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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柬关于相互承认船舶证书的换文

时间:2024-05-20 18:10: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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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柬关于相互承认船舶证书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 柬埔寨王国政


中柬关于相互承认船舶证书的换文



(一)我方去文
柬埔寨王国政府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柬埔寨王国政府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申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并促进两国商船的友好往来,建议双方承认各自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证书并交换该证书的样本。
  如蒙外交部向大使管转达王国政府对上述建议的意见,则不胜感谢。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
                    (印)
                 1962年2日9于金边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
  柬埔寨王国政府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根据大使馆1962年2月9日和4月26日CBD/18/62和34/62号的来照,荣幸地通知大使馆:王国政府对于中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由两国政府任何一方主管部门颁发的航行证书并互换上述证书的样本的建议,并无反对意见。
  外交部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重申崇高的敬意。
                    柬埔寨王国政府外交部
                       (印)
                  1962年5月23日于金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4〕44号
2004年5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健康教育,规范采供血行为,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和原料血浆的质量安全,防止艾滋病等疾病经血液途径传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国防治艾滋病和其他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经采供血环节传播艾滋病和其他疾病的途径尚未完全阻断,在采供血液和原料血浆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隐患,特别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血头”、“血霸”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甚至以暴力和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和原料血浆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非法采血违法犯罪活动大幅度减少,采供血秩序明显好转。
  (一)严厉打击各种违法采集血液和原料血浆的行为,依法严惩血液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切实加强采供血(浆)机构管理和提高采供血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规范血液和原料血浆的采集、检测和供应等活动,进一步加大对采供血活动的监管力度。
  (三)保证临床用血安全和原料血浆质量,有效控制艾滋病和其他血液传播疾病经采供血途径的传播,保证人民群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的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和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
  (二)严肃查处单采血浆站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冒名顶替采集原料血浆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惩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加大对采供血(浆)所用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的管理,切断非法采供血行为和“血头”、“血霸”的工具来源。
  (五)严肃查处无偿献血中的冒名顶替等违法行为。
  (六)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液(浆)机构的管理,探索建立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措施
  (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单采血浆站违法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和超量频繁采集原料血浆的行为;查处采供血机构与违法组织他人卖血者串通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和原料血浆的行为;查处采供血机构不按有关规定进行体检、采集、化验和未经批准自采、自供、自购血液的行为,依法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对手工采浆机构,要吊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对医疗机构使用血液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查处临床用血未经过艾滋病病毒和其他传染病病毒检测的行为,依纪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联合查处非法回收、不按规定采购、倒卖或重复使用一次性输血器材的行为;检查使用后的一次性采输血、输液器材按规定处理、销毁等情况,对违法违规人员和单位予以严厉惩处。
  (二)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查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收购手工采浆生产血液制品的企业,按照制售假劣药品处理,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由公安机关牵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和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和非法经营医疗器械的犯罪活动;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行政主管等部门,对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在义务献血中组织外单位或社会人员冒名顶替献血的行为予以查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力、采供血机构秩序混乱、非法采供血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
  (五)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各地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本辖区内的单采血浆站原料血浆采集年度报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要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血液制品产量及血浆来源和数量。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定期核对原料血浆供应数量,耗材销售使用数量以及血液制品生产数量的匹配情况,对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惩。
  四、实施时间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4年5月至6月)为自查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内容,组成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开展自查工作。并将实施方案和自查结果于7月20日之前报送卫生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阶段(2004年7月至11月)为整改阶段。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整改。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组成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和整改不彻底的单位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2004年12月)为总结验收阶段。自查和整改结束后,各地区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卫生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将各地整治情况、抽查情况和联合督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全国。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搞好专项整治工作,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实抓细。
  (二)联合行动,分工配合。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联合行动,把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本部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并根据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完善既定的工作安排,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抓好日常督促检查,严肃执法。各级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监察等部门要抓好对采供血和单采血浆各个环节的日常检查,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进行突击检查,把日常工作与开展专项整治结合起来,逐步形成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对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绝不姑息。
  (四)加强舆论宣传。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以及其他规范采供血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采供血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自觉守法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及时对非法采集血液和血浆行为曝光,形成社会监督的氛围。
  (五)加强全社会对采供血各个环节的监督力度。为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卫生部设立举报电话:010-84023775。各级政府要建立举报制度,统一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监督采供血行为的各个环节。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03年卫生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卫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03年卫生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卫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2003年卫生统计年报和2004年卫生统计定期报表业已确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分类编码

1.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ICD-10编码。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分类中心公布SARS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中文译名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的ICD-10临时编码为U04.9。我国等效采用U04.9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临时编码。相应调整卫统5表(出院病人调查表)产出表中173项疾病分类编码范围,将U04.9列入“总计(序号为001)”和“1.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小计(序号为002)”中。由于正式编码尚未确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暂不列入“1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小计”下设的各类传染病中。排除疑似病例按确诊后的疾病名称编码, 疑似病例不应作为最终诊断结果。

2.从今年起,医院一律采用ICD-10编码上报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5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 一律采用ICD-10编码上报居民病伤死亡原因调查表(卫统8表)。卫生机构分类使用新的22位代码,废止旧的18位(门诊部及以上卫生机构)和12位(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分类代码。

二、执行2003年卫生综合统计年报任务有关问题

1.根据2002年《中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我部对卫生综合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见附件。2003年卫生综合统计年报执行修订后的《制度》。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务必于2004年2月底前以光盘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我部报送下列数据:

卫统1表代码数据库、原始数据库及省级汇总表;卫统4表原始数据库及省级汇总表;卫统5表省级汇总表(卫统5表1、2、3)和120家样本医院出院病人原始数据库;卫统6表代码数据库及各县/区汇总表;卫统7表各县/区汇总表;卫统8表死因调查点汇总表和1/3原始资料数据库;卫统9表省级汇总表。

3.按照《制度》规定,基层卫生单位要将本单位人员和主要设备变动情况随时报送所在地县/区卫生局。今年不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2003年《卫生机构人力资源数据库》、《部分卫生机构设备数据库》。

三、《全国卫生业务统计调查制度》未做修改, 业务统计调查表由我部有关司局布置。基层卫生单位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报送2003年卫生业务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卫生业务统计调查表。

四、推迟2002年第二次年报上报时间。由于各级卫生部门忙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2002年《卫生机构人力资源调查表》(卫统2表)和《部分卫生机构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的上报时间由《制度》规定的6月底推迟到8月底,填报范围和报送内容不变。

五、各基层卫生单位要按照《制度》规定报送统计数字,不得拒报、虚报和迟报。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据卫生法规及军队有关规定向地方卫生部门报送有关卫生统计数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统计法规和《制度》,从召开布置会、组织人员培训、深入基层检查等环节入手,扎扎实实搞好年报准备工作,力争圆满完成2003年卫生统计调查任务。



卫生部办公厅

二ΟΟ三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卫生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修订内容



一、《调查表》

1. 卫统1表第1.7项(设置/主办单位)和卫统7表第1.4项(设置/主办单位):将“1政府”分为“1卫生部门”和“7其他政府机关”,产出表“政府办”包括“卫生部门”和“其他政府机关”。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整相关代码数据库。

2. 将卫统1表第六项(资产与负债)、第七项(年收入与支出),卫统3表第八项(购买价格),卫统4表第五项(医院业务收入和支出)卫统6表第三项(年总收入与支出)中的“万元”改为“千元”。

二、《调查表》说明

1.卫统1表和卫统2表(人员数):一律按支付年底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包括签订聘任合同的人员,但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返聘人员。

2.卫统2表(卫生机构人力资源调查表):由地方医疗机构聘任的、有军官证而无身份证的军人,其临时身份代码由所属医疗机构统一编制。军人临时身份代码共18位,编码规则与身份证基本相同,即:行政区划代码(6位)+出生日期代码(8位)+顺序代码(3位) + 效验码(1位)。

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即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国家标准代码。出生日期代码为8位,依次为年(19XX)、月(01-12)和日(01-31)。顺序代码为3位阿拉伯数字,即001-999,以识别行政区划、性别和出生日期相同者,顺序代码第三位表示性别,单数为男性、双数为女性。效验码为1位,统一用英文“J”表示,以区别居民身份证。

军人临时身份代码仅作为《卫生人力资源数据库》中卫生人员的唯一身份标识,不得发证。同一县/区内军人临时身份代码不得重复。

3.卫统4表:妇幼保健院从2003年起填报第五项(医院业务收入和支出)内容。

三、根据上述修改内容和用户要求,调整并完善了产出表及《卫生统计信息系统》程序,加快了系统运算速度。补丁程序已在创智公司网站公布(www.powerise.com.cn/pis/),用户可自行下载。修改和增加内容主要有:

1.卫统1表和卫统4表: 将“疗养院”从“医院”中划出,作为一大项统计;资料类别增加“卫生部门”和“直属单位”。

2.增加卫统1表与卫统6表之合并表,卫统6表增加按“市县”分组栏等。

3.增加卫统7表-1(产出表)乡级录入、审核、汇总功能。

4.增加功能有:一览表查询及打印,基层单位上报卫统1表、卫统4表、卫统9表,卫统5表产出表数据导入导出等。

5.修改审核条件和产出表汇总检索条件。

四、修正2002年数据

1.修正数据前,备份原有代码数据库、年报数据库及汇总产出表(Excel表)。

2.修改2002年卫统1表和卫统6表代码数据库中“设置/主办单位”有关编码。我部已完成各地区2002年卫统1表代码数据库修改,由创智公司负责反馈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按照程序提示将调查表数据中有关“万元”改为“千元”。

4.重新汇总2002年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