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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决定

时间:2024-07-07 10:58: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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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关于加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3届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决定

为确保第16届亚洲运动会、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残运会)的顺利举行,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加强本市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决定所称建筑散体物料是指建筑废弃物和沙、石、灰、散装水泥、混凝土等散体建筑材料。

二、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噪声监测、智能道路通行系统等设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实时监控。

三、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管理,不得允许无《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进入工地装载、运输建筑废弃物;不得允许箱体未密闭、未冲洗或者未冲洗干净的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驶离施工现场。

四、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密闭要求,并按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使用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车记录仪、转弯语音提示系统、车顶标识灯等设备。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车辆不得运输建筑散体物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请不符合本决定规定的车辆运输建筑散体物料。

五、建筑散体物料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管理;对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文明教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运输建筑散体物料,杜绝超载、超速、撒漏等违法行为。

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企业的资质管理,严格审核建筑散体物料运输企业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

六、禁止撒漏和擅自倾倒、堆放建筑散体物料。

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的管理,组织城乡建设、道路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本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建设、施工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对违反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罚款;

(三)运输企业的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不符合本决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运输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本决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雇请不符合本决定规定的车辆运输建筑散体物料的,对雇主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五)违反本决定第六条规定,撒漏、擅自倾倒、堆放建筑散体物料的,按照《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使用套牌、假牌、假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收缴其使用的伪造车辆号牌和登记证书,扣留该机动车,处以1500元罚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驾驶人处15日拘留;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遮挡、涂改车辆牌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以2000元罚款,并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三)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决定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视情节在广州城乡建设网公示其不良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广州市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中扣分,暂停其投标资格。

十一、本决定自2010年10月26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浅议婚内强奸

孙天乐 李雪源


一、关于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观点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截至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婚内强奸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现详述之:
(一)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婚内强奸应该评价为强奸罪,即只要是夫妻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性行为即构成强奸罪。从时间上说,虽然婚姻关系使得夫妻双方有同居的义务,但也不能完全丧失了性自由的权利。在两人办理离婚期间或长期分居的,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妻子享有拒绝丈夫发生性行为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如采取暴力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就属于强奸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其主要理由如下:第一,婚内强奸行为本质上严重侵犯了妇女性权利,具有同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丈夫无豁免权论已逐步被废止和遗弃;第三,丈夫与妻子性交的权利绝对不能强制执行;第四,中国目前有大量的已婚妇女因婚内强奸而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急需刑法去营救;第五,其他国家的实证立法例已为中国提供了借鉴。
(二)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夫妻双方构成婚姻关系,即意味着性生活的承诺,一方(用“一方”而不用“男方”,是因为并不是在所有的强奸行为中,犯罪的主体只有男性才可以实施,刑法中所提到的强奸都是对妇女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也不能不说是法律的一个死角)不需要进行夫妻性生活每次都征求对方是否同意。同时,就危害程度来说,这种行为也达不到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否定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其理由如下:第一,其社会危害性远不及普通强奸罪严重;第二,丈夫基于同居权而使其婚内一切性交行为得到豁免;第三,其难以举证,不具有可操作性;第四,从语义上分析,奸是指非婚姻关系内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夫妻间无强奸可言;第五,其很容易导致妻子对丈夫的报复手段合法化。
(三)折中说
该说认为:一般情况下丈夫奸淫妻子不构成强奸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构成强奸罪:(1)男女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并无感情,并且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而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进行强奸的;(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丈夫进行强奸的。
二、关于婚内强奸的域外考察
各国关于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有以下两种立法例,现分述如下:
(一)明确规定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一些国家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例如,奥地利刑法典明确规定,对妇女施以暴力,或以身体或生命之现在危险加以胁迫,使其不能反抗,而为婚姻外之性交者,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此外,泰国、瑞士等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明确规定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与上述情况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一些国家通过国家立法明确规定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例如,印度刑法典规定,当妻子是15 岁以下的幼女时,丈夫强迫其性交可成立本罪。这里的本罪即指强奸罪。另外,美国的新泽西、加利福尼亚、特拉华、内布拉斯和俄勒冈等州在立法上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三、关于婚内强奸行为定性的个人思考
对于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个人认为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现将个人观点从以下几方面予以阐释:
(一)一般而言,婚内强奸不构成犯罪
首先,从权利义务的角度考察出发,婚姻的合法存在派生出了夫妻双方的配偶权和同居权。而同居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夫妻进行性行为,所以,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夫妻进行性行为奠定了前提和基础。因此,妻子配合丈夫进行性行为是其履行同居义务的表现。也就是说,丈夫基于同居权而使其婚内的一切性交行为都得到豁免。
其次,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不及普通的强奸犯罪,并且这种行为至多可以说是一种违反性道德的表现,而根本构不成犯罪。因为夫妻性关系是建立在夫妻感情基础上的,虽说女方不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从女方主观意思上并没有强烈的反抗意识,而是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只是有些半推半就的表示,并没有违背女方意志。男方为了克服女方这种半推半就的意思表示而使用了暴力方法,这只能说是违反性道德的一种体现,不构成强奸罪。
再次,从语义上来进行分析也可以发现,构成强奸罪必须具备“强”和“奸”两个条件。众所周知,夫妻之间具有性的权利和性的义务,根本不存在什么“奸”的问题,因为按照有关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奸”,是指奸淫,包括通奸和强奸,亦即非婚姻关系内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关系,而夫妻之间的性关系是婚姻关系内男女之间正当的性关系,故婚内无“奸”。并且从民法的角度看婚姻关系,它其实是一种基于双方合意的民事契约关系,婚姻关系的建立对夫妻而言都意味着一种承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一种双务的行为,夫妻双方都有从对方获取性快感,享受性生活的权利,性生活无疑应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在合法婚姻关系基础上的婚内性生活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容不得置疑。
最后,夫妻之间的性行为是一种很私密的事情,对于是否构成强奸,不仅取证较为困难,而且司法操作起来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另外,一旦将此种行为上升为犯罪来处理,这极有可能成为妻子报复丈夫的一种手段,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平稳。
(二)特殊情况下,婚内强奸应纳入犯罪圈,予以犯罪化处理
然而,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都有其相对的一面。对于婚内强的问题也一样,在以下情况中,我认为应该将此种行为纳入犯罪圈,予以犯罪化处理。即夫妻双方基于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分居达两年之久而并没有拿到离婚证书的,在这期间男方违背女方意志与其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的,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因为双方感情不和离婚分居达两年之久的,妻子就丧失了对丈夫尽忠诚的义务。


[1]婚内强奸问题研究.冀祥德,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2]印卫东.论婚内强奸[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66(5):14-27.
[3]周永坤.婚内强奸罪的法理学分析[J].法学.2000.10:12-16.
[4]吴曙明.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J].人民公安.2002.13:44-45.
[5]卢平平.从刑法学的角度论婚内强奸问题[J].今日南国.2009.7:147.
[6]高铭暄 马克昌 《刑法学》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版


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1996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1996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已于1996年5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郑斯林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

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和实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响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场址周围活断层评价、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等。
  第四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工程建设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审定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及其结果(含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核发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许可证书和上岗证书,对省外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进行验证;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市、县(市)地震工作机构根据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工程建设场地,按照国家地震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进行抗震设防,不另作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
  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基础上,下列工程建设场地和地区应当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这些工程系指地震破坏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的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两侧各8公里内的新建工程;
  (三)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缘地区;
  (四)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大型工矿企业和省级以上新建开发区。
  前款(一)所列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范围主要指:
  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中的甲类建筑;
  2.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章规定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3.特种工程(如核电站、核废料储存等工程),公路、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发射工程,省中心长途邮电通信枢纽,铁路特大型站的候车楼,国际、国内主要干线中航空站楼,新建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的石油化工企业建设项目,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公安消防指挥中心,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医疗中心、海洋石油平台;
  4.省计划、建设、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第六条 对应当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其项目建议书和选址工作报告等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的,计划部门不得审批立项,土地、建设、环保、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及其结果,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经设区的市以上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报同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作为工程建设场地抗震设防标准。
  第八条 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许可证书。
  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等级上岗证书。
  省外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必须持有国家地震局核发的甲级资格许可证书,并经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设区的市地震工作机构验证。
  第九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DB001-94)》。
  第十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经费,在工程前期费用中列支。项目确立后,列入项目建设总投资。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工程建设单位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相当于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1至3倍的罚款;后果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书或者超越许可证书范围,或者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