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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9:01: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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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2]544号



关于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结合公路工程特点,现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规定如下:

  一、公路施工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见附件)承包工程,不得跨资质序列、越级、超范围承包工程。

  公路施工企业参与专业工程(指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综合系统工程等)投标和施工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工程承包资质;公路施工企业参与施工总承包工程(指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程中任意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一起招标的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应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在发布项目招标公告和编制招标文件时,要明示该项目各标段的工程内容,同时明示各标段对公路施工企业的资质、已承担过类似工程的业绩等条件和要求。

  三、公路施工企业若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主办人应具备与所投标段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成员单位应具备与其承担的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

  对依法分包的工程,分包人应具备与其分包的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

  四、施工总承包工程中的桥梁、隧道,若其规模(总长、跨径)超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则施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相应的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

  五、对公路交通工程通信、监控、收费系统中任意两个及两个以上系统一起招标的,施工企业应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资质。对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纳入土建工程一起招标的,施工企业应同时具备公路工程的相应资质和交通安全设施资质。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监督管理,对公路工程招标的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进行审查或核备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审查公路施工企业的资质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以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

  附件:公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公路 投标 施工 资质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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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 :建设部,北京、天津市公路局,上海市公路处,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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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1、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序号 企业等级 承包工程范围
1 特级企业 可承担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
2 一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及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3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跨跨度<100米的桥梁、长度<1000米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4 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米、单跨跨度<40米的桥梁工程的施工。


2、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序号 企业等级 承包工程范围
1 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级公路的各类路面和钢桥面工程的施工。
2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3 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3、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序号 企业等级 承包工程范围
1 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级公路的土石方、单跨跨度小于100米、单座桥长小于500米桥梁、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2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的土石方、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3 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的土石方、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4、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序号 企业等级 承包工程范围
1 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桥梁工程的施工。
2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跨100米及以下桥梁工程的施工。


5、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序号 企业等级 承包工程范围
1 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隧道工程施工。
2 二级企业 可承担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且长度1000米及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6、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序号 企业等级 承包工程范围
1 交通安全设施分项 可承担各级公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工程施工及安装。
2 通信系统工程分项 可承担各级公路干线传输系统、程控交换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光(电)缆敷设工程、紧急电话系统的施工及安装。
3 监控系统工程分项 可承担各级公路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中央控制系统、供电配套设施系统的施工及安装。
4 收费系统工程分项 可承担收费公路收费车道及附属配套设备、收费管理系统及配套设备的施工及安装。
5 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 可承担各级公路干线传输系统、程控交换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光(电)缆敷设工程、紧急电话系统、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中央控制系统、供电配套设施系统的施工及安装和收费公路收费车道及附属配套设备、收费管理系统及配套设备的施工及安装。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市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市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司〔2008〕92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市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市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激发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创新创业、开拓进取,全面推进我省司法行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为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服务,为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为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和谐浙江”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厅成立“市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评领导小组”),厅长任组长,分管政工副厅长任副组长,其他厅领导为成员。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厅政治部主任兼任考评办主任,政治部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为考评办副主任,厅机关各处室(含省法律援助中心,下同)主要负责人为考评办成员。考评办日常工作由厅警务人事处承担。
  第三条 每年度为一个考评周期。考评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的12月下旬至次年1月中旬。

第二章 考评项目与分值设置

  第四条 考评项目包括:年度重点工作、基层工作、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管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管理等)、司法考试、法律援助、依法行政、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综合工作等10个方面。
  第五条 每年第一季度,厅考评办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印发当年度《市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确定各考评项目具体考评内容。
  第六条 考评总分由基本分和奖励加分两部分组成。
  基本分为100分,分为考核分和测评分。其中考核分按《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满分为100分,其得分占基本分的80%;测评分为厅领导和厅机关各处室的测评得分,满分为100分,其得分占基本分的20%。
  第七条 当年度有下列情形的,分别给予不同分值的奖励加分:
  (一)市局获省、部级及以上综合奖的每项加2分,获单项奖的(包括监狱劳教工作)每项加1分;获厅级及市委、市政府综合奖的每项加1分;县(市、区)司法局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每项加0.5分。
  (二)市局获集体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每次分别加3分、2分、1分(年度综合考评优胜单位记功不加分)。
  (三)市司法行政系统某项工作(包括监狱劳教工作)受中央或国家领导批示肯定的加2分;受到省、部级领导批示肯定的加1分(多位领导就同一项工作作批示不重复加分)。
  第八条 每年度评比产生若干个影响力大、成效显著的创新项目,作为年度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奖”。

第三章 考评程序与方法

  第九条 各市司法局结合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根据《考核细则》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进行对照检查、自我评分,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自查材料,连同工作总结和有关加分证明材料呈报省厅考评办。《考核细则》中相关统计数据截止日期为当年的11月30日。
  申报“创新奖”奖项的,须同时报送《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工作“创新奖”申报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省厅考评办组织考核组,由厅考评领导小组成员带领厅机关相关处室人员,进行分组考评。考评工作以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按照《考核细则》,采用听取汇报、个别了解、查看资料、实地检查、座谈会征求意见、对领导班子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省厅考评办将各市司法局呈报的自查材料、年度工作总结通过省厅办公(OA)系统进行公布。厅领导和厅机关各处室结合平时了解的情况,分别填写《市司法局年度工作评议测评表》,对各市司法局的工作实绩、工作作风、领导班子与队伍建设等3个项目进行评议测评。
  第十二条 省厅考评办汇总各考核组的考核和厅机关评议测评情况,研究提出综合评定初步意见,报厅考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结果并通报。
  “创新奖”由厅考评办结合年度综合考评工作,组织专门人员对申报的创新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分析,报厅考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四章 考评结果及其运用

  第十三条 考评总得分前3名的为年度优胜单位,其他为合格单位。
  第十四条 凡当年度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除按照《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扣分外,不得评为年度优胜单位:
  (一)市局领导班子年度民主测评满意、较满意率之和未达到80%的;
  (二)市局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度有受刑事处罚的;
  (三)市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市局因违法行政或行政不作为被行政相对人投诉并经查证属实、产生不良社会后果或被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并败诉的;
  (五)根据《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浙司〔2006〕265号),市局当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
  (六)市属监狱、劳教所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七)发生其他法定“一票否决”事项或情形的。
  第十五条 考评结果为优胜的单位,当年记集体三等功1次;连续2年为优胜的单位,除记集体三等功外,单位主要领导可报记个人三等功1次;连续3年为优胜的单位,单位集体和主要领导可报记二等功1次。
  考评结果通过一定方式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通报,市局领导班子的民主测评情况向所在市委组织部门通报。
  “创新奖”项目予以专项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厅考评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贵州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促使我省互联网信息服务及电子公告服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ICP)分为经营性ICP和非经营性ICP。经营性ICP主要指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内存空间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等;非经营性ICP主要指政府网站、新闻机构电子版报刊、企事业单位网站等。国家对经营性ICP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ICP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条 ICP的信息内容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方面的,在申办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前,须经有关主观部门依法审核同意。

第三条 严格审批管理BBS,申办BBS的单位需提出专项申请。

(一) BBS定义

  凡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板、电子白板、电子论坛、聊天室、留言板新闻跟贴等交互形式,为上网提供信息发布的行为均属于BBS。

(二) BBS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综合类BBS是指涉及时事、政治、国内外重大事件等范畴的综合性、新闻性的跟贴和论坛、留言板等;专业类BBS指限于学术论坛、商业信息、行业信息、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等范畴的电子公告服务。

(三) 申办BBS必须建立如下制度并严格执行,否则不予批准,已开展BBS的勒令取缔。

 1、栏目明确制   网站在提出BBS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

 2、版主负责制   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

 3、用户登记制   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程序,填写注册表格,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

 4、规则粘贴制   网站须在BBS网页的显著位置粘贴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点击编号应弹出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扫描图片;上网者点击BBS某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
 5、安全保障制 对BBS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不得未经审查直接上网公开。

第四条 跨区经营ICP的公司,如在我省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则须办理经营性ICP许可证或进行备案;若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则不单独发证,但必须使用上级机构同样的ICP许可证和编号。

第五条 凡公司注册地在我省,不论网站服务器在何地,都必须到省通信管理局办理许可证;若公司注册地不在我省而网站服务器在我省的,须到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 根据我国现行政策,目前外资不允许经营包括ICP在内的电信业务,涉及外资的网站申办经营许可证时,须先进行外资股份的剥离,再到省通信管理局办理ICP业务许可。

第七条 对ICP运营商同时经营ICP,根据其网站内容分别予以办证或备案;对有独立的域名、网址、网页,但不自己建站,由他人代制网页并租用服务器空间的代理网站,实行备案制度;对拥有自己独立的域名、通过购买或租用服务器、以个人名义建立的个人网站,实行备案制度;个人主页无须办证或备案。

第八条 各ICP单位须凭ICP单位获得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登记手续,才能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第九条 凡我省的ICP单位网站,必须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点击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应弹出该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清晰可人的扫描图片。

第十条 为加强对各ICP网站的实时监管,及时在网上发布公告、通知等有关政策法规信息,凡我省各ICP单位的网站应将省通信管理局网站www.gzca.gov.cn 作首页链接。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局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
(二)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的;
(三)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的;
(四)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的内容信息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二OO一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