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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

时间:2024-07-03 12:13: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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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联营体的董事会决议能否作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文件”提交的请示》[沪工商登(94)第14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登记注册所提交的文件,其形式和内容应当统一。由于企业实际情况不同,所提交的文件形式不规范的,应当根据情况审查其实质内容。如文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章程规定,企业要求变更的意思表示清楚,并经有关主管部门盖章,可以认定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的文件。



1994年5月1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和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和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决议

(1959年8月26日通过)

1959年8月26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同意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关于调整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和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报告。
会议对于1959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在去年大跃进的基础上继续跃进的成就,和国务院对于工业、农业、运输业和国内外贸易所采取的各项措施,表示满意。
会议根据国家统计局对1958年农业产量的核实数字,并且考虑到今年上半年国民经济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最近以来出现的大面积的严重水旱虫灾,批准将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原定的主要指标作如下调整:
钢的产量为1200万吨(土钢除外)。
煤的产量为3.35亿吨。
粮食和棉花的产量在1958年的核实产量的基础上,各增产10%。
其他指标也作相应的调整。
会议认为,对年度国民经济计划作实事求是的调整是正确的,必要的。调整以后的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仍然是一个继续跃进的计划。不包括土钢的钢产量的增长,无论绝对数和相对数都超过1958年的增长。煤产量增长6500万吨即24%,也是巨大的增长。粮食和棉花的产量,在今年的非常严重的自然灾害条件下,仍然比去年的特大丰收增长10%,这尤其充分地显示了中国共产党所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的伟大力量,显示了人民公社制度和十年来特别是两三年来大规模水利建设的伟大力量。
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的实现,将使原定第二个五年计划的主要指标在今年内完成、超额完成或者接近完成。这将使我国国民经济达到一个新的水平,并且使整个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的经济发展速度,保持一个跃进的速度。因此,实现今年的计划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
会议认为,调整以后的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在全国人民轰轰烈烈地进一步展开增产节约运动的条件下,不但可以完成,而且有许多项目可能超额完成。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团结一致,坚持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的光荣旗帜,继续鼓足干劲,反对右倾思想,抓紧从现在起的四个多月的时间,千方百计地进一步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为完成和超额完成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而努力奋斗。




《英雄》反盗措施合适吗?

林海涛


  自从影片《英雄》首映以来,社会上就掀起了一股《英雄》热。这股热不仅源自影片《英雄》本身构思巧妙、场面宏大、引人入胜的艺术效果,也是由于《英雄》采取了中国影片发行史上史无前例的严厉的反盗版措施。影视界、新闻界人士对《英雄》的反盗版措施大为赞赏,认为《英雄》创造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反盗版措施,甚至认为以后的影片发行都应学习《英雄》的反盗版措施。
但笔者却认为,《英雄》的权利人采取积极的反盗版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初衷是好的,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达到了维护版权的目的。但任何权利的行使必须以合法为前提,而《英雄》的权利人所采取的某些反盗版措施已经超出了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已与法律相违背;同时笔者也认为,《英雄》所采取的反盗版措施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过分地推崇所谓的《英雄》的反盗版模式,可能会误导我国对盗版行为的打击。

  首先,影片《英雄》在反盗版的过程中,某些反盗版措施已侵犯了观看该影片观众的合法权益。观众去电影院观看影片,其合法权益受消费者权益法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而《英雄》在深圳首映时,观众在入场时必须通过安检门;每场只允许50名观众观看,50多名保安人员几乎一对一地盯着观众,防范可能的盗版行为。笔者认为影片《英雄》的这些反盗版措施已侵犯了观众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有资格对公民的人身及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的主要是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比如说司法机关为调查违法犯罪的需要,依法对公民的人身和财物进行的检查,铁路部门对“三品”的检查等。除此之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的人身和财物进行检查。由此可见,影片《英雄》的版权人和放映方作为影片的服务者是根本没有权利对观众的人身和财物进行检查的,影片的放映方让观众通过安检门的做法是对公民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侵犯。

  其次,所谓的《英雄》的“反盗版模式”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影片《英雄》从拍摄伊始就处于反盗版状态,影片在拍摄过程中绝对不允许非工作人员入内,影片的音乐制作也全部在海外完成,影片在洗印时由保安人员24小时守卫素材带等等;影片在放映过程中,制片方和放映方更是“如临大敌”,观众观看影片必须持有身份证,观众入场必须要通过安检门,甚至连影院的墙壁也作了防盗版处理;而拍得《英雄》版权的两家广州公司更是不敢怠慢,专门设立了反盗版举报电话,反盗版“大军”不惜每天花费数万元赴全国各地进行打假活动。《英雄》这种不惜血本的反盗版措施的成本是多少,笔者无从得知,但笔者猜测其耗资一定十分巨大,否则不足以维持如此庞大的“反盗版系统”。影片《英雄》是由我国著名电影导演张艺谋导演的,其演出阵容也十分强大,汇集了中国内地和港、台的著名演员,影片拍摄之初就有想获“奥斯卡”大奖的想法。而《英雄》的版权人、放映方正是看准了《英雄》的这种轰动效应,认定了《英雄》的放映必定赚钱,才不惜血本采取反盗版措施的。就算我国拍摄的每一部影片都像《英雄》一样优秀,都是有希望拿“奥斯卡”大奖的,放映肯定是会赚钱的,那么影片的版权人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来维持反盗版措施?是否有足够的人力奔赴各地进行反盗版活动?是否有足够的安检设施?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是不容乐观的。以我国现有的经济水平是不可能对每一部影片都采取像《英雄》这样耗资巨大的反盗版措施的。

  目前,我国民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仍然不强,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仍然不够,与其他的民事侵权相比,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更容易被一般的民众所宽容?虽然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此是深恶痛绝的?,一般的民众也会从侵权行为中获得某种实惠?虽然可能是短期的?。正是我国国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这种态度,才使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显得格外艰难。也正因如此,笔者认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应依靠像影片《英雄》这样的不惜血本的投入,而应主要转变国民对知识产权的态度,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本文发表于知识产权报((2003/03/21))

作者:林海涛,山东青岛人,现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02级硕士研究生,本文仅代表作者自己的观点,如有不同的意见请与shhdxlht@sohu.com作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