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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推进依法行政若干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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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推进依法行政若干制度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推进依法行政若干制度规定

《济南市推进依法行政若干制度规定》已经2011年3月22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建国

   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化、制度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法制教育
  (一)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按照国务院领导干部学法“五落实”(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的要求,各级各部门都要制定年度学法计划,集体学法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提倡领导干部业余时间自学法律法规。
  (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逐步提高法律知识在公职人员选用、录用等考试中的比重;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和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员,要进行专项法律知识测试。 
  (三)法制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适时组织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专门法律和新法律法规培训,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确保必要的课时。
  二、完善决策机制
  (四)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要采取座谈会等多形式,通过媒体等多渠道,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要经过听证程序;征集意见的采纳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反馈社会。
  (五)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拟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议题内容,要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交研究。
  (六)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事关经济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特别要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风险等方面重点评估。经评估存有不可控风险的,不予决策。
  (七)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对于事关经济与社会发展、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定。
  三、改进地方立法
  (八)编制立法计划制度。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和依法行政进程,每年都要编制立法计划。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确定立法重点,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实施。
  (九)立法公开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立法项目都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媒体公布等形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情况。重大立法项目,要组织专家学者论证。
  (十)评估清理制度。探索开展对法规规章施行效果的评估研究,对立法过程成本、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进行分析论证。定期清理政府规章,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
  (十一)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禁止超权限或违背程序制发。文件制发前要经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内容不合法的不能发布。
  (十二)集体研究制度。制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基础上由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定。
  (十三)统一制发制度。各级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十四)备案管理制度。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发布后的15日内报上级政府及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发布后的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十五)有效期管理制度。各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的,其效力自动终止。定期对各类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规范行政执法
  (十六)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对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逐一认定,并编制目录向社会公开。法律变化引起部门职责变化时,要及时调整执法主体目录。拟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要经过专门法制培训考取执法证件,获得执法资格,由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录入本级执法人员信息数据库。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执法。执法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法律的更新和实际情况的变化,政府法制部门定期测试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达不到新要求的收回执法证件。
  (十七)行政执法事项编码管理制度。对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实行编码管理,向社会公布目录,未取得编码的不得实施。法律变化引起行政执法事项增减时,要及时调整编码目录。逐步对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其他执法事项梳理确认后实行编码管理。
  (十八)标准裁量制度。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对各类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标准予以细化、量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行使裁量权限。
  (十九)综合执法制度。根据不同行政管理领域的特点,积极推行综合执法,有效避免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推进综合执法向多领域拓展、向基层延伸,引导有条件的乡镇在不同行政管理领域实行综合执法。
  (二十)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案卷,特别是对行政执法中有关监督检查纪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各级法制部门(机构)要定期评查各部门的执法案卷,促进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六、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一)信息公开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编制、修订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健全信息公开发布机制,维护、更新信息网站,落实信息公开载体。
  (二十二)办事公开制度。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把办事公开透明作为工作的基本原则,拓宽办事公开领域,依法公开办事过程和结果,保障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提高复议水平
  (二十三)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各级复议机关应当依法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异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扩大范围,简化手续,畅通渠道,稳步推进行政复议权相对集中工作。
  (二十四)规范化办案制度。采取听证、庭审、专家论证、调解和解、集体研究等方式,保障当事人权利,提高办案质量。坚决纠正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八、强化监督考核
  (二十五)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情况,各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情况。
  (二十六)行政执法电子监察制度。建设市级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分步实现各类行政执法网上运行。先期将市级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系统,实时监督;稳步推进电子监察系统向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和县(市)区拓展、延伸。
  (二十七)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允许其在必要时了解执法情况、查阅执法案卷,对各类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二十八)社会监督制度。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支持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一经查实的要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九)行政问责制度。因违背法定程序决策、行为不当、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产生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将依法行政情况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评体系,并作为评价业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各部门要将贯彻本规定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措施,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稳步实施。各级监察、法制部门(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力争用2年时间构建起符合法律要求、切合工作实际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促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 


大厂回族自治县畜牧业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大厂回族自治县畜牧业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22日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畜牧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和畜牧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畜牧业是指畜禽的繁育、饲养、贩运、屠宰、加工、销售等多种形式的综合产业。
第三条 自治县发展畜牧业应当根据民族特点和区位优势,以牛羊业为重点,全面开发畜禽及其产品,逐步推行现代化、企业化、高科技生产加工方式,提高畜牧业产值,使之成为自治县的支柱产业。
第四条 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实现农牧业良性循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立足国内市场,面向国际市场,发展、培育具有民族特色的畜牧业名牌产品。
鼓励、吸引、利用内、外资开办现代化畜禽饲养、屠宰、加工等合资、合作与独资企业。
第五条 自治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全体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与投入 第六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畜牧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措施。
自治县、乡(镇)畜牧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为畜牧业发展的服务工作。
自治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畜牧业发展规划落实,畜牧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兽医、兽药的管理,畜牧业科技推广,社会化服务,畜禽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检验工作。
自治县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畜牧业发展的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由专人负责畜禽业发展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国家基层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入自收自支,县财政定额补贴。
第八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对畜牧业投入的总体水平。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投入农业的专项资金的30%用于发展畜牧业,该项资金由自治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使用。
第九条 自治县从畜牧业地方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养殖企业、培植龙头企业和新技术推广,专款专用。
第十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引导和鼓励畜禽饲养、加工等经营组织和经营者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 上级国家机关安排推广畜牧业科技项目的专项拨款需要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比例兑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增强畜牧业智力投入。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调整、充实畜牧兽医专业队伍。
县职教中心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培养畜牧兽医人才。
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知识更新。
乡(镇)畜牧兽医站根据本乡(镇)畜牧业生产特点,组织生产者定期培训。

第三章 繁育、饲养与贩运
第十三条 引进优良品种,推行良种繁育。增设乡(镇)、村家畜改良点,推广人工授精和冷配技术,提高良种繁育覆盖面。
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个体酏种户负责技术指导,严格监督管理。淘汰劣质种公畜,防止品种杂乱、退化。
第十四条 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兽医站建立优良种畜档案。鼓励农民饲养良种母畜,采用优种改良繁育后代,提高畜产品和段质率。
禁止屠宰适繁良种母畜和优种公畜。
第十五条 普及先进的科学饲养技术。推广利用农作物秸杆的青贮、氨化和微贮等实用技术。
第十六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企业,优先、优惠提供饲养场地和饲料地,优先供应物资。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准开办兽医站、家畜改良站,不准无证行医或家畜配种,不准无证生产经营、销售兽药。
第十八条 自治县应当发挥民族传统优势,发展畜禽及其产品的贩运行业。
企业和个人贩运畜禽及其产品必须经兽医卫生监督部门检疫。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畜禽饲养以及生产经营各种饲料等相关行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第四章 屠宰、加工与销售
第二十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经批准从事畜禽屠宰、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畜禽产品加工企业进行科学技术改造,深度开发和综合利用副产品,提高畜禽产品的附加值。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屠宰、加工管理及其设施建设,实行定点屠宰。
第二十三条 经营清真畜禽产品屠宰、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民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民族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统一制作的清真标牌和证明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伊斯兰方式进行屠宰、加工,以保证产品的民族特色。

第五章 市场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立和发展畜禽及其产品、畜牧科技开发等专业市场。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对进入市场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土地转让、工商管理及其他环节上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六条 凡从事畜禽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和其他义务,接受工商、税务部门和兽医、卫生监督检验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畜牧兽医组织和畜牧业经营者、劳动者要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不断改善畜牧生产经营卫生条件,防止畜禽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
禁止食用和销售病、死畜禽、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为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在领导、组织、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单位和个人;
(三)在科学技术推广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畜牧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为发展畜牧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屠宰适繁良种母畜或优种公畜的,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内罚款;对经营性没有非法所得的,按被宰杀牲畜价值总额的15%处以罚款,但最高数额不超过10000元;对经营性有非法所得
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内罚款,但最高数额不超过30000元。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由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未经审批,无证开办兽医站、家畜改良站的予以取缔;对直接责任者没收其药械、人工授精设备和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内罚款。
(二)对无证生产、销售兽药(含饲料药物添加剂)的,没收药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内罚款。
(三)对经销假、劣兽药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没收其药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三项规定的处罚限额,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内罚款,但最高数额不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一条 未经县民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私自从事清真畜禽屠宰、加工、销售的,县民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内罚款,但罚款最高数额不超过30000元。同时,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未经县民族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变更、扩大经营范围,从事清真畜禽屠宰、加工、销售的,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内罚款,但最高数额不超过30000元。个体工商户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25日

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2010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妇联


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2010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妇联: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关于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要求,加强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工作,卫生部与全国妇联共同决定继续在全国农村妇女中开展“两癌”检查项目。现将《2010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0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doc
2010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

为提高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提高广大农村妇女健康水平,根据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1号)及系列文件,卫生部、财政部、全国妇联决定在2010年继续实施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本项目通过宣传、健康教育和为全国35岁-59岁农村妇女进行“两癌”检查等方式,提高“两癌”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协作、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全社会参与的妇女“两癌”防治模式和协作机制,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逐步提高广大农村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
(二)年度目标。
1.2010年为400万农村妇女开展宫颈癌检查,为40万农村妇女开展乳腺癌检查。
2.提高检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2010年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2010年项目地区妇女“两癌”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50%以上。
4.通过试点,总结经验,进一步探索适合基层的“两癌”检查服务模式和优化方案,逐步形成定期为农村妇女进行“两癌”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的工作机制。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在全国31个省(区、市)的221个县(区)开展宫颈癌检查,其中东部30个县(区),中部78个县(区),西部113个县(区),各项目县应当在2009年完成项目应查总人数20%的基础上,2010年完成项目应查总人数的40%。在全国200个县(区)开展乳腺癌检查,每县每年完成2000人。
(二)项目内容。
1.宫颈癌检查
1.1妇科检查:包括盆腔检查及阴道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染色检查。
1.2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或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VIA/VILI)。
宫颈脱落细胞检查:包括取材、涂片、固定、染色以及采用TBS描述性或巴氏分级报告对宫颈细胞进行评价。
醋酸染色检查及复方碘染色检查(VIA/VILI):仅限于资源匮乏、没有宫颈脱落细胞检查条件(包括设备、读片人员等)的地区使用。
1.3阴道镜检查
对宫颈脱落细胞检查或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VIA/VILI)结果可疑者或异常者进行阴道镜检查。
1.4 组织病理学检查
对阴道镜检查结果可疑或异常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2.乳腺癌检查
2.1乳腺临床检查
对接受检查的妇女均进行乳腺的视诊、触诊。
2.2乳腺彩超检查
对乳腺临床检查可疑者和高危人群进行乳腺彩超检查。
2.3钼靶X线检查
对乳腺彩超检查可疑或异常者,进行钼靶X线检查。
3.人员培训
3.1管理人员培训内容
项目管理方法、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制度和具体要求等,如项目工作计划、信息上报和相关要求,财务管理的要求等)。
3.2为保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质量,对项目地区(包括省、市、县、乡级)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逐级培训。
3.3医疗技术人员培训内容
3.3.1宫颈癌的相关专业知识(流行病学、临床检查方法及诊断标准等)。
3.3.2宫颈脱落细胞检查涂片方法和要点、阅片TBS分类方法、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阴道镜等检查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诊断标准及组织病理学的诊断标准、检查报告填写要求等。
3.3.3乳腺癌的相关专业知识(流行病学、临床检查方法、病理及诊断标准等)。
3.3.4乳腺钼靶X线、彩超检查、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影像标准、检查报告填写要求等。
4.开展多种形式的妇女“两癌”健康教育和社会宣传,提高健康知识知晓率。
4.1医务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向服务对象传播核心信息,普及健康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4.2各级妇联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利用网络、电视等媒体,播放公益广告和专题片、开辟专栏,广泛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相关政策和妇女健康知识宣传,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如印发妇女健康知识宣传册、招贴画,开展健康知识竞赛,举办健康大讲堂和千村妇女健康课堂等活动,提高妇女健康意识,帮助广大农村妇女树立文明健康理念,培养良好的生活方式。
4.3各级妇联充分利用妇联网络体系,深入社区、家庭,开展社会宣传,动员妇女参加“两癌”检查项目。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1.卫生部和全国妇联共同成立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卫生部分管副部长任组长,全国妇联副主席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卫生部妇社司、规财司、疾控局、农卫司、医政司、医管司、科教司及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等相关司局,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妇社司。负责全国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负责组织制订妇女“两癌”检查工作方案;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指导项目质控工作;对相关信息进行管理。其中乳腺癌检查项目由卫生部疾控局具体负责。
2.全国妇联配合卫生部做好项目的组织动员和宣传工作,两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的实施。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本地区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制订实施方案;落实有关经费;确定妇女“两癌”检查及确诊机构,建立转诊机制;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开展人员培训;管理相关信息;对项目实施监督,定期向卫生部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通报进展情况。
(二)相关机构职责。
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分别制定辖区内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工作计划和流程;负责提供健康教育、咨询和“两癌”检查技术服务;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开发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材料;组织专家进行“两癌”检查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做好异常病例的随访。
2.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检查出的可疑病例提供相应的诊断,并将诊断结论及时反馈至转送病人的妇幼保健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专家技术指导组职责。
各级专家技术指导组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负责对承担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指导完成质量控制工作。
(四)“两癌”检查工作流程。
1.人群选择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在公安、妇联、计生、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下,登记辖区内符合检查条件的适龄妇女,并动员其检查,签署《自愿免费检查知情同意书》,组织安排受检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
2.检查流程
2.1宫颈癌检查流程
2.1.1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初检医疗机构)负责对受检妇女进行妇科盆腔检查、阴道/宫颈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染色检查和宫颈脱落细胞检查的取材、涂片、固定(或宫颈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并填写相关个案登记表。集中将固定好的宫颈脱落细胞检查涂片标本、宫颈细胞学检查申请单及相关联系卡送至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涂片染色及TBS描述性报告。开展宫颈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初检医疗机构)将可疑者转至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阴道镜检查。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进行宫颈脱落细胞的染色和阅片。
2.1.2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进行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涂片染色及TBS描述性报告,并填写宫颈细胞学检查表格。对检查出的可疑或异常病例进行登记,并将报告结果反馈至受检对象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初检医疗机构),使其完成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的填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初检医疗机构)负责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并通知可疑和异常者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阴道镜检查。
2.1.3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宫颈细胞学检查及宫颈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结果为可疑或异常的妇女提供阴道镜检查。对阴道镜检查可疑或异常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将阴道镜和病理检查结果进行登记,同时将检查结果反馈至受检对象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初检医疗机构),使其完成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的填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并督促确诊患者进行进一步治疗。
2.1.4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初检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或确诊患者进行追访,并将追访结果记录在个案登记表内。
2.2 乳腺癌检查流程
2.2.1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妇女进行初筛。由专业人员对受检对象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相关个案登记表,同时进行乳腺癌健康宣教、问卷调查及高危人群评估。由受训过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检诊医师对全部受检妇女进行乳腺的视诊和触诊,记录乳腺大小和硬度,特别应当注意乳腺出现的一些不被重视的轻微异常症状和体征,由检诊医师填写《乳腺临床检查表》,判定为高危人群及手诊结果可疑或异常者需进行下一步乳腺彩超检查。
2.2.2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高危人群及手诊结果可疑或异常者进行彩超检查。彩超检查设备要求:高频探头数字化彩超(中档及以上)。如当地卫生院不能满足设备要求,则需将受检对象转至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超声检查医生负责填写《超声检查诊断报告书》。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填写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通知可疑和异常者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乳腺钼靶X线检查。
2.2.3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超声检查结果为可疑或异常的妇女提供乳腺钼靶X线检查。乳腺钼靶X线检查设备要求:常规乳腺X线机或数字乳腺X线机(DR)。对钼靶X线检查可疑或异常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登记,同时将结果反馈至受检对象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其完成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的填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并督促确诊患者进行进一步的治疗。
2.2.4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可疑或确诊患者的检查、诊断和治疗情况进行追访,并将追访结果记录在个案登记表内。
(五)信息收集和管理。
1.信息收集和报送途径。
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妥善保存个人检查资料,做好保密工作,将宫颈癌和乳腺癌数据按季度分别报送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要求收集相应的信息数据。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将汇总数据分别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和中国抗癌协会,经汇总后上报卫生部。宫颈癌检查项目省级季度汇总统计表内容见附件8。
2.报送时间。
以省(区、市)为单位分别报送。每年2月1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报表,5月1日之前上报本年度第一季度报表,8月1日之前上报本年度第二季度报表,11月1日之前上报本年度第三季度报表。
(六)质量控制。
1.卫生部制定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技术规范。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承担“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质控,规范操作流程,复核检查结果;定期召开质控工作会议,对检查质量进行通报并提出改进措施。
3.质控标准及方法。
宫颈细胞学质控:阳性涂片按20%抽查,阴性涂片按5%-10%抽查,抽取涂片全部由专家复核。
妇科质控:检查现场的消毒隔离状况,观察所有妇科检查人员的操作程序及卡册填写情况,现场复核5%-10%的检查妇女,诊断结果符合率达到80%。
乳腺手诊检查和B超检查的质量控制,所有的检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测试合格。
乳腺彩超质控:观察所有超声检查医生的操作,专家抽取质控当日5%-10%的检查妇女现场复核,诊断结果符合率达到80%。
可疑病例追访:对检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例进行追访,追访率达到90%。
数据质控:随机抽取上月1%-5%的各类表册进行检查及复核,错漏项小于5%,完整率要达到95%。
(七)经费管理。
1.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下达,详见《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38号)。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足额保障项目资金,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使用各级补助资金,落实督导、培训和宣传动员等相关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2.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向县级卫生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测项目等情况,经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按工作量直接拨付给相应医疗卫生机构。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经卫生、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
3.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受益妇女等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项目监督和评估
(一)卫生部制订督导评估方案,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的管理、资金运转、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督导和评估。
(二)省、市(地)、县(区)项目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建立例会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如期完成。

附件:1.宫颈癌检查流程图
2.乳腺癌检查流程图
3.农村妇女“两癌”自愿免费检查知情同意书
4.农村妇女“两癌”自愿免费检查反馈卡
5.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内容及成本测算表
6.2010年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经费预算
7.2010年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补助资金分配表
8.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季度统计表(省级汇总表)

附件1
宫颈癌检查流程图

附件2
乳腺癌检查流程图

附件3
农村妇女“两癌”自愿免费检查
知情同意书

为保障妇女的生殖健康,早期发现危及妇女健康的常见疾病,决定为35岁-59岁农村妇女免费进行宫颈癌、乳腺癌和生殖道感染检查。
本次检查只是初步检查,不是最后的诊断。如果本次检查未发现异常,请继续定期检查;如果有可疑异常情况,请前往指定的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如果您是农村适龄妇女,愿意参加本次检查,请在本知情同意书上签名。本次检查要耽误您半天的时间,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并对您的个人信息给予保密。
请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时到 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 参加免费检查。
本人已经完全了解检查的有关事宜,同意参加检查。

签名:
日期:



附件4
农村妇女“两癌”自愿免费检查反馈卡
宫颈癌检查反馈卡

卡 号:□□□□□□□□□□□
姓 名: 年 龄: 联系电话:
地 址:
医疗卫生机构: 检查日期:
检查结果:①未见明显异常:
②可疑异常:
注:1.本卡个人信息由本人如实填写,医疗卫生机构、日期及结果由承担宫颈癌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填写。
2.本次检查只是初步检查,不是最后的诊断。检查结果可疑异常者,请携带本卡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
—————————————————————————
乳腺癌检查反馈卡
卡 号:□□□□□□□□□□□
姓 名: 年 龄: 联系电话:
地 址:
医疗卫生机构: 检查日期:
检查结果:①未见明显异常:
②可疑异常:
注:1.本卡个人信息由本人如实填写,医疗卫生机构、日期及结果由承担乳腺癌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填写。
2.本次检查只是初步检查,不是最后的诊断。检查结果可疑异常者,请携带本卡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
—————————————————————————
生殖道感染检查反馈卡

卡 号:□□□□□□□□□□□
姓 名: 年 龄: 联系电话:
地 址:
医疗卫生机构: 检查日期:
检查结果:①未见明显异常:
②可疑异常:
注: 1.本卡个人信息由本人如实填写,医疗卫生机构、日期及结果由承担宫颈癌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填写
2.本次检查只是初步检查,不是最后的诊断。检查结果可疑异常者,请到医疗机构诊治(费用自理)。
附件5
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项目内容及成本测算表


项 目 服务内容 费用
(元/人/次)
宫颈癌
检查 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 妇科检查 15
脱落细胞取材、涂片、固定 5
染色及阅片,TBS描述性报告 15
小计 35
阴道镜检查 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后10%的人 60
组织病理学检查 阴道镜检查后50%的人 160
宫颈癌检查人均经费 49
乳腺癌
检查 乳腺癌宣教 2
乳腺手诊 5
B超检查(手诊后35%的人) 70
钼靶检查(超声检查后45%的人) 200
乳腺癌检查人均经费 73


附件8
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季度统计表(省级汇总表)
( 年 季度)
省(区、市)(盖章)
序号 项目县(区) 应查
人数

1 实查
人数

2 正常
人数

3 宫颈脱落细胞检查(人数) 醋酸/碘染色
(人数)
巴氏分级 TBS分类 
报告
人数
4 ⅡB级及以上
5 报告
人数
6 不典型鳞状上皮细胞
7 低度鳞状上皮内病变
8 高度鳞状上皮内病变
9 鳞状细胞癌
10 不典型腺上皮细胞
11 不典型颈管腺细胞倾向瘤病
12 颈管原位腺癌
13 腺癌

14 实查

15 异常/可疑
16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 计
(未完,见续表)

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季度统计表(续表)

序号  项目县(区) 知识知晓情况(人数) 生殖道感染(人数) 子宫肌瘤

25 其他良性疾病
26 阴道镜检查(人数) 病理检查(人数)
知识问卷调查
17 知晓

18 部分知晓
19 外生殖器尖锐湿疣
20 滴虫性阴道炎
21 外阴道假丝酵母菌病
22 细菌性阴道病
23 其他

24 应查

27 实查

28 异常

29 实查

30 CIN1

31 CIN2

32 CIN3

33 原位
腺癌
(AIS)
34 微小浸润癌
35 浸润癌

36 其他

37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 计

填表人: 填表机构: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季度统计表填表说明
一、指标解释
1.应查人数:指本地区在统计年度内应进行宫颈癌检查的35岁~59岁妇女人数。
2.实查人数:指本地区统计年度内实际进行宫颈癌检查的妇女人数。
3.正常人数:指未检出妇科疾病的人数。
4. 巴氏分级报告人数:指进行宫颈脱落细胞检查以巴氏分类标准填写报告的人数。
6. TBS分类报告人数:指进行宫颈脱落细胞检查以TBS分类标准填写报告的人数。
15. 醋酸/碘染色实查人数:指本地区统计年度内实际进行醋酸/复方碘染色后肉眼观察检查的人数。
16. 醋酸/碘染色异常/可疑人数:指进行醋酸/复方碘染色后肉眼观察检查结果提示宫颈异常/可疑,需要进一步进行阴道镜检查的人数。
18. 知识知晓人数:指填写宫颈癌防治相关知识问卷的妇女中,回答正确率达70%以上的人数。
19. 部分知晓人数:指填写宫颈癌防治相关知识问卷的妇女中,回答正确率在40%-70%的人数。
20. 外生殖器尖锐湿疣患病人数: 指根据临床表现及肉眼观察结果诊断的患病人数。
21-23. 滴虫性阴道炎、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细菌性阴道病患病人数:指根据病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确诊的患病人数。
24. 生殖道感染其他人数:指外生殖器尖锐湿疣、滴虫性阴道炎、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细菌性阴道病以外的其他生殖道感染的患病人数。
25. 子宫肌瘤人数:指根据临床表现、超声检查诊断的患病人数。
26. 其他良性疾病:指除外妇科恶性肿瘤及本报表所列妇科疾病以外的其他妇科良性疾病。
二、逻辑关系
 1≥2≥3
 4≥5
 6≥7+8+9+10+11+12+13+14
 15≥16
 17≥18+19
 27≥28≥29
 30≥31+32+33+34+35+36+37




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