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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委内瑞拉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时间:2024-07-05 13:14: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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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委内瑞拉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委内瑞拉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委内瑞拉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1974年6月28日,中国外贸部副部长柴树藩和委内瑞拉外交部长沙赫特在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签署两国建交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委内瑞拉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为了促进两国人民的友好合作和相互了解,根据各国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和平共处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委内瑞拉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国政府重申台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委内瑞拉政府注意到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中国政府和委内瑞拉政府商定,在短期内互派大使,并在平等对待、互利和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建立使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为此,由于两国政府授权的代表于一九七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加拉加斯城互换了有关信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物价局《晋城市房地产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物价局《晋城市房地产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2)117号
1992年10月1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房地产价格是整个价格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对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开拓新的市场领域,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市物价局《晋城市房地产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房地产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房地产价格是整个价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推进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保护合法的房地产经营活动,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的经济调节功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239号、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192号和省物价局晋价涉字(1992)第154号、省物价局、省城建厅晋价涉字(1992)第18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施办法。

第二条:晋城市物价局是全市房地产价格管理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房地产价格工作。

第三条:晋城市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规范商品住宅价格构成,整顿房地产交易市场价格秩序,规范房地产价格行为,对晋城地区的房地产价格进行管理。

第四条:晋城市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范围:

(一)管理晋城地区的商品房价格,房地产交易价格、公有住房租金和出售价格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二)对属于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房地产价格进行核批,办理行政裁定前的事务性工作,并接受委托受理其它房地产价格业务。

(三)参与土地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价格的管理。

(四)派员进驻房地产交易市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测。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管理形式

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

(一)国家定价范围包括:(1)新开发商品房销售价格;(2)公有住房售价和租金标准;(3)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凭价格;(4)房地产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二)国家指导价范围包括:(1)公有非住宅用房出售价格和租金;(2)房地产抵押、拍卖、典当价格;(3)企业兼任、入股、合资、倒闭等房地产价格;(4)司法机关办理有关房地产案件的价格等。

(三)市场调节价范围包括:除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目以外的其它房地产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六条:组成晋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组,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价格评估组属有关部门级成的松散机构,是在物价行政部门裁定价格前,审核员地产价格构成因素,提出可行性价格意见的咨询性组织。价格评估组实行有偿评估,评估费收取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价格评估组由市场价局牵头,吸收市计委、体改委、建设局、土地局、审计局、建设银行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参加,评估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

第七条:凡城镇规划区内(含建制镇和工矿区)各种房地产的买卖(含出让转证)租凭、抵押、拍卖、典当等交易行为,均需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除商品房、集资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组进行评估外,其它房屋价格由物价部门和房地产部门进行评估。对属于其中第五条纳入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管理范围的,评估后需经物价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制定或越权制定房地产价格,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论处。

第八条:房地产易市场的价格评估原则,评估费和交易市场管理费以及所收费用分配比例,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192号和省物价局,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晋价湛涉字(1992)第18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物价局直接管理市区和矿区的房地产价格。市辖各县由县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丈夫死后,妻子名义下的存款与债权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崇军

[案情]
胡金道系乡干部,曾在江西省吉水县盘谷、枫江两镇工作。胡金道与前妻生育三个儿子,即胡元忠、胡小平和胡润保。胡金道前妻死亡之后,胡小平随胡金道共同生活,胡润保随大哥胡元忠在阜田镇老家生活,长大后各自成家。1976年2月,胡金道与丧夫的李朝英结婚。1986年,两人在吉水县枫江镇建造一栋75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屋。李朝英与前夫生育的儿子孔建国,长期在枫江乡下居住,为减轻孔建国负担,李朝英于1984年起便带孔建国的长子(即李朝英长孙)孔星共同生活,并抚养成年。胡小平结婚后,一直使用胡金道在枫江圩镇房屋的一间卧室。胡金道退休后先与他人合伙做木材生意,后与李朝英在圩镇做坛罐生意,生活较宽裕。2000年7月15日,胡金道去世,胡小平三兄弟为其办理丧事。此后,李朝英因年老多病,不再做坛罐生意。2003年12月8日,李朝英因病去世。此后,胡氏三兄弟与孔氏两父子因为遗产继承而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审理中还查明,以李朝英的名字开户的存款有36000元,且开户时间均为2000年7月15日之后(也即胡金道去世之后),在外尚共有债权25400元,其中借款时间在2004年7月15日前的有15200元,之后的有10200元。庭审中,胡氏三兄弟与孔氏两父子对胡、李两人在枫江圩镇所建的房屋均认可其价值100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胡金道与李朝英在枫江圩镇所建的房屋及在胡金道死之前(即2000年7月15日之前)的债权作为胡、李两人共同财产无异议,但对在胡金道死之后以李朝英名义的存款与在外的债权,这一财产,到底是作为胡、李共同财产,还是算为李朝英的个人财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胡氏三兄弟没有确实证据证实其父胡金道生前与李朝英的共同财产(含存款及债权等)的确实数额,以李朝英名义开户的存款36000元均是在胡金道去世后所存,且胡氏三兄弟未能提供上述36000元的存款是否由2000年7月15日之前的存款转存而来的证据,故应认为李朝英的个人财产。同理,发生在胡金道去世后,即2000年7月15日后的债权10200元,因胡金道已死亡,且胡氏三兄弟未能提供该10200元的债权是否由2000年7月15日之前的债权转借所得的证据,故对该10200元的债权也只能认定为李朝英的个人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胡金道去世后,李朝英就已很少在外做生意,经济收入较低,其三年之内不可能有4万多元的积蓄,对李朝英名义下的存款及在胡金道死之后的债权应推定为胡、李两人的共同财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胡金道为国家干部,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且在退休后长期与他人合伙做木材生意,收入较高,其后又与李朝英在圩镇经营坛罐,生意红火,故胡、李两人应有一定的积蓄。胡金道去世后,李朝英已年老多病,无力经营坛罐生意,也无其他经济来源,其间实无收入,依据经验法则,应当推定李朝英死之后所留遗产均为胡、李两人生前所置的共同财产,并且孔氏父子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2000年7月15日以后李朝英有较大的收入来源。所以在胡金道死之后,李朝英名义下的存款和债权应当认定为胡、李两人的共同财产,由胡金道与李朝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但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胡金道死亡在前,故李朝英对胡金道的遗产也有继承权。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