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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和公务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时间:2024-07-07 18:46: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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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和公务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和公务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就互免持外交和公务护照者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持有效的外交或公务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持有效的外交或公务护照的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未成年子女,进入或通过对方国境,停留时间不超过九十天,免办签证。

  第二条 
  一、缔约一方派驻缔约另一方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国际机构中持有效的外交或公务护照的人员,在任职期内入出对方国境,免办签证。
  二、前款所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上述人员持用外交或公务护照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第三条 本协定第一、二条所述缔约双方人员如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超过三十天,应在入境后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第四条 本协定第一、二条所述缔约双方人员,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并应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五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利:拒绝不受欢迎和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六条 
  一、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本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二、缔约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采用互换照会方式补充或者修改本协定。

  第七条 缔约双方应当在本协定生效前及时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格式,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八条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第九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原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七九年四月十九日达成的关于互免签证和签证费的协定在中、斯两国间即行失效。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第三十日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斯洛文尼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钱其琛          洛伊泽·佩泰尔莱
   (签字)           (签字)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贯彻〈内蒙古自治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贯彻〈内蒙古自治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6〕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
《乌海市贯彻〈内蒙古自治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乌海市贯彻《内蒙古自治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抵预安全生产风险,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证煤矿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地方煤矿生产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存储标准
依照《办法》规定,井工开采的煤矿:低瓦斯矿井年核定生产能力为30万吨及以下的存储300万元,30万吨—120万吨的存储400万元,120万吨以上的存储500万元;高瓦斯矿井(包括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年核定生产能力为30万吨及以下的存储400万元,30万吨-120万吨的存储500万元,120万吨以上的存储600万元。露天开采的煤矿:60万吨及以下的存储200万元;60万吨以上存储300万元。
鉴于目前我市地方煤矿没有生产井,保留煤矿均为基建或技改井的实际,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采取分步缴纳的办法。即在《办法》规定的存储标准基础上,井工开采的低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120万吨的第一批存储150万元。井工开采方式的高瓦斯和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第一批存储200万元。露天开采的煤矿:设计生产能力为60万吨及以下的第一批交纳100万元,60万吨以上的存储150万元。保留矿井在完成基建或技改,经组织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在正式投产前补齐欠额。
二、代理银行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煤炭局的有关规定,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由建设银行代理。在操作过程中,如遇贷款难等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代理银行。
三、存储时间
各煤矿企业持市财政局和煤炭局核定的风险抵押金通知单,从接到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到代理银行存储风险抵押金;持代理银行出具的交款回执,到所在区煤炭局申请复工验收。同时报市财政局、煤炭局备案。各煤矿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到代理银行存储风险抵押金,逾期不存储的,有关部门暂扣相关证照,不予复工验收。煤矿企业擅自组织复工基建或技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四、使用管理
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三专管理”(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煤炭局共同负责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工作,监督代理银行按规定管理资金,定期通报有关情况。未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支取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确需支取的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并按《办法》规定严格履行手续,事后按规定限期如数补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2000年12月28日的决定:
一、免去高昌礼的司法部部长职务;
任命张福森为司法部部长。
二、免去宋德福的人事部部长职务;
任命张学忠为人事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