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镇江市辖市(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镇江市辖市(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7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为加大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力度,进一步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贸委制定了《镇江市辖市(区)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经市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镇江市辖市(区)发展民营经济
工作考核办法
市民发办市经贸委
为加大民营经济工作的考核力度,进一步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辖市(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内容和分数(基本分100分)
(一)考核指标(基本分85分)
1.新增私营企业户数,完成目标数得10分;
2.新增个体工商户数,完成目标数得10分;
3.新增注册资本数,完成目标数得16分;
4.吸纳民资合同数,完成目标数得10分;
5.吸纳民资到位数,完成目标数得25分;
6.民营经济投资额,完成目标数得8分;
7.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完成目标数得6分。
得分公式:
单项指标得分=(实绩÷目标)×单项基本分
备注:单项指标得分超过该项基本分值150%的,按150%计算;单项指标得分低于该项基本分值80%的,按零分计算。
考核指标得分=各单项指标得分总和
(二)基础工作(基本分15分)
1.机构建设(基本分5分)
(1)部门建设和人员配备3分。没有明确的责任部门扣1分;没有建立民营经济投诉督查机构,扣1分;专职工作人员不足4人,少1人扣0.25分。
(2)工作基本条件2分。工作经费不足扣1分,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扣0.5分,没有必要的工作条件扣0.5分。
2.内部管理(基本分5分)
(1)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2分。没有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迟报1次扣0.5分;拒报1次扣1分(以市民发办台账为依据),直至扣完该项得分。
(2)上报信息和调研报告3分。全年上报市经贸委(民发办)信息不少于10篇,每少1篇扣0.1分;调研报告不少于2篇,每少1篇扣1分。
3.政策环境(基本分5分)
(1)投诉办结情况3分。对民营企业主的投诉办结率达不到100%,因处理不力而投诉到镇江市民发办的,有1件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得分。
(2)信用担保体系建设2分。没有建立信用担保机构,扣2分;已经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信用担保基金规模和担保贷款规模没有达到倍增目标的,有1项扣1分。
二、加分项目
1.民营规模企业培育得分
(1)对当年有企业进入全市民营企业销售30强的辖市(区),每户企业加1分。
(2)当年新增1个销售5亿元企业,加1分;新增1个销售10亿元企业,加2分;上年销售已达10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每净增销售5亿元,加1分。
2.企业或产品新获国家、省级称号
(1)每新获1个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3分。
(2)每新获1个中国专利金奖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加2分。
(3)每新获1个国家免检产品或江苏省名牌产品、中国专利优秀奖、江苏省著名商标,加1分。
三、考核总得分
考核总得分=考核指标得分+基础工作得分+加分项目得分
四、奖励标准
达到85分,给予基数奖20000元;85至100分,除基数奖外,超过85分部分,每增加1分,奖励1000元(得100分奖励金额35000元);超过100分部分,每增加1分,奖励2000元。
五、考核指标和基础资料来源
1.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民营经济投资额、规模企业销售收入以市统计局报表数为准。
2.新增私营企业户数、新增个体工商户数、新增注册资本数以镇江工商局报表数为准,江苏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以镇江工商局公布为准。
3.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江苏省名牌产品以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为准。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以市科技局公布为准。
5.吸纳民资合同数以正式合同为准,吸纳民资实际到位数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项目投入台账为准,由市经贸委、统计局负责统计。
6.机构建设、内部管理、政策环境等基础工作由市经贸委(民发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六、考核方法
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牵头,成立由市经贸委(民发办)、工商局、工商联、监察局、统计局等单位参加的考核小组,采取辖市(区)自查和考核小组集中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报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确认后公布。
七、奖金来源
由市和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分别支付奖金额的50%。
八、考核对象
为辖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考核内容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他有关人员奖金由各辖市(区)自定。
九、其他
1.考核得分排名前三位的辖市(区),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当年度“镇江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颁发奖牌。
2.考核工作由市经贸委(民发办)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民发办)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创新行政审批方式,打造高效快捷的审批服务平台,提升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带领办、代理办”服务,是指在服务对象自愿委托的前提下,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派专门人员(代办员)带领办理或全程代办审批申报及相关工作的一种新的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在一楼大厅设立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台(以下简称“服务台”),负责咨询、带领和代办服务。
第四条 代办员由市政务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培训后上岗,免费提供服务。
第二章 服务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咨询服务。向服务对象提供办理项目的责任单位、项目名称、办事条件、办事材料、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投诉办法等内容的咨询服务,为服务对象解难答疑。
第六条 带领服务。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带领服务,带领其到相应窗口办理业务,并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提供帮助,协助完成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代办服务。在服务对象自愿委托的前提下,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台”提供免费代办服务,为服务对象代办市本级范围内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事项,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服务内容可扩大至:(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类审批事项;(二)工商、税务、机构代码等审批事项;(三)其他已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
第三章 代办程序
第八条 代办工作按照“接待咨询、受理委托、实施代办、办结回复”的程序运行。
第九条 接待咨询。“服务台”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办事程序提供咨询服务,指导服务对象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条 受理委托。服务对象提交申请,代办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核并提交领导复核,符合代办条件的,当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第十一条 实施代办。代办员按照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对项目进行全程代办、跟踪,限时办结。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到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前置条件收费及其他费用的,引导委托方按规定直接缴纳。
第十二条 办结回复。委托代办事项办结后,代办员要将证照、批文等所有资料当面送达委托方,双方签字确认后,结束代办服务。
第十三条 委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可中止或者终结代办服务:
(一)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不按规定依法及时缴纳各项规费的。
(三)行政审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且不能补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中止或者终结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代办职责
第十四条 代办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切实履行代办职责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代办手续。
(二)指导委托方熟悉办事流程和办事指南。
(三)协助委托方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主动提供审批过程需填报的材料清单,指导填写各类表单,按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相关审批服务窗口办理。
(四)对代办项目进行跟踪办理,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进展情况,做好与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工作。
(五)及时发现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协调。
(六)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七)对委托方提交的材料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代办的项目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并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代办员。
(二)负责及时、真实、充分地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与代办员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材料整理工作。
(三)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四)审批环节必须由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应及时派人到场。
(五)负责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类规费。
第五章 协调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质量,主动配合代办工作。
第十七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和完善代办机制,定期召开项目单位代表座谈会,听取对代办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推动代办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第十八条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工作要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及时纠编正纪,严肃处理违纪行为,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社会各界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索、拿、卡、要”的现象发生,确保工作高效优质、方便快捷、群众满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人民政府委托各地区行政公署办理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免工作的建议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人民政府委托各地区行政公署办理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免工作的建议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3月20日江苏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县(市)人民政府的办公室主任、局(科)长、委员会主任,由县(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据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1〕38号文建议:鉴于“这部分干部
如全部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任免,工作量较大。经省人事局请示国家人事局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将各地区行政公署所辖的县(市)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工作由省政府委托各地区行政公署代为办理。但各地区行政公署不是一级政府,各省在办理委托手续时,须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
讨论通过后才能执行。”为此,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民政府委托各地区行政公署代为办理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工作,并由省人民政府通知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执行。
附件:关于委托各地区行政公署办理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免工作的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地区行政公署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的办公室主任、局(科)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鉴于我省现有六十八个县(市),有六十五个县(市)是行政公署所辖。六十五
个县(市)的政府组成人员有三千五百人左右,这部分干部如全部由省政府批准任免,工作量较大。经省人事局请示国家人事局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将各地区行政公署所辖的县(市)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工作由省政府委托各地区行政公署代为办理。但各地区行政公署不是一级政府,
各省在办理委托手续时,须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才能执行。为此,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予以批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
1981年3月14日
198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