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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时间:2024-07-05 01:51: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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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3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为了继承和弘扬民族文化,加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进一步促进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在本市〔含各区、县(市),下同〕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及其研究、创作、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传统优良,技艺精湛,具有鲜明的艺术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工艺品和技艺。
  三、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义务。对破坏、危害传统工艺美术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检举、控告。
  四、市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是我市传统工艺美术发展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相关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五、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都市型工业的发展要求,制定具体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推动传统工艺美术的健康发展。
  六、杭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是本市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社团法人,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七、本市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认定保护制度。
  本市设立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工作。
  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认定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工艺美术精品的评审认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另行制订。
  八、评审委员会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不得少于70%。
  九、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从认定的本市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及工艺美术大师中,优先推荐申请认定为国家或省级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以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
  十、为保护、发展、繁荣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用于资助重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奖励获奖工艺美术品创作人员、收购有价值的工艺美术品、培养工艺美术人才、开展工艺美术的宣传与交流。
  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十一、对本市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并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利用录像制作、记录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抢救或者发掘。
  十二、对本市传统工艺美术珍品和精品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珍品和精品可由国家或市政府征集、收购、珍藏。
  (二)杭州市政府珍藏的珍品和精品,由行业主管部门授予制作单位和个人荣誉证书。荣誉证书可作为评审杭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的条件之一。
  十三、建立杭州市传统保护品种、技艺目录。被列入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技艺目录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十四、文化、宣传、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
  (一)进行传统工艺美术的理论研究。
  (二)发掘和整理已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资料。
  (三)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四)收集传统工艺美术优秀作品。
  (五)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的国内外交流。
  十五、工商、税务、科技、文化、宣传、旅游、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研究、生产、经营工作,并为其创造便利条件:
  (一)支持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大师工作室。
  (二)支持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发掘、研究和开发。可将研究开发的成果作为科技成果进行评审,给予奖励。
  (三)帮助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文化交流等活动,开设旅游参观景点和销售网点等。
  十六、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和保障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传统工艺美术品。
  十七、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传统工艺美术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收藏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
  十八、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从外地引进具有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以上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安、劳动、人事、教育、医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外地工艺美术人才来杭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做好服务工作。
  外地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在杭创办企业或建立大师工作室期满5年,外地省工艺美术大师在杭创办企业或建立大师工作室期满10年的,可以享受杭州市对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支持的优惠政策。
  十九、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和保密制度,并依法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
  二十、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保护、发掘、研究传统工艺美术有突出贡献的。
  (二)设计、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和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的。
  (三)捐赠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省工艺美术精品、市工艺美术精品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资金的。
  (四)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成绩显著的。
  (五)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继承、保护、发展、繁荣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十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我市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以及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或荣誉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收回认定证书,会同有关部门追索享受的有关优惠资助或者其他优惠待遇,并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今后申报和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
  二十二、评审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解聘,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并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如实反映违纪事实。
  二十三、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工作严重失职,致使应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和技术未得到有效保护的。
  (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
  (四)遗失有关评审材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二十四、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政办发〔2003〕178号

关于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连云港市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云港市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房产管理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3年8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根据国家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等设备设施。第四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单位应当从售房款中提取20%的资金,作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该资金属售房单位所有。第五条 维修资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资金利息净收益转为住房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严禁挪作他用。维修基金明细户按单幢住宅设置。第六条 售房单位维修资金帐户内资金余额不足应当归集维修资金额的30%时,原售房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及时进行续筹,续筹的维修资金应当按业主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第七条 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确需维修的,业主委员会或已售公有住房代管单位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若帐户内维修资金不足,不足部分可按产权人各自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或已售公有住房代管单位,每年年初应当根据住房实际维修需要编制项目预算报市房产管理局,已售公有住房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其项目预算在报市房产管理局之前,应当报市财政局审核。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或已售公有住房代管单位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维修预算报告。第十条 市房产管理局在接到维修资金使用报告5日内,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对项目预算报告进行评估,在10日内作出维修资金使用批复,并按项目所需维修资金的50%出具《单位住房资金使用通知单》。第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单位住房资金使用通知单》后,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拨付维修资金。第十二条 项目维修结束后,市房产管理局应当组织对维修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竣工审计,对按预算使用维修资金且符合实际情况的维修项目拨付剩余维修资金。对违规使用的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追回。第十三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十四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资金本息;逾期仍未足额提取的,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第十五条 已售公有住房灭失时,其维修资金面余额应当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资金或造成维修资金损失的,由财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我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原有的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混合消毒牛乳暂行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混合消毒牛乳暂行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

1983年9月17日,卫生部

一、混合消毒牛乳的暂行卫生标准
混合消毒牛乳系指将符合规定要求的脱脂奶粉、无水黄油经均质加工成的复合物与不低于半数的新鲜全脂生牛乳相混合,并经有效消毒后的产品。
1.感官指标:呈乳白色或稍带微黄色的均匀胶态流体,无沉淀、无凝块、无杂质,具有混合消毒牛乳的香味和滋味。无其他异味。
2.理化指标:
比重1.028~1.032(20℃/4℃)
脂肪(%)≥3.0
非乳脂固体(%)≤8.2
酸度(以乳酸计)≤0.162
杂质度(PPm)≤2
汞(mg/kg)≤0.01
六六六(mg/kg)≤0.1
滴滴涕(mg/kg)≤0.1
3.细菌指标:
细菌总数(个/ml)≤30000
大肠菌群(个/100ml)≤90
致病菌不得检出
二、原料脱脂奶粉的暂行卫生标准
水份(%)≤4
脂肪(%)≤1.25
酸度(以乳酸计)0.10~0.15
可溶性指数*(ml)1.25
焦粒*2号盘或更好
汞(mg/kg)按鲜牛乳折算
铅(mg/kg)0.5
六六六(mg/kg)按鲜牛乳折算
滴滴涕(mg/kg)按鲜牛乳折算
细菌总数(个/克)≤50000
大肠菌群(个/100克)≤1000
致病菌 不得检出
酵母和霉菌(个/克)≤50
*可改用:溶解度(%)≥97
杂质度(PPm)≤12
三、原料无水黄油的暂行卫生标准
水份(%)≤0.2
脂肪(%)≥99.8
游离脂肪酸(油酸)(%)≤0.2
硫氰酸铁过氧化物值≤0.2
铜(mg/kg)≤0.05
铁(mg/kg)≤0.2
四、混合消毒牛乳的卫生管理办法
根据混合消毒牛乳的特点,除执行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原定条款外,再补充以下几点要求:
1.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该产品必须有产品说明书或商品标志,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在出厂前应标明“混合消毒牛乳”名称,使内容与标志相符合,不能将混合消毒牛乳只写成“消毒牛乳”(按国家卫生标准GBn32-77规定,消毒牛乳系指新鲜全脂生牛乳,经有效消毒后的产品,故消毒牛乳与混合消毒牛乳是不相同的)。
2.配制混合消毒牛乳时,不得加入任何添加剂。
3.混合消毒牛乳应经多次过滤,以除去其在杀菌过程中被破坏的物质。
4.混合消毒牛乳用水应符合我国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