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7:33: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1995〕第60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现就征收军队干部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税法统一规定执行,即每月扣除800元。
二、关于补贴、津贴征税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按照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二)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三、上述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未纳税款应按规定补缴。但对1994年、1995年已离退休、转业、复员或去世的军队干部不再补缴。
四、鉴于军队的特殊情况,其税款由部队按规定向个人扣收,尔后逐级上交总后勤部,并于1月7日和7月7日之前,每年两次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同时提供各省(含计划单列市和4个省会城市)的纳税人数和税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一次返还各地。



1996年2月14日

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条例

卫生部


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条例

1988年9月20日,卫生部

总 则
为加快和深化麻风病防治工作改革,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实现本世纪末在全国范围基本消灭麻风病的宏伟目标,现重新修订颁布《全国麻风病防治管理条例》。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0)278号文件,加强领导,把麻风病的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妥善解决防治机构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和药物供应等问题。参照《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制订本地区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条 中国麻风病防治研究中心负责全国麻风防治、科研和培训的技术指导。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承担麻风临床和实验研究及培训工作。
第三条 省、地、市、县各级皮肤病防治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开展麻风病的调查、预防、治疗、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实行院(所、站)长负责制,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省级皮肤病防治研究机构,要负责全省的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都有防治麻风病的责任,发现麻风病人应及时给予治疗并转报当地专业防治机构登记管理。区、乡、镇、村的卫生医疗单位要指定专、兼职医生负责麻风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 对残老和无家可归而留院、村的治愈者,各地应由民政部门创造条件集中,报经当地政府批准改为福利院或养老院。由民政部门负责其生活救济,卫生部门定期做医疗检查。
第六条 需要调整麻风防治机构的县、市,应在保证社会性防治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确定调整方案,报经政府批准执行。进行机构调整时,麻风防治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皮肤病防治机构,应设在城镇内,以利开展工作。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麻风防治队伍的建设,逐步形成一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的精干队伍。对现有的麻风防治医务人员,不要轻易调离,要保持相对稳定。在流行地区,应优先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充实防治队伍。要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有计划地举办各种专业学习班,安排进修,鼓励自学。同时还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医德教育,使其安心麻风防治工作。
第八条 改善麻风防治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切实解决其子女上学、就业等问题。对户口原为城镇而在农村从事麻风防治工作人员,应保留其本人和子女的城镇户口。凡从事麻风防治工作的卫生人员,应按麻风专业进行考核晋升;凡从事麻风防治、管理、科研工作者应适当提高保健津贴补助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每年给予麻风专业人员休假15天;在劳动保护待遇方面,可参照卫生防疫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九条 加强以院外治疗为主的社会防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社会上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横向联系,依靠基层防治网和各级卫生人员,全面落实综合防治措施。
第十条 采取多种方式,早期发现病人。如开设皮肤科门诊,病人家属检查、团体健康检查、线索调查及推行“报病奖励”等办法。
第十一条 多种药物的联合化疗是麻风治疗上的重大突破,它是控制传染,缩短疗程,提高疗效,减少耐药,控制和消灭麻风病的重要措施。各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必须严格地按照卫生部地方病防治局下发的《麻风病联合化疗手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麻风康复工作是预防或减轻畸残、保护病人劳动及生活自理能力的重要措施,要重视并贯彻于麻风防治的全过程。具体做法可按麻风畸残的康复与医疗方案实施。
第十三条 麻风病院(村)主要收治有严重麻风反应(包括急性虹膜睫状体炎)需要做矫形外科手术、足底溃疡和伴有其他合并症及自愿要求手术的病人。在完成必要的治疗后即可出院,并继续在院外接受联合化疗。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要大力加强麻风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戏剧、文学、报刊、画册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能科学的认识麻风病,消除社会上恐惧和歧视麻风病的偏见。由于歧视迫害病人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在职、在学人员如患麻风病,其所在单位不得强行使之退职、退休、退学。应根据防治专业机构的意见。积极配合予以规则治疗。防治人员和病人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必要时应为病人保密,以利病人在社会上能保持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十六条 对麻风病人的家属,在入学、就业、参军、婚姻等方面不得为难和歧视。

第五章 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要密切结合防治开展麻风病的科学研究。当前应以早期诊断方法、联合化疗、残存活菌与复发的关系、麻风反应、康复医疗、社会医学、传统医学的研究为重点。
中国麻风病防治研究中心与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要相互协作,就防治工作中急需解决的课题,组织有关单位共同攻关。

第六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各地麻风病防治规划的要求,按全国统一考核指标,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平时的麻风防治工作质量与进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麻风流行区的划分标准(以县、市为单位):
高流行区—患病率高于1.0‰
中流行区—患病率0.1—1.0‰
低流行区—患病率低于0.1‰
第二十条 流行控制和基本消灭评定指标(以县、市为单位):
基本控制——患病率≤0.1‰;近5年平均年发病率≤2.0/10万。
控制——患病率≤0.05‰;近5年平均年发病率≤1.0/10万。
基本消灭——患病率≤0.01‰;近5年平均年发病率≤0.5/10万。
评价防治效果时,除根据上述主要指标外,还应结合年发现率等防治质量指标,作全面考核。
第二十一条 达到基本消灭指标的验收办法。县、市达到基本消灭指标后,由卫生局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验收;省、自治区、直辖市达到基本消灭指标后,由卫生厅局报请卫生部抽查复核。具体验收办法请参照《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办法(暂行)》。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安徽省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2004年第9号》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18日

马鞍山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机制,促进全市国民经济稳步增长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鼓励争优创先,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当涂县、各区;
(二)开发区、慈湖工业园及承担市政府下达经济目标的部门(单位);
(三)其他市直部门(单位)及有关单位、市政府驻外机构。
二、考核内容
(一)市政府当年下达的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的责任目标及单位职能目标完成情况。
(三)党风廉政建设、政风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信访、行政审批、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重点提案办理、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等情况。
三、指导方针和考核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方针。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真正做到勇于创新、大胆探索、开拓前进。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透明操作原则;坚持为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全市重点工作目标服务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坚持重成果、看实绩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工作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五、考核程序
实行日常督促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以年度考核为主。年初,各单位对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认真分解落实。一季度、三季度由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对承担全市重点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年中由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委督查室及有关单位,对上半年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年终,按以下步骤进行全面考核:
(一)自查。各单位按照考核内容年终进行自我考核,并于次年1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复核。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委督查室、市计委、经贸委、招商局、外经贸局、财政局、统计局、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分别征求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计生委、市信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等单位意见后,汇总测算出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得分。
(三)审定。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对考核结果进行复审,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六、考核计分
实行年度考核。以市委、市政府下达的考核目标为基础,执行百分制权数累计办法,即综合考核得分=基本分值+增扣分值。
(一)基本分值。
根据完成目标的难易度,设定单项目标权数。责任单位承办目标的总权数为100,具体目标得分计算方法:
定量目标得分=完成值÷目标值×目标权数。
对定性目标作出“出色完成”、“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四种评价。分别按该项目权数的120%、100%、80%、0计分。
实际利用内、外资和引荐利用内、外资均以实际到位数计分。在利用内、外资考核分值中,外资占60%,内资占40%。利用外资超额部分可折算成内资,内资不得折算成外资。实际利用、引荐内资均考核市外资金到位情况。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外资按实际到位资金全额计算,内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5%折算。招商引资实际利用单位按实际完成数额量化计分,上不封顶;引荐单位按实际完成数额量化计分并实行封顶,即实际得分不能超过权数的两倍,超过两倍的按两倍计分。
(二)增扣分值.
1、对全面性工作受到国家部委办局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5分;对单项工作受到国家部委办局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3分;对全面性工作受到省主管部门表彰的加3分;对单项工作受到省主管部门表彰的加1分。对同一项工作受到的多头表彰,以最高一级部门奖励等级为准,只记一次加分;对多项工作受到的表彰实行加分累计,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5分。
2、对出色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未列入年度考核目标重要工作任务的单位加3分。
3、对因主观原因出现工作过失,受到国家部委办局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扣5分;对被省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的扣5分;对受到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3分。
4、党风廉政建设、政风建设、计划生育、信访、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重点提案办理、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方面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增扣分。
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两个确保、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一票否决”。
5、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单位,查实后酌情扣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优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6、对不按规定或不按时报送目标考核相关材料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情扣分或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七、考核等次
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县(区)根据考核结果排出位次,列前2位的为“优秀”。
(二)承担市下达经济目标的部门(单位),根据考核结果排出位次,列前8位的为“优秀”。
(三)市直其他部门、市政府驻外机构,根据考核结果排出位次,列前7位为“优秀”。
(四)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良好”、“合格”等次,其中“良好”比例控制在40%左右。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考核目标差距较大,年度目标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下,且位居后3位的责任单位定为“不合格”。
(六)设“突出贡献奖”。
1、获“优秀”的单位不再参加评奖。
2、对某方面工作十分突出,考核为“良好”的单位分一、二等奖进行表彰。
3、完成主要目标任务,主要工作创历史新水平,为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授予一等奖。
4、在推进改革发展稳定中成效显著,主要工作居全国、全省同行业领先位次的单位,授予二等奖。
5、“突出贡献奖”由各单位自行申报,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七)对全面性工作受到国家部委办局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单位,如考核基本得分在80分以上但未能达到“优秀”等次,可评定为“优秀”等次,不受“优秀”比例限制。
对单项工作受到国家部委办局或省委、省政府表彰,且考核基本得分在80分以上的单位,如未能达到“优秀”等次,直接评为“突出贡献奖”二等奖。
(八)在年度目标考核工作结束后,对各单位获得的上级奖励由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并提出加分及等次认定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审核批准后追加评定为相应的考核等次。
八、奖励
(一)对年度考核获“优秀”和“突出贡献奖”的单位,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二)对连续两年考核获“优秀”的单位,给予记集体三等功一次,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且两年都在该单位连续任职的,给予记二等功一次。
(三)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物质奖励。
1、县(区)获“优秀”的,奖励党政领导班子10万元。
2、承担市政府下达经济目标的部门(单位),获“优秀”的,第1名奖励领导班子5万元,第2-4名奖励领导班子4万元,第5-8名奖励领导班子3万元。
对全面性工作受到国家部委办局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承担市政府下达经济目标的部门(单位),如符合本办法第七条(7)项第一款之规定,则奖励其领导班子3万元。
3、其他市直部门(单位)及市政府驻外机构获“优秀”的,奖励领导班子3万元。
上述对领导班子的奖励,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奖金不低于30%。
4、“突出贡献奖”一等奖奖励单位3万元,二等奖奖励单位2万元。
对“突出贡献奖”获奖单位的奖励,其领导班子奖金不低于50%。
5、年度目标考核基本奖金。年中预发600元,余额于年末依据考核结果予以兑现。考核为“合格”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人均发放基本奖金1200元;“良好”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人均奖金1800元;“优秀”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人均奖金2400元;“不合格”的单位,不兑现奖金余额。年度目标考核基本奖金数额可视全市经济发展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6、县(区)和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奖金结合单位年度考核,拉开档次发放。
九、惩戒
(一)对年度考核中没有完成市委、市政府当年下达的目标任务,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成其单位领导班子向市委、市政府写出整改报告,由组织部门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诫勉。
(二)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部门组织重点考核,对其领导班子进行必要调整,确属主要领导人责任的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我市的单位,市委、市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但排名位居后3位的单位,责成其单位领导班子向市委、市政府写出创优争先的报告,认真加以落实。
十、其他
(一)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年度目标考核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由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