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时间:2024-07-12 05:32: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审计署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行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布审计结果:
(一)广播、电视;
(二)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三)互联网;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公报、公告;
(六)其他形式。
第五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
(二)社会公众关注的;
(三)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
第八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九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 审计机关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审法发〔1996〕362号)同时废止。


2001年8月1日

海南省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奖励办法(试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奖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琼府办〔2010〕16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海南省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行为,严厉查处违法经营、使用农药案件,确保我省瓜菜生产用药安全,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农业、工商等职能部门依法受理、调查、处理或督办的违法经营、使用农药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设立统一的违法经营、使用农药举报电话,号码为:12316和12315。
  
第四条 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线索具备以下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二)提供的案件线索事先未被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 同一案件相同线索被2个或2个以上的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人;同一案件不同线索有2个或2个以上的举报人,视每个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别予以奖励,奖金总额不得超过单一案件的奖金额。
  
负有农药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第六条 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线索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在农药经营过程中违法销售国家和省明令禁用农药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二)举报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违法销售或地下、流动销售农药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举报在瓜菜生产中违法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用农药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四)举报在瓜菜生产中使用常规农药但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五)举报其它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线索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农业、工商等职能部门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线索。
  
受理举报应当设置统一的登记表,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和举报的内容、时间、要求等应当认真记载;举报人不愿意透露姓名和表明身份的,应当尊重其意愿。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查实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根据举报线索,农业、工商等职能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实、处理、答复。
  
处理完毕后,应当对处理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完备后建立案卷归档。 
  
第九条 对举报人、举报记录等应当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除司法取证或案件移送外,不得泄露有关举报信息和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发生泄密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泄密者责任。 
  
第十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须在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金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跨省、市县区域的举报案件由省级农业、工商等职能部门负责奖励,举报奖励金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举报奖励金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审理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执法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奖励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部门依据职能受理的违法经营、使用农药举报案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搞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搞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城景函[2005]1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暨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工作。建设部城建司拟在全国选定部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作为试点,就数字化建设工作进行重点指导和扶持,同时启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平台等有关数字化建设。现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试点工作基本目标

  数字化建设是整体提升风景名胜区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景区环境、社会、经济效益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风景名胜区创新管理模式、主动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工作,要经过一至两年努力,实现以下三个基本目标:

  (一)完成10个以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数字化试点建设和验收工作,使这些景区在资源保护、规划建设、旅游服务、规范管理等各领域的数字化信息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并在全国景区中实现数字化管理单项或多项系统领先水平,为全面推开数字化景区建设提供示范经验;

  (二)建设并试运行全国统一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管理平台和公众商务信息网,初步形成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数据中心,为全面推开数字化景区建设奠定基础;

  (三)完成有关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的标准、规范等起草编制工作,为全面推开数字化景区建设提供技术保障。

  二、试点景区的选定

  为保证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试点景区的申报、推荐和选择,应把握好以下几点要求:

  (一)数字化建设试点景区的选择范围,仅限于已建监管信息系统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二)资源保护与开发、规划建设、科研投入等方面有较好的基础;

  (三)试点景区选定工作,采取景区申报、省级主管部门推荐和建设部城建司委托的专家组评议的方式择优录选。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只能推荐一个备选试点景区;

  (四)已经开展数字化建设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优先申报。

  三、试点建设进度安排

  (一)试点景区的推进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1、2005年11月30日以前,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填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单位申报书》(见附件),省级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一并报建设部城建司;

  2、2005年12月31日以前,建设部城建司确定首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单位名单,并予以公布;

  3、2006年5月31日以前,所有试点景区完成数字化建设总体方案的编制与评审,并在有关专家组的指导下,按照评审后的总体方案逐步实施;

  4、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建设部城建司对首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单位,根据不同类型和进度情况分期进行达标验收,总结试点经验。

  (二)试点建设的其它几项主要工作:

  1、2005年年底以前,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管理平台试运行,实现监管信息系统遥感数据和有关信息报表、宣传资料的网络化传输;

  2、2005年年底以前,启动“中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公众商务信息网”建设,2006年年内实现面向社会公众的资讯和风景名胜区参观游览服务;

  3、2006年上半年,完成《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指南》的编制;年底前完成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的验收工作。

  四、对试点景区的要求

  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总体上是一项集信息化技术和管理科学为一体,内容复杂、结构庞大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项带有探索性和创新性、有较大难度的管理工作。因此,要求数字化建设试点景区:

  (一)组建数字化建设专门工作班子,负责与数字化建设工作有关的业务,具体承办数字化建设工作中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调度;

  (二)高度重视数字化景区建设总体方案,在建设部有关专家组的指导下,认真组织力量,及时做好总体方案的编制;同时对专家组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科学制定本景区数字化建设资金预算;本着先急后缓、突出重点原则,落实资金安排,确保数字化景区建设各项工作所需经费。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局,认真做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单位的遴选和推荐工作,及时将填报好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单位申报书》上报建设部城建司。

  联系人电话:安超 010-58934361、58934579(传真)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四日

  下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单位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