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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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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3〕114号




绍兴市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


 
 
印发《绍兴市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3)114号


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绍兴市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深化环卫事业的改革,加速环卫社会化进程,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浙江省城镇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结合绍兴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人工商业的生产、营业、生活、建筑垃圾(包括居民建房产生的建筑垃圾)及粪便的清运、处理,单位厕所的清扫、保洁及消毒,化(贮)粪池(含管道)的疏通及残渣清理,车站、码头、影剧院、专用广场、贸易市场、停车场、专用道路的清扫、保洁等,凡委托市容环卫管理处进行的,均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条 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按《浙江省城镇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清扫、保洁费由人工费,工具消耗费和管理费构成,清运费由运输成本(包括人工费、燃料费、车辆设备维护折旧等费用)和管理费构成,处理费由处理成本(包括人工费、征地费、处理设施维修折旧等费用)和管理费构成,消毒费由药品费,工具维修折旧费、人工费构成。
  第四条 市区道路两旁单位必须搞好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保持门前人行道整洁,若需要委托市容环卫管理处代为清扫、清运的,则按不同内容分别交纳清扫费、清运费。
  第五条 城市垃圾、粪便由市容环卫管理处实行统一处理。对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有清运能力的单位可自行清运至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粪便中转站(池),但需事先办理好自运手续;并交纳中转、处理费(自运至垃圾填埋场的交纳处理费);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可委托市容环卫管理处代为清运,交纳清运费和处理费。
  第六条 各单位和个人的基建垃圾应自行处理或委托市容环卫管理处清运,并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洁工作;工程竣工后,必须做好清场工作,保持周围场地整洁。医院、厂矿、科研等单位产生的含有病原体和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环境保护和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第七条 住宅楼化(贮)粪池的残渣清运、管道疏通所需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个人)负责支付。
  第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9不含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第三产业)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不含第三产业)等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减半收费。
  第九条 凡需委托市容环卫管理处清扫、保洁和清运、中转、处理垃圾、粪便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未签订合同,临时委托的,应先交纳费用,按收费标准另增20%交纳。
  第十条 凡自行清运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单位不交纳中转、处理费的,环卫部门有权制止倾倒;对于随意将废弃物乱扔、乱倒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由越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有偿服务费用的收交,市容环卫管理处根据合同核定的收费额,委托银行收取。
  第十二条 市容环卫管理处要搞好优质服务,严格按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收取的有偿服务费,按规定比例抵事业费支出。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实施办法,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卫管理处组织实施,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7年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改)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全省基本农田面积的稳定,提高基本农田的质量,保证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耕地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基本农田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长期稳定并重点建设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对主要农产品的基本需求而划定的、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区域。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田承包经营者有权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并按规定获取收益,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服从土地管理部
门和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第八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根据当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合理布局,相对集中,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城市、村庄和集镇等长期规划相协调。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用地应从严控制。
第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包括下列耕地:
(一)粮、棉、油生产基地;
(二)城镇及工矿区所必需的蔬菜生产用地;
(三)名、特、优、稀作物的生产用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和推广部门所必需的试验田和良种繁育场地;
(五)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高产、稳产的连片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界线,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计划、农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控制指标以乡(镇)为单位具体划定。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的总体规划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逐级下达,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根据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县(市),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县根据市下达的控制指标制定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具体方案,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予以公布,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农田的建设规划,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水利、供电、排灌、道路、林网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能排能灌,沟、渠、田、林、路配套,适应机械化作业,具有较强的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证基本农田
持续高产稳产。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应当坚持用地与养地相结合,培肥地力,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质量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监测网络,定期公布地力变化情况,并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提供施肥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的生态环境建设。基本农田的环境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有关基本农田建设的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事业以及其他社会化服务事业,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采用先进技术,推动农业先进技术的应用,提高农业综合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增加对基本农田的生产投入和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农业劳动者应将增加基本农田的投入作为农业投入的重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殊政策,引导、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增加对基本农田的投入,并在地方财政、农业发展、育林、水利建设等各项农业专项基金中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非农业建筑设施需要翻建或新建的,必须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步迁出,并按基本农田标准的要求做好复垦工作。

第四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国有农业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农业企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界定范围、面积;
(二)保护基本农田的具体措施;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奖惩事项。
个人或集体承包基本农田的,应当在农业承包合同中载明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第二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作物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耕作改制和种植结构调整不能毁坏基本农田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房、建厂、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开挖鱼塘;
(二)弃耕、抛荒和破坏地力;
(三)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排放污染物;
(四)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尽量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同意进行建设的,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凡占用基本农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占一补一”的原则,组织再造。确实无条件进行再造的,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组织安排另地再造。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因基本农田被占用或再造以及其他原因必需进行调整的,调整方案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动态监测,对所辖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状况实行定期检查,并公告检查结果,接受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征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除按国家和省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增收征地费用总额的二至三倍的造地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主要由造地补偿费、荒芜费、耕地占用税构成。
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上缴同级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由省、市、县统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的再造、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基本农田面积的相对稳定和质量的逐步提高。
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的使用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安排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农田的再造和建设,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档案资料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档保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处以十五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
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批准文件无效,限期拆除在非法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用于非农业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可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经批准征用的基本农田一年以上不使用的,每年收取荒芜费。连续两年以上不使用的,除按规定收取荒芜费外,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注销土地使用证,并向原批准征用机关备案。
人为造成基本农田抛荒的应限期耕种,在恢复耕种前,每年收取荒芜费。
第三十一条 非法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取土、挖砂、开挖鱼塘、建窑、建坟、采矿等严重毁坏耕种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治理,恢复耕种条件,可以并处被毁坏耕地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盐碱化、地力退化的,责令限期治理,恢复耕种条件,培肥地力,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质造成基本农田严重损害的,应当赔偿受损害单位或个人的损失,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故意损坏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责令恢复原标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挪用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的,责令立即退回,并对单位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个人占用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决定并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
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基本农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基本农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决定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对《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处以十五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批准文件无效,限期拆除在非法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用于非农业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可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四、第三十一条修改为:“非法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取土、挖砂、开挖鱼塘、建窑、建坟、采矿等严重毁坏耕种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治理,恢复耕种条件,可以并处被毁坏耕地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故意损坏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责令恢复原标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31日

铁路运输收入会计规则

铁道部


铁路运输收入会计规则
1993年12月13日,铁道部

总 则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收入管理,统一会计核算标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结合铁路运输收入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则。
铁路运输收入会计是反映和监督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进款业务的会计。其基本任务是:
1.认真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2.准确、及时核收运输进款,全面反映、监督运输进款增减的变化和各项债权债务的结算。
3.准确、及时反映运输收入计划完成情况,考核、评价运输收入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
4.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运输收入信息。
运输收入会计核算的要求:
1.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和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使用会计科目必须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编号和名称。
2.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都必须保证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手续完备、符合规定。
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执行本规则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补充。
本规则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有关问题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一章 会 计 科 目
第一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与分类
运输收入会计科目是根据财政部《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结合运输收入工作特点制定的。按其不同的经济内容分为资产类和负债类。各类科目分为总帐科目和明细科目。各铁路局、分局必须按本规则规定的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编号、名称顺序设帐,不得增加、减少或合并。明细科目所属的子目由各铁路局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第二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在办理运输进款业务中核收的人民币、外汇兑换券及外币的收入、存入银行、结汇和结存情况。现金按业务发生的顺序,及时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每日终了“现金日记帐”的余额必须与金库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二、本科目设下列明细科目核算:
1.人民币
2.外汇兑换券
3.外币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举例引用各会计分录的科目名称,凡是总帐科目不设明细科目的,使用总帐科目的编号和名称;设明细科目的,仅写明细科目的编号和名称,下同)。
1.由于某种原因车站无法送存银行的现金由分局代收时
借 101.1 人民币
贷 108.3 汇缴途中款
2.车站缴给分局的外币
借 101.3 外币
贷 108.3 汇缴途中款
3.车站缴给分局的外汇券
借 101.2 外汇兑换券
贷 108.3 汇缴途中款
4.分局将外汇兑换券存入银行
借 102.2 外汇兑换券
贷 101.2 外汇兑换券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的运输进款在开户银行运输收入专户内的存入、支付、上缴和结存情况。银行存款按业务发生顺序,及时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其月末结余额必须和银行对帐单的结余额核对相符,如有差额,必须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相符,属于本单位记帐差错,由本单位做更正会计分录补记入帐,属于银行责任差错,应即通知银行给予纠正。发生外币存款业务的铁路局和分局,应按外币的类别分别在银行开设专户,并建立相应的“银行存款日记帐”,并按铁道部通知的外币内部折合率,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结汇时,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款额与原列帐的款额发生差额时,列入“283应缴汇兑损益”科目。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人民币
2.外汇兑换券
3.外币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分局收到车站上缴运输进款
借 102.1 人民币
贷 108.3 汇缴途中款
2.铁路局收到分局上缴运输进款
借 102.1 人民币
贷 143 下级欠缴运输进款
3.铁路局收到本区军运后付运费
借 102.1 人民币
贷 113.4 军运后付运费
4.分局收到邮运部门结算的运费
借 102.1 人民币
贷 113.3 邮运运费
5.铁路局收到铁道部国际联运清算中心汇来的结算款
借 102.1 人民币
贷 113.5 国际联运清算款
6.分局收到外分局汇来的水运运杂费
借 102.1 人民币
贷 113.6 垫付水运运杂费
7.分局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借 102.1 人民币
贷 208.4 利息收入
8.分局支付水运部门的水运运杂费
借 113.6 垫付水运运杂费
贷 102.1 人民币
9.分局支付代收国际联运清算款、水运运杂费、代收外局款
借 203.2 国际联运清算款
203.3 代收水运运杂费
203.4 代收外局款
贷 102.1 人民币
10.铁路局支付运营临管线收入
借 208.3 运营临管线收入
贷 102.1 人民币
11.铁路局上缴运输进款
借 285.1 上缴运输进款
贷 102.1 人民币
第108号科目 车站在途款
一、本科目由分局核算车站当月已收而月末未送存银行和已送银行而银行尚未入帐的运输进款、车站银行存款以及车站已汇缴而分局在月终尚未收到的运输进款。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未存款——车站当月已收而月末未送存银行的运输进款,车站虽已送存银行,但银行在当月尚未入帐的款项。
2.车站银行存款——车站运输进款在银行收入专户中存入、支付、上缴和结余的情况。
3.汇缴途中款——车站按期向分局上缴运输进款,已从银行存款户支出,但分局在当月没有收到的款项。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分局根据“车站银行流转额汇总表”,分别收、支方转帐
①借 108.2 车站银行存款
贷 108.1 未存款
209.4 其他(银行误进款)
②借 108.3 汇缴途中款
贷 108.2 车站银行存款
2.分局根据“车站(段)运输进款收支汇总表”“应缴分局款”转帐
(见142号科目)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已汇缴而汇入单位在月终尚未收到的运输进款。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分局汇缴途中款——分局按期向铁路局上缴运输进款,已从银行存款户支出,但铁路局在当月没有收到的款项。
2.铁路局汇缴途中款——铁路局按期向铁道部上缴运输进款,已从银行存款户支出,但铁道部在当月没有收到的款项。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分局上缴运输进款,而铁路局当月未进帐
借 109.1 分局汇缴途中款
贷 143 下级欠缴运输进款
2.铁路局收到分局汇缴途中款
借 102.1 人民币
贷 109.1 分局汇缴途中款
第113号科目 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应向旅客和托收货人核收而尚未收回的旅客票价和客货运杂费;应收国际联运清算款;应收军运、邮运、垫付水运部门的运杂费;各铁路局、分局相互间代付的运杂费。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少收款——分局在审核票据中发现少收的票价和运杂费。超过180天未收回的少收款,结转“118应收运营款”科目。
2.迟交运杂费——托收货人当日应交的运杂费没有按规定时间交清的欠款以及托收货人交付的空头支票。
3.邮运运费——规定按后付办理的邮运运费。
4.军运后付运费——分局、铁路局向本区军交部门结算的后付运费。
5.国际联运清算款——分局、铁路局通过部国际联运清算中心向外国铁路清算的中国铁路旅客票价、行包运费、过境货物运杂费、国境站杂费以及外国员工借支款等。
6.垫付水运运杂费——铁路分局所属的水陆联运换装站向水运部门垫付的水运运杂费以及规定向水运部门清算的责任垫付款。
7.外局代收款——国境站应向其他铁路局或分局核收的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和杂费以及应收外局的代收运杂费等。
8.其他——上述以外的其他应收进款,包括应收工程临管款、应收地方铁路款等。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分局审核发现的少收款
(见142号科目)
2.车站发生的迟交运杂费
(见142号科目)
3.车站发生的邮运运费、垫付水运运杂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杂费
(见142号科目)
4.分局向邮运部门清算的邮运运费
借 113.3 邮运运费
贷 281.4 邮运运费收入
5.铁路局向本区军交部门清算军运后付运费(指分局核算、铁路局清算)
借 113.4 军运后付运费
贷 143 下级欠缴运输进款
6.车站收回少收款
(见142号科目)第118号科目 应收运营款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收入管理部门应向运营财务部门核收的帐款。主要包括本企业后付运费、路外人员伤亡垫款等。月份终了,本科目余额,双方必须核对相符。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本企业后付运费——本企业有关单位经批准按后付办理的路料运杂费。
2.其他——上述以外的其他应收款,包括路外人员伤亡垫款、超过180天未收回的少收款、职工责任赔款、违章乘车罚款等。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车站发生的路外人员伤亡垫款
(见142号科目)
2.本企业工务部门路料后付运费
(见142号科目)
3.超过180天无法收回的少收款
借 118.2 其他
贷 113.1 少收款
第11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应收帐款”、“应收运营款”以外的其他应收帐款。主要包括少缴款、垫付保价事故赔款、待查明款、收入事故赔款等。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少缴款——分局在审核客货票据、报表时,发生的实缴小于应缴的款项。包括站段现金丢失、短少事故未处理前的短少款。每站每月发生不足1元的少缴款,可在当月其他收入科目内调整。
2.保价赔偿款——车站按规定在运输进款中垫付的保价行包、货物事故的赔偿款。
3.其他——上述以外的应收款,包括待查明款、票据丢失、被盗事故赔款等。收入事故赔款不能收回部分,经批准可冲减原列运输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分局经审核发现的少缴款、职工责任赔款
(见142号科目)
2.车站垫付的保价行包、货物事故赔偿款
(见142外科目)
3.分局经审核发现车站银行存款帐户的误支款
借 119.3 其他
贷 108.2 车站银行存款
4.分局收回垫付保价事故赔款
借 102.1 人民币
贷 119.2 保价赔偿款
5.经批准列销不能收回的收入事故赔款
借 281 应缴运输收入(相关明细科目)
贷 119.3 其他
第142号科目 运输进款
一、本科目核算分局应收和已收的运输进款,是中转科目,月终借贷双方显示平衡,没有余额。
二、本科目根据“运输进款收支汇总表”的收方、支方编制会计凭证,明确各个帐户的对应关系,简化会计核算手续。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根据“运输进款收支汇总表”收方做会计分录:
借 142 运输进款
贷 281.1 旅客票价收入
281.2 行李运费收入
281.3 包裹运费收入
281.4 邮运运费收入
281.5 货物运费收入
281.6 其他收入
281.7 客货运服务收入
281.8 旅游车上浮票价
281.9 保价收入
282.1 建设基金(1)
282.2 建设基金(2)
284.1 运营临管线收入
203.1 多收款
203.2 国际联运清算款
203.3 代收水运运杂费
203.4 代收外局款
203.5 其他
208.1 路内装卸费
208.2 路外装卸费
208.3 运营临管线收入
208.4 利息收入
208.5 其他
209.1 多缴款
209.2 暂存款
209.3 变价收入
209.4 其他
113.1 少收款
113.2 迟交运杂费
118.2 其他
119.1 少缴款
2.根据“运输进款收支汇总表”支方做会计分录。
借 108.1 未存款
208.3 运营临管线收入(退多收)
209.1 多缴款
209.2 暂存款
281.1 旅客票价收入(退票)
281.2 行李运费收入(退款)
281.5 货物运费收入(退款)
贷 142 运输进款
第143号科目下级欠发运输进款
一、本科目核算分局欠缴铁路局、铁路局欠缴铁道部的运输进款,是铁路局和铁道部使用的科目,应按分局(局)别设明细帐进行核算。季度终了,铁路局汇总报部运输收入会计报表时,本科目余额与下级期末欠缴运输进款核对相符后,互相对冲。
二、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铁路局根据分局“运输进款月报”转帐
借 143 下级欠缴运输进款
贷 281 应缴运输收入
282 应缴铁路建设基金
283 应缴汇兑损益
208 应付运营款
203 应付帐款
209 其他应付款
2.铁路局收到分局汇来的运输进款
借 102.1 人民币
贷 143 下级欠缴运输进款
第203号科目应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应退还旅客、托收货人而尚未退还的运杂费及应付而尚未支付有关单位的运输进款。各分局、铁路局间代收的运输进款也在本科目核算。主要包括多收款、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及按规定代收的其他运输进款。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多收款——分局在审核客货票据中发现多收的旅客票价和行包货物运杂费。超过180天未处理的多收款转列“208应付运营款”科目。
2.国际联运清算款——分局、铁路局通过部国际联运清算中心应付外国铁路的旅客票价、行包运费、过境货物运杂费、出国员工在外国的借支款等。
3.代收水运运杂费——代收水陆联运水运段运杂费以及按规定应付水运部门的责任垫款等。
4.代收外局款——代收外局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和杂费以及代收外局的运营临管线运杂费等。
5.其他——上述以外的其他应付帐款。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分局经审核发现车站的多收款
(见142号科目)
2.分局代收国际联运过境运费、外局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及国境站杂费、水运运杂货、外局运营临管线收入、工程临管线收入、地方铁路运费等。
借 142 运输进款
贷 203.2 国际联运清算款
203.3 代收水运运杂费
203.4 代收外局款
203.5 其他
第208号科目 应付运营款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收入管理部门应付运营、装卸财务部门的帐款。主要包括路内外装卸费、利息收入、运营临管线收入等。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路内装卸费——代收路内装卸人员作业的行包、货物装卸费及杂作业费。
2.路外装卸费——代收路外装卸人员作业的行包、货物装卸费及杂作业费。
3.运营临管线收入——代收局内运营临管线各项收入。
4.利息收入——运输收入专户银行存款利息。
5.其他——上述以外的其他应付款项,包括溢收款、超过180天无法处理的多缴款及变价收入、印花税、篷布备品损坏赔款等。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车站核收的路内外装卸货、运营临管线收入、篷布损坏赔款等。
(见142号科目)
2.铁路局运输收入专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借 102.1 人民币
贷 208.4 利息收入
3.车站运输收入专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见142号科目)
4.分局对超过180天的变价收入转运营财务部门列帐
借 209.3 变价收入
贷 208.5 其他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应付帐款”、“应付运营款”以外的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多缴款、暂存款、变价收入等。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多缴款——站段经办人员由于某种原因,发生的实缴大于应缴的款项。每站每月发生不足1元的多缴款,可在当月其他收入科目内调整。超过180天未处理的多缴款,转列“208应付运营款”科目。
2.暂存款——路外单位暂存的运杂费等。
3.变价收入——无法交付的旅客遗失品、暂存物品、行李包裹和货物(包括货底)变卖扣除各项费用后的变价收入、无主货物变价剩余款以及拾得款等。此项收入,超过180天无人认领时,转列“208应付运营款”科目。
4.其他——上述以外的其他应付款项。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分局对超过180天的多缴款、变价收入转运营财务部门
借 209.1 多缴款
209.3 变价收入
贷 208.5 其他
第281号科目 应缴运输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应缴运输收入。其总帐科目和明细科目在年度终了时,将贷方余额全部转入“286欠缴运输进款”科目的贷方。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旅客票价收入。
2.行李运费收入。
3.包裹运费收入。
4.邮运运费收入。
5.货物运费收入。
6.其他收入。
7.客货运服务收入。
8.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
9.保价收入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见142号、143号科目)第282号科目 应缴铁路建设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应缴铁路建设基金。其总帐科目和明细科目在年度终了时,将贷方金额全部转入“286欠缴运输进款”科目的贷方。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建设基金(1)
2.建设基金(2)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见142号、143号科目)第283号科目 应缴汇兑损益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外币存款结汇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款额与原列帐款额发生的汇兑损益。年度终了时,将余额全部转入“286欠缴运输进款”科目。
二、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铁路局结汇时外币折合为人民币小于原列帐款额
借 283 应缴汇兑损益
102.1 人民币
贷 102.3 外币
2.铁路局结汇时外币折合为人民币大于原列帐款额
借 102.1 人民币
贷 283 应缴汇兑损益
102.3 外币
第284号科目 应缴其他进款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除“281应缴运输收入”、“282应缴铁路建设基金”、“283应缴汇兑损益”科目以外的其他应缴进款。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运营临管线收入
2.其他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见142号科目)第285号科目 已缴运输进款
一、本科目核算分局向铁路局、铁路局向铁道部已上缴的运输进款。包括上缴运输进款、代部拨款、报部(局)结算军运后付运费、其他。其总帐科目及明细科目在年度终了时,将借方金额全部转入“286欠缴运输进款”科目的借方。
二、本科目设以下明细科目核算:
1.上缴运输进款——分局、铁路局通过银行已上缴的运输进款。
2.代部拨款——铁路局代铁道部向运营财务部门拨付的款项。
3.报部(局)结算军运后付运费——分局向铁路局、铁路局向铁道部结算的军运后付运费。
4.其他——代部拨其他款项。
三、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分局向铁路局结算军运后付运费
借 285.3 报部(局)结算军运后付运费
贷 281.5 货物运费
2.铁路局根据分局“军运后付清算表”列帐
借 285.3 报部(局)结算军运后付运费
113.4 军运后付运费
贷 143 下级欠缴运输进款
3.铁路局代部拨运营款
借 285.2 代部拨款
贷 102.1 人民币
第286号科目 欠缴运输进款
一、本科目核算铁路局、分局欠缴上级的运输进款,年度终了提报决算后,将“281应缴运输收入”、“282应缴铁路建设基金”、“284应缴其它进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将“283应缴汇兑损益”科目的贷(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借)方,将“285已缴运输进款”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其余额即为欠缴运输进款。
二、本科目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年度终了,将“281应缴运输收入”、“282应缴铁路建设基金”、“283应缴汇兑损益”及“284应缴其他进款”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
借 281 应缴运输收入
282 应缴铁路建设基金
283 应缴汇兑损益
284 应缴其他进款
贷 286 欠缴运输进款
2.年度终了,将“285已缴运输进款”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
借 286 欠缴运输进款
贷 285 已缴运输进款
3.年度终了,如“283应缴汇兑损益”科目为借方余额时
借 286 欠缴运输进款
贷 283 应缴汇兑损益

第二章 会 计 凭 证
第三条 会计凭证的性质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和性质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帐簿的依据。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和填制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的重要环节。会计凭证按填制程序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大类。
运输收入会计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应分清月份避免串月。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以发生月、日为准,汇总转帐或调整凭证以报告月份为准,以保证会计凭证的正确和运输进款的完整。
会计分录记帐凭证采用一借一贷或一借多贷和一贷多借。
第四条 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
运输进款原始凭证大部分是带号码卡片式固定金额票据和册页式填写票据。对外是收款凭证,对内是报帐算帐的原始凭证。因种类多、数量大、不可能把原始凭证全部装订在记帐凭证下面,为此,运输收入会计核算采用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原始凭证,以便装订保管。
运输进款业务原始凭证的种类:
1.票据整理报告(财收—4)及附随的票据报告页,包括区段票、代用票、行李包裹票、货票、客货运杂费收据、装卸费收据等。票据整理报告是以上票据报告页的汇总原始凭证。
2.卡片式车票售出报告(财收—1—1)是每月售出客票的汇总原始凭证。
3.退票报告(财收—2)及附随的车票是旅客退票每日的汇总原始凭证。
4.车内补票交款报告和车内补票交款报告汇总表(财收—17、18),是列车补收旅客票价、加收票价及携带品超重补收运费的汇总原始凭证。
5.支款单据:如车站退款证明书(财收—16)退款凭证(财—10—1)、垫款通知书(财收—6)、运输进款动支凭证(财收—28)等。
6.银行凭证:现金和转帐支票进帐单、汇款单、利息通知单,银行对帐单等。
7.运输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是以上1~6项的汇总凭证。
8.往来结算通知单,是用于上下级间发生的各种资金增减转拨以及与运营财务部门之间结算业务的凭证。
9.核对签认记录,是用于上下级和往来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定期间互相核对的证明凭证。
10.运输进款收支汇总表是分局汇总站段“运输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的汇总表,是分局转帐的原始汇总凭证。
11.车站银行流转额汇总表是分局汇总站段“银行流转额表”的汇总表,是分局转帐的原始汇总凭证。
12.军运、国际联运清算表是铁路局转帐的原始汇总凭证。
13.收入事故处理通知书是收入事故经领导批准后列帐的凭证。
第五条 记 帐 凭 证
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帐凭证、汇总收款凭证、汇总付款凭证、汇总转帐凭证六种。
记帐凭证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凭证编号必须按月顺序编号。
2.制证日期(次月编制上月经济业务的凭证填上月末日期)。
3.列帐月份及经济业务简要说明。
4.会计科目的名称、编号、金额。
5.制证单位名称及经办人和有关人签章。
6.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记帐凭证编制说明:
1.收款凭证
收款凭证是记载现金、银行日记帐、总帐、明细帐的依据,反映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增加及其对应科目的增加或减少,办理收款,凭交款单、进帐单据编制。
2.付款凭证
付款凭证是记载现金、银行日记帐、总帐、明细帐的依据,反映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减少及其相对应科目的增加或减少。办理付款业务必须严格执行运输进款动支范围和银行有关规定。发生“现金”科目转存“银行存款”科目时只编制付款凭证。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规定业务事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3.转帐凭证
转帐凭证指货币资金以外的经济业务,是登记总帐、明细帐的一种凭证,应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
4.汇总凭证
汇总收款凭证、汇总付款凭证是为了减少登帐次数,便于结帐,直接登帐的记帐凭证。根据收、付款凭证分别编制。
5.记帐凭证注意事项;
(1)记帐凭证应按月连续编号。
(2)收付款凭证一般不得用红字编制,因特殊情况,允许用红字编制银行收款凭证,并将原对应科目冲销。
(3)一个单位同一决算报告有两个不同银行存款户时,应分别编号,以示区别,避免互相混淆造成错帐、乱帐。
(4)编制记帐凭证的文字要书写端正、清晰,不得潦草或自造简化字。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分位应写“00”。
(5)收付款、转帐凭证,包括汇总凭证,每月应按顺号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6)收付款凭证必须按日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每月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发生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处理。
(7)汇总凭证的编制,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可以按日、五日、旬编制。
(8)未经收入会计主管审核盖章(或指定专人)的收款凭证、付款凭证,不得登帐。

第三章 会 计 帐 簿
第六条 会计帐簿的作用
会计帐簿是进行会计反映和会计监督的工具。各项经济业务编制的记帐凭证,通过帐簿归纳整理登帐、结帐,反映一定时期经济业务活动的全貌,为编制决算报告提供可靠资料。根据运输收入会计的特点,按照运输收入会计科目即总帐科目、明细科目设立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三种,各单位根据经济业务需要可增设辅助帐,但不得以单以表代帐。
第七条 会计帐簿的记帐说明
一、总帐
1.总帐必须按本规则规定的总帐科目设置,并分别按资产和负债顺序科目编号排列,不得简化只写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2.月初余额按上月末各科目余额转记,本期发生额按记帐凭证借或贷方合计数填记,业务量较多的单位可编制汇总凭证,凭以登记总帐。
3.月终结帐时,应将总帐科目余额进行试算平衡,据以核对明细帐和编制会计报表。
二、明细帐
明细帐必须根据本规则规定的总帐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设置,并按资产和负债顺序科目编号排列,它是总帐的明细记录,是由各明细帐户组成的一种分类帐,为编制会计报表提供所需资料。根据记帐凭证记帐,月终结出本月发生额,累计发生额和余额,并与总帐科目核对相符。
三、日记帐
日记帐分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每日的银行支付款凭证及时记帐。一个单位开设两个以上存款帐户应分户建立银行存款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应经常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发生未进帐事项或误进误支事项时,要及时与银行核对清楚进行调整。月末银行帐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不符时,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后余额应互相一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收付款凭证装订在一起进行保管。
1.站段银行存款日记帐的记帐
①凭每日银行盖章的“收款通知”联按日逐笔记帐。
②上缴分局运输进款和退旅客票价、托收货人运费,凭“汇款单”“支票存根”逐笔记帐。
②对银行责任误进、误支款,凭自制银行“特种转帐凭证”记帐。
④银行退回空头支票,如银行已入帐按退票处理,凭“退票凭证”记帐。如银行未入帐退回的空头支票,不记帐。登迟交运费辅助帐,通知经办人补收。
2.银行存款日记帐的核对
①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及时与“进帐单”、“银行对帐单”核对,并在“银行对帐单”上标明进款日期。
②汇缴分局和退款,要逐笔核对,并标明进款期间和退运费字样。
3.银行存款日记帐发生不符的处理
①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或进帐单核对,发现银行存款日记帐漏登时,应补记入帐,标明原进款日期。
②发现银行存款日记帐金额记错时,应在原金额上用红色墨水划双线,将正确金额写在原金额上面,并改正结余额。
③发现银行对帐单记错时,应及时通知银行纠正。并在对帐单错记项次中注明。
④发现已开出退运杂费支票未从银行列支时,应在支票存根上标明未支出字样,同时在银行存款日记帐上,用红字冲销,次月银行列支时重新记帐。
4.银行存款动态报告的报送
“车站银行流转额表”是站段银行存款动态的综合反映。“车站银行流转额表”应与银行存款日记帐、银行对帐单完全相符。对银行未进帐的进款单据和未交银行的现金、支票按规定填写清单,清单金额应与本表本月进款次月存入银行栏金额相符。清单同本表一并上报铁路分局。
第八条 记 帐 规 则
记帐是会计核算的重要环节,运输收入会计应按照会计人员分工责任制的原则设立帐目,处理经济业务,使分工明确,登帐及时,内容完整,摘要清楚,字迹端正清晰。帐簿应保持整洁,改错应按规定进行。
一、开帐:年初开帐应将上年度余额转为本年度各科目的年初数,在新帐页第一行记明“上年结帐”,不需编制转帐凭证。
二、记帐:登记帐簿,以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为依据,按照记帐凭证日期、编号、摘要、金额逐项填写清楚。日记帐和明细帐按记帐凭证顺序号记帐,总帐可按记帐凭证或汇总凭证记帐,记帐后要在记帐凭证规定栏划“√”符号,以表示记帐完了。记帐必须用蓝黑墨水书写,不得用圆珠笔书写,使用红色墨水仅限于结帐划线,改正划线、红字冲帐。
改错方法一般采用以下几种:(1)划线订正法:在错误的数字上用红色水笔划二条横线,在原数字上面填写正确金额。(2)红字冲帐法:按原记帐凭证的金额数字编制红字金额记帐凭证。(3)补充订正法:原记帐凭证金额小于正确金额时,对其差额补制记帐凭证,并在摘要栏内注明原记帐凭证号码、日期。(4)转帐订正法:次月发现上月记帐凭证科目错误,可用蓝字转帐凭证调整。
三、结帐:每月记帐完毕,应对各个帐户结帐,先结总帐,后结明细帐、辅助帐。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和截止本月累计发生额的,应在摘要栏内加盖“本月合计”和“本月累计”字样,并在其上下方各划一条红线。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在“借或贷”栏内注明“借”或“贷”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样,余额栏内用“Q”符号表示。结帐时,如结帐行上方有空白处,应从余额栏的右上角向下至摘要栏的左下角划一条红色对角截止线。
四、帐户备用戳记
为了明确经济责任,简化手续,运输收入会计一般应备有“银行收讫”、“银行付讫”戳记,记帐用的“借”、“贷”、“上年结转”、“本月合计”、“本月累计”、“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上月结转”、“过次页”、“承前页”科目编号、名称等小型戳印章,还应备有单位全称的小型横条戳和有会计人员姓名为记帐专用的扁方型名章。
第九条 帐务处理程序
帐务处理程序包括从审核、整理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和汇总凭证,登记帐簿,进行试算平衡,至提供编制会计报表资料等全过程。运输进款会计帐务处理程序如下:
1.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分别按收款、付款和转帐的业务,编制收款、付款和转帐凭证。
2.根据收款和付款凭证办理出纳业务,并按序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明细帐。
3.根据收、付款凭证编制汇总的收、付款凭证登记总帐。
4.根据转帐凭证登记明细帐和总帐。
5.月份终了,应将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和明细帐的余额,与总帐的有关余额核对相符。
6.根据各科目试算平衡后的余额或发生额,提供编制会计报表的资料。

第四章 会 计 报 表
第十条 会计报表的性质与要求
运输进款会计报表是反映铁路局、分局在一定时期运输进款资金变化状况和获得经济效益的书面文件。
会计报表的内容和数字,必须与会计帐簿一致,做到各项数据计算正确,反映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各报表有关对应数据必须一致。报送的会计报表,应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和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收入会计主管的签章。
第十一条 会计报表的报送
会计报表的报送按下表规定:
第十二条 会计报表的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
1.本表反映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进款决算期全部资产和负债的增减变化情况以及相互对应关系。
2.本表各科目的年初数根据上年末总帐、明细帐各科目的结余额填列,如机构变更按调整后的年初数填列。期末数按照总帐、明细帐本期各科目的结余额填列。
二、运输收入计划完成情况表
1.本表反映企业运输收入计划本期完成情况以及累计完成情况,各项实际数字与会收表4实际数字及资产负债表有关数字相符。用实际完成和计划对比的方法,分析客货运量、客货平均收入率和运输收入的完成情况,分析前者对后者的影响。
2.本表发送人数和发送吨数分别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数字填列。
3.客货平均收入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旅客票价收入额
旅客人均收入率=-------------
本期旅客发送人数
本期货物运费收入额
货物吨均收入率=-------------
本期货物发送吨数
三、欠缴运输进款占用天数计算表
1.本表反映、考核企业累计运输进款资金欠缴情况。为加速资金周转、有效使用资金,铁路局占用天数由铁道部核定,分局及下属站段由铁路局和分局自定。
2.占用天数的计算
月均欠缴运输进款
(1)平均占用天数=------------
日均应缴运输进款
累计欠缴运输进款
(2)月均欠缴运输进款=-------------
自年初起的累计月份
累计应缴运输进款
(3)日均应缴运输进款=-------------
自年初起累计天数
(4)累计欠缴运输进款指年初起各月欠缴运输进款的累计数。
(5)累计应缴运输进款指应缴的全部运输进款。
四、运输进款月报
本表为企业实际完成各项运输收入进款及应缴其他款的月报,也是企业和铁道部提报全路完成运输收入的基本依据和对帐凭证,本表应根据各有关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本月发生数填列。
五、堵漏保收月报
本表反映企业各项堵漏保收的实际完成数,并把车站、列车的补款分开填列。
六、客货运服务收入明细表
本表反映企业客货运服务收入完成情况,各项收入应根据季度实际发生额及累计金额填写。本表的总计数应与会收表的相应数字相符。
七、堵漏保收明细表
本表反映企业堵漏保收实际完成的情况。其数字应与堵漏保收月报有关数字相符。
八、部、局运输收入结算表
1,本表为铁道部与铁路局间、铁路局与分局间有关运输收入进款科目转帐和对帐的凭证。
2.本表各科目数字应与资产负债表中欠缴运输进款有关科目数字核对相符。
3.报部(局)结算的军运后付运费清算表代部拨款结算表等应与本表一起报铁道部。
九、代部拨款结算表
本表是代部拨款的凭证,拨款定额由铁道部规定,增加或减少拨款定额由部通知各局,实拨金额应与会收附表有关金额相符。
十、军运后付运费清算表
1.本表是各铁路局通过铁道部向军交部门清算后付运费的报表。每季报送铁道部时应附军交部门的签认凭证,铁道部凭以向军交部门及时清算。
2.本表季度报送时,应与3个月份金额相符,并应与会收附表有关金额相符。
十一、外汇兑换券收入汇总表
本表是企业核收外汇兑换券的汇总表,是铁道部向中国银行结算外汇额度的凭证。根据外汇汇总结算单,中国国际旅行社和全国青联旅游部外汇结算单汇总,并分别按客票票价、货物运费、行包运费、装卸搬运、餐营服务和其它等收入项目分别编制,同时还要反映结汇情况。
十二、运输收入工作情况表、运输收入工作业务量统计表和分局、收入大户计划完成情况表是反映企业运输收入工作情况的数据反映和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运输收入情况说明书
运输收入情况说明书一般应采用对照和比较的方法,对企业本决算期内运输收入计划完成和运输收入进款资金活动情况的各项数据进行分析,从中总结增运增收经验,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说明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运输收入计划完成情况。客货运发送量增减对运输收入的影响。客流变化、运程、货物品类和收入率的变化对运输收入的影响。
二、运输收入进款资金活动情况,压缩欠缴资金的措施、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三、增运增收、堵漏保收的措施与效果。
四、加强运输进款管理及基础工作的情况。
五、运输收入专业监督检查情况,内部检查和外部稽查工作的数量与质量,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
六、外汇管理工作的情况。
七、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八、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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