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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22 03:49: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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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8日 证监发字[1997]13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133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 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

的磁盘报至我会。


唐山市宾馆饭店床位费价外调剂金等社会保障资金征收管理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地税局财政局劳动局物价局


唐山市宾馆饭店床位费价外调剂金等社会保障资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河北省地税局、财政厅、劳动厅冀地税发〔1998〕94号《河北省宾馆饭店床位费价外调剂金征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的通知》(唐政发〔1998〕5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唐山市境内经营宾馆饭店等住宿业、高消费娱乐业和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为价外调剂金等社会保障资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住宿业即宾馆、饭店(含大厦、招待所等)的床位收入是指提供床位服务取得的收入。
高消费娱乐业营业收入是指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保龄球馆、娱乐中心以及美容美发、洗浴中心等高消费场所的营业收入。
餐饮业营业收入是指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标准为:住宿业按床位收入的10%价外加价征收,缴费单位或个人为住宿客户开具注明床位费价外调剂金的发票收据,地税机关依此进行监督。凡缴费单位或个人没有按规定加价收取的,由缴费单位或个人按床位收入的10%从自有资金中缴纳。高消费娱乐业从营业收入中提取10%。餐饮业从营业收入中提取2%。
第四条 社会保障资金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
应缴费额=应纳费营业额×适用费率
第五条 社会保障资金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在对缴费单位和个人征收营业税时一并征收,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地税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一律在“其它应付款”科目中列收列支。
第七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要求填写“社会保障资金登记表”(样式附后)。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对“社会保障资金登记表”认真审查核准,并建立户籍底册。
第八条 社会保障资金以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为缴纳期限。缴费单位和个人同“营业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社会保障资金申报表”(一式两份,样式附后),并按期缴纳费款。
第九条 “社会保障资金申报表”和“社会保障资金登记表”由各级地税局印制。各征收单位收缴社会保障资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用票据由各级地税局向同级财政局领用。
第十条 社会保障资金为市、县级财政收入。各级地税机关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社会保障资金过渡专户,并按季将过渡专户资金划入财政部门开立的再就业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凡有直接征收任务的地税机关,必须建立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分户台帐和资料档案,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征收社会保障资金按5%的比例提取手续费,手续费由各级地税机关在由过渡户划入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时相应抵留,专项用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地税机关组织实施,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前下发的有关文件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附:1、社会保障资金登记表
2、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申报表

唐山市地税局
唐山市财政局
唐山市劳动局
唐山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八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和3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和3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4年6月1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 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淄博市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和3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废止的政府规章



序号 规章名称 文 号

1 淄博市集贸市场管理暂行 淄政发[1992]201号

办法

2 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淄政发[1993]44号

实施办法

3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 淄政发[1993]75号

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

4 淄博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 淄政发[1997]76号

管理办法(试行)

5 淄博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 市政府令第1号(1998.7.31)

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暂行

规定

6 淄博市机动车辆交易管理 淄政发[1998]218号

办法

7 淄博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7号(1999.10.29)

8 淄博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 市政府令第10号(1999.10.29)

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办法

9 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市政府令第12号(2000.7.18)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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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 号

1 淄博市关于统一非农业建设用 淄政发[1987]143号

地费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 淄博市城市供水办法(试行) 淄政发[1987]161号

3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淄政办发[1988]14号

发《淄博市城镇公房、国有土地

权属登记发证方案》的通知

4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 淄政办发[1988]128号

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城镇

土地申报登记工作的若干规

定》的通知

5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淄博 淄政发[1989]177号

市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

用划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

通知

6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 淄政发[1990]63号

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行办

法的通知

7 淄博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 淄政发[1990]142号

理局关于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

试点工作情况及今后工作意见

的报告的通知

8 淄博市人民政府批转张店区人 淄政发[1990]167号

民政府关于淄博市张店北部工

业加工区土地有偿出让试点实

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9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淄 淄政发[1990]200号

博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办法》的通知

10 淄博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 市政府令第7号(1991.8.16)

规定

11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 淄政发[1991]92号

12 淄博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 淄政发[1991]175号

结合实施办法

13 淄博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 市政府令第8号(1991.12.11)

暂行办法

14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 淄政发[1992]152号

审批土地加强成片土地开发管

理的紧急通知

15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淄政办发[1993]90号

发市驻地张店区建设用地审批

程序的通知

16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 淄政发[1994]69号

市清理整顿土地市场若干问题

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7 淄博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 淄政发[1996]14号

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地规划建设

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8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 淄政办发[1996]43号

建委关于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

质量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 淄政发[1996]129号

后备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20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淄政办发[1997]131号

发《淄博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实

施办法》的通知

21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 淄政发[1998]60号

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的通知

22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 淄政办发[1998]87号

强城区和交通沿线地质地貌景

观保护工作的通知

23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 淄政办发[1998]110号

土地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

淄博市城区及乡镇政府驻地基

准地价的报告的通知

24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 淄政办发[1999]21号

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25 淄博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淄政办发[1999]96号

26 淄博市一日游管理暂行规定 淄政发[2000]77号

27 淄博市景点导游人员管理暂行 淄政发[2000]170号

办法

28 淄博市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管理 淄政发[2002]3号

办法

29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 淄政办发[2002]62号

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30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淄政办发[2004]1号

发淄博市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