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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布《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时间:2024-05-19 20:18: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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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布《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布《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11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教育管理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工厂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发展职业培训,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促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的规定,劳动部制定了《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确定了首批实行《规定》的五十个技术工种目录,现颁布施行。

附: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发展职业培训,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技术工种,是指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工种(职业)。
技术工种目录由劳动部确定并颁布。
第四条 对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进行的培训,必须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
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其培训期限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培训期执行。
从事技术工种的转岗、转业人员,其培训期限应按岗位规范要求确定。
第五条 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实体的毕(结)业生,培训期满的学徒和转岗、转业的人员,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作证书方可就业和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在推荐、办理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就业或上岗的有关手续和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以及职业培训实体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和职业培训实体,劳动行政部门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招收、录用未经培训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首批实行《规定》的50个技术工种目录
机械行业:12
钳工、车工、镗工、铣工、磨工、铸造工、锻造工、电焊工、气焊工、电工、模样工、 热处理工
建设业:4
混凝土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电梯安装维修工
交通业:2
汽车维修工、汽车驾驶员
电子工业:6
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计算机调试工、计算机文字 录入处理员、无线电调试工
内贸行业:5
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眼镜验光员、熟食 制品加工工
农业:2
乳品检验工、农机修理工
矿山采选业:2
爆破工、瓦斯检查工
技术监督行业:3
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衡器计量检定工、食品检验工
兵器工业:2
摩托车调试修理工、火炸药理化分析工
新闻出版行业:4
自动照相排版工、电子分色工、印刷机械维修工、印刷电器维修工
其他:8
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美容师、美发师、 按摩师


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5号


  《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岳岐峰

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



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省地方港口建设和改造,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我省辖区内的港口(大连港、营口港除外)、码头(以下统称地方港口)运输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规定免征地方港口建设费的货物外,均应交纳地方港口建设费。
  第三条 省交通厅是我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的主管机关,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及其委托草位(以下称代征单位)具体负责地方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地方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条 对进出我省地方港口运输的货物,在水路运输全过程中只征收一次地方港口建设费。
  地方港口建设费按货物种类和吨位计算征收。地方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标准,按照本办法所附的《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费率表》执行。
  缴费人支付地方港口建设费,可计入进货费用。
  第六条 下列货物免征地方港口建设费:
  (一)交通部和本省港口收费规则中规定免征货物港务费的货物;
  (二)按国务院发布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的规定已交纳港口建说费的货物;
  (三)企业专用码头运输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及其产品。
  第七条 经国际航线运输的进出口货物,按下列规定征收地方港口建设费:
  (一)出口货物,由出口港口按国外出口货物费率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
  (二)进口货物,由进口港口按国外进口货物费率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
  (三)进口货物到港未卸货或卸货后未提离进口巷口、又装船转国内航线出口的,由进口港口按国外进口货物费率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已提离进口港口又重新办理托运的,由受托港口分别按国内沿海出口和国内内河出口货物费率,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
  第八条 国内航线直达运输的出口货物,经我省起运的,由起运港口按国内沿海出口和国内内河出口的货物费率,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地方港口建设费。
  第九条 经国内水路集运转国外出口的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托运时,应向起运港提供有关证明,起运港不计征地方港口建设费,由出口港按国外出口货物费率计征地方港口建设费。货物到达出口港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因故取消国外出口的,由出口港分别按国内沿海出口和国内内河出口货物费率,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地方港口建设费。
  国内水转水运输的中转货物,凡未提离港口库场直接装船转运,全程运输中起运港或转口港是征收港口的,由第一个征收港口计征港口建设费。
  第+条 代征单位必须按每张装货单或提货单上标明的货物征收地方港口建设费,不得漏征、错征,发现漏征、错征的必须及时补征或纠正。
  第十一条 征收地方港口建设费必须使用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并经省财政厅批准专用的《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收据》。
  第十二条 地方港口建设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存储。代征单位收到费款后必须在三日内将费款存入当地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开立的地方港口建设费收入专户,并在月后七日内将所收费款全额解缴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由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将全部费款上缴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征收的地方港口建设费用于地方港口的建设和改造,专款专用。地方港口建设费的具体使用计划,由省交通厅编制,经省计经委审定下达。
  地方港口建设费的使用,应接受财政、银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地方港口建设费的收缴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征收范围。
  第十五条 缴费人不按本办法规定交纳费款的,由县以上交通局或港务局追缴其应缴费款,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交费款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缴费人同代征单位因交纳地方港口建设费发生争议时,缴费人必须先按代征单位的决定缴费,然后依法向上一级交通局或港务局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费率表

  附件二、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代征单位名单




附件一:

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征收费率表



货 类 国内运输(元/吨) 国外运输(元/吨)
沿海出口 内河出口 出口 进口
原油及成品油 2.00 1.00 2.00 2.50
硼矿石 2.00 1.00 2.50 1.50
煤炭、焦炭
钢材、生铁 1.50 1.00 2.00 2.50
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木材、矿建材料、其他 1.00 0.50 1.00 2.00
水 泥 0.50 0.30 0.50 1.00
粮食、盐、化肥 0.50 0.25 0.50 1.00
按体积吨(M?) 0.50 0.30 1.00 0.50
国际集装箱货物,
元/箱 20呎箱 -- -- 12.50 25.00
40呎箱 -- -- 25.00 50.00


  注:国内运输货物进口免征

附件二:



辽宁省地方港口建设费代征单位名单



港 口 代 征 单 位
锦州港 锦州港务局
丹东港 丹东港务局
葫芦岛港 锦西港务局
大连海运公司香炉礁码头 大连海运公司
旅顺新港(羊头洼港) 旅顺口区交通局
新金县皮口港 新金县交通局
营口船运局沟西码头 营口船运局
盘锦田庄台码头 盘锦水上运输管理站
庄河港 庄河港务处
宽甸县永甸港 宽甸县船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