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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0:35: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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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掌握分析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和收费变化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做好收费管理工作,我们对2007年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进行了适当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仍按发改价格[2007]259号文件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主题词:印发 收费 制度 通知

附: 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掌握分析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和收费变化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做好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决定在全国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收费情况按要求进行汇总、整理、编制、分析,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制度(简称“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制定、发布、指导和考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收费统计报告范围包括统计年度内按规定权限审批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和收费许可证核发、年审情况。
第五条 收费统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
第六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内容及样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在国家统计局备案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第七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表一)、《收费许可证管理情况汇总表》(表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表三)和《取消(停止)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表四)。
第八条 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报表编制、汇总工作完成后,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收费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深入分析后形成。
第九条 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地经济形势、财政收入状况等与收费管理相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二)收费管理基本情况,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收费项目的设立和取消情况,收费标准的调整情况、收费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等;
(三)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年审情况;
(四)收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对加强和改进收费管理工作的建议;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应根据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情况填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7月底前,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政府网报送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第十二条 收费统计数据实行定期公布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在每年9月底前,对全国收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省(区、市)的收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在本省(区、市)公布。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确保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到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收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表彰。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目录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0226626543148808.pdf

二、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填写说明


附件二: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填写说明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共4张表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表一)、《收费许可证管理情况汇总表》(表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表三)和《取消(停止)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表四)。具体填写方法如下:
一、表一填写说明
表一由国务院、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表三、表四内容汇总填写。其中:
“收费部门”指实施收费的业务主管部门。
“收费项目”均指一级收费项目。
“行政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中项中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中央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项省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项省标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他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管理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其中,“证照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管理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发各种证件、牌照、簿卡而收取的工本费。
“资源补偿类收费”指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费用。
“鉴定类收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检验、检测、鉴定、检定、认证、检疫等活动而收取的费用。
“考试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的考试,或实施经人事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职业资格考试而收取的费用。
“培训类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活动而收取的费用。
“其他类收费”指上述六类收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年取消或停止收费”和“本年降低收费”中“涉及金额”为该取消、停止或降低项目上一年度的收费额。
二、表二填写说明
表二由国务院、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年审情况汇总填写。其中:
“核发收费许可证”指按本统计年度内收费单位持有收费许可证数量情况,分别统计收费许可证正本数和副本数。即核发收费许可证数=收费单位已取得的收费许可证数+本年度新核发收费许可证数-本年度注销收费许可证数。
年审率=实际年审的收费单位数/应年审的收费单位数×100%。
三、表三填写说明
表三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填写。
(一)统计方法
完成表三的统计工作,包括三个步骤:
1、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在表三上填列中央审批收费项目名称及其基本情况,并通过收费统计软件将其下发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每年一次)。填列内容包括:中项中标收费项目的收费部门、名称、编码、级别、属性、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内容(即甲、乙、丙、丁、戊、1、2、3、4、5、6、7栏内容);中项省标收费项目的收费部门、名称、编码、级别和属性等内容(即甲、乙、丙、1、2、3、4、5、6、7栏内容)。
2、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填写后的表三后,补充填列本省省级收费项目名称及其基本情况,形成在本省范围内使用的统计表格,并下发各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填列内容包括:中项省标收费项目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即丙、丁、戊栏内容);省项省标收费项目的收费部门、名称、编码、级别、属性、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内容(即甲、乙、丙、丁、戊、1、2、3、4、5、6、7栏内容)。
3、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此表格上填列相应的收费数据,通过“分级填写、上级汇总、逐级累加”的办法完成统计工作。具体做法是:(1)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填列县本级收费金额(即9栏内容),并上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2)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填列市本级收费金额(即9栏内容),汇总所辖区县上报数据,并将市本级和所辖区县收费金额累加,填列本市行政区域的收费总额(即8栏内容),并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3)同样的方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填列省本级收费金额,并汇总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数据,累加统计出全省行政区域的收费总额,并上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填写中央本级收费金额,并汇总全国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数据,累加统计出全国收费金额。
4、“收费金额”填报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央和省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的资金管理方式分别统计,涉及缴入中央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应在“收费金额”中“缴入中央国库”(即10栏内容)单独填报。统计完成后,各省应分别上报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收费金额。
(二)统计说明
1、“收费项目级别”栏目填写此项收费项目属于几级项目,一级项目填写“1”,二级子项目填写“2”,依次类推。
2、“收费项目属性”栏目包括5项内容:
(1)“性质”指此项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还是事业性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填写“1”,属于事业性收费则填写“2”。
(2)“权限”指此项收费的审批权限。中项中标项目填写“1”;中项省标项目填写“2”;省项省标项目填写“3”;其他项目填写“4”。
(3)“类别”栏目填写此项收费所属类别。行政管理类收费填写“1”(证照类收费填写“1.1”),资源补偿类收费填写“2”,鉴定类收费填写“3”,考试类收费填写“4”,培训类收费填写“5”,其他类收费填写“6”。
(4)“新增”指此项收费是否属于本年度新增项目。属于新增项目的填写“1”;否则,填写“2”。
(5)“涉企或涉农”指此项收费是否涉及企业或涉及农民。属于涉及企业的填写“1”;涉及农民的填写“2”;其他填写“3”。(可以有同时涉企、涉农的情况)
详细填写收费项目的属性,可满足多种条件的组合查询、统计等要求。
(三)相关问题的说明
1、在填列收费项目时,需要划分收费项目的级别。对此,应本着实用性原则:对重要的、具有统计意义的收费项目,应尽量划分细致;对没有统计意义的收费项目,应尽量减少划分的级别(相应地,收费标准内容可填列得复杂一些)。为减少工作量,各收费项目划分级别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具体的级别划分:中央审批的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划分,各省(区、市)审批的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划分。
2、收费标准复杂繁多的,收费依据可直接填写“见XXXX(文号)文件”,并提供该文件的电子文本。
四、表四填写说明
表四由国务院、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填写。其中,甲、乙、丙、丁、1、2、3、4、5、6栏目内容填写方法同表三;7、8、9栏目填写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






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3日公布 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育龄公民:
(一)户籍不在本省,拟在本省居住一个月以上的;
(二)户籍在本省,拟在本省其他城市或乡(镇)居住一个月以上的;
(三)户籍在本省,居住地不在本省的。
第三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集中的县(市、区)、乡(镇)应配有专人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交通、建设、乡镇企业管理、卫生、民政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应有利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负责对本系统所辖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各群众团体应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审检婚育节育证明;
(三)建立计划生育台帐;
(四)检查核实生育节育情况,督促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五)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流动人口生育情况;
(六)对辖区内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据实出具婚育节育证明;
(三)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督促落实计划生育措施;
(四)与流动人口及其现居住地联系,对流动人口生育情况进行统计,建立台帐。
第八条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同时,有关单位对下列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经常性管理: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招用的流动人口,由用工单位管理;

(二)集贸市场中属流动人口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管理机构管理;
(三)从事各类承包经营的流动人口,由发包单位管理;
(四)在租(借)房屋和旅馆居住的流动人口,由出租(借)房主和业主管理;

(五)未设居委会的住宅楼群和别墅区中的流动人口,由物业管理部门或小区管理机构管理。
以上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节育证制度。
户籍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外出前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福建省流动人口婚育节育证》。该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流动人口抵达现居住地后,应持《福建省流动人口婚育节育证》或外省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婚育节育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接受审检。
有关部门在办理暂住证、就业证、营业执照、驾驶执照等事项时,应当核查经审检的婚育节育证。未经审检婚育节育证的,不予办理,并将情况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计划生育、公安、劳动等部门在审检和办理有关证件时可合署办公,方便流动人口。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业主、出租房主在与流动人口签订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时,应查看经审检的婚育节育证。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及时报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计划生育要求,定期将现居住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要求生育的,须向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生育计划证》,经现居住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生育。各级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对流动人口的怀孕妇女进行孕产期检查时,应当要求其出示《生育计划证》。发现计划外怀
孕的,应及时报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动员其落实计划生育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统一收取的流动人口管理费,应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五条 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公民,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有用工单位的,用工单位也可予以奖励和优待。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现居住地未处理的,由户籍所在地依法处理。
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依法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不按本规定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检婚育节育证明,或提交假证明的;不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的,应给予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并督促其接受审检或落实措施。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用工单位、业主、物业管理机构、出租(借)房屋者,当年不得授予各类先进称号;出现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婚育节育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解释权属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1996年6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69号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69号

公告2010年第69号


  2000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2000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其中,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率为27%。

  2006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18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的反倾销措施。

  2006年12月,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向商务部申请由株式会社YAKIN川崎继承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税率。商务部于2007年8月1日发布2007年第64号公告,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由株式会社YAKIN川崎继承原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在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和义务,其对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27%的反倾销税率。

  2010年5月, 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株式会社YAKIN川崎在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并提交了董事会会议记录、合并公告、注册登记文件、株式会社YAKIN川崎注销证明书、产能产量变化情况、生产设备变化情况以及相关公证和我驻出口国政府大使馆(领馆)的认证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在规定时间内,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现有证据材料表明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合并株式会社YAKIN川崎符合日本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合并前后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YAKIN KOGYO CO.,LTD.)继承株式会社YAKIN川崎(YAKIN KAWASAKI CO.,LTD.)在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27%的反倾销税率。

  二、以株式会社YAKIN川崎(YAKIN KAWASAKI CO.,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58%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28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