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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痊愈出院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1:15: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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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痊愈出院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痊愈出院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痊愈出院的后续工作,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出院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收治医院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符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出院参考标准》(卫发电[2003]40号),经医院专家组讨论认定后方可出院。

二、病人出院时,医院要留存病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并通知所在区(县)疾病控制机构,由区(县)疾病控制机构通知出院人员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进行随访。

三、在出院医嘱中可以根据病人病情和身体康复状况,提出在家休息1—2周的建议。休息期间,避免与其他人员密切接触,要求病人每日上、下午各测量1次体温,发现体温异常时应及时到指定医院发热门(急)诊就诊。

四、根据出院前X线胸片情况,必要时,可要求病人出院1—2周后复查X线胸片。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政办〔2009〕11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农牧厅
省林业局 省水利厅
(二○○九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退耕还林成果,促进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等六部委制定下发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退耕还林是指国家下达的年度退耕还林任务并经过核查验收的退耕还林地。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使用和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退耕还林地区。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偿标准按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规定的标准执行。各级有关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依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经费安排方案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相关部门审核批复的县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省相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省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会同省相关部门对各县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全省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审核。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对省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意见和安排的任务计划,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部门将任务计划和对应的投资额下达到各县(市、区)。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复下达的任务计划和省相关部门核查验收结果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原则,专项资金依据国家和省政府审核、批复的专项规划任务和经费预算,逐年下达。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时,本着“部门协作、统筹规划、整合项目、突出重点、创新机制、巩固成果”的原则,应将中央和省安排的基本农田建设、农村能源、扶贫开发、林权制度改革、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资金和州(地、市)、县(市、区)其它投资结合起来,统筹考虑,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任务,支持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以下先后次序安排:

  (一)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建设基本口粮田;

  (二)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开展沼气、生物质炉、太阳灶等农村能源建设;

  (三)退耕还林补植补造、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的基地建设;

  (四)高寒少数民族地区退耕农户直接补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中央和省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林水等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省有关部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地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

  第十二条 凡适宜招投标的设备、材料、成批量的种苗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通过采取招投标的形式进行,要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的必须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并做好实物发放工作;凡直接补助农民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青海省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发放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一卡通”方式直补农户,并纳入“一卡通”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三条 直接补助退耕农户的资金,要与退耕地的管护效益挂钩,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兑现,对不合格面积的要补植补造。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财务决算,每年3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逐级上报省财政厅。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中央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承担各单项工程建设单位的法人为该项工程的直接责任人,对该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与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承担各单项工程建设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省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如需变更的,必须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省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制定相应的检查验收办法,搞好年度检查验收工作,加强对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于不履行审批手续和擅自变更的,省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拨付国家资金、暂停项目审批及实施等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单位法人、主管人员和直接工作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商省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政发〔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软贷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规范、有效地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与吉林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加快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由白城市财政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借入的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专项资金包括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主要包括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财政拨款和其它资金。
第四条 软贷款主要用于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支柱产业等领域项目建设、改造的资本金投入,及对重点中小企业、社会发展政策性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 贷款项目要按照项目单位和使用方向,严格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和社会公益性(政策性)项目两种类型进行管理。
第六条 投资公司为市政府指定的贷款融资平台,具体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签订、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并组织项目单位按照贷款协议偿还到期债务。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贷款由最终债务人(即项目单位)负责筹集资金进行偿还。
第七条 融资平台采取资本金注入或资金借入方式向项目单位进行资金投入,并明确投资风险补偿抵押机制(具体办法由贷款平台另行制定)。融资平台因项目单位使用贷款资金而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由实际使用贷款的项目单位承担。

  第二章 软贷款借入  

第八条 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项目的成熟度,分期、分批借入软贷款。(一)公益性项目要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阶段性目标,由市政府所属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明确最终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来源。(二)经营性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采取政府导向、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贷款投资,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依照市场原则和有关法律建立明晰的投资和被投资人关系。由项目单位向融资平台出具相应的抵押、收益权利质押或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软贷款项目的规划、选择、协调等项前期工作,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软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通过的项目按省发改委规定申报开行软贷款项目六个必备要件组织材料上报。
第十条 省、市政府通过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向投资公司下达《拟申请使用开行软贷款资金通知书》,项目单位向市财政局和投资公司呈报软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的方案及相关资料,经审查并报经主管市长批准后由投资公司具体办理软贷款项目资金使用事宜。

  第三章 软贷款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财政部门应明确项目收益权划转和资产抵押、质押等保证措施,投资公司与项目单位签订贷款投资协议和借款合同时,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担保单位同时要出具还款承诺函。
第十二条 投资公司、项目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软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发放、使用软贷款,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方案,由投资公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需调整提款计划的,项目单位要提前一个月向投资公司提出申请,投资公司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需要招投标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为保证软贷款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要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办理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多头开户、转户存储。

第四章 软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软贷款资金的还款,并设立偿债风险准备金专户,贷款使用单位和相关政府财政管理部门每年应按不低于当年到期贷款本金额度的5%比例及时存入偿债风险准备金,确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属于全市性重大公益性项目由市政府负责安排还本付息,不能及时偿还的项目资本金(利息),及时报人大审批后列入同期市基本建设投资预算。
第十七条 经营性项目由项目单位和企业负责还本付息,按照由项目自身收益还本付息的原则办理,逾期未还时通过法律手段对项目单位的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处理,保证贷款的偿还,确保履行市政府对省政府、开发银行的承诺。
第十八条 转借到区(开发区)的贷款由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出具承诺函,不能及时偿还时,由市财政通过结算扣款、抵拨专项补助或解算货款方式偿还债务。

  第五章 软贷款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划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实行项目法人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投资公司、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软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更改用途,更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及主管部门和担保单位因各种原因,进行关闭、撤销、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和预算体制时,必须征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的同意,重新落实偿债责任后,方可办理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软贷款的组织、监督、管理机构(名单附后)。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软贷款项目监督和管理的相关事宜。
(二)安排软贷款项目检查、审计等项工作。
(三)协调和解决软贷款使用和偿还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对软贷款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重点监督检查,市政府和领导小组责成市监察局牵头,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派员参加,每年抽查的重点项目不少于20%,检查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软贷款项目建设过程实行跟踪监督、检查。
(一)市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理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二)市审计局负责制定并实施对全市使用软贷款项目的审计计划,每年按市政府和领导小组意见安排审计项目。(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四制”落实情况;工程项目履行的建设程序、建设规模及建设标准等项工作。(四)市财政局负责融资平台、项目单位软贷款资金到位和运转使用,以及还款资金和还款责任是否落实,项目单位日常资金监管等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软贷款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单位,市监察、市审计、市财政、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江报,由领导小组审定后建议市政府中止对其继续发放或提前收回软贷款。依纪、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并由项目贷款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资公司、项目单位要开展软贷款项目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建立软贷款的项目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白城市所辖各县(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 锐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曜午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刘继武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李春棠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大伟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曹海林 市财政局局长
李晓峰 市审计局局长
隋 喜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冷有春 市建委主任
孙家刚 市经委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高少迁 市财政局副局长
副主任:翟明华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项目办主任
成 员:杨 威 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康士昌 市财政局外债金融科科长
卢 凯 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科科长
姜风芹 市审计局金融审计科负责人
窦建学 市财政投资公司副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