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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九、二000、二00一年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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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九、二000、二00一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厄立特里亚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九、二000、二00一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8年3月1日 生效日期1999年1月1日)
  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间的文化关系,根据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在北京签署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缔约双方商定一九九九年至二00一年文化、艺术和教育领域的计划如下:

  第一条 文化
  1、双方将互派一个文化代表团(3-5人)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一周左右。
  2、双方将互派一个由二十人左右组成的表演艺术团到对方国家访演,为期十天。
  3、双方将互派一艺术展览到对方国家展出十天左右,随展一至二人。

  第二条 教育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下述教育领域中的合作与交流:
  4、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进行学术交流合作;
  5、双方互派代表团访问,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6、双方鼓励教育专家的互访;
  7、中方每学年单方面向厄方提供5个奖学金名额,用于招收研究生、进修生、奖学金的提供办法,将按中国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8、双方鼓励两国在文化遗产和博物馆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将由双方有关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9、双方鼓励两国开展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领域里的交流与合作,包括互换记者、信息和资料,具体事宜将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四条 其它规定
  10、执行本计划的细节将由派出方提前一个月通过外交途径确定并通知对方。行期、航班号、抵离日期等将提前至少三天通知对方。
  11、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修改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将由双方主管部门友好协商解决。
  12、有效期到后,本计划中的未完成项目仍继续有效。

  第五条 财务条款
  13、派出方负担本执行计划中规定的互访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零用费和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费用。
  14、送展方负担本执行计划中规定的有关展览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场地安排、宣传和展品安全所需费用。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双方政府授权本国代表在本执行计划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八年三月 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厄立特里亚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刘森

荆门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机构编制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政办发〔2002〕9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机构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机构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荆门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机构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荆发[2001]22号)和市编委荆机编[1997]26号文件精神,设置荆门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是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以及资金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全市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项目申报计划。
  (三)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管理。
  (四)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评估论证、申报工作;对国家批复的项目进行统一部署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完成农业开发项目的市级验收。
  (五)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六)负责组织全市的农业综合开发的调研、宣传、档案管理工作。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内设3个职能科。
  (一)综合科
  协助办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文秘、行政、档案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的宣传调研工作;组织制订实施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对外联络和综合协调。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拟订全市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项目申报计划;协助组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及编制审查项目资金实施计划;制订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筹措、使用和有偿资金的回收;负责全市项目资金的内部审计和项目资金的预决算。
  (三)项目管理科
  组织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考察、评估论证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检查验收、建后管护工作;负责监督全市的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组织对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产业化龙头项目、科技推广项目的规划、论证和计划的审查下达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的科技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市农发项目的统计报表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事业编制7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工勤人员编制1名。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

商改发〔2007〕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为维护“中华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我部研究制订了《“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 务 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依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或品牌(以下简称“中华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四条 商务部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由标准图形和“中华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推荐使用第一种“中华老字号”2色标识。“中华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及与商标的组合使用方式详见附件。

  第六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华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商务部统一制作“中华老字号”证书和牌匾,统一编号。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牌匾如需复制使用,可经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注明用途、数量和使用范围。经批准后按指定样式和工艺进行制作,并由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监督使用。

  第八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九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被取消“中华老字号”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中华老字号”标识。原有牌匾和证书由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统一销毁和注销。

  第十二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所有权发生变更后,“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于10日内经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