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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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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珠海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4〕5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珠海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4〕24号),将市广播电视局并入市文化局,市文化局加挂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广播电视局牌子。市文化局是主管全市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入的职能
原市广播电视局的职能划入市文化局。
二、主要职能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文化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制定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的事业和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和服务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事业的发展;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指导、协调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导向性、示范性、实验性艺术精品;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文化活动。
(三)指导、协调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的产业发展;参与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各行政管理区对辖区内文化、出版物、广播电视及文物等方面市场的管理工作;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由市级文化管理部门行使的审批权限。
(五)负责版权行政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版权集体管理和中介机构工作。
(六)监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视频点播以及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
(七)监督广播电视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的重大宣传活动。
(八)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的传输覆盖,监督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审核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系统内小功率差转台的功率、频率的设置。
(九)指导和协调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的对外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推进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培养;规划管理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事业的科技工作,指导本系统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
(十一)承担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指导、协调、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实施局各项政务决策;协助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制定各项管理规章;统筹制定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文秘、档案、会议组织、信息、宣传、提案议案、综合治理、信访、党务纪检、人事监察、财务、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后勤接待等工作;呈报全市对外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等方面的交流事项;促进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建设。
(二)文化艺术科
组织实施艺术、群众文化、青少儿文化及各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生产、评奖、研究和文艺演出;指导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室)等文化事业单位的业务建设;指导业余艺术教育以及业余文艺创作和培训;指导、协调全市艺术表演团体的业务和全市重大艺术活动;指导、协调全市性社会文化活动和广场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镇村文化等基层文化的建设活动;负责对外和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联络;指导、协调、服务珠海市群众文化学会开展工作;参与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抓好文化站建设。
(三)文化市场科(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执行国家关于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协调各区贯彻实施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实施文化市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服务文化市场的发展;承担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服务珠海市网吧协会开展工作;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限。
(四)文物科(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维修、发掘、研究、出境、宣传、展览、征集等工作;指导监督文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指导直属和社会所办博物馆的建设;承担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新闻出版科
执行国家关于新闻出版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协调各区贯彻实施新闻出版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实施新闻出版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服务新闻出版行业的发展;指导、监督珠海市印刷技术协会开展工作;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限。
(六)电子音像科(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执行国家关于电子音像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协调各区贯彻实施电子音像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实施电子音像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服务电子音像行业的发展;承担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鉴定非法出版物和违禁出版物;指导、协调、服务珠海市音像行业协会开展工作;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限。
(七)法规版权科
负责组织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和文化产业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拟工作,并提出立法建议;负责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和文化产业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负责版权合同审核、版权登记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负责本局的听证、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监督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等行业中介机构。
(八)广播电视科
执行全市广播电视的宣传、社会管理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指导、监督、协调广播电视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和安全播出;对影视制作单位、卫星电视节目接收设施的安装和使用、视频点播业务,以及广播电视台(站)、小功率差转台的功率和频道等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权限;指导和协调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分级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组织广播电视台、站的年检、年审;培训和考核广播电视系统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新技术的科研应用工作;承担广播电视的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协调、服务珠海市广播电视学会开展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文化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长(主任)8名,副科长(副主任)4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



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4号



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23日起施行。




市长:祝业精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将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质量安全允许范围内,并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符合吉林省地方标准(《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业、养殖业(食用类)未加工或初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种植业、养殖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无公害农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工商、商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市场管理,逐步扩大无公害农产品在市场中的份额,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第七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发展无公害农产品事业的基础设施、重点项目二重点产业、关键领域的开发上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

第八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立和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经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设置标牌。标牌应当注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名称、品种、品牌、面积、生产单位、批准日期、有效日期、产地位置等。

第十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有保护和改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基地水源附近排放和倾倒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或者弃置其他有害物质、倾倒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不得在农用水中浸泡清洗装贮过油类、农药、有病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十二条 不得建设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已建设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附近的项目,不得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正式发布的各类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

生产技术档案,并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及时、真实地记录种子、农药、肥料、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使用的品种、数量、时间、产地环境、保护措施、防疫、检疫以及产品的储藏、保鲜、加工、运输等情况。

第十五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产品自检制度。不得将自检不合格的产品投入市场。

第十六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的加工、运输、储藏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不得将已造成污染的无公害农产品进入无公害市场销售。

第十七条 无公害农产品科技推广部门应当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的生产技术及使用农业投入品技能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无公害农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使用优良种苗、种畜、种禽,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可降解地膜等生产资料和赤眼蜂、白僵菌等生物防治技术。

第十九条 市无公害农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肥料、农药、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方面的规定,完善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禁用、限用及推荐的肥料、农药、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品种和目录。

第二十条 禁止在无公害农产昴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一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省级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报市无公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二十三条 未经认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无公害农产品名义经营农产品,不得在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或字样。

第二十四条 禁止假冒、伪造或转让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以及未经批准扩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使用范围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无公害农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产品抽检和年检,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样品和有关资料。无公害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店及超市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无公害农产品管理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的检验。

第二十六条 经营无公害农产品的批发市场、超市、商店 (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仪器,开展市场快速检测,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产品不得作为无公害农产品进入市场。

第二十七条 经营无公害农产品的批发市场、超市、商店 (场)应当建立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承诺制度。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经营者和生产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敝、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的部门和产品认证的机构不得收取费用。检测机构的检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23日起施行。




中国和罗马尼亚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定书

中国 罗马尼亚


中国和罗马尼亚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11月24日 生效日期1981年11月24日)
  根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的协定》和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九日签订的《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议定书》的规定,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四日在北京举行。
  中国政府代表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委员会中方主席陈慕华同志率领;
  罗马尼亚政府代表团由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第一副总理、委员会罗方主席扬·丁卡同志率领。
  双方参加会议人员的名单见附件。
  会议本着发展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的共同愿望,根据需要与可能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亲切友好和相互谅解的气氛中进行。
  会议期间,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第一副总理扬·丁卡等同志受到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胡耀邦、副主席邓小平同志和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同志的接见。

 一、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了下列议题:
  (一)回顾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以来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的情况;
  (二)研究正在执行的生产技术合作项目的进度及其落实措施;
  (三)研究发展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的新建议;
  (四)分析两国贸易情况并商定继续发展的措施。

 二、关于会议议题中的问题,双方商定并确认如下:
  (一)回顾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以来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的情况
  委员会满意地看到,自上次会议以来,双方为实现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进行了积极的工作。
  一九八0年十一月和一九八一年六月,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总理伊利耶·维尔德茨同志和外交部长斯特凡·安德烈同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友好访问,就两国经济技术合作问题分别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副主席邓小平同志、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同志以及副总理谷牧同志和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黄华同志广泛而卓有成效地交换了意见。
  一九八一年三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部长李强同志在布加勒斯特受到了罗马尼亚共产党总书记、共和国总统尼古拉·齐奥塞斯库同志的接见并同政府副总理兼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部部长科尔内尔·布尔蒂卡同志进行了工作性会谈。在此期间,签订了一九八一年贸易支付议定书。
  一九八一年五月在布加勒斯特举行了中罗科技合作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一九八一年六月在北京举行了外贸混合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两国负责经济技术工作的部长和副部长进行了工作性的访问和会谈。
  双方互派了若干领域的代表团和专家组,对生产技术合作项目进行了考察和会谈。
  委员会满意地指出,自第二次会议以来双方签署了以下经济技术合作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一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2.一九八一年的原油换化肥的易货合同;
  3.关于中国向罗马尼亚提供火柴生产线、火柴盒印刷车间、火柴单机设备和铅笔单机设备的合同;
  4.关于罗马尼亚向中国提供三条啤酒、汽水灌装线合同;
  5.关于拖拉机生产合作问题的纪要;
  6.关于“罗曼”牌卡车生产合作的协议书和纪要;
  7.关于维生素A、维生素B6和磺胺嘧啶生产装置设备分交的会谈纪要。
  (二)研究正在执行的生产技术合作项目的进度及其落实措施
  1.同罗方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的项目
  (1)霍县煤矿
  委员会看到,通过对白龙井田的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的研究分析,确定了该井田的煤炭可采储量。
  一九八一年六月确定了白龙矿井年产原煤一百二十万吨,白龙选煤厂年入选能力为一百八十万吨,罗方编制白龙矿井和选煤厂的初步设计,而施工图设计和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均由中方承担。
  经友好商谈,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八日签订了白龙矿井和选煤厂的初步设计合同。有关工作进度计划将按初步设计合同规定执行。
  (2)拖拉机装配线
  双方商定,对一九八0年合同项下有待交货的散装件,中方将于一九八二年一月、四月和七至八月,分三批接完后,有关下一步的合同视中方销售情况,一九八二年八、九月进行商谈。
  (3)“罗曼”牌卡车装配线
  双方商定,按照一九八一年十月在布拉索夫签订的协议书的各项规定执行。双方同意将于一九八二年九、十月商谈继续交付散装件的数量问题。
  (4)油母页岩火力发电站
  为了在中国茂名建设三十三万千瓦发电机组的油母页岩火力发电站,中方曾派出了专家组赴罗考察和参加在图尔切尼发电厂用罗马尼亚的油母页岩进行试烧。
  双方同意,待罗马尼亚的阿尼娜第一套发电机组投产成功后,再确定这项工作的具体办法。
  (5)磷铵复合肥料生产装置
  生产规模:年产六万吨(以100%P2O5计)。
  罗方将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向中方提交最终技术报价书的补充资料。在这次会议期间,中方提出的有关技术问题,罗方将于一九八二年一月份答复。中方收到之后四十五天内派遣专家组赴罗讨论技术和设备分交问题。之后,在六十天内罗方提交商务报价书,自中方收到商务报价书后三十天内,双方在北京进行商务谈判。
  (6)柴油机油泵油嘴生产线
  会议期间中方向罗方提交了该生产线所需要的设备清单。中方希望了解罗方提供有关设备的可能性。
  2.同中方合作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建设的项目
  (1)工业硅车间(二期工程)
  中方已于一九八一年四月将合同规定的全部设备交付完毕。双方将继续按合同规定进行工作。
  (2)维生素A和维生素B6生产装置
  一九八0年九月罗马尼亚专家代表团赴华,同中国专家进行了设备分交和设计分工。
  一九八一年九月,中方提交了合同草稿。双方商定,签订合同的谈判将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在布加勒斯特进行。
  (3)磺胺嘧啶生产装置,包括甲醇钠装置
  一九八0年九月,中方提交了技术报价书,一九八0年十二月,罗方提出了对技术报价书的意见。
  一九八一年一月至二月,中国专家组赴布加勒斯特解释技术报价并进行了设备分交。
  双方商定,中方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提交合同草稿,一九八二年第一季度就签订合同进行商谈。
  (4)各类机床、压缩机、锻压设备
  罗方要求中方提供机床、压缩机、锻压设备。
  双方商定,于一九八二年第一、二季度双方专家进行商谈,以落实项目。
  (5)人造晶体生产线
  双方商定,一九八二年上半年两国专家将互相考察和落实项目。
  (三)研究发展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的新建议
  1.炼油厂生产高级润滑油
  双方商定,一九八二年第一季度互派专家考察和技术交流,对润滑油生产装置和润滑油原料生产装置(包括脱沥青、糠醛溶解、脱蜡、催化裂化等)进行参观,探讨具体合作项目。
  2.油田的二、三次回采
  双方商定,于一九八二年第一季度进行专家互访,探讨合作的可能性。
  3.有色金属贫矿利用
  罗方向中方建议在这一领域进行合作,并于一九八二年一月提供有关这方面经验的技术资料。中方在收到有关资料后提出自己的意见。
  4.电力方面的合作
  委员会双方认为,在电力方面和利用中国水利资源方面具有合作的可能性。
  双方商定,中国电力代表团于一九八二年第一、二季度赴罗了解罗方在这一领域的成就,进行技术交流,以便研究合作的可能性。
  5.电子工业互感兴趣的项目
  中方对罗方感兴趣的项目
  甲、生产线:
  (1)铁氧体、(2)无帽电阻。
  乙、单项产品:
  (1)电子交换机、(2)电子器件、(3)自动测试仪器(FD-5010、5020、5030、5050、AC-208、AP-16/80)、(4)磁带机用网路滤波器、锁相电路板、光电三极管。
  罗方对中方感兴趣的项目
  甲、生产线:
  (1)电视机、收音机用拉杆天线、(2)电视机、收音机、家用电器用保险丝。
  乙、单项产品:
  (1)镉镍、银锌蓄电池、(2)干电池(-20℃~+40℃)、(3)电声产品(扬声器、话筒、耳机)、(4)纸金属化电容器、(5)磁带机用磁头和伺服机、(6)电子测量仪器、(7)电子器件、(8)石英谐振器。
  委员会确定,双方主管机构研究合作的可能性。
  6.啤酒装瓶线
  双方商定,罗方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向中方提出三条啤酒装瓶线的技术和商务报价书,中方研究后,派专家赴罗马尼亚进行考察和商务谈判。
  7.聚苯乙烯耐冲击薄膜生产装置
  双方商定,罗方将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向中方提供样品和使用说明书。中方经过试验和研究后,三十天内向罗方提出询价书。罗方在接到中方询价书后,三十天内提出技术报价和商务报价书,然后双方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
  8.聚乙烯聚丙烯薄膜制袋生产线
  一九八一年六月,罗方已向中方提交了技术报价书。双方商定,一九八二年上半年继续商谈,并在一九八二年内落实项目。
  9.硬质PVC异形材挤出生产线
  双方商定,一九八二年一月罗方向中方提交详细的技术报价和商务报价书以及异形材样品,以便进一步商谈。
  10.刨花板生产设备
  11.贴面薄板生产设备
  12.现代组合家具和古典家具生产线
  13.纤维板厂污水处理工艺设备
  中国专家组赴罗马尼亚考察期间,研究了有关由罗马尼亚提供第十至第十三项生产线和设备的合作可能性。
  双方商定,专家组回国后,中国将提出希望进口生产线和设备的询价书。
  14.农业方面的合作
  双方商定,一九八二年第一季度,罗马尼亚农业部副部长将率农业代表团来华考察访问,并就农业方面的合作项目进行商谈。
  15.蜂产品加工方面的合作
  一九八一年三月份,罗方提交了蜂蜜加工混合公司的技术初步研究报告,同年七月罗专家组赴华考察,并签订了《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蜂蜜加工合营公司合作条件的会谈纪要》。
  一九八一年十月,中国专家组赴罗马尼亚,就蜂产品的加工和销售问题进行了考察。
  双方商定,一九八二年第一季度,罗方为落实此项目提交可行性报告。
  16.在第三国的合作
  双方就在第三国进行经济技术合作问题交换了意见。双方对在第三国共同建设一些合作项目有兴趣,具体项目视情况另行商谈。
  在会议期间,对罗方建议的新项目,双方商定,待本次会议结束后,由中方有关部门研究合作的可能性,并通知罗方。
  (四)分析两国贸易情况并商定继续发展贸易的措施
  委员会看到,两国一九八一年的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于今年三月十四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议定书规定的相互供货额为六亿四千万瑞士法郎。
  委员会分析了一九八一年贸易议定书的执行情况,看到截止今年十一月十五日,已签订合同的总金额约为五亿五千万瑞士法郎,约占议定书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五,进出口金额大致相等。
  委员会责成双方外贸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以便尽快签订一九八一年议定书规定的全部商品合同。
  委员会看到,除一九八一年贸易议定书规定的商品外,还做了易货和现汇贸易,总金额约为五亿四千万瑞士法郎。
  委员会责成双方外贸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对欠交的商品,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补交。
  会议期间,丁卡第一副总理同志向陈慕华副总理同志提交了货单,该货单包括需要进口的商品、出口原料以及进口和出口机器、设备和成套设备的可能性。外贸和国际经济合作部第一副部长扬·尼古拉耶同志向外贸部副部长陈洁同志也提交了同样的货单。
  货单提交后,双方作了准备并在外贸部进行了会谈,对在一九八二年内互相供应的产品进行了研究。
  双方同意,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中旬在北京开始商谈签订一九八二年的贸易议定书。
  双方同意,认真研究提交的货单,找出共同的解决办法,在准备一九八二年贸易议定书期间,尽量满足互相需要的货物,使明年贸易议定书额度获得增长,这对两个友好国家是有利的。
  对于具备预签合同条件的商品,两国外贸公司可及时开始商签交货期为一九八二年的合同。
  委员会认为,为了保证相互供应的商品的质量,主要是机器设备的质量,外贸机构应在条件具备时,在合同基础上组织技术服务工作。
  会议期间,双方讨论了运输问题。委员会要求两国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改进港口装卸条件,使供货合同得以顺利进行。
  会议期间,政府第一副总理扬·丁卡同志参观了北京、南京、杭州的工业项目。
  委员会确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二年在布加勒斯特举行。开会日期和议题将在会前一个月由双方商定。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委员会中方主席            委员会罗方主席
     陈 慕 华               扬·丁卡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