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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8:35: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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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丹东市政府网站建设及内容保障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2.丹东市政府网站建设及内容保障工作目标考核百分标准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二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丹东”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切实把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服务公众的桥梁,充分发挥网站的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市政府统一发布各类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网上办理有关事务的平台,是推进政务公开、展示丹东形象的窗口,也是政府联系群众、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门户网站由市政府主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并负责对子网站实施业务指导、运行监督、人员培训。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明确主管领导、落实经办人员,具体负责子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六条 门户网站的建设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七条 门户网站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原则,减少本地区独立建立的子网站,统一建立当地的政府门户网站。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在未具备可靠运行和有效监管条件前,可托管运行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中。
第九条 各子网站可依托主网站网络资源,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硬件、软件、网络和安全设备建立子网站,以利于资源整合,节省投资;个别应用规模较大须自行建设的,要按政府网站统一规划进行建设。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门户网站要建立健全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报送、发布和更新制度。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主网站和子网站实行信息审核分级负责制,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的信息不得在本级网站上发布。本着 “谁上传、谁负责”的原则,各子网站的内容管理单位要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门户网站依法及时发布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有关的信息,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子网站,通过信息报送、网上抓取、网站链接和栏目共建的方式,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全市性的信息资源。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及子网站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及时、准确地在子网站同时向主网站提供下列信息:
主要领导、机构和人员信息;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和相关政策解答;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各种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条件、依据、工作程序、办理承诺、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项,要明确提供收费标准及其依据);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各类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主网站要求提供的专用信息。
第十三条 子网站的信息内容必须及时发布和更新,首页动态信息每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
第十四条 建立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络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事业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的上报、更新、发布等工作,并加强与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的日常联系。同时,将子网站的负责人、信息员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备案,如发生变更,应该在变更后1周内报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互动应用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互动栏目主要有市长信箱、建议提案办理、市民投诉、效能投诉、政策咨询、网上办事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互动栏目的应用,增强与市民的联系沟通,方便公众网上办事。
第十六条 承担行政审批事项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各部门、各单位,应以方便公众办事为出发点,大力开发网上办事系统,开展网上办事服务,并同时做好与主网站的技术衔接工作,将所提供的在线服务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提供同步服务或数据共享,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一站式”的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指定专人及时认真办理并答复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逐步实现门户网站的统一受理、统一反馈。
第十八条 要严格监控交互式信息服务、转接服务、链接服务等,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主网站的域名为:dandong.gov.cn,代表丹东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子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室分配为***.dandong.gov.cn(市政府办公室免费分配),其中***为各单位标准简称的汉语拼音字头组合。各子网站也可根据需要向各域名注册机构申请注册dd***.gov.cn的域名(域名费用自理),其中***为机构标准简称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
第二十条 子网站运行维护须采用下列方式中的一种:
(一)采用在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虚拟主机方式的(市政府电子政务综合网络平台免费提供),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负责。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定期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联系。
(二)采用在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负责,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子网站管理机构负责。托管主机内只准上载和运行与子网站相关的内容和程序。
(三)采用主机自管方式的,须将方案上报至市政府办公室,经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采用此方式的子网站,其服务器主机必须放置在本单位机房内,网络的管理和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子网站管理机构自行负责管理。机房应符合《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2887—2000)和《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9361—1988)等标准的要求,确保子网站的环境安全、设备安全和记录介质安全。
第二十一条 采用在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子网站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统一向市财政申请、使用。
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定期监测各子网站,发现问题及时告知该子网站负责人并协助解决。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二条 门户网站的管理部门应增强网站安全意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门户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在网站建设中,要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各独立建立的子网站要具有实时的入侵检测、病毒防护、安全监测手段,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网站被攻击和非法篡改。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工作,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如有遗失,必须及时通知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各子网站不得随意更改子网站域名或IP地址,如需要变更,应报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要保证门户网站及各子网站7×24小时正常运转,如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一般故障2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12小时内修复(包括硬件损坏)。
第二十七条 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八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室字〔2005〕24号)、《关于做好丹东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丹政办发〔2006〕64号),市政府办公室与市目标管理办公室将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信息报送、内容保障、子网站建设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并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丹东市政府网站建设及内容保障
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依据

为规范我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促进政务公开,推进网上办事,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根据《丹东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我市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的通知》(丹政办发〔2005〕36号)和《关于做好丹东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丹政办发〔2006〕64号)精神,结合我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范围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三)中省驻丹各直属单位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度在门户网站建设中的工作绩效,主要根据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各子网站的建设情况,对政务公开、信息服务、网上办事、网上服务、子网站维护等情况进行考评。

四、组织领导及考核办法

(一)组织实施:年度考评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并组织实施,考评结果认定由市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具体承担考评、数据汇总等事务性工作。

(二)考核程序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每年要对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及各部门、各单位的网站建设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由日常考评、年度考评、综合考评三部分构成,各单位对内容保障方案若有异议请及时与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沟通协商,每年12月20日后提出异议的不予调整。

对出现责任事故和安全事故的网站,取消网站年终评优资格,同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扣减其目标管理考核相应分值并予以通报。

1.日常考评。占总考评分的50%,考评内容由月度网站可访问性考评、月度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月度子网站建设考评三部分组成。采用记分制量化考核,兼顾内容时效性和内容质量,按月统计。

月度网站可访问性考评,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部署应用程序自动监控计分。

月度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在网上审批、发布系统开通之前,暂以各部门、各单位上报至市政府办公室的保障内容为基础,依据考评标准计分。

月度子网站建设考评,由各子网站每月10日前将上月子网站增加内容和修改内容的标题、发布时间、链接地址的目录报至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经核对后依据考评标准计分,凡在每月10日前未报的,该部门(单位)的月度子网站建设考评当月以0分计。

2.年度考评。占总考评分的25%,由年度市政府门户网站转办的市民投诉、意见和建议以及市长信箱等办理、反馈情况及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总结组成。

3.综合考评。占总考评分的25%,在每年年底前,由市政府办公室通过市领导和专家评测(占综合考评的60%)、社会监督员评测(占综合考评的20%)、自评互评(占综合考评的20%)等形式进行综合计分。

(1)市领导和专家评测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邀请市领导和专家组织评测。

(2)社会监督员评测由市政府督查室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评测。

(3)自评互评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

五、考核奖惩办法

(一)市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考核的得分结果,将考核得分计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分数。

(二)根据考核得分结果,确定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档次,评出前20名为“市政府网站建设先进单位”,达到基本要求的为基本合格,达不到基本要求的要予以通报。对考评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考评排名。

六、考核时间

考核时间为每年1月份。

七、评分办法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

八、其他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2 :

丹东市政府网站建设及内容
保障工作目标考核百分标准


考核内容
满分
考评标准

1. 网站可访问性考评
10
• 1 次访问故障 6 小时以内的扣 2 分。

• 1 次故障超过 24 小时加扣 3 分。

3. 每月中出现 3 次或 3 次以上访问故障,本月为 0 分。

2. 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
20
• 没有按政务公开规定公开政务信息的,一次扣 2 分。

• 本部门(单位)应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没有开展网上办事业务的扣 10 分;提供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一次扣 2 分。

• 凡在市内主流媒体 ( 报社、电台、电视台 ) 上刊登、发布而未第一时间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一次扣 2 分。

• 各部门(单位)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的政务信息,如被采用,每条加 2 分。

• 凡上报内容不符合《保密法》等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3. 子网站建设考评
20
• 凡子网站内容中有空链接,一条扣 2 分。

• 凡在市内主流媒体 ( 报社、电台、电视台 ) 上刊登、发布而未第一时间在子网站发布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一次扣 2 分。

• 未及时更新子网站信息,一次扣 1 分。

• 子网站首次发布或改版发布前,未报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备案的,扣 10 分。

• 子网站的域名和 IP 地址更改前未报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备案的,扣 10 分。

• 在子网站设立在线服务功能,开展网上办事服务,未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提供一体化服务或数据共享的,扣 10 分。

• 没有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或在其承办的子网站上建立咨询、投诉、监督窗口的,扣 5 分。

• 子网站没有在所有页面顶部建立与市政府门户网站的链接扣 2 分。

9. 凡出现发布内容不符合《保密法》等规定,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4 、年度考评
25
• 年终未向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报送网站建设及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年度总结的扣 10 分。

• 对网上受理的市民咨询、投诉和意见、建议以及市长信箱等转办件,未按时办理并反馈的,一次扣 2 分。

5 、综合考评
25
• 市领导及专家组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网站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测( 15 分)。

• 社会监督员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网站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测 (5 分 ) 。

3. 各部门、各单位自评互评( 5 分)。

注:未按规定建立子网站的为 0 分。
行政执法阶段法的运行
选自《法流失论——法运行的经济学观察》

龙城飞将


一、执法综述

(一)执法的概念

  执法即法律的执行。狭义的执法指行政执行,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独立的职能,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在古代社会,国家的立法要以、司法权和行政权均由最高统治者一人掌握,君主可以一言兴法,也可以一言废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最高统治者个人意志进行行政事务管理。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后,建构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确立了依法行政的法制原则,民主政治消除了个人对社会享有至高无上的统治权,避免了个人的独断专行。社会主义的中国,虽然没有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但其行政执法的职责亦是与立法、司法机构相分离,由政府冲凉专门负责执行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是人类制度文明进步的结果。

  执法是实现政府职能的最主要、最重要的手段,在分配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与司法等比较,执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1.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各级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是执法的主体,法律授权的组织,如企业、学校等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执行法律。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涉及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外资、国防、财政、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社会福利、公用事业等各个领域,内容十分广泛。

  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在执法中,执法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执法主体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执法者。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支配地位,其意思表示和处分行为对于该法律关系具有决定的意义。行政行为虽然是双方或多方的行为,但仅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决定而成立,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例如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等。

  4.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一般都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去改造职责,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三)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亦称合法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行政机关执法的最高准则。其含义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全部行政管理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具体来说,第一,执法的主体合法。第二,执法的内容合法。第三,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

  坚持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于:首先,指导国家行政机关正确实施管理。其次,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与社会生活的常理一致。要求各种行政措施的采取都要在合法的条件下,同时做到符合科学规律、社会公德、法律目的和公共利益。

  3.效率原则

  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能,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率和效益。效率原则强调在执法时,要做到迅速、准确和有效。

(四)行政执法的种类

  1.根据行为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执法可以分为行政监督、行政处理、行政制裁、行政强制和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等。

  2.根据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的不同,执法可以分为赋予、暂停或取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的执法,授予、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权益的执法,加予、减少或免除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义务的执法,解决处理行政相对人争议的执法。

  3.根据执法机关和管理对象不同,执法可以分为工商、公安、税务、人事、财政、土地、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物价、城建、计量、审计、金融、教育、文化、劳动、农业、林业、渔业、交通运输、司法、海关等部门的行政执法等。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本)


(1996年5月30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二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一)政府投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企业投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五条 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组织者应持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招标组织者是具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

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组织进行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工程临时建设许可证;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办法。但对单位工程,除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实行分部招标外,其他不得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有承担该工程项目施工能力的3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并至少要有3个企业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组织者;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六)召开招标会议,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七)组织设计人员、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说明,外商投资项目须出具在本市注册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投资项目须出具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

(六)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

(七)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八)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及允许分包的项目;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评标、定标办法;

(十一)招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十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十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以中文为准。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查单位认可后,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通知参加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二十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九条 标底价应由工程成本、利润、税金和风险因素构成。

第二十条 标底价由招标组织者负责编制,作为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个标底价。

编制标底价时,工程量应依据规定的统一工程项目、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标底价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底价超过投资计划时,建设单位应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凡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认证的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证书和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施工投标。

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程量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投标价;

(二)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良价格;

(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费;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拟参加施工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向招标组织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还须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备案证明;

(二)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三)企业近二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四)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后,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即可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有关招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

(二)工程量单价清单、各项独立费、总报价;

(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六)对拟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证书;

(八)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方式送达。送出的投标文件发现有误或需补充,必须在施工投标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补充,函件应加盖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送达。

第二十七条 投标价由投标人负责编制。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自主报价。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招标文件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落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定标后三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定后三日内退回。

投标保证金为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由招标组织者依据建设工程规模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

第三十条 招标组织者应自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召开开标会议。

第三十一条 招标组织者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和公证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未加盖法人印鉴;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应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得超过二日,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五日。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会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评标应遵照评标办法,坚持报价合理,工期适当,质量可靠,施工技术先进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建设单位推荐中标优选方案。

建设单位根据优选方案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组织者应于三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在招标投标文件的基础上,于定标后十日内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第四十条 中标人可将允许分包的项目按专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人负责。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

禁止中标人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撤销招标的,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预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招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销其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而进行施工招标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备案,自行施工招标的;

(三)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等真实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隐瞒企业资质等级等投标真实情况的,投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六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分包、再分包或转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分包、再分包或转包的发包单位处以分包、再分包或转包工程造价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同时六个月内禁止其参加施工投标;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承建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在施工招标投标中滥用职权、泄露标底、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贷款协议或贷款文件对招标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