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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名单(198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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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名单(1985年11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名单(1985年11月22日)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唐德华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二、免去何兰阶的最高人民法院顾问职务。
三、免去李仁真、王庆昌、刘崇政、王自臣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工作制度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工作制度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4]81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工作制度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加强全州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进一步规范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程序, 使各成员单位卓有成效地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西南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工作制度、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黔西南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工作制度、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为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工作,使全州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黔西南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工作制度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工作规则

(一)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组成

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是州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全州食品(保健品)安全工作。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及委员由州人民政府批准,委员由州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领导同志组成。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党组提出安排意见,报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批准。

(二)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基本职能

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基本职能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协调实施全州食品放心工程;定期分析全州食品安全形势,协调食品联合“打假”行动,协调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定期听取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情况汇报,督导各部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具体职责是:
1、根据全国和全省食品安全的战略任务和工作重点,制定保障全州人民食品安全实施方案,协调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和团体制定和执行本系统食品安全工作规划。
2、动员组织群众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切实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3、协调州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为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组织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的职责,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
4、指导、督促检查重点行业和各地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5、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保健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及通报。

(三)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1、明确各委员部门职责任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定期汇报,定期检查。
2、 对食品(保健品)安全重大事故,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委员部门职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结束后立即报告委员会办公室,由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后上报委员会主任及相关部门。
3、交流经验,研讨问题,表彰先进,推动各地、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
4、编发简报,交流信息,及时反映各地、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5、开展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

(四)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其办公室设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委员会的决定、授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委员部门共同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任务,具体承担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各项计划、决议、决定、表彰奖励等事项的督办,检查落实情况,起草文件,印发简报,承办会议。

二、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工作会议和协调会议制度。

1、委员会全体会议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如不能按时到会,应提前向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决定。
会议内容:学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成员单位汇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研究部署全州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督促检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2、委员会办公室会议
不定期召开,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各成员单位分管处室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内容是研究落实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和日常协调工作。

3、食品安全工作协调会议
不定期召开部分委员部门工作协调会。由各委员部门明确一名联络员,根据某项工作需要,受委员会委托,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不定期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召开协调会议,研究专项具体工作。

4、食品安全工作会议
每年召开一次全州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全州各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和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及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委员参加。

(二)案件举报与查处制度

1、委员会设立食品安全案件举报中心(与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确定专人、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重要案件和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2、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受理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委员会举报中心,由委员会统一协调处理。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委员会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综合应急处理办法和大案要案组织协调处理办法;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尽快建立我州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

(三)信息收集制度

1、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联络及委员会信息上报,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协调,定期召开信息联络员会议。
2、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职能机构的干部担任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职责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联络工作。信息实行审核报送制,由成员单位领导审核后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3、信息报送内容包括本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进行的监管工作情况、食品安全工作动态、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和措施。本部门的监管工作情况为必报内容,于每月15日、30日前分别报送委员会办公室。
4、发生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或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在果断采取措施、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要及时向委员会报告;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向省政府和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三、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进行综合监督检查,根据州政府授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州食品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联络及委员会信息简报的编发上报。
(二)州发展计划局:按照省州的部署,将食品安全和检测监督体系建设纳入全州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制定食品检测机构和不良反应检测中心为重点的技术监督发展规划,切实加大基本建设的投入,牵头加快实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三)州经贸局: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流通行业的食品安全指导和管理,将食品安全纳入行业规划; 加快食品生产企业的建设步伐,加大食品流通体制改革力度,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促进生鲜食品的冷链配送,提高生鲜食品在便民超市等现代营销方式中的销售比重;加快设立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为标志的“绿色食品”专柜、专卖店和专销区。积极推进放心食品产业化进程。
(四)州卫生局:依法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开展食品污染物监测与评价;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负责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负责餐饮业(含学校食堂、职工食堂)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负责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卫生监督管理。
(五)州工商局:负责食品、保健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进行监管,查处无照经营;负责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假冒伪劣食品、保健品的违法行为;负责流通领域食品、保健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好食品、保健品商标的保护,加强食品、保健品广告的监管,依法查处假冒、侵权商标和违法广告。
(六)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专项监督抽查,推行食品认证,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食品生产领域打假工作,指导和管理食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和监督食品质量认证工作,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免检制度和名牌产品制度;组织实施食品生产质量的监督检查;统一管理和监督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统一管理和监督食品计量工作;管理和监督食品标签。
(七)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用工的劳动保障监察及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工作。
(八)州农业局: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力度,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卫生安全监测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组织建设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负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及监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质量检验检测、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农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动植物检疫防疫工作,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的水生动植物案件;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农资、农副产品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
(九)州贸易合作局:对流通部门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业职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商业诚信机制,做到守法经营,不销售“三无” 食品、过期食品、失效食品、变质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负责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搞好生猪定点屠宰;积极开展对其它畜禽屠宰行为的规范和管理;依法行政,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打击私屠滥宰违法活动,取缔私宰窝点,查处违法案件。负责全州“三绿工程”(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的日常工作,重点抓好培育绿色市场和绿色加工生产线工作,加快建立流通和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上市销售食品安全放心;深入开展“三绿工程”试点,通过典型示范,不断总结经验,稳妥、全面、健康地推动全州“三绿工程” 工作。
(十)州教育局:加强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卫生达标和食品采购的督查与管理;在学生中普及食品安全健康教 育;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学校门前违规设置的饮食摊点。
(十一)州环保局:负责与食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鉴定、监督和调查处理。
(十二)州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调拨和运输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粮油质量标准管理和监督监测工作;指导粮食行业的生产质量安全。
(十三)州公安局:协调指导和组织查处构成犯罪的制售假劣食品、药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坚决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及时查处抗法案件,大力支持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
(十四)州财政局:根据财政、税收的有关政策,为食品安全监管及放心工程的实施提供必须的财政支持和经费保障。
(十五)州法制办:监督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做好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州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实行各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各自承担的任务与各部门的工作结合起来,列入各系统的计划,统筹安排;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强化综合监督,加强组织协调。真正做到齐抓共管,做好我州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将对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



刑事案件从宽处罚量刑情节探析
王克先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
[摘 要]律师在大量的刑事案件中不是无罪辩护,而是提出罪轻或者减轻、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从宽处罚辩护。免除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以及其他从宽处罚的情节是从宽处罚辩护的基础。司法实践中除了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和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外,已有一些酌定从宽量刑情节被司法解释明确肯定,这些情节可以称其为准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对从宽处罚辩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关键词]刑事案件 从宽处罚 量刑情节
《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来说,最大的愿望是无罪辩护。但是,公诉机关留给律师这样的机会实在太少了,绝大多数律师与无罪辩护无缘。律师在大量的刑事案件中,更多的是提出罪轻或者减轻、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统称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意见,而提出意见的基础在于案情,注重点则是各种从宽处罚量刑情节:免除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以及其他从宽处罚情节(统称从宽处罚量刑情节)。
一、量刑和量刑情节概述
㈠量刑和量刑情节。
《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量刑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01]
量刑情节,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决定处刑轻重或免除处罚所依据的各种情况。[02]
与定罪情节相比较,量刑情节是不说明犯罪性质的事实情况,在行为人的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对犯罪人量刑时考虑的各种情况。当一个犯罪规定有几个档次的法定刑时,人民法院须根据量刑情节选择法定刑。宣告刑虽以法定刑为基准,但有可能根据量刑情节突破法定刑,如具有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情节时,就可能低于法定刑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处罚。
犯罪构成要件和定罪情节比较确定,使得定罪错误的机率很低,在实践中犯罪人被宣告无罪的可能性确实也很小。但由于法定刑有一定幅度,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犯罪人得到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是有可能的。从宽处罚量刑情节,特别是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可以说存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中,从这种意义上说,律师熟练掌握从宽处罚量刑情节比掌握定罪情节更为重要。
㈡量刑情节的分类。
量刑情节,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以是否具有法律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2)以对犯罪人所处刑罚的轻重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从宽的量刑情节和从严的量刑情节;3)以对量刑结果是否必然产生影响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可以”的量刑情节和“应当”的量刑情节;4)以量刑情节所具有的功能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反映社会危害性的量刑情节和反映人身危害性的量刑情节。[03]
㈢量刑情节的意义和适用。
司法实践中,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可以”的量刑情节和“应当”的量刑情节的划分最有价值,而从宽量刑情节和从严量刑情节对量刑结果发生最大的影响。
⒈法定量刑情节,就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适用的情节。其中包括依照总则规定,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以及依照分则规定,对特定犯罪单独适用的情节。[04]
酌定量刑情节,是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由人民法院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05]
法定量刑情节由法律明确规定,在适用时问题较少争议较少。但是,酌定量刑情节存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中,而法定量刑情节却并非如此,酌定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更有普遍性。法定量刑情节是根据普遍的具有一般意义的一些情况作出的统一性规定,往往比较抽象、概括、原则,而实际的审判必须得出一个具体的宣告刑或免予处罚的结论,因此,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不得不考虑酌定情节,不得不考虑个案的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所以说,酌定量刑情节是法定量刑情节的必要补充。
但在二者的适用上,法定量刑情节应当优先于酌定量刑情节,以法定量刑情节为基本,以酌定量刑情节为补充,二者应当相统一。
⒉“应当”的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对量刑的结果必然产生从宽影响的情节。“可以”的量刑情节是指刑法规定的,对量刑结果或然产生从宽影响的情节。
“应当”的量刑情节也称命令型情节,法官只能适用而不能选择。“可以”的量刑情节也称授权性情节,可由法官自由裁量是否适用。根据刑法条文明确性、提示性、严肃性的规则,授权性情节一般情况下需要适用,但是对于有法定或者酌定从重的情节,可以不适用。
⒊从宽的量刑情节是指对犯罪人的量刑产生从宽或有利影响的情节,包括免除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与从轻处罚情节;从严的量刑情节是指对犯罪人的量刑产生从严或不利影响的情节,即从重处罚情节。
以下不再涉及从严的量刑情节,所有内容都以从宽处罚出发。
二、法定从宽处罚及情节
为便于确定最有利于犯罪人的从宽量刑情节,本文主要以从宽量刑情节的从宽程度出发归类和排列。把刑法条款中最轻的从宽情节为标准归类,比如:一个刑法条款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内容的,不分从轻、减轻、免除排列的先后均归入免除处罚情节类,而从轻、减轻情节类中不再列入;同一类中不以条款先后排列,而是以量刑轻的在前,即按应当、可以,免除、减轻、从轻处罚的顺序排列,其他从宽处罚情节在最后。应当、可以情节则不单独分类,总则、分则情节也不单独分类。后面章节中的从宽处罚情节等也按此原则排列。
㈠法定免除处罚及情节。
⒈法定免除处罚及适用条件。
免除刑罚,就是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06]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据此,免除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⑴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这是免除处罚的前提条件。行为人的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无须刑罚处罚,就不存在免除处罚问题。
⑵犯罪情节轻微,是免除处罚的本质条件。所谓犯罪情节轻微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的危害不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
⑶不需要判处刑罚。这是免除处罚的必要条件。
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对其免除处罚。
⒉免除处罚情节(包括同一条款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
⑴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刑法》第24条每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⑵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①犯罪较轻且自首的。
《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刑法》第351条第三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⑶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①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②避险过当。
《刑法》第2l条第二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