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7-08 16:11: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9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列应当备案的单证,主要是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单证。考虑到有些企业备案单证名称等可能与《通知》规定的不尽一致,因此《通知》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描述了有关备案单证的含义、功能、作用等,各地可按此原则进行备案单证管理。对于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通知》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也可根据本地区出口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通知》的原则制定备案单证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通知》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中对“出口货物装货单”的解释要求有海关签章。但考虑到出口企业难以取得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是《通知》规定的含义,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三、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
  (一)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二)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
四、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等没有货物出口的特殊退税政策业务,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五、对于《通知》下发后单证备案不齐的,出口企业可以在2006年11月30日之前按本补充通知规定予以补齐。
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合理、有效使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
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分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在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内的所有单位。
本省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但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政府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对同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对行政事业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办理产权登记,进行产权界定,调处产权纠纷,组织资产清查和闲置资产调剂,审批资产评估立项并办理确认手续,负责资产统计分析;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审批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五)依法查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行政事业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或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审批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产权变动
、处置事项;负责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购置、使用、维修、保管制度;建立资产帐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报送资产报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实行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的管理。财务机构应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资产分类设置分类帐户进行金额核算;资产管理机构或专管人员应按资产类别、品种、规格、型号设置明细分类帐户及使用卡片,在进行价值形态管理
的同时,做好实物形态的管理,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是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即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并应依法予以评估,核定其价值量,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上缴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具体管理措施,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

第三章 行政事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必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房屋、机动车辆以及其他限额以上的资产,占有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处置限额以下的资产,由占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具体限额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国有资产经批准处置后,方可调整相关帐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作价。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损、报废房屋、机动车辆以及限额以上的其他资产,应由其主管部门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由鉴定小组提出书面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和超编制定额购置的车辆、设备等,应当及时处置,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强制处置。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改变隶属关系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对其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进行清理、评估、登记、造册,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置:
(一)被撤销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由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后进行处置;
(二)合并、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属于同一管理级次、同一性质的,可实行无偿划拨方式;其他情形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资产处置后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其使用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行政事业资产统计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资产占用单位,在行政事业资产使用管理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由县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资产占用单位或其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或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理和处罚:
(一)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没收非法所得。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并可对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处置行政事业资产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依法评估,擅自将行政事业资产作价转让处置的,可对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行政事业资产调查、统计、报告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将行政事业资产进行蛰押、担保的,除责令挽回因无效合同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外,并可对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没收入按照《河南省执行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规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18日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1990年4月21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交通厅(局),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为加强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和宏观控制,健全公路建设的科学管理机制,使公路网规划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现发布《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自一九九0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和宏观控制,健全公路建设的科学管理机制,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使公路网规划工作步入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在总结近十年公路建设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吸取了国内外公路网规划的科学理论和有益经验,结合当前公路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网规划是公路建设科学管理大系统中决策系统的重要环节,是国土规划、综合运输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路建设的前期工作。
公路网规划属于长远发展布局规划,是制订公路建设中长期规划、编制五年建设计划,选择建设项目的主要依据;是确保公路建设合理布局,有秩序地协调发展,防止建设决策、建设布局随意性、盲目性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编制公路网规划必须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确定的战略方针和目标,充分体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和“发展以综合运输体系为主轴的交通业”的方针,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观念,使公路网发展布局服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战略、总目标,服从于生产力分布的大格局,服从于国家的综合运输网规划,正确处理省际、地区间以及各种运输方式间路网的衔接,使公路网规划寓于社会经济发展之中,寓于综合运输体系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究科学,讲究经济效益的原则,从国情、本地区特点出发,既要有长远战略思想,又要从实际出发做好安
排;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公路工程的技术规范、标准。
第四条 公路网规划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深入的调查,必要的勘测和科学的定量分析,在剖析、评价现有公路状况,揭示其内在矛盾的基础上,根据客货流分布特点、发展态势及交通量、运输量的生成变化特征,提出规划期公路发展的总目标和大布局;划分不同路线的性质、功能及技术等级,拟定主要路线的走向和主要控制点,列出分期实施的建设序列,提出确保实现规划目标的政策与措施,科学地预测发展需求,细致地研究合理布局。
第五条 公路网规划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路网的现状及其综合评价。全面分析公路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通过多种方法科学预测客货运输量、交通量的发展水平,分析发展特点,提出发展目标。
论证公路网发展的总体布局方案,要研究不同路线、路段的技术等级、性质与功能,干线的覆盖程度、吸引范围及其相应配套设施,优选出建设重点,推荐最佳建设序列。
针对公路网规划总目标提出实施规划存在的问题和需要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附有反映规划内容的图纸和表格(详见“公路网规划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第六条 公路网规划要以全国综合运输网、全国公路网规划和交通发展战略为依据,在认真做好社会经济调查、交通量调查、公路网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内外行之有效的规划方法和科学的分析计算方法,做好发展预测和方案论证工作;要建立健全数据库,充分利用历史资料,重视数据采集、整理、运用的科学性,做到定性分析和定量计算相结合;要采用多种分析计算方法,做好多方案比选以验证工作成果,使分析论证和规划方案建立在扎实可靠的基础上。
第七条 公路网规划分别按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行政区划,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国道主干线、国道网规划由交通部负责组织编制;
省道规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负责编制;
县道规划由地(市)交通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乡道规划由县交通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部门专用公路规划(包括农场、牧场、林场、矿山、油田及国边防公路)由专用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纳入各省和全国公路网规划中。
计划单列市的公路网规划纳入所属省、自治区的公路网规划中。
编制不同层次公路网规划时,下一层次公路网应服从上一层次公路网布局,跨行政区划的公路网,需在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导协调下进行,避免公路网规划出现断头路。
各级交通部门应设置规划机构,以确保规划质量和规划工作不间断地深入开展。没有专门规划机构的,可委托持有设计证书的公路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各级公路网规划编就后,由各级交通部门主持初审,征求各方意见,公路网中连接两个行政区划的公路需征求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的意见,并由上一级交通部门协调一致,经补充修改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国道主干线系统和国家干线公路网规划编就后,由交通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方面专家进行审查,经修改报国务院审批后组织实施。
批准后的公路网规划即成为公路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任意修改。执行中如遇特殊原因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由原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报告,由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九条 公路网规划由三部分文件组成,即公路网规划报告、图表、主要附件。规划报告外形尺寸按A4(210mm×297mm)装帧,图表与规划报告合并装订。上报文件要求铅印,封皮为白色软皮,审批后的规划文件封皮为湖兰色。
第十条 编制公路网规划所需经费一律由各级交通部门的建设前期工作基金开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地区各级公路网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公路网规划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Ⅰ.封面格式
×××公路网规划
(编报单位)
年 月
Ⅱ.扉页格式
×××公路网规划
编制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 (职务或职称) (签章)
总工程师 (职务或职称) (签章)
项目负责人 (职务或职称) (签章)
专题负责人 (职务或职称) (签章)
参加人员 (职务或职称)
参加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 (职务或职称) (签章)
主办人 (职务或职称) (签章)
参加人员 (职务或职称)
Ⅲ.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概述
1.任务依据
2.规划目标、原则、方法
3.规划期限
4.主要结论
第二章 公路网现状及综合评价
第一节 地理位置及自然条件
第二节 社会经济状况
第三节 交通运输现状
第四节 综合评价
第三章 社会经济发展趋势
第一节 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分析
第二节 发展预测及运输形势分析
第三节 对运输方式需求特点的分析
第四章 公路交通量预测
第一节 综合运输量预测
第二节 公路运输量预测
第三节 公路交通量预测
第五章 公路网规划
第一节 公路网布局规划的原则
第二节 公路网布局的论证
第三节 主要路线、主要控制点规划
第六章 公路网规划的分期实施
第一节 建设序列的定量分析
第二节 近期发展重点分析
第七章 公路网规划的综合评价
第八章 实施公路网规划拟采取的政策与措施
附图、附表
Ⅳ.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第一章 概 述
1.任务依据(包括主要参考文件)
2.规划目标、原则、方法
3.规划期限
4.主要结论
第二章 公路网现状及综合评价
第一节 地理位置及自然条件
概述公路网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行政区划及交通概况
第二节 社会经济状况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地概述公路网范围内(包括邻近区域)的社会经济特点、状况,资源及其开发状况和有关的环境特点。
第三节 交通运输现状
概述当前各种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水运、民航、管道和邮电通信)在区域内的布局、线路长度、技术标准、能力等基本情况及其近期变化特点,追述的时间应从上个五年计划至规划前一年。
第四节 综 合 评 价
通过对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和交通运输现状的分析,综合评价公路网在国民经济和所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及发展条件,在各种运输方式中的作用,指出公路网的发展优势、存在的问题和应注意研究的重大变化。
第三章 社会经济发展趋势
分析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趋势,预测规划期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研究国家现有或未来可能采取的政策对未来公路建设的影响,阐明对交通运输方式需求的特点。主要内容可分为:
第一节 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分析
重点对资源与生产力布局,城镇和人口分布,经济结构,产品结构,消费水平等进行相关分析,并将与运输有关的特点抽象出来。
第二节 发展预测及运输形势分析
要采用多种方法预测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和规划区域内可能发生的新变化和新特点及其对公路的影响。
第三节 对运输方式需求特点的分析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分析规划期内的运输形势及客流、物流可能产生的变化。
第四章 公路交通量预测
提出规划期内综合运输量的预测水平,通过建立运输方式分配模型预测公路运输量,做出路线分配交通量预测。
第一节 综合运输量预测
依据社会经济发展进行综合运输量发展预测,主要包括:全社会客、货运量和周转量,旅客流量流向,大宗运输货物的流量、流向及其货类构成,各种运输方式的经济运距。详细论证报告作为附件。
第二节 公路运输量预测
分析各种运输方式占全社会客、货运量的比重和发展趋势,预测公路运输量发展水平。详细论证报告作为附件。
第三节 公路交通量预测
根据客、货流特点进行科学的分析,结合运输工具构成情况,做出路线分配交通量预测,提出不同交通量的路线和路段的技术等级。路线分配交通量是考察各条路线重要程度的手段,要通过多种方法,反复论证,使其尽量接近实际。路线分配交通量应进行方案比较,详细论证报告作为附件。

第五章 公路网规划
公路规划在各个布局方案基础上优选确定。公路网布局方案根据基本公路网的状况和战略目标要求,确定规划期末公路建设应达到的布局、密度、路线等级,配套设施,提出路线具体走向和重要控制点。公路网发展布局及多方案比较的详细论证作为附件。
第一节 公路网布局规划的原则
根据发展预测,当前交通基本状况,概述公路网规划方案所遵循的原则和主要的发展方针。
第二节 公路网布局的论证
概括叙述规划期路网布局、密度、线路等级确定的主要论点和依据;阐明确定不同线路性质、功能的论据。
第三节 主要线路、主要控制点规划
重点反映规划中主要线路走向、控制点及其技术标准,吸引范围,线路作用等。
第六章 公路网规划的分期实施
规划的分期实施,要在多方案比选基础上优选确定。公路网建设实施方案要将已确定的公路网布局规划中的各条路线、路段按其重要程度安排实施顺序,以达到总体最大效益。路网实施方案的拟定及多方案比较的详细论证报告作为附件。
第一节 建设序列的定量分析
重点反映不同线路、路段交通量发展态势及其适应状况,并以客观需求为依据,做出各规划线路建设序列排队序号,借以指导未来发展并为前期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节 近期发展重点分析
根据建设序列,研究提出近期(五至十年)不同技术等级不同线路的发展重点和分期实施的措施。
第七章 公路网规划的综合评价
对公路网规划进行综合评价的内容包括:技术评价、经济评价以及对规划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国防安全效果和环境影响的说明。提出综合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八章 实施公路网规划拟采取的政策与措施
主要反映公路网规划中,有关建设资金、主要材料和设备等政策问题,以及有待进一步科研、论证的重大技术问题、管理体制问题和需要上级主管部门解决的重大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对策与措施。
附图、附表
一、现状图表
1.规划区域地理位置图
2.规划区域经济状况表
3.规划区域交通运输状况表
4.规划区域交通基础设施状况图
(1)公路网 (2)铁路网 (3)航道网 (4)机场
(5)管道 (6)邮电通信
5.各种运输方式客、货流量流向图表
二、预测图表
1.社会经济指标表
2.交通运输量预测表
3.公路交通量分布图表
4.公路网规划方案图表
5.实施方案项目表
6.其他图表
专 题 报 告
1.社会经济交通运输调查报告
2.社会经济发展预测报告
3.交通运输发展预测报告
4.公路交通量预测报告
5.公路网规划报告
6.公路网规划分期实施报告
7.其他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