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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00:25: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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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管理办法

河南省广播电视厅


河南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管理办法
省广播电视厅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日省政府批准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省广播电视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管理,保证其设计安装质量,提高电视收看效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是指将天线接收到的电视信号和自办节目信号,经过放大,分配并传输给用户接收机的广播电视专用设备。
第三条 我省境内所有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属于广播电视设施,由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公安、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与广播电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在高大建筑群和人口居住稠密区及电视、调频信号较弱的地方安装共用天线电视系统。
第六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一定数量的中级以上的无线电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施工队伍。
(二)拥有安装调试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设计、安装的单位,应在所在市(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技术审查和设备鉴定合格后,由省广播电视厅发给《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承接设计、安装业务。严禁无证施工

第八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30MHZ—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安装工程竣工后,设计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持测试报告向市、地、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共用天线系统验收合格证》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设计安装单位限期无偿反修。
工程未经验收,使用单位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使用单位承担责任。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和《共用天线电视系统验收合格证》由省广播电视厅统一印制。
第十条 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本辖区内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安装、使用情况。所有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使用单位必须接受检查的监督。
第十一条 凡利用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播放音像节目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领取《音像播放许可证》。严禁播放含有违禁内容的音像节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取得《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擅自承接设计、安装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收入,责令停业,并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二)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处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三)工程经验收不合格,逾期不返修的,责令施工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吊销《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并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罚款收入一律上缴当地财政。
第十三条 河南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技术标准和工程验收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厅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河南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技术标准和验收办法

(河南省广播电视厅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发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应符合《30MHZ—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G B6510—86)和《民用建筑电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条 系统工程用户终端盒总数在500个以上的工程应向省广播电视厅申请验收,其它一律向所在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第三条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对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进行验收,其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第四条 系统工程验收收费标准由河南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系统工程竣工运行后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系统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系统工程验收应由系统主管部门、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小组,按竣工图纸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验收合格签署验收证书,立卷、归档方可启用。
第六条 系统工程验收不合格,应允许设计、施工单位限期返修并进行复验。系统工程验收合格之后的一年内,由于产品或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系统工作的异常,设计、施工单位应负责采取措施恢复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系统工程验收前,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调机记录,系统工程测试必需的仪器。仪器应附有计量合格证。
第八条 系统工程验收内容应有:
一、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
二、系统质量的客观测试;
三、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
四、图纸、资料的移交及验收证书的签署。
第九条 系统规模按所容纳的输出口数分为四类(表2)。
第十条 作为系统主观评价和客观测试时的测试点称为标准测试点。标准测试点应是典型的系统输出口或其等效终端。所谓等效终端乃是这样一个测试点,其信号必须和正常的系统输出口信号在电性能上没有任何变化,而只是其电平为了适应某种特殊安排较高一些。
不同类别的系统,标准测试点的最小数量规定如下:
一、对于A类和B类系统,每1000个系统输出口中应有2—3个测试点,而至少有一个测试点是位于系统中主干线的最后一个分配放大器之后的,对于A类系统其中系统设置上相同的测试点可限制在10个以内。
二、对于C类系统,至少应有二个测试点,其中一个或多个测试点接近主干线或分配线的终点。
三、对于D类系统,至少应有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测试点。
测试点应仔细选择,即是那些噪声、互调失真、交调失真、交流声调制以及本地台直接窜入等影响最大的点。

第二节 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
第一条 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采用五级损伤标准。五级损伤标准如表3所示。
图像和伴音(包括调频广播声音)质量损伤的主观评价项目如表4所示。
第二条 进行系统质量主观评价的方法和要求:
一、输入前端的信号源质量不得劣于设计要求。当接收到的信号不能保证质量时,可以采用标准信号发生器或高质量录像信号代替。
二、系统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下。
三、电视接收机应是彩色、全频道、符合国家标准的。
四、观看距离为荧光屏面高度的6倍,室内照度适中,光线柔和。
五、视听人员至少需要五名,应有验收小组的各方代表,既有专业人员,又有非专业人员,且专业人员应为少数视听人员在标准测试点独立视听,评价打分。取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第三条 信号源质量符合要求时,表4中的各主观评价项目在每个频道的得分值均不低于表3中所要求的4级标准,则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为合格。

第三节 系统质量的客观测试
第一条 在不同类别系统的每一个标准测试点上的客观必测项目如表5所示。
第二条 在主观评价中,确认不合格或争议较大的项目,可以增加表5规定以外的测试项目,并以客观测试结果为准。
第三条 系统质量的客观测试参数要求和测试方法应符合《30MHZ—1GHZH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GB6510—86)的规定,或本标准中表1技术指标的规定为合格。

第四节 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一条 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的主要项目和要点如表6所示。
第二条 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应取得验收小组多数成员的认可,方可确定为合格。
第三条 与土建工程同步施工的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可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随工验收,随工验收记录作为系统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五节 图纸、资料移交
第一条 系统工程验收图纸、资料移交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
1接收频道、自播频道与信号场强。
2系统输出数量,干线传输距离。
3信号质量(干扰、反射、阻挡等)。
4系统调机记录。
二、系统图
1前端(包括接收天线)。
2传输及分配系统。
3用户分配电平图。
三、布线图
1前端、传输、分配各部件和标准测试点的位置。
2干线、支线路由图。
3前端机房平面布置图。
4顶层平面图,天线位置及安装图。
5标准层平面图,管线位置、系统输出口位置图。
6与土建工程同时施工部分的施工记录。
四、主观评价打分记录。
五、客观测试记录表(包括测试数据、测试方框图、测试仪器、测试人和测试时间)。
六、施工质量与安全检查记录(包括防雷、接地)。
七、设备、器材明细表。
八、其它
同一文件可以容纳移交图纸、资料中的多项内容;一项内容也可由多份文件、图纸组成。
第二条 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应签署验收证书。

第六节 证记的发放
第一条 设计、安装许可证、验收合格证书由河南省广播电视厅统一印发。原各市(地)发放的《设计安装许可证》一律作废。
第二条 对取得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每年度审核一次,以保证设计安装质量。
第三条 验收合格证由主管验收部门发放,原建成的系统未验收一律要重新通过验收,取得验收合格证。
第四条 外省市在我省承接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的工程须向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登记,报经河南省广播电视厅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在执行当中遇到具体问题,及时向厅事业处报告。



1989年10月21日

坚决惩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


坚决惩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活动

1989年3月16日,最高法

同志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出了《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这是今年“两高”做出的一个重要的司法解释。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我就这个规定制定的目的、主要内容以及如何贯彻执行等问题,向大家介绍一下。
中共中央十三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解决经济领域特别是流通领域中的混乱现象,是治理、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流通领域的混乱现象,突出的表现是投机倒把活动十分猖獗。尤其是一些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利用手中的权力和雄厚的资金进行倒买倒卖,牟取暴利,对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很大,群众反映强烈,要求坚决惩治。单位进行投机倒把活动情况比较复杂,大量的要通过经济的、行政的手段处理,但是,依照法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就要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什么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各地方或有关部门理解不一样,因此有些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没有得到追究,或者已经查出的案件处理不下去,久拖不决,以致出现了打击不力的现象,许多地方和部门要求制定一个标准,以便有所遵循。现在,“两高”制定的这个“规定”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为了制定这个规定,去年底,“两高”组织专人进行调查研究,起草了“规定”的草稿。接着征求了中纪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署、国务院清理顿公司办公室、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检查办公室等部门及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大家一致认为,目前由“两高”做出这样的司法解释很需要,现在有些地方清理整顿公司已告一段落,进入了处理阶段,有这样一个“规定”就好办了。我们根据广泛征求的意见,认真研究后进行了修改,最后形成了这个“规定”。
这个“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四点。 第一点是讲单位投机倒把构成犯罪的条件。首先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政策进行投机倒把活动,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这里主要是指国务院1987年9月17日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行条例》中所列的属于投机倒把的十一种行为。其次是“数额特别巨大”。“一般以非法经营数额达到30万元至60万元,或者非法获利数额达到10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这样规定是考虑到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所以必须有一个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这个幅度,提出本地区具体执行的数额标准。第三是“手段恶劣”。这里主要是指投机倒把单位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了共同的非法利益,相互勾结进行投机倒把活动,或者把国家计划内物资、指标转为计划外物资、指标,加价倒卖牟取暴利等。第四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或者严重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一般地说,具备了前面的三个条件,势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所以这四条是互相联系的。决定是否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要把上述四个条件结合起来考虑。
当前,对工农业生产、人民生命和健康危害严重、为广大群众所痛恨的,是少数单位生产、推销、倒卖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假药、假酒等伪劣商品和以救灾抢险等的特殊重要用途的款物进行投机倒把,以及倒卖重要农用物资、粮食等影响国计民生等重要生产、生活资料的,对此,“规定”强调,虽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也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必要的。
第二点是讲共同犯罪的问题。对一些单位虽然没有直接进行投机倒把活动,但是与投机倒把单位通谋,提供各种方便,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作为共同犯罪对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点是如何适用法律条款进行处罚的问题。单位投机倒把构成犯罪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照刑法第117条的规定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适用刑法第118条的规定处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上述人员在单位投机倒把活动中中饱私囊的,如果属于个人投机倒把,依法从重处罚;如果属于贪污或者受贿等犯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119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都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投机倒把罪的,从重处罚。“规定”对此也做了强调。
第四点是讲这个“规定”从何时开始执行的问题。“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按照“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过的案件,不再变动;现在司法机关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一律按这个“规定”执行。
如何贯彻执行这个“规定”,这是需要各个方面共同努力的问题。打击投机倒把犯罪活动,过去几年司法机关做了许多工作,严惩了一批投机倒把犯罪分子,去年一年法院就判处了投机倒把罪犯1665名,其中也包括因单位投机倒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但司法机关收到的投机倒把案件与实际存在的还有很大差距,相当一部分犯罪分子并没有受到应得的刑事处罚。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干扰多、阻力大的原因,也有政策界限不清,规定不够明确,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现在有了这个“规定”,就要上下一致,统一认识,统一口径,互相配合,严肃执法。无论行政执法部门还是各级司法机关,都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和“两高”的司法解释办事,克服各自为政,各搞各的,不衔接,不协调,形不成拳头,打击不力的现象。要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单位投机倒把案件一律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以后,特别是对大案要案,要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严肃执法,该定什么罪,就定什么罪,该判什么刑,就判什么刑。决不手软,决不放纵。
我们相信,这个“规定”的贯彻执行,必将使当前的各种投机倒把活动受到有力打击,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作出贡献。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和75%单方乙醇消毒液备案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和75%单方乙醇消毒液备案规定》的通知

沪卫卫监〔2005〕17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对本市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和75%单方乙醇消毒液备案规定》(简称《备案规定》),《备案规定》经2005年9月12日第十四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上海市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和75%单方乙醇消毒液备案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08号)的规定,对本市企业生产的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和75%单方乙醇消毒液实施备案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从事生产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和75%单方乙醇消毒液的企业,在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后,应在上述产品上市后2个月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产品备案。
  第三条申请备案的生产企业应遵循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和75%单方乙醇消毒液备案时,生产企业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产品检测报告;
  (五)产品标签(含说明书);
  (六)完整产品样品1份(消毒器械提供照片1张);
  (七)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备案产品的申请材料作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未列入本规定第二条的消毒产品;
  (二)备案材料不完整、不合法或不规范的。
  第六条经核查符合备案要求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凭证。
  第七条同一生产企业同时申请多个产品备案时,应按产品规格型号(或剂型)分别申请。每份备案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个具体型号(或剂型)的产品。
  第八条已取得产品备案凭证的生产企业发生下列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移厂址);
  (四)产品商标的变更。
  第九条生产企业遗失产品备案凭证的,应及时登报声明,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市消毒产品备案的情况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备案产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