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铜陵市实施“861”行动计划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26 08:21: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铜陵市实施“861”行动计划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政〔2004〕33号

关于印发铜陵市实施“861”行动计划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全面实施“861”行动计划。“861”行动计划是我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奋斗目标的重要基础和支撑力量,是扩大总量、调整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抓手。为确保我市“861”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实行项目年度目标任务管理责任制是有效措施之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861”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2004〕4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铜陵市实施“861”行动计划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部门、单位在组织实施中要切实加强领导,增强目标意识,抓好目标分解,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铜陵市实施“861”行动计划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一、为全面推进“861”行动计划的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861”行动计划项目,是指业经批准列入省、市“861”计划项目名单以及今后经批准新增列入省、市“861”行动计划项目名单的各类建设项目。以往颁布的对各期工作的考核奖励办法相应废止。

三、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是市直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企业、项目法人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四、市政府成立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奖励工作,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局、财政局、统计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五、“861”行动计划建设项目每年考核一次。具体考核内容和奖励标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

六、对市直主管部门以及县、区人民政府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完成每年度分解目标工作。另外还将综合考察以下内容:编制近期建设工作方案,建立项目储备库,按程序或规定报批或备案项目;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广开筹融资渠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展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落实建设项目的责任人和关键措施;强化建设项目的申报、争取和管理;保持固定资产投资逐年增长,及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监督项目法人按有关规章制度办事,及时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

七、对项目法人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完成每年度分解目标工作。另外还将综合考察以下内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包括投资、工期、质量等);建设项目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提前开工或按工期提前竣工;申报竣工验收;财务管理健全,资金使用合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度、资本金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严格质量管理;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统计报表。

八、市直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和项目法人在实施“86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时,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考核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二)资金使用中出现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

(三)项目招标活动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在稽察、审计和检查时发现重大问题。

九、“861”行动计划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市政府每年将对完成情况较好的单位和项目予以通报表彰,并授予“市重点建设工程先进单位”称号,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为“86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市重点工程建设先进个人”证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向省政府推荐申报“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

十、领导小组每两年在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的“861”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中,进行一次市重点建设项目“十大优良工程”评选。

十一、市“861”行动计划奖励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主要用于奖励市直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其中30%可用于奖励个人;对前期工作由多个单位共同参与的,以奖励主要责任单位为主,其它合理分享,具体比例由领导小组确定。对企业和项目法人的奖励,主要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其比例由企业自定。奖励资金来源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区财政安排。企业还可以根据政府奖励的数额使用自有资金按1:1配套,企业自有奖励资金从项目建设管理费或投资节余中支出。获奖个人,其奖金所得应依法纳税。

十二、对“861”行动计划实施尤其是项目核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特别奖励,具体由领导小组确定。

十三、已经获得奖励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未达标准或出现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取消获奖资格;已经授予的证书、称号和奖金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四、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铜陵市“861”行动计划2004年续建、新开工和预备

开工项目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

铜陵市“861”行动计划2004年续建、新开工和

预备开工项目目标任务分解表



项目名称
总投资(亿元)
目前进展情况
2004年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
责任人
考核与

奖励

(一)续建项目
 
 
 
 
 
 

1、铜都铜业金昌冶炼厂主工艺改造
4.2
设备订货
完成设备订货、工程招标,完成投资2亿元
铜陵有色
韦江宏
10万元

2、铜都铜业冬瓜山铜矿
16.7
安装调试
年内完成投资2.5亿元,竣工投产

3、铜都铜业高精度铜板带
8.5
土建及设备订货
土建完工,完成设备订货,完成投资3亿元

4、铜陵有色陶瓷过滤机
0.7
完成老区技术改造,正在办理新区土地手续
新区扩建土建开工,完成投资2000万元

5、铜陵有色漆包线
3.47
一期5000吨工程已完成,二期设备订货。
形成1万吨普通线、1万吨特种线生产能力,完成投资4800万元

6、铜峰公司特种电容器
1.98
已完成厂房建设
完成设备选型及订货,完成投资1亿元
铜峰公司
陈升斌
2万元

7、铜峰公司片式晶体频率器件及高Q值人工晶体
5.1
一期人工晶体已建成,二期进行市场调研
二期频率器件项目开工,完成投资500万元

8、铜陵海螺公司三期工程
24
一线已投产、二线调试。
一线、二线年内竣工投产,完成投资7亿元,三线开展前期工作
县政府

郊区政府

铜陵海螺
姚志义

孙中辉

朱忠平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现将《2013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予以支持和配合。

  附件:2013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4月15日







附件下载: 1、 2013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gczl/201304/W020130422020613.doc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85号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2月6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韩寓群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申请、特别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3年依法使用,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该商标所指商品在本省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类商品中居领先地位,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五)该商标所有人近3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六)该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七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五)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情况;

  (六)该商标或者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

  (七)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省内、国内同行业的排序情况;

  (八)有关部门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情况;

  (九)该商标所指商品的经营情况和销售区域;

  (十)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30日内,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条 决定受理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省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著名商标初审公告。自初审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期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如实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不少于30人的经济、法律、科技和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 每次认定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所指商品的类别和特性,从认定委员会中确定1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著名商标认定组。

  认定组应当依据著名商标申请材料、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由认定组的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认定组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评审或者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认定委员会委员以及参加著名商标评审、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认定的,应当回避。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认定委员会委员以及参加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认定委员会委员以及参加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的其他人员的回避,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著名商标证书,并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未予认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著名商标所指商品视为知名商品。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在依法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著名商标,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使用该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

  第十八条 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前3个月,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确认并公告。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九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或者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变更登记或者签订著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依法许可,使用他人著名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著名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

  第二十条 自公告之日起,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山东省著名商标”字样。

  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山东省著名商标”字样。

  第二十一条 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同类商品中,他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二)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第二十二条 在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 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并可能对著名商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但是,企业名称、字号登记在先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权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解决。

  第二十五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转让该商标。受让人依法受让该商标后,需要继续作为著名商标使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的;(二)在著名商标的有效期内,该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差,或者其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严重下降的;

  (三)擅自超越所核定的使用范围,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逾期未申请续展,或者申请续展后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重新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二十七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认定著名商标,除按规定收取评审费、公告费以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评审费、公告费的具体标准,由省物价会同财政等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自变更登记或者签订著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未按规定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擅自使用“山东省著名商标”字样的,责令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扩大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核定使用范围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商品说明书、包装、装潢等,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侵犯著名商标所有人的著名商标专用权,或者在使用著名商标过程中其商品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评审、认定著名商标的;

  (二)未依法履行保护著名商标职责的;

  (三)违法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在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著名商标的认定结果严重失实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委员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著名商标的具体认定标准以及认定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任期和具体的认定程序、规则等,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