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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0:57: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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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推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国务院批准,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一律不再发行公司职工股。目前尚未发行的,一律停止发行。
(二)定向募集公司原已发行的内部职工股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已经发行的公司职工股,仍然按现行政策执行。



1998年11月25日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2008年9月16日以粤林〔2008〕107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或审核、批准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由广东省林业局负责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由广东省林业局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四条 凡依法拥有一定面积的森林(含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

  第五条 经批准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备齐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送省林业局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后,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省林业局在收到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广东省林业局公章的具体书面意见。

  第八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二级标准,拟建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在30以上;

  (二)森林经营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符合广东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四)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2名以上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技术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所在地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三)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内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六)经营管理机构内设部门、职能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省级森林公园:

  (一)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或城市规划调整,主要景区林地依法变更为非林地,导致森林公园无法经营的;

  (二)森林公园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变更或者改变经营方向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者提供森林生态旅游服务的。

  第十一条 申请撤销省级森林公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三)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合并或者变更省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广东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要求;

  (二)符合省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

  第十三条 申请合并或者变更省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三)合并的,申请人需共同提交申请合并的理由和合并后有关机构设置、管理职责的说明报告;扩大经营范围的,提交新增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和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缩小经营范围的,提供拟划出面积在原省级森林公园中的位置图,及范围缩小后省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评价报告。

  (四)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省林业局应当在收到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审批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 省林业局作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审批,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专家评审通知书》,将广东省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省林业局受理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需要组织专家实地考察的,应当在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专家评审通知书》时,明确告知申请人。

  专家集体评审和实地考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省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批准的决定,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或者《广东省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省级森林公园设立、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行政审批决定书,应当明确省级森林公园的位置、面积和范围。

  第十八条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经省林业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0日,并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前5日办理《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延期通知书》,将延长理由和期限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经营范围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及时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森林资源受到破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人以欺骗手段取得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行政审批决定的,省林业局可以依法撤销,并予以公告。

  作出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省林业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批准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在省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范围内,不得再建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

  第二十四条 省林业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行政审批行为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讨薪年终算总账是讽刺制度不给力?

刘长秋


  近日,河南省政府召开全省元旦、春节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全省各地要以建设领域企业和中小型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企业等为重点,做到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在2011年春节前基本办结。农民工讨不到工资,相关部门要先给予救助。对此,有人认为,政府为农民工讨薪年终算总账,实际上是对法律制度不给力的讽刺。那么,政府为农民工讨薪年终算总账真是对法律制度不给力的讽刺吗?对此,笔者不以为然。
  笔者以为,政府为农民工讨薪年终算总账,并不是对法律制度不给力的讽刺。因为实际的情况是,法律制度在为农民工讨薪方面并不存在不给力的问题,相反,法律实际上已经很给力。因为早在我国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中就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要将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且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义务,而为了更好地保证劳动者的薪酬权,该法还规定了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为了配合《劳动法》上述规定的执行,劳动部还专门出台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的发放做了更细化的规定。
  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2004年还专门制定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建筑企业工资发放办法,如:“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等等。显然,这些制度为农民工薪酬的发放规定了非常好的保障机制。如果说这样的法律制度还不算给力的话,则笔者实在难以想象还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比这更给力!
  不仅如此,有些地方政府甚至还在国家立法之外制定了更加细化和更有可操作性的地方立法。如河北石家庄市即将出台的《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就要求,“施工企业必须在开户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推行为农民工办理工资账户(每人办理一张工资卡),施工企业每月至少一次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工资结算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等。这不难表明,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不可谓不给力,甚至已经为此而不遗余力。既然法律已经为农民工讨薪不遗余力,则称政府为农民工讨薪年终算总账是对法律制度不给力的讽刺显然就着实冤枉和委屈了法律。
  那么,在农民工讨薪方面究竟是谁没有给力呢?笔者以为,在农民工讨薪方面没有给力或至少是没有真正给力的是法律制度执行者。而对于法律的执行者,法律显然已经做了明确规定,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的规定,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这说明,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我国农民工工资支付法的执行者。而在农民工讨薪方面真正没有给力的显然也就是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因为恰恰是由于这些部门没有履行或至少是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才使得农民工薪水酬的发放成为一个难题,甚至需要通过年终算总账的方式来追讨。
  “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国法律制度对于农民工薪酬的保障是相当给力的,至少也可以说不是不给力的。但很显然,内容再良好的法律也都需要人去遵守和执行。即便法律制度规定得再好,相关的执法者如果不执行,则这些法律制度也都依旧只会成为一纸具文。就此而言,很多时候,我们这个社会所真正需要的或许不是或至少不完全是内容良好的法律制度,而更是忠于这些法律制度并能够保证将这些法律制度贯彻落实到底的人。
  政府为农民工讨薪年终算总账,并不是由于我们没有良好的为农民工讨薪的法律机制,而更是由于我们缺乏将这些机制运行起来的执行者;同样,政府为农民工讨薪年终算总账,并不是对法律制度不给力的讽刺,而是对法律制度之执行者不给力的讽刺。

-------本文为笔者“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系列文章”之三。
作者通联:shangujushi@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