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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拟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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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拟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拟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沪府办发〔2002〕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征兵办、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拟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体现国家与社会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发放期为两年。义务兵因伤病或其它特殊情况滞留部队,滞留期不满半年的,按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年标准的一半发放;滞留期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发放。
非上海市入伍的义务兵、士官,直接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及义务兵考入军队院校(指核发优待金已满两年者)的学员,以及部队专业文体单位特招的文艺体育人员,其本人及家属不享受本市的优待金。
第三条 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由各区县(或乡镇)财政负担。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年人均财力排名前5位的区县,由市财政与区县财政按4∶6比例分别承担当年实际发生的优待金支出;年人均财力排名后6位的区县,由市与区县财政按6∶4比例分别承担当年实际发生的优待金支出;其他区县,由市与区县财政按5∶5比例分别承担当年实际发生的优待金支出。
第四条 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年优待金以2001年本市职工人均工资数为标准,其中一万元发给义务兵家属;其余部分在扣除义务兵服役期间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个人应付的费用后,作为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发给本人。
在职入伍义务兵原所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形式对义务兵及其家属进行优待。
第五条 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年优待金原则上以2002年各区县(乡镇)实际的发放数为标准,扣除其中义务兵服役期间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应付的费用后,其余分别作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发给义务兵家属和本人。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年标准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的具体发放数额,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第六条 家在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每年享受不低于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年优待金标准的优待;家在农村,生活有困难的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可视其困难程度,给予适当优待,保证他们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上述两项优待所需经费,列入各区县(乡镇)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对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可增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具体为:义务兵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1500元;立一等功的增发1000元;立二等功的增发800元;立三等功的增发600元。一年内获两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发。上述增发经费来源,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解决。
第八条 在本市入伍但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可在其服役期满当年发给本人。
第九条 各区县(乡镇)财政部门根据区县优抚部门提供的义务兵人数,负责将每一名义务兵按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部分核拨至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具体缴付工作,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对个别因伤病等特殊原因提前退役或滞留部队的义务兵,可参照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缩短或延长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期限。
第十条 城镇义务兵服役期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实际发放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确定,缴费比例统一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职入伍的由原单位负责缴纳,非在职入伍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城镇义务兵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的记入,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义务兵服役期间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内单位记入部分由乡镇农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
第十一条 享受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人员的统计申报和经费核拨工作,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每年全市征兵工作结束后,市征兵办负责将全市年度征集人数情况书面通报市民政局,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各区县征兵办负责将本区县年度征集人数情况书面通报区县民政局。每年6月底之前,各街道、乡镇负责将本地区享受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实际人数情况(包括退兵和义务兵提前退役等情况,下同)书面上报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在8月底前,负责将本地区的义务兵及其家属的实际人数情况书面上报市民政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市民政局在9月底之前,将全市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人数汇总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10月底之前,将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部分核拨至各区县财政局,由各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乡镇)财政部门协调各街道、乡镇组织优待金的发放。
(二)各区县(乡镇)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义务兵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分别核拨至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城镇义务兵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核拨至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农村义务兵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核拨至各区县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市、区县民政局同时将义务兵人员汇总情况报送有关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各区县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在每年年底之前,负责将本区县当年接收的退役义务兵立功受奖情况书面报送区县民政局优抚部门,由区县民政局优抚部门在次年1月15日前,报市民政局优抚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市民政局优抚部门汇总后,在1月底之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负担规定,将由市级财政承担的经费核拨给有关区县财政。
第十二条 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采取全市统一核发光荣卡(一种由指定银行制作的借记卡)的方式兑现。光荣卡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光荣卡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光荣卡两种。
(一)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光荣卡由各街道、乡镇在该义务兵应征入伍第二年年底之前发给义务兵家属。此卡每年年底之前由各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乡镇)财政部门经指定金融机构定额转入当年度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光荣卡由各街道、乡镇在义务兵服役期满的当年年底之前发给本人。此卡每年年底之前由各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乡镇)财政部门经指定金融机构为当年本区县(乡镇)服役期满的退役义务兵(包括当年服役期满转为士官或已考入军队院校的学员)一次性定额转入两年的义务兵退役补助金。义务兵立功受奖增发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在本人退役次年2月底前按上述办法和渠道转入本人光荣卡。
(三)退役义务兵及其家属可按规定持卡至各区县有关金融机构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 义务兵应征后被退兵的,本人及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不予发放光荣卡。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止享受优待金。
义务兵因伤病提前退役,6月底前办理提前退役手续的,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减半发放。
第十四条 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征兵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各一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发放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全市优待金的管理发放工作。
第十五条 为保证优待金管理发放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财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之前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其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发放仍按原办法执行,经费来源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落实。1995年12月22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沪府办发〔1995〕63号)同时废止。
各区县和乡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的通知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委员会


安组委字[2005]1号

关于调整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厅)、总工会、团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全国人大常委会定于今年5-6月份在全国检查《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通过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为配合搞好这次执法检查,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经研究,决定将今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调整为"遵章守法,关爱生命"。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安全生产月活动中,紧紧围绕这个主题,突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这个中心,强化全社会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落实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提高全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创造安全生产的法制环境。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行政学院办学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行政学院办学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行政学院办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行政学院办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根据党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搞好高、中级国家公务员培训,现对国家行政学院办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行政学院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培训高、中级国家公务员的新型学府和培养高层次行政管理及政策研究人才的重要基地。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国务院领导同志兼任期间,常务副院长主持学院日常工作。学院在业务上接受人事部、国家教委的指导。
二、国家行政学院的办学方针: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提高政府效能、加强科学管理的需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深化教学改革,实行开放办学,为
培养德才兼备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服务。
三、国家行政学院的培训任务根据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总体安排,紧密结合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和政府工作的实际加以确定和实施。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教学、科研、咨询三位一体,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培训效果。
四、国家行政学院的培训对象主要为国务院各部门高、中级国家公务员,地方政府高级和部分中级国家公务员。必要时,可吸收一些全国性公共机构和国有大型企业(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五、国家行政学院对高、中级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的基本目标是提高其履行职责必备的素质与能力,重点是:
(一)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增强全局观念,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政令畅通。
(二)提高新形势下驾驭经济、社会发展和处理政府事务的政策水平及行政能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学习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知识、现代管理知识、法律知识和现代科技文化知识,善于总结实践经验并使之系统化、理论化,运用所掌握的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
(四)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政廉政,艰苦创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密切联系群众,模范地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六、国家行政学院深化教学改革,突出办学特色。教学内容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以政府工作为主题,进行基本理论、行政管理、经济管理、领导科学和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门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根据不同培训类型和对象的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培训课程,有针对
性地安排社会实践和调查研究活动,逐步形成体现国家公务员培训特点的教学体系。
七、国家行政学院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坚持以学员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和启发式教学的培训模式,充分发挥学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意识。运用现代化手段和典型案例组织教学,采用自学与研讨相结合、交流经验与总结工作相结合、学习理论与研究政策相结合、
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促进学员将所学的理论和知识转化为能力。
八、国家行政学院培训在职国家公务员的主体班次是专题研究班、任职培训班、进修班,同时适当举办部分优秀后备骨干参加的培训班。培训班次的学制根据不同类型和对象,实行长短结合、以短期培训为主。
(一)专题研究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题,以省部级国家公务员为主要培训对象,学制不超过3个月。
(二)任职培训班以国务院各部门晋升司局级行政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和地方政府部门晋升厅局级行政领职务的部分国家公务员为主要培训对象,学制不少于3个月。
(三)进修班以司局级国家公务员为主要培训对象,进行更新知识和专门业务培训,学制3个月左右。
九、国家行政学院可以选拔少量优秀大学毕业生和在职国家公务员中的青年骨干,采取在学院学习与到政府机关挂职锻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从大学毕业生中选录的学员,需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国家公务员资格,入学后享受相应待遇。结业时,经人事部、国家行政学院共同考核,
合格者进入政府机关,按照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安排相当职务,特别优秀的人才可破格任用。
十、国家行政学院积极创造开展学位教育的条件,逐步成为以行政学、管理学为主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适量培养硕士生、博士生,为国家造就高层次行政管理和政策研究人才。国家行政学院学位教育工作,按国家学位授予审核的有关法规及其程序,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
实施。
十一、国家行政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按照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的要求,拟定培训计划。经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的年度培训计划,由有关主管部门与学院联合下达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
下达的办班计划及招生通知选派符合参训条件的学员,切实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学员人选,学院可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重新选派。
十二、国家行政学院加强对学员的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严格考核制度,协同有关部门对学员的实际表现和学习成绩作出考核鉴定。根据需要可吸收学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参与考核。经考核合格者由学院颁发证书,不合格者不发给证书。考核鉴定情况作为国家公务员任职和晋级的重
要依据,学院可向有关部门提出推荐和使用建议。学院建立学员档案库,为国家选调、任用人才提供资料。
十三、国家行政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坚持专兼结合、以兼为主和德才兼备的方针,着力建设一支熟悉政府工作、具有相当教学科研能力和适应高、中级国家公务员培训需要的教师队伍。
(一)按照优化精干、结构合理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组建专职教师队伍,注重选聘和培养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形成培训教学和科研咨询的骨干力量。专职教师要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勇于探索的开拓精神和高度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坚持理论与实际的统一,密切联
系学员,谦虚谨慎,为人师表。
(二)兼职教师主要从具有较深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省部级、司局级国家公务员以及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中选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符合兼职教师条件的人员应聘,为他们承担教学与科研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担任教学顾问或教学
协调人。兼职教师和教学顾问、教学协调人由学院支付一定报酬,享受必要的待遇。
(三)建立兼职教师联系制度,保持主要课程兼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学院采取多种形式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科研和有关学术活动,推动专、兼职教师的协作配合和优势互补。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国家行政学院专职教师参加社会实践、调查研究和挂职锻炼给予必要的支持。
十四、国家行政学院成立教材编审委员会,把教材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在专题研究、课程开发、编辑专兼职教师授课讲义和编纂教学参考资料的基础上,参照国家公务员培训教材规划,组织编写高、中级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及其他有关教材。注重教材编写质量,广泛借助政府有关部门
、其他院校和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反映教学实践和科研成果,体现我国公务员培训特点,有选择地借鉴国外经验,提高教材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指导性。成立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出版发行培训教材、有关学术专著和教学音像制品。
十五、国家行政学院根据需要和可能,建设为教学、科研、咨询服务的图书馆及资料信息中心,逐步建立健全包括计算机网络、电化教学等具有先进设备的教学保障技术支持系统,运用现代化手段扩大服务功能和领域,提高服务水平。
十六、国家行政学院加强科研工作的基础地位,紧密围绕政府工作和培训与教学的需要,重点开展应用性科学研究。强化政府咨询课题、培训与教学课题、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课题以及国际合作研究课题的组织管理,重视优秀研究成果的推荐应用。针对政府工作和改革发展中的重点
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提出对策性建议,逐步使学院成为政府公共行政研究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科研基地和咨询中心。
十七、国家行政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教学及有关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定。评审委员会的设立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国家行政学院组织地方行政学院和有关培训机构开展广泛的业务交流、合作办学、科研协作及师资培训,根据需要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学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培训机构举办部分培训班。
十九、国家行政学院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拓展对外联系的渠道,借鉴国外公共行政及公务员培训的有益经验。学院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聘请一些外籍客座教授,为友好国家首脑和国际著名人士提供讲坛,授予名誉学术称号;适当开展涉外培训;有计划地选派教学科研人员
出国讲学、进修及开展有关课题研究;组织少量学员到国(境)外进行短期考察和培训。
二十、国家行政学院的经费,由国家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学院根据支出性质和经费渠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经费。学院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不附加条件的社会赞助和国外捐赠,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二十一、国家行政学院发扬艰苦创业、勤俭办学的优良作风,搞好后勤保障。在加强后勤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整体素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后勤服务设施的功能,努力提高管理水平,改善服务质量,逐步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



199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