里加以规定是出于立法逻辑的考虑,那么在其他章节也没有关于律师、律师事业的任何表述,则更说明律师是被我们《宪法》遗忘的社会事业。《宪法》第一章《总纲》在第19条至第22条规定了国家要大力发展教、科、文、卫、体等事业,应该说这是《宪法》用列举的方式指出了要大力发展大部分知识分子所处在的行业,从而表明了国家对这些行业的高度重视,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赋予这些行业崇高的政治地位。然而遗憾的是,作为衡量现代法治国家法治发达水平重要标志之一的律师事业,却没有在《宪法》的《总纲》中占有本应占有的一席之地,让人徒生律师的政治地位在中国的各行各业中是何等卑微之感。
再看《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样也没有关于律师权利或者公民有接受律师帮助的权利等内容的规定,而且有些条文,从立法技术上说,完全可以在相关地方规定此类权利,以表示国家对律师事业和公民接受律师帮助权利的尊重,然而我们的这本“公民权利保障书”还是很不近情理的对此只字不提。比如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诚然,弱势公民享有物质帮助权是社会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但是,如何在程序上保障公民获得这些权利,以及当政府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宪法义务甚至粗暴侵犯公民权利时,公民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作为专门从事权利救济工作的律师在此是不是拥有更大的作为空间?《宪法》第45条本来可以列出第二款对此作出合乎逻辑的规定,然而我们最终还是没能看到这样的条文。
综上所述,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国家政治宣言”的《宪法》都对律师事业采取如此近乎歧视甚至是无视存在的态度,那么中国律师在国家的政治体制中存在的价值也就因“名不正,言不顺”而大打折扣,进而在国家的政治格局中一直处于被边缘化的尴尬地位,于是中国律师与国家政治关系是若即若离。因此,笔者认为,要想让中国律师能象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同行那样发挥“社会良心”、“司法砥柱”的作用,并且有效充当公民权利的捍卫者,那么我们的最高立法者不但要充分认识到发展律师事业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可或缺性,还要有敢于革命、敢于自我否定的政治勇气,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国家发展律师事业,以及保障律师对于行政权、司法权的有效制横等在《宪法》的相关章节作出明确规定。

三,国家应该积极推动、鼓励律师参政议政,以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目前,中国参政议政的律师尽管陆续有一些,但这与西方法治国家的律师参与政治的规模和律师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是根本无法相比的。以美国为例,正如《中国律师》杂志刘桂明总编在文章中写道:“200多年前,美国建国时签署‘独立宣言’的共有52人,其中25人为律师;制定美国宪法时,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共有55人,其中31人为律师,另外,在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中,有半数以上的国会议员、70%以上的总统、副总统、内阁成员均为律师。可以说,律师改变了美国,律师成就了美国,律师完善了美国。” ——而再来看看我国庞大的国家公务员系统,特别是高级公务员队伍中又有多少人是由深谙法律的律师出身呢?
但是,正如前述,如果律师的政治地位和作用能够在《宪法》中得到明确规定,那么中国律师大范围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就有了“名正言顺”的前提,而律师出身的职业背景,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输送一大批深怀“法治”思想,坚守“公平”、“正义”的政治人物,从而大大推动国家从传统的“人治”型政府向社会主义“法治”型政府转变——这无疑将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所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迈出非常坚实的历史步伐。
具体而言,在立法机关中,应规定各级人大都必须有律师阶层的人大代表,而且其数量应和法院、检察院系统的代表名额保持持平,这样律师才能在各级人大拥有更多更大的发言权,并以公民权利捍卫者的身份参与各级立法机关的立法。除此之外,各级人大还可以建立由律师组成的立法咨询委员会,以便在立法中充分征询广大律师的意见,更好的实现“科学立法”。
在行政机关中,党和政府宜从干部任用制度上进行改革,积极推动律师出身的人士参与国家行政事务的管理,大胆从社会上选拔一部分优秀律师担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各行政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可聘请相关专业的资深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应先由律师提出法律意见;而行政机关在拟作出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非紧急的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等)之前,也应充分征询律师意见,从而有力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在法、检等司法机关中,应规定部分法官、检察官可以从优秀律师中选任。尤其在目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法律专业素养普遍还有待提高的情况下,规定适当比例的法官、检察官必须从优秀律师中选拔,不但可以有效提高法官队伍、检察官队伍的整体法律素质,而且还可在法、检司法机关制造“鲢鱼效应”,促进法、检现有工作人员加强专业学习,提高审判、检察业务水平,从而保证司法权的正确有效行驶,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司法”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四,律师队伍应该具有强烈的历史和社会责任感,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重大作用
律师是被西方发达的政治文明论证了的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社会职业,所以,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律师理应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当然,要让律师充分发挥作用,除了党和政府要象前文所述,在制度上给予律师更高的政治地位以外,我们律师队伍自身,更应该敢于迎接挑战,敢于直面困苦,敢于承担强大的历史和社会责任。
具体而言,律师在繁杂的社会事务前,应该时刻具有清醒的头脑,时刻保持律师的职业良心;面对各种社会不良现象,应该敢于抵制,敢于洁身自好;面对党和政府的某些行为,应该敢于对党和政府讲真话,敢于仗义执言。只有这样,我们才会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历史阶段积极参与历史的创造,从而不辱我们律师人应负的历史使命。
当然,除了拥有历史责任感之外,我们还应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我们应该具有浓烈的整体意识、大局观念。作为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我们在努力追求个案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应该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发挥重大作用。依照律师的职业要求,律师确实需要竭尽所能为自己的当事人实现法律利益的最大化,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们所参与处理的所有民事纠纷和绝大多数的刑事纠纷(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除外),都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既然是人民内部矛盾,我们理应学会运用政治家的头脑,在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同时,正面和缓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而这,也正是为了促进法律所追求的秩序价值的实现。

五, 结 语
行文至此,我们再回头看看我国《律师法》关于“律师”的定义——“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显然,这是一个形式上的解释,这一解释的严密性和科学性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它含有浓厚的工具色彩,它意味着律师似乎仅仅只是为了执业而向社会售卖法律知识的人——其实,这仅仅只是说明了律师职业的自然属性(或称为技术属性),因为它仅从技术层面上说明了律师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而回避了律师本应具有的政治属性。
我们知道,现代律师制度,是近现代民主宪政的产物,也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成果。诚然,作为一个职业,律师和所有其他职业群体一样都是为社会提供服务,但律师除了给社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以外,更肩负着维护法律自由、正义价值的伟大历史使命。律师正是通过自己的执业活动代表私权制横国家公权、维护民主宪政秩序——否则,不能做到这一点,律师就将沦落为封建时代的“讼师”,而律师职业在现代民主政治中也将毫无其独立存在的价值。所以,律师职业的政治性才是律师的本质属性。
因此,作为法律人,作为律师,我们应该对于我们这一职业能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保持充分的自信,在律师实然地位与其应然地位还不够对称的情况下,我们应多思考中国律师该如何才能积极融入到社会政治关系中,多思考如何才能提高中国律师的社会政治地位——而这,并不是为了谋取某个行业的私利,更不是为了律师执业的方便,而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切实需要,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早日实现——归根结底,也是为了让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得以理性回归。
参考文献:刘桂明《中国律师》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洛发〔2010〕4号)和《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新企业新园区新基地行动计划的意见》(洛发〔2009〕35号),全面实施我市知识产权战略,设立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政策的要求,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资金预算及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预算,参与项目计划组织及验收工作,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三)具备项目实施所必要的资金、人才和物质保障。

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个人申请的专利属于社会急需的,或者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也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七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国内专利申请资助

1. 发明专利申请

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基础进行资助。其中每件专利申请后资助额不超过1000元,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专利再资助1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基础进行资助,但每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额不超过500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额不超过300元。

用于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二)重大知识产权推广运用

主要是我市重点发展产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核心专利技术的推广运用。

用于重大知识产权推广运用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

(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

重点支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制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专利数据库及分析系统建设、知识产权制度的综合运用能力的提升。

用于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三。

(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

1.提供专利申请、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维权诉讼及人才培养等专业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发展。

2.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以及知识产权数据库、展示交易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3.知识产权创造、转化及保护等载体的建设。

用于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

(五)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优势区域培育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认定一批市级知识产权优势区域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给予资金扶持。

用于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优势区域培育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八。

(六)知识产权执法与维权援助

1.对市知识产权局单独或者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活动给予经费支持。

2.支持企业依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对维权确有困难的当事方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为具有较大影响的维权诉讼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专业知识辅导、法律法规咨询、诉讼委托代理等智力援助服务。

用于知识产权执法与维权援助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

(七)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1.宣传报道知识产权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重点工作、典型事例,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引导全社会关注知识产权、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2.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面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各类知识产权培训。

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五。

(八)知识产权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的主要对象包括:

1.向国外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0.5万元的奖励;同一发明创造同时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重大发明专利或取得突出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以及优秀专利发明人和设计者。

3.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用于知识产权表彰、奖励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九)知识产权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资金审批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按以下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一)项目属于专利申请的,应提供:

1.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发票。

2.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复印件。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还应提供专利代理委托书及该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收费发票及复印件。

(二)项目属于重大知识产权推广运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优势区域培育、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应提供:

1.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实施单位有效证照及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实施单位知识产权状况和经中介机构审计的经营状况相关证明。

4.其他所需材料。

(三)项目属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表彰、奖励及其他相关工作的,应提供项目计划,宣传培训、表彰、奖励的对象名单。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初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项目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意见,并负责对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意见,复审合规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项目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第十三条 凡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必要手段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的《洛阳市专利申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洛政文〔2006〕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