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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保护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21:07: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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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保护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保护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茅台”、“茅台”、“赖茅”、“茅”等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酒厂)使用在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贵州茅台”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批认定的驰名商标之一,“茅台”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列入《
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茅台酒厂也是全国首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的百家企业之一。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侵犯茅台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活动十分猖獗,虽经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打击,但仍屡禁不止,并引起了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的关注。因此
,为进一步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今年8-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保护茅台酒厂合法权益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以保护茅台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核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决打击利用茅台酒厂商标声誉造成市场混淆的各种违法行为,重点包括:(1)在酒商品上使用与茅台酒厂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进行生产和销售的行为;(2)非法印制或者买卖茅台酒厂
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3)故意为侵犯茅台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4)使用与茅台酒厂相关的可能会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企业名称的行为;(5)伪造或者冒用茅台酒厂厂名、厂址的行为;(6)仿冒茅台酒厂特有的酒商品包装、装
潢的行为;(7)发布与茅台酒厂相关的欺骗性及误导性广告的行为。
二、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地区是:贵州、四川、河北、河南、山东、陕西、浙江、云南、广东省及大连市。重点环节是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和酒类商品展销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协调指导,并将组织召开有部分重点省市参加的案件协调会,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突出执法重点,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损害茅台酒厂合法权益的行为。对跨省市的案件,
有关省市要加强协作和配合,必要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直接组织查处。
四、各地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联系,及时交流有关信息;要注意充分发挥茅台酒厂在商标注册情况、商品真伪鉴定和侵权假冒案件线索提供等方面的作用。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迅速采取行动,认真贯彻执行,遇到问题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反映,并于1999年10月31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8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和销毁犯罪证据中的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和销毁犯罪证据中的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的通知

1964年12月11日,最高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分院:
在“五反”运动中,发现有些法院和工作人员保存着罪证中的一些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我们认为:这些东西不需要长期保存,有的还对工作人员起腐蚀作用。因此决定:
一、各级人民法院应将现存的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指令专人彻底清理登记,在领导监督下销毁,销毁后在原卷中注明。
二、今后无论机关或个人一律不准保存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有关案件罪证的这类东西,在案件未审结前由专人负责保管,案件审查结束后,即可在专人监督下销毁,并在原卷中注明。
三、本通知应传达到每个基层法院,并结合本机关的“五反”运动,对此进行一次思想教育。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通知
199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该法的正确贯彻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广告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广告活动的管理,规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组织广大检察干警认真学习,提高对该法重要性的认识,准确领会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款的涵义,特别要注意掌握对广告活动管理的法律规定,并密切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做好贯彻执行工作,保证其正确实施。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广告法》中所规定的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严肃查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案件;发布广告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构成犯罪的案件;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广告监督和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一经发现,要及时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违反《广告法》的刑事案件中,要注意根据案件情况,分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各自的责任。对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明知广告主的行为是违反《广告法》的犯罪行为,而仍予经营或发布广告的,应当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法人(单位)实施违反《广告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在追究法人(单位)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广告法》中要注意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对执行该法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