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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营养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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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营养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营养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2000-11-20

教体艺厅[2000]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央领导关于学生营养工作的指示精神,推进中小学营养餐的实施,我部于2000年9月20日至21日在长春市召开了全国中小学营养工作研讨会。现将《全国中小学营养工作研讨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纪要》精神,认真做好中小学营养餐工作。

全国中小学营养工作研讨会纪要

全国中小学营养工作研讨会于2000年9月20日‘至21日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生营养工作的负责人及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中国学生营养促进会的专家出席了会议。会议传达和学习了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学生营养工作及实施营养餐的指示精神;就如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学生营养工作及实施营养餐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中小学营养餐的实施等有关问题进行了研讨北京、上海、长春、杭州等地的代表在会上介绍了他们实施营养餐的情况和经验;会议代表考察、观摩了长春市学生营养配餐中心及其营养餐的生产、管理与学校实施营养餐的现场;我国著名营养学家于若木及原国家教委副主任邹时炎出席了会议并做了专题发言;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负责人对进一步推进中小学营养餐的实施提出了要求。
会议认为,近一个时期,江泽民总书记、朱(钅容)基总理、李岚清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十分关心青少年身心健康和营养工作。江泽民总书记在北京考察工作时,强调指出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非常重要,并就中小学营养餐问题发表重要讲话。朱(钅容)基总理非常关注“学生豆奶计划”,召集有关部门对该“计划”进行专题研究,决定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在东北三省开展“学生豆奶计划”试点工作。李岚清副总理在北京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就青少年营养健康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做好学生营养工作。
会议认为,要对当前我国学生营养状况存在的问题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我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显示,虽然我国学生身体形态已有较大的改善,但其营养状况存在的问题十分突出。学生肥胖及超体重儿童比率呈上升趋势,1985年与1995年比较,7-18岁男生超体重及肥胖率从2.75%上升为8.65%,女生从3.38%上升为7.18%,城市男生的超体重及肥胖率到1995年已高达12.03%。学生体重不足及营养不良的比例越来越高,其比率高达3 2.6%,其中男生由1985年的22.21%上升为1995年的26.87%,女生由1985年的34.81%上升为1995年的38.27%。这说明我国学生营养状况同时具有营养不足和营养过剩两类问题,而肥胖正在逐步取代严重的营养不良,成为中国城市学生的主要健康问题之一。这些问题如果不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解决,将直接影响我国四化建设人才的培养,影响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
会议强调,要抓住当前难得的机遇,立即行动起来,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推进学生营养餐的实施。
要进一步提高领导者的认识,把学生营养餐的组织实施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中华民族素质的重要措施纳入教育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实施素质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提高我国国民素质,而学校营养教育及学生营养餐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提高青少年儿童体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也是提高国民身体素质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其他任何工作都不可能替代的。因此,要把学生营养工作及实施学生营养餐作为当前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的“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的具体行动切实予以抓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组织实施学生营养餐的工作进行认真的研究、规划。除个别特殊地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选择一些具备条件的地方或学校开展学生营养餐的试点工作;所有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及有条件的地区都要抓一批起示范作用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扩大试点面;已经进行营养餐试点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提高工作质量,并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进营养餐的实施范围。
要把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作为推进学生营养餐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通过大张旗鼓的宣传、教育,对学生进行科学引导,对家长进行宣传发动,为推进学生营养餐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加强学校健康教育。中小学校要落实国家规定的每周0.5课时的健康教育时间。在健康教育课时中安排必要的营养教育内容;要充分利用各种教育活动,如班队活动、课外活动、读书活动、广播、板报及张贴营养宣传挂图、印发营养科学知识小折页等多种教育形式向学生传授营养科学知识,培养学生科学的饮食观念和良好的饮食习惯。
要加强社会宣传、发动。利用各种机会,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各界及学校领导宣传学生营养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取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要重点做好对家长的宣传发动,利用家长会、致家长信、家访等形式向学生家长讲解营养科学知识、讲解实施营养餐的重要意义,争取家长对实施营养餐的理解和支持。
要把营养餐的实施过程作为传播营养科学知识、培养学生良好饮食习惯的教育过程。班主任及营养餐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就餐场所、甚至与学生共同就餐,利用进餐过程,结合具体食谱及其合理搭配,讲解、传授营养科普知识;及时纠正学生挑食、偏食的不良饮食习惯;督促学生把营养餐吃进去,使营养餐真正起到平衡膳食的作用;制止学生随意扔倒饭菜,培养学生节约粮食的习惯;组织学生分发营养餐、洗刷餐具,培养其热爱劳动的优良品质。
实施学生营养餐必须争取政府的领导及各有关部门的配合。要积极争取政府对学生营养工作的重视和支持,通过政府协调,取得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卫生、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要充分发挥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作用,通过他们对营养餐生产企业、学校食堂及其生产过程进行严格审查及经常性的监督、指导,严把食品卫生关,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严把营养关,保证营养餐质量。要争取交通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保证运送学生营养餐的车辆正常通行,保证学生按时用餐,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防止饭菜存留时间过长,杜绝食物中毒的发生。
实施学生营养餐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当前学生营养餐的实施要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学校组织、家长自愿的原则进行。学校在组织实施营养餐时,一定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积极引导,取得家长的认可和支持;一定要坚持家长和学生自愿的原则,不能用简单的行政命令方式强行推行学生营养餐,更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以推行营养餐为名,推销质次价高的盒饭。营养餐的实施要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形式,既可以由配餐中心集中生产、供应,也可以由学校食堂按照规定的要求生产营养餐。但学校食堂生产营养餐也应按照相应的要求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并严格按照有关食品与营养卫生的法规进行管理。
要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工作,把预防食物中毒作为推进营养餐的头等大事来抓。要配合卫生部门对生产营养餐的企业及学校食堂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并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保证其生产合格的产品。实施营养餐的学校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范,确定专人管理该项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深入实施营养餐的学校对其食品卫生及环境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供应学生营养餐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并根据当地条件,逐步实行资格认定与准人制度。不能让管理混乱的生产企业为学生生产营养餐,不能让名不符实的营养餐、甚至质量低劣的盒饭进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对生产营养餐的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供应学生营养餐的定点生产单位。一个地区应确定数家营养餐的生产企业作为学生营养餐的定点生产企业,以供学校选择。学校可以在认定的营养餐生产企业中,根据其送餐距离、配餐质量、价格及服务质量等进行第二次选择,但不得在认定的营养餐生产企业以外擅自选择营养餐生产单位。对已经取得学生营养餐生产资格的企业要定期复查,经复查不合格的要取消其供餐资格,凡在供餐期间因其配餐质量问题导致群体性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取消其学生营养餐生产资格。
要为学校实施营养餐创造条件,或与有关部门共同确定营养餐的定点生产企业,或帮助学校改建食堂、培养与培训营养师或有关专业人员、研究制定营养餐食谱等,并积极鼓励学校组织学生食用营养餐,积极引导学生食用营养餐。
要重视和加强有关学生营养餐管理的法规建设。在总结试点经验及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有关学生营养餐管理的法规或法规性文件,使地方各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学生营养餐,保证学生营养餐健康、稳步、有序地发展。在国家有关法规或法规性文件出台之前,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制定地方法规,加强对当地学生营养餐的管理。

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267号


  《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业经201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辽宁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执行;船舶的适用税额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下列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暂免期限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一)公共交通车船;
  (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依法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在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船舶以及其他应税车辆(含不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十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代收代缴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免税证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出具。
  第十三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试论洗钱犯罪侦查的难点

刘成江


  一、洗钱手段的隐蔽性、复杂性、专业性
  洗钱行为是掩饰犯罪所得黑钱的犯罪来源,并将其清洗的行为”在我国,现阶段采取的清洗黑钱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通过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洗钱、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洗钱、利用专业人员洗钱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是资金流转主要渠道,因此犯罪分子千方百计利用金融机构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洗钱是跨境洗钱者常用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中间环节较为简单、方便、快捷,并且缺乏金融管理部门的有效监督,获得了洗钱犯罪分子的青睐。同时,一些犯罪集团利用拥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业的人员,例如律师、会计师、金融顾问等进行洗钱活动。由于专业人员的介入,洗钱行为更加隐蔽,洗钱的方式更加复杂,洗钱犯罪侦查部门的查处工作更加艰难。
  二、刑法中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的严格限定,增加了侦查认定洗钱犯罪的难度
刑法第192条中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控制洗钱犯罪若干对策研究产生的收益。
  上述规定对本罪构成要件的要求过于简单、严格,使侦查机关对洗钱犯罪行为的认定,存在较大困难。首先,从刑法对洗钱犯罪的上述规定,明知为的句式看,刑法将洗钱罪的罪过心理限定为故意,并且要求洗钱者必须明知是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违法所得及其产生收益为掩饰和隐瞒这些收益而进行的清洗活动,才构成犯罪。这种规定排除了间接故意构成本罪的可能,也就是说,洗钱犯罪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不构成犯罪,更排除了过失行为构成本罪的可能性。同时,条文中用了为这一范式表明了该行为是有目的行为,实际上将洗钱确定为目的性犯罪,这种规定客观上增加了侦查部门打击洗钱犯罪的难度。如:一行为人,为了挽救濒临倒闭的公司,而接受毒品犯罪分子以毒赃对其公司投资的行为;还有,一行为人明知毒品犯罪分子赠予的资金为毒赃而予以接受,上述两种行为,主观上都不是为了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的收入,但客观上造成了清洗毒赃的后果,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上述两种行为不宜认定为洗钱犯罪;其次,对明知的对象刑法规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必须明确地知道其所掩饰和隐瞒的是上述四种犯罪中的一种或多种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才构成犯罪。
  在经济快速发展,犯罪形态多样化、复杂化的今天,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犯罪活动常常和其他犯罪活动相互交融,要使行为人明知其所经手的或者在某一银行帐户内存入的或者投资到某一商业活动中的资金来源是某项特定的犯罪所得是非常困难的,尤其是对于那些庞大的犯罪集团的洗钱犯罪网络来说,要弄清其具体资金的非法性质和来源更是难上加难,为了达到追究洗钱分子责任的目的,侦查机关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犯罪分子明确地知道其所清洗的财产来自特定类型的四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这在实践中是很难做到的。
  三、洗钱犯罪侦查部门和上游犯罪侦查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尚未理顺,使洗钱犯罪的查处存在一定的困难洗钱犯罪是处置赃款、赃物的一种犯罪类型,是上游犯罪的后续,洗钱者的目的就是通过洗钱消灭上游犯罪产生收益的犯罪线索和证据,使之披上合法的外衣,而洗钱犯罪与其上游犯罪紧密联系的特征,以及上游犯罪不同的管辖分工,造成查处时难以操作。目前,我国的洗钱犯罪侦查部门和洗钱的上游犯罪侦查部门之间协作关系尚未理顺,在办理有关案件时各自为战,削弱了对洗钱犯罪的查处力度。自1998年我国公安部成立了经济犯罪侦查局以后,全国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就开始承担着打击经济犯罪任务,虽然洗钱罪多数情况属公安经侦部门,但其上游犯罪却分属不同的部门管辖,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和恐怖活动罪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毒品犯罪由公安机关缉毒部门管辖,走私犯罪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各部门一般都主要关注本单位所负责的那部分罪名,在侦查过程中,即使发现有洗钱行为,也会将洗钱行为看作上游犯罪的延续而进行追赃,也往往不会主动移交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由于洗钱行为的隐蔽性、复杂性、专业性强等特征,没有具有专门反洗钱的经侦部门的参与是很难顺利查清的。根据洗钱犯罪的性质和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洗钱犯罪案件的案源有相当部分是依靠对上游犯罪的查处时发现的,如果上游犯罪的侦查部门不主动提供案源,就会使得相当多的洗钱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其赃款得到保全;另外,即使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从其它渠道发现洗钱的犯罪线索,为了查明案情,必须先查清其上游犯罪性质,也离不开上游犯罪侦查部门的协助和配合。
  四、洗钱犯罪属无明显受害者的犯罪
  侦查部门难以主动发现案源洗钱犯罪与其他经济犯罪,如票据诈骗、合同诈骗等具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是洗钱犯罪属无明显的受害者,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但是,短时间内洗钱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利影响不明显,甚至他们通过金融操作或提供金融服务,还可以从中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就难以有反洗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在现实中,侦查机关在查处洗钱案件时,大多数都是依靠金融机构提供情报信息去发现洗钱案件线索的。因此,如果没有金融机构及其从业务人员的积极配合,就会有很大一部分的洗钱案件无法被发现和查处。另外,我国目前对洗钱行为的完整的!有效的监控机制尚未形成,大量的洗钱行为如果不和上游犯罪明显结合在一起,司法机关根本无法主动介入,即使查处,也多是司法机关在追赃的过程中发现,无法有效地遏止非法洗钱的源头和对洗钱的相关组织或机构进行打击。
  五、由于洗钱行为赃款流向的复杂性和隐蔽性,追查洗钱行为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相当困难洗钱分子为了逃避侦查,总是千方百计地掩饰和隐蔽其上游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
  实践中,洗钱分子不但会利用金融机构等媒介频繁地对赃款进行转移来搅乱侦查视线,同时还会将赃款转换成为固定资产,或与其他合法的资金相融合,这就增加了侦查机关查获、识别赃款的难度。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然而,对于混合于赃款中的其他合法财产是否能够予以没收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按照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的没收的规定超出了传统上的直接没收的观念,采用了与《联合国禁毒公约》相适应的间接没收措施,即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包括违法收益,但是,若犯罪分子将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的收益和其他合法的财产多次融合,侦查机关识别、认定赃款、赃物难度是非常大的,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机关负有对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侦查机关为查明赃款的性质往往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收效甚微,这对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是非常不利的。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