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烟草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6-30 06:09: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烟草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中国烟草总公司


关于烟草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师聘任制度是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
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和烟草行业发展需要,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
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并经劳动人事部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烟草行业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
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
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考核标准和比例限
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从技术复杂的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
考评、聘任。

  二、技师职务的名称

  烟草行业的技师职务名称根据卷烟生产、烟叶复烤、卷烟机械、卷烟印刷和卷烟材料等
企业的专业(工种)不同,可称为卷烟技师、复烤技师等。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烟草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为总公司修订的《烟草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
技术等级线达到高级工(七、八级)的工种。具体工种名称见附表。

  四、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

  各省级公司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的技术工人总数的
百分之二以内。省级公司可根据各企事业单位的规模大小、生产岗位的需要、经营水平、以
及工人技术力量强弱等实际情况调剂使用。

  五、烟草行业技师任职条件和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
职工作;

  2.技工学校毕业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
平;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高超独特技艺,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
中的工艺难题,并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成绩显著;

  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在评审、聘任技师工作中,应对其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态度、专业理论水平和实
际操作技能进行全面考核,重点应放在工作成绩,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和创新能力上。对于长
期在生产第一线,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老技术工人的学历要求和理论水平
的考核,可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

  六、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烟草行业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按每月人均二十元核定。
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技师所在工种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
劳动强度、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津贴标准。

  技师可享受本单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烟草行业中属于其他行业归口部门管理并列入实行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按照国
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总公司统一领导烟草行业的技师聘任工作。各省级公司要成立技师考评组织,负责
所属企业的技师考评工作。各企业应成立相应的考评组织,负责技师的具体考评或推荐报考
等工作。

  今年烟草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试点工作,先在国家经委部署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制的上海卷烟厂、张家口卷烟厂进行。试点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质量。在抓好试点,
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展开。

  九、各省级公司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烟草系统技师考核、评审、聘任的具体
实施细则或办法,报总公司审定。

  十、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烟草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
业可参照执行。

附件:
  烟草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和技师职务名称表

序号 工种名称 技师职务名称 备 注
1 卷烟操作工 卷烟技师
2 制丝操作工 制丝技师
3 包装操作工 包装技师
4 卷烟修理工 修理技师 (卷烟)
5 制丝修理工 修理技师 (制丝)
6 包装修理工 修理技师 (包装)
7 打叶机工 打叶技师
8 烟叶复烤 复烤技师
9 修理工 修理技师 (复烤)
10 滤棒成型工 滤棒成型技师
11 颜料制备工 颜料制备技师
12 涂印工 涂印技师
13 检(化)验工 检(化)验技师
14 修理工 修理技师 (滤棒)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PPROVING THE OPENING OF NANJING PORT ON THE YANGTZE RIVER TOFOREIGN VESSELS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PPROVING THE OPENING OF NANJING PORT ON THE YANGTZE RIVER TOFOREIGN VESSELS

(Adopted at the 14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Six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anuary 20, 1986)

After considering the proposal put forward by the 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 for approval of the opening of Nanjing Port to foreign vessels,
the 14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Six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has decided to approve the opening of Nanjing Port on the Yangtze
River to foreign vessels. The State Council is authorized to grant
approval in the future when there is a need to open other ports along the
Yangtze River between Nanjing Port and the mouth of the river to foreign
vessels.



Important Notice: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9]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项目 管理师 继续教育 通知





附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7〕229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基本素质、创新能力和职业水平。
第三条 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向中国投资协会办理首次登记手续后,应接受继续教育,这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再登记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实施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分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必修科目的内容是: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内外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与新方法,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案例分析及专题研讨。选修科目的培训主要是指相关行业、相关专业的培训或岗位培训。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有效期相一致。在登记周期三年内,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必修科目 72学时,选修科目 36学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散安排。继续教育学时当期有效。
第七条 中国投资协会成立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制定必修科目教学大纲,推荐、组织必修科目教材,审核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教学内容。
第八条 继续教育必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或者其指定机构负责实施,选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指定机构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培训指定机构管理办法由中国投资协会制定,经《中国投资协会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继续教育采用培训班、研讨班、学术讲座等方式组织实施,具备条件时,可开展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
第十条 按照专职与兼职结合,兼职为主的原则,由中国投资协会及其实施机构挑选政治优良、专业对口、业务精通、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专家和教师承担继续教育教学任务,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第十一条 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年度实施计划,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中国投资协会统一制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学时册》(以下简称《学时册》),在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首次参加必修科目培训时发给本人。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参加时间计算。《学时册》对必修科目学时和选修科目学时进行分别登记管理。继续教育学时,由中国投资协会或其指定机构负责登记。
第十三条 持有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登记有效期届满,进行再登记时,需提供载入《学时册》的规定学时记录。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支持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工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把鼓励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提高其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选拔或者晋升高层专业管理人员时,作为重要条件。



第三章 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国投资协会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中国投资协会对其指定机构的继续教育工作和实施继续教育的师资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记录《学时册》,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审核。
第十八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应如期完成继续教育,所提供的学时证明不得虚报和随意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项目 管理师 继续教育 通知





附件: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7〕229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基本素质、创新能力和职业水平。
第三条 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向中国投资协会办理首次登记手续后,应接受继续教育,这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再登记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实施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分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必修科目的内容是: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内外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与新方法,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案例分析及专题研讨。选修科目的培训主要是指相关行业、相关专业的培训或岗位培训。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有效期相一致。在登记周期三年内,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必修科目 72学时,选修科目 36学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散安排。继续教育学时当期有效。
第七条 中国投资协会成立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制定必修科目教学大纲,推荐、组织必修科目教材,审核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教学内容。
第八条 继续教育必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或者其指定机构负责实施,选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指定机构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培训指定机构管理办法由中国投资协会制定,经《中国投资协会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继续教育采用培训班、研讨班、学术讲座等方式组织实施,具备条件时,可开展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
第十条 按照专职与兼职结合,兼职为主的原则,由中国投资协会及其实施机构挑选政治优良、专业对口、业务精通、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专家和教师承担继续教育教学任务,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第十一条 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年度实施计划,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中国投资协会统一制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学时册》(以下简称《学时册》),在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首次参加必修科目培训时发给本人。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参加时间计算。《学时册》对必修科目学时和选修科目学时进行分别登记管理。继续教育学时,由中国投资协会或其指定机构负责登记。
第十三条 持有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登记有效期届满,进行再登记时,需提供载入《学时册》的规定学时记录。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支持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工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把鼓励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提高其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选拔或者晋升高层专业管理人员时,作为重要条件。



第三章 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国投资协会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中国投资协会对其指定机构的继续教育工作和实施继续教育的师资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记录《学时册》,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审核。
第十八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应如期完成继续教育,所提供的学时证明不得虚报和随意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项目 管理师 继续教育 通知





附件: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7〕229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基本素质、创新能力和职业水平。
第三条 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向中国投资协会办理首次登记手续后,应接受继续教育,这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再登记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实施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分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必修科目的内容是: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内外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与新方法,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案例分析及专题研讨。选修科目的培训主要是指相关行业、相关专业的培训或岗位培训。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有效期相一致。在登记周期三年内,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必修科目 72学时,选修科目 36学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散安排。继续教育学时当期有效。
第七条 中国投资协会成立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制定必修科目教学大纲,推荐、组织必修科目教材,审核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教学内容。
第八条 继续教育必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或者其指定机构负责实施,选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指定机构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培训指定机构管理办法由中国投资协会制定,经《中国投资协会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继续教育采用培训班、研讨班、学术讲座等方式组织实施,具备条件时,可开展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
第十条 按照专职与兼职结合,兼职为主的原则,由中国投资协会及其实施机构挑选政治优良、专业对口、业务精通、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专家和教师承担继续教育教学任务,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第十一条 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年度实施计划,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中国投资协会统一制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学时册》(以下简称《学时册》),在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首次参加必修科目培训时发给本人。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参加时间计算。《学时册》对必修科目学时和选修科目学时进行分别登记管理。继续教育学时,由中国投资协会或其指定机构负责登记。
第十三条 持有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登记有效期届满,进行再登记时,需提供载入《学时册》的规定学时记录。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支持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工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把鼓励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提高其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选拔或者晋升高层专业管理人员时,作为重要条件。



第三章 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国投资协会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中国投资协会对其指定机构的继续教育工作和实施继续教育的师资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记录《学时册》,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审核。
第十八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应如期完成继续教育,所提供的学时证明不得虚报和随意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