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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召开第四次全国农村改水工作会议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0:38: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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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召开第四次全国农村改水工作会议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


全国爱卫会关于召开第四次全国农村改水工作会议的通知

全爱卫发(2002)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办公室: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第四次全国农村改水工作会议定于2002年4月27日在重庆召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2002年4月27日至29日,在重庆市大坪渝洲宾馆召开。4月26日报到,会期3天。
二、会议内容:总结、交流“九五”期间农村改水、改厕工作,表彰先进;研究、部署“十五”期间的改水、改厕工作。
三、参加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主任和爱卫会办公室主任各1人,请勿超员。
国务院有关部委、新闻单位及特邀代表(见名单)
四、请将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民族以及到达重庆的时间、航班、车次,提前通知重庆市爱卫会办公室,以便接站。需要购返程票者请将返程时间、地点、方式尽早通知重庆市爱卫办。联系电话:023-67706320(传真)、67706515。
带有图片展版,亦请同时与重庆市爱卫办联系。

附件:国务院有关部委、新闻单位及特邀代表名单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国务院有关部委、新闻单位及特邀代表名单

建设部城乡建设规划司
农业部农村经济合作司
国家环保总局自然司
国家计委社会发展司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水利部农田水利司
国家统计局人口社科司
中央精神文明办公室协调组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团中央青农部
全国妇联儿童部
国务院扶贫办公室
卫生部有关司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有关新闻单位
广西自治区邕宁县政府



广东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和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行人、非机动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带全挂车的车辆以及悬挂试车、教练车号牌的车辆和设计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禁止某些类型、厂牌、型号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第四条 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辆的制动和转向系统必须性能可靠,灯光信号要齐全完好;
二、有足够的燃油、润滑油、冷却水;
三、随车配带“注意前方停驶车辆”标志牌;
四、小型客车前排座椅装置安全带。
第五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乘车人不准站立;货运机动车驾驶室以外的其他部件不准载人;小型客车的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六条 车辆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运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有关车辆装载规定的,须经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车道、时速行驶。
货车装载散件物料要遮盖严密,以防散落。
第七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不得高于一百公里。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行车间距。遇有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遵守标志和标记的规定。
第八条 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后,必须按高速公路分道行驶的规定在主车道上行驶。
第九条 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时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驶入主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条 当车辆在同一车道前方遇有障碍(交通堵塞除外)或者前车速度低于后车速度时,在确认安全后可以变换到超车道或相邻左侧车道上行驶;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当驶回原车道,原车道上行驶的车辆不得故意加速阻挡。
第十一条 车辆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转向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
第十二条 车辆不准跨、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匝道、加速及减速车道上禁止超车。
第十三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不准掉头、倒车、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带。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
第十四条 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必须分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置:
一、确需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检试车辆;车辆修复后重新返回行车道时,须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路肩上提高车速;进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二、车辆因故不能驶离行车道时,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安全地带;立即向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报告并抢救受伤者;
三、在行车道、紧急停车带或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在车后(五米内)设置“注意前方停驶车辆”标志牌。
第十五条 除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外,其他人不准拦截车辆。
第十六条 除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和交通部门执行救援、拯救任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高速公路上拖曳车辆。
第十七条 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应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
第十八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道路维修、养护等作业时,作业地点须设置注意危险反光标志、警告性导向标等安全防范措施;作业人员须穿反光衣;作业车辆和机械须设置反光标志。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处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两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两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二十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非法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或闯入高速公路的牲畜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由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或牲畜所有人自行负责,并依法追究其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1989年8月11日

关于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资源[2002]132号


关于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各直管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污染治理模式的重大变革,对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为切实做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重要意义

  《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一部旨在动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生产和服务企业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的专门法律。该法对涉及推行清洁生产的组织管理、规划、财政税收政策、资金支持和鼓励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内容丰富,针对性强,为各地区、有关部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企业竞争力,特别是在应对与环境相关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企业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经贸委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清洁生产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做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努力开创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二、认真组织学习《清洁生产促进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

  贯彻执行《清洁生产促进法》,首先要认真学好《清洁生产促进法》。各地经贸委要将学习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清洁生产知识的培训,特别要加强对政府和企业管理者、技术人员及员工的培训,正确理解和掌握《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丰富内涵,把清洁生产的理念贯彻到工艺技术、产品开发、工程设计、装备制造和服务等各个环节。要通过学习培训,深刻领会《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法律规定,加快实现由注重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依法推行清洁生产的能力和水平。

  三、广泛开展《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宣传活动,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清洁生产法制观念

  宣传和普及《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依法推行清洁生产的基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黑板报、网络等媒体,采取座谈会、讨论会、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意义和作用,使广大企业和社会各界熟悉和了解法律的内容,使全社会全面认识和接受清洁生产理念,增强法制观念,强化法律意识,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为法律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要结合实际,总结各地开展清洁生产的经验,运用生动的案例,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到深入持久、注重实效。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清洁生产促进法》学习宣传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学习、宣传和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是当前经贸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经贸委要切实履行好推行清洁生产的组织、协调职责,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确定工作目标,大张旗鼓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特别是在《清洁生产促进法》正式实施前,要加大学习宣传力度,掀起学习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高潮。

  请各地将学习宣传的工作计划,于2002年10月15日之前报国家经贸委。

  附件:《清洁生产促进法》宣传用语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OO二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清洁生产促进法》宣传用语

  1、热烈祝贺《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布实施。

  2、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

  3、推行清洁生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推行清洁生产,实现经济与环境双赢。

  5、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6、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

  7、推行清洁生产,增强企业竞争力。

  8、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9、从源头抓起,生产全过程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

  10、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创建节约型清洁型企业。

  11、推广使用节能、节水产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12、依靠技术进步,推行清洁生产。

  13、提倡合理包装,严禁过度包装。

  14、推行绿色包装,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15、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16、推行清洁生产,提供清洁产品。

  17、提倡使用绿色建筑和装修材料,防治污染。

  18、合理开采矿产资源,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

  19、清洁生产,重在预防。

  20、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强工业污染预防。

  21、推行清洁生产,应对入世挑战。

  22、推行清洁生产,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23、推行清洁生产,重现碧水蓝天。

  (以上宣传用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请使用规范用语,不使用繁体字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简化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